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对比老政
导语:此外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5月21日发布《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15年5月25日起施行,并将于2020年5月24日废止)及《关于调整2015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并将于2016年6月30日废止)。
为全面了解天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现针对新政重点内容对新老政策作如下对比:
序号 | 对比事项 | 老政 | 新政 | |
1 | 首付比例 | 首套房 | 90平方米及以下,不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不低于30%; | 不低于20% |
二套房 | 不低于50% | 不低于30% | ||
2 | 贷款最高限额 | 使用本人公积金 | 40万元 | 60万元 |
同时使用配偶公积金 | 60万元 | 80万元 | ||
3 | 贷款额度 | 首套或保障房 | 贷款额度不得高于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右同)的10倍。 | 不高于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 |
二套房 | 不高于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 | |||
4 | 缴存基数 | 计算 口径 | 2013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 2014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
最低及最高限 | 最低不得低于1680元,最高不得超过18180元。 | 最低不得低于1850元,最高不得超过19230元。 | ||
5 | 缴存比例 | 正常缴存比例 | 11% | 11% |
可降缴存比例情形(注:单位和职工不低于各5%) | 企业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6060元。 |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小型微型企业; (2)单位上一年度亏损且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6410元。 | ||
6 | 可缓缴情况 | 注: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 | 企业前两年连续亏损,且2012年、2013年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低于2180元、2424元。 | 缴存单位前两年连续亏损,且2013年、2014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分别低于为2424元、256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