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腐败的原因(2)
四、制度设计中生成腐败的原因
如前所述,严重的社会腐败往往因为在社会制度中存在漏洞或缺陷。美国有学者认为,腐败行为就是钻管理制度的空子。历史经验证明,哪里在管理制度上出现了漏洞,哪里就有腐败行为;而哪里的管理制度一片混乱,哪里就腐败盛行。例如,美国历史上银行业管理出现混乱的时期,银行业中的腐败行为也就特别多。毋庸讳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创建者是军事斗争和暴力革命的专家,虽然有国民党政府的前车之鉴和“苏联老大哥”的间接经验,但是缺少现代国家制度设计的理论与实践,因而未能摆脱中国封建专制制度的不良影响,制度设计中存在一些先天性缺陷,而这些缺陷后来就成为滋生腐败的温床。
(一)人治为本
在中国,人治的传统渊远流长,人治的思想根深蒂固。虽然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也有法律,而且也曾出现过诸如商鞅和慎到等主张“任法而治”和“事断于法”的法家代表人物,但是占统治地位的还是孔子的“为政在人”、孟子的“尊贤使能”和荀子的“贤人治国论”等人治思想,于是就在社会中形成了相当顽固的“人治情结”。从大处说,老百姓希望国家能有“好皇帝”,于是就有清明盛世。从小处说,人们盼望单位能有“好领导”,于是就有幸福生活。抽象地讲,人治的主张似乎没错。社会是人的社会,由“好人”来治理社会顺理成章。历史的经验也能证明,好皇帝率领一群好官确实可以把国家治理得井井有条、国泰民安。然而,现实问题是好皇帝和好官是可遇而不可求的,而且他们也是人,也得遵守生老病死的规律,在超过一定年龄之后就会出现各种人体机能的衰退,甚至老年痴呆。如果将国家安危和人民福祉都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风险太大。然而,我国的制度设计往往都把制度执行者预设为好人,缺少对权力滥用的防范措施,一旦执行权落入坏人之手,制度就无法避免地陷入恶性运转,官员腐败也就会泛滥成灾。
(二)民主虚化
在当今世界,“民主”是一个非常时髦的语词。然而,在不同人的口中,“民主”的含义可能并不尽同。例如,西方人讲的“民主”是公民按照“多数决”的方式行使政治决定权,因此一定要有反对党和民众普选;而中国人讲的“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并不一定非有反对党和民众普选。另外,中国古代就有“民主”一词,其含义是“民之主宰者”,指帝王君主,《左传》中便有“赵孟将死矣,其语偷,不似民主”之说;但是在现代汉语中,“民主”的含义是以民为主,由民做主。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成立之时就明确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但是因为在制度上缺少具体保障,所以“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制度设计就被虚化了。例如,我国《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然而,这里的关键词是“代表”,即谁是人民的代表。毫无疑问,政府官员和公司老板也是人民的成员,但是,如果人民代表大会的多数成员都是官员和老板,那么这样的“由民做主”恐怕就是徒有虚名的。又如,中国的各级主要领导人都应该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但是在投票时只有一名候选人的情况下,这种民主选举也是名实不符的。没有民主监督的权力就很容易走向腐败。
(三)权力集中
我国《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从理论上讲,这样的总体设计具有合理性,但是在缺少具体制度保障的情况下,“民主”或者如前所述被虚化,或者成为“集中”的附庸。权力过于集中的表现之一就是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的统一领导和高度重叠。近年来,各级“一把手”腐败的现象颇为引人瞩目,而“一把手”腐败多发的原因之一就是权力太过集中。一些地方或单位的“一把手”在坚持党委统一领导的旗帜下,把人权、财权、物权都控制在自己手中,特别是人事权。任人唯亲的现象屡见不鲜,“秘书提拔”就是一个佐证。在这种权力过于集中的体制下,买官卖官的现象也会相当普遍。于是,不仅市长县长局长处长之类的官职有人在买卖,就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荣誉性“官职”也有人在买卖。然而,当官职成为可以用金钱买卖的“商品”时,官场的腐败就会陷入恶性循环,因为行贿上来的官员一定会去受贿甚至索贿。于是,腐败就会像瘟疫一样蔓延,造成一片片重灾区———“窝贪”和“串贪”,诸如2014年6月7日偶然地同时经媒体报道的“广东茂名卖官案”和“广州白云区买官卖官案”,而2014年7月1日由媒体披露的中央军委原副主席徐才厚案瑏瑧?更让世人得以窥见军队内部买官卖官现象之一斑。
(四)制衡阙如
国家权力具有极强的扩张性和侵蚀性,因此在制度设计时必须加以限制和约束。根据世界各国的经验,限约权力的基本路径之一就是对权力进行分立,通过相互制约来达至均衡,防止滥用,譬如法国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倡导的三权(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分立制度和中国民主革命先驱者孙中山提出的五权(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监察权、考试权)分立制度。分权制衡原则的基本思想在于:任何权力都要有一定形式的制约;而且相互制约的权力之间应该保持平衡。如果对一项权力没有任何制约机制,那么这项权力就很容易变成专制权力;如果一项权力超出了与之相互制约的其他权力,破坏了权力之间的平衡,那么这项权力就很容易被人滥用。新中国的制度设计者没有采用上述权力制衡模式,而是在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最高权力机关之下设计了一府(国务院或政府)两院(法院和检察院)的制度。虽然这种设计也具有一定的分权制约意旨,但是在一元化权力结构之下,司法权和检察权很容易成为行政权的附庸。权力之间的制约形同虚设,绝对的权力就会成为滋生腐败的土壤。以上讨论的主要是宏观的制度设计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在一些具体制度的设计中也存在着可能滋生腐败的空间。军队巨贪谷俊山和王守业都曾经担任过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部长的职务,而且都在军产土地开发和营房基建等过程中大肆贪污受贿,这说明相关的制度设计存在漏洞。
五、制度运行中生成腐败的原因
就制度的优劣与功效而言,设计是基础,运行是关键。如果制度的运行具备良好的机制保障,那么设计中存在的某些缺陷和漏洞也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弥补,否则就会被放大。在当下中国,与公共权力相关的制度运行中存在着以下可能导致腐败的因素。
(一)透明不够
阳光防腐暗生贪,透明公开保清廉。只要制度的运转能在阳光下进行,只要权力的行使过程能有足够的透明度,某些制度设计的缺陷也能得到弥补。假如干部任免等决策过程能够透明公开,任人唯亲和买官卖官的现象也一定会大为减少。然而,我国这些制度的运行过程不够透明,阳光往往被阻挡在黑幕之外,这种暗箱操作就容易滋生腐败。制度运行的透明度还直接关系到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人在社会群体中生活,就应该享有一定的知情权,既包括“上”对“下”的知情权,也包括“下”对“上”的知情权。但是在中国,为官者有权了解下属或公民的情况,而下属或公民却无权了解上司或官员的情况。有时候,这种“上”对“下”的知情权还挂牌为国家或单位对个人的知情权。但是在现代法治国家中,民众的知情权必须得到保障。这既是民主的需要,也是反腐败的需要。举例说,在现有的制度设计下,虽然民众不能决定国家的钱怎么花,但是有权知道国家的钱都去那儿啦;虽然民众不能决定由谁出任县长或市长,但是有权知道这些官员是怎么产生的。
(二)监督不足
中国国家制度的设计者认识到对权力进行监督的重要性,因此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要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而人民代表大会要接受人民的监督。此外,《宪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还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毫无疑问,有效的公众监督是反腐倡廉的重要措施,而公众监督与新闻监督是密不可分相辅相成的,因此新闻监督也是反腐败的重要途径。新闻记者应该有权对政府机关的活动进行报道,也应该有权对政府官员的腐败行为进行曝光。从制度设计来看,权力运行的上下左右都有监督,似乎是全方位的。然而,这些监督制度在运行中的效果差强人意。正所谓,上级监督,太远;下级监督,太软;民众监督,太虚;新闻监督,太乱。监督不足恰是制度运行中生成腐败的一个原因。
(三)有法不依
法律是制度运行的基础,也是制度运行的保障。要使制度按照预定的目标良性运行,制度的执行者必须严格依法行事。然而,在中国的现实中,有法不依的现象时有所见,影响了制度运行目标的实现。如前所述,中国人素有轻视规则的习俗,特别是在经历了无法无天的““””之后,有法不依似乎已经成为了许多中国人的行为习惯。举个最简单的例子,“红灯停绿灯行”是儿童都知晓的交通规则,但是在城市的道路上,无论是开车人、骑车人还是步行人,闯红灯的现象屡见不鲜。在这样的行为环境影响下,作为制度执行者的官员们敢于“闯红灯”的做法也就不足为奇了。于是,滥用职权,违法行政,徇私枉法、司法不公,就都成为有法不依的行为方式。
(四)执法不严
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后期以来,在立法方面取得了巨大成就,从“无法可依”进步到“有法可依”,而且法律体系在日趋完善。但是如上所述,人们并没有养成法治的社会行为习惯。因此,当下中国的问题是有法律而无法治;社会的现状不是法律不够用,而是法律不管用。作为制度的执行者,许多官员还有权大于法和人大于法的思维习惯。内部的政策大于法律,上级的指示大于法律。有些地方的官员在执法时坚持的原则就是:有条子(指示)就按条子办,没条子再按条条(法律)办。另外,选择性执法也是执法不严的一种表象。一些官员在执法时背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根据执法对象的不同而给予不同的待遇。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开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专项检察活动,要求全国检察机关重点审查职务犯罪、金融犯罪、涉黑犯罪等“三类罪犯”刑罚变更执行情况,严查背后的司法腐败。截至5月底,全国检察机关已发现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线索188件,已建议将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247名罪犯收监执行,其中副厅级以上职务犯罪罪犯18人。瑐瑠?透过这些事例,人们可以看到执法不严之一斑。明朝政治家张居正说过,“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化”发展水平,最重要的标准不是立法,不是法律在纸面上的健全程度,而是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实施的情况,是法律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法律应该具有至高无上的尊严。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无论什么人,无论多大的官,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都不能蔑视法律的尊严。如果一个国家的政策、道德、长官命令等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高于法律,那么这个国家就还没有实现真正的“法治”。如果一个国家的官员宁愿选择对法律的“大不敬”也不愿选择对长官的“大不敬”,那么法律制度在这个国家就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本来就存在设计缺陷和漏洞的法律制度在运行中就更增加了官员腐败的机率。
综上所述,当下中国的腐败问题是相当严重的,生成腐败的原因是多元交织的。因此,中国的反腐败必须以顶层设计为本,以百姓共识为力,修补制度中生成腐败的漏洞,改良社会中滋养腐败的土壤。中医有言,急则治其标,缓则治其本。正如中共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于2013年1月23日在中国十八届中央纪委委员学习贯彻党的精神研讨班上所指出的,“要深刻认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治标以严查贪官为基本路径,而治本则必须认清腐败的产生原因,才能对症下药,取得长效。一言以蔽之,中国反腐败,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