关于农村复员军人参加养老保险的通知
关于农村复员军人参加养老保险的通知
关于农村复员军人参加养老保险及待遇核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新城区建设管委会:
根据《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城镇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沈人社发[2014]72号)文件和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农村复员军人参保及待遇核定的意见》的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农村复员军人参保及待遇确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条件及缴费标准
2014年7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从未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复员军人,可自愿申请参加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由县人社局社保科认定身份后,从199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15年,共计57327.27元。 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可自愿从1998年1月及以后任何时段缴费。办理补缴时,缴纳2011年6月30日以前的保费,以当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纳2011年7月1日以后的保费,以缴费上年在岗工资为缴费基数。 正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五七家属工”、城乡居民,以及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如果符合农村复员军人条件,经认定身份后可自愿申请退出原保险(保障)待遇,养老保险缴费及已领取的养老金按规定退付,之后转入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其军龄参与养老金计算。仍决定享受原待遇人员其军龄不参与原待遇计算。
二、待遇标准
2014年7月3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时间统一为2014年7月31日,基本养老金按其退休时间的计发办法据实计发,低于889元,按889元计发。2014年8月1日以后符合退休条件的以实际达到退休年龄为退休时间,基本养老金据实计发,低于前述标准,按889元发放。
三、享受待遇时间
2014年7月31日前符合退休条件,按规定完成缴费和退休审核的,其养老金从2014年8月开始发放;2014年8月1日至今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完成缴费和退休审核的,从符合退休条件的次月起开始发放养老金。 四、参保缴费程序
1、符合参保人员携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能够证明其农村复原军人身份的材料(如入伍和退伍档案、士兵证、退伍证或民政部门颁发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证》以及出具的《辽宁省1954年11月以后入伍的农村籍军队退役士兵普查表》、《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人员档案信息表》)到人社局社保科进行身份认定。
2、参保人经认定身份后到养老保险分局进行缴费,并打印个人账户明细表。
3、参保人携个人账户明细表并填写《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退休审核表》到人社局社保科审批,经审批后,按规定日期领取退休待遇。
4、未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经认定身份后到县养老保险分局缴费,保存好相关材料,待达到退休年龄时再到人社部门进行退休审批。
上述参保缴费时间至2015年6月30日止。
具体咨询办理请到康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地址:康平县人力资源市场一楼养老保险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