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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对比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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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语:此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5月21日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5月25日起施行,并将于2020年5月24日废止)及《关于调整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并将于2016年6月30日废止)。

  为全面了解天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现针对新政重点内容对新老政策作如下对比:

序号

对比事项

老政

新政

1

首付比例

首套房

90平方米及以下,不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不低于30%;

不低于20%

二套房

不低于50%

不低于30%

2

贷款最高限额

使用本人公积金

40万元

60万元

同时使用配偶公积金

60万元

80万元

3

贷款额度

首套或保障房

贷款额度不得高于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右同)的10倍。

不高于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

二套房

不高于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4

缴存基数

计算

口径

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最低及最高限

最低不得低于1680元,最高不得超过18180元。

最低不得低于1850元,最高不得超过19230元。

5

缴存比例

正常缴存比例

11%

11%

可降缴存比例情形(注:单位和职工不低于各5%)

企业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6060元。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小型微型企业;

(2)单位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6410元。

6

可缓缴情况

注: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

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2012年、2013年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低于2180元、2424元。

缴存单位前两年连续亏损,且2013年、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低于为2424元、25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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