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新修订食品安全法的有哪些方面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食品安全是很重要的安全。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新食品安全法的内容介绍,欢迎大家参考。
新食品安全法内容介绍
(一)巩固改革成果,完善监管体制。
新法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由过去分段监管改为食药监管部门统一监管,健全了从中央到地方直至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制,进一步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增强了食品安全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以及畜禽屠宰和生鲜乳收购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食药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环节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会同食药监管部门制定公布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相关产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告法》的要求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广告作出处理。食药监部门负责保健食品广告审查,对违法广告进行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公安部门负责刑事司法工作。
(二)确立治理原则,加强制度构建。
新法第三条规定,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这是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总原则和大方向。
一是确立并强化风险治理理念。建立食品安全风险分级制度,完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制度,规定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风险自查和食品安全风险交流制度。要求生产经营者发现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并向监管部门报告。要求监管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组织进行交流沟通。
二是确立并强化全程治理理念。加强食品安全产地源头把关,完善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控制相关制度,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生产经营信息,保证食品可追溯。
三是确立并完善社会治理理念。新法充分发挥消费者、行业协会、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监督作用,引导各方有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有利于形成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格局。要求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 对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规定食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有关食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应当公正、真实。
(三)强化企业责任,规范市场行为。
一是明确了企业主体责任。即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本企业的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是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者、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网络食品交易者、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义务与责任。其中,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转基因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三是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上岗、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进货查验记录、问题食品召回等制度。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就原料、生产关键环节、检验、运输和交付等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四是强化特殊食品监管。特殊食品包括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新法对保健食品实行注册与备案管理,建立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功能目录,要求保健食品的说明书内容真实,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并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品”,保健食品的广告必须经省级食药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药监管部门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生产企业应当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对出厂的婴幼儿配方食品实施逐批检验,保证安全,不得以分装形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四)强化属地管理,落实政府职责。
新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要求地方人民政府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建立全程监管机制、健全责任落实机制、评估食品安全状况、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制定年度监管计划、推进监管资源整合、开展年度绩效考核、严禁地方保护主义、指挥突发事件应对、报告食品安全事故、健全有奖举报机制、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等。
一是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为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保障。二是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完善食品安全评议考核。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三是实施食品安全责任约谈。新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未及时发现食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消除监督管理区域内的食品安全隐患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未及时消除区域性重大食品安全隐患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五)强化法律责任,严惩违法犯罪。
一是坚持先刑事后行政原则。对违法行为的查处,首先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判断违法行为是不是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就直接由公安部门进行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构成刑事犯罪,才由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
二是增加行政拘留和治安管理处罚。对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经营病死畜禽、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对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三是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提高财产罚数额,增加资格罚。对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增加了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有违法行为,由监管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内容。四是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总之,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为强化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我们希望食品生产经营者一定要认真学习贯彻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忠实履行法律赋予的各项义务和责任,诚信守法,确保食品安全。希望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做到依法管理、科学监督,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我们也希望各位媒体朋友加强对新法的宣传,强化舆论监督,促进我们更好地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我相信,在各级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新法规定的各项制度会得到全面落实,我省食品安全水平也会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新食品安全法处罚标准
第一百二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二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经营上述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四)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
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八)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生产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或者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处罚。
新食品安全法如何维护食品安全
1、详细规定了与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内容
新《食品安全法》详细规定了适用的范围,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贮存、运输、保存、销售等方面都在新食安法的管理范围内。
2、原卫生行政部门的大部分职责都转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专职处理
(1)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制定、修订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
(2)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3)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不合格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向社会公告,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停止生产经营。
(4)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检测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食品安全法的》,包括网上销售、生产、运输等、贮存等,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法律规定给予处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权限有责令召回食品、责令停止违反行为、没收违反所得、没收违法工具、罚款等。
(5)保健品、婴幼儿食用等产品生产销售期间有特殊情况的,需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6)有建议、有问题要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意见、投诉或举报。
3、建立食品安全制度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
(2)食品行业协会按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
(3)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
(4)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
(5)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6)建立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制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7)建立严格的进货、出厂、销售查验记录制度。
(8)建立严格的许可制度。
(9)建立严格的食品检验制度和进出口制度。
(10)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1)详细规定了违法的法律责任。
(12)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并保障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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