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学一做领导讲话稿_值得收藏(2)
(二)深入推进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国企改革的深入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将发挥重要作用。要完善资本市场并购重组机制,推动消除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并购重组的障碍,支持上市公司特别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通过资产注入、引入战投、吸收合并、整体上市等多种方式做优做强,更好地支持经济结构转型和产业升级。要深化并购重组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取消简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研究实行并购重组股份协商定价,推动扩大并联审批范围,完善分行业审核,提高审核效率。支持并购重组方式创新,丰富并购重组支付手段,研究出台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等作为并购重组支付方式的实施细则。要密切关注并购重组中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和矛盾,及时制定应对预案和措施,重点加强对“忽悠式”重组、“跟风式”重组、虚假重组等情况的检查和监管,严厉打击利用并购重组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活动。
(三)规范发展债券市场
研究发展绿色债券、可续期债券、高收益债券和项目收益债券,增加债券品种,发展可转换债、可交换债等股债结合品种。发展企业资产证券化,推进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试点,研究推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深化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四)稳妥推进期货及衍生品市场发展
适应金融改革和产业风险管理需要,在充分评估、严防风险的基础上,做好原油等战略性期货品种的上市工作,完善股票期权试点,推进白糖、豆粕农产品[-4.72% 资金 研报]期货期权试点。加大对商品指数期货、利率及外汇期货研发力度。稳步推进“期货+保险”、“粮食银行”、“基差报价”、“库存管理”等创新试点,进一步拓展期货市场服务“三农”的渠道和机制。研究论证碳排放权期货交易,探索运用市场化机制助力绿色发展。
(五)扩大资本市场双向开放
进一步拓宽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融资渠道,研究解决H股“全流通”问题。完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制度,逐步放宽投资额度,推动A股纳入国际知名指数,引导境外主权财富基金、养老金、被动指数基金等长期资金加大境内投资力度。启动深港通,完善沪港通,研究沪伦通。
推进自贸区金融开放创新试点。吸引境外机构投资者通过QFII、RQFII、沪港通和自由贸易账户等多种渠道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
推动港资、澳资机构在境内设立合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支持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境外子公司的发展。深入推进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稳步推进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注册。做好跨境监管交流与合作。
三、强化监管本位,防范市场风险
(一)健全制度,促进市场平稳运行
继续推动健全资本市场法律制度体系,适应市场情况,及时填补制度漏洞,提高制度有效性。
规范杠杆融资。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逆周期调节机制,合理控制业务规模,促进融资和融券业务均衡发展。依法管理、严格限制杠杆比例过高的股票融资类结构化产品,禁止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为民间配资提供资金和便利。加强对各类股市杠杆融资的风险监测、识别、分析和预警。
严格程序化交易管理。针对我国程序化交易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细化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为经纪客户提供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的规定,完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在自营、资管、公募基金管理中采用程序化交易的监管要求,维护公平交易环境。
强化期货市场交易管理。制定实控关系账户管理细则和异常交易监管规则,研究完善认定标准及自律监管措施。规范发展股指期货市场交易,合理控制交易持仓比例和期现成交比例,有效抑制过度投机。
加强跨市场联动交易管理。建立期货与现货、场内与场外、公募与私募等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统一账户体系,实现跨市场交易行为的统一识别和监控。加强对资本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之间、境内外资本市场之间“共振”影响的评估研判。
促进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发展。整合完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统一业务规则,明确监管标准。制定出台统一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自律规则,强化对资管产品备案、风险监测的自律管理。
(二)从严监管,强化制度规则执行
要把监管制度规则立起来、严起来,切实做到法规制度执行不漏项、不放松、不走样。事中监管要抓早抓小、抓实抓细,坚决遏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能因未出现大的风险就放过。事后监管要依法从严处罚,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加强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和开户审查的监管,确保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加强证券期货账户管理,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坚决查处各类转借账户以及开立虚拟账户、子母账户和“拖拉机”账户等违规使用账户的行为,坚决取缔各类非法证券期货业务。加强对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信息系统外部接入的管理,确保交易指令必须在公司自主控制的系统内全程处理,其他任何主体不得对交易指令进行发起、接收、转发、修改、落地保存或截留。
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规则体系,推进简明化、差异化、分行业信息披露。完善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信息报送和披露规则。完善大宗交易减持信息披露规则,增加具体受让人信息。完善停复牌制度,缩短停牌时间,减少随意停复牌现象。统一上市公司行政监管措施实施标准。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落实现场检查工作规程。强化“新三板”挂牌公司制度规则执行和自律管理要求。
多部门联合惩戒机制是我国资本市场诚信建设的重要举措。要认真落实多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上市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各方,以及这些主体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等责任主体,严格实施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强化一线监管,提高监管有效性
强化交易所、中国结算、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的市场交易行为监察监控,落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现责任。从大数据监管、全视角监控要求出发,打造独立运转、功能强大的市场交易一线监管部门。加强期现货市场实时数据的交换共享,统一归集数据信息,实现跨市场监察。
加强对公募基金流动性监管,进一步完善监管规则,建立公募基金流动性风险综合防控机制。对私募基金等“类金融机构”在“新三板”挂牌和融资活动,要深入研究并加强监管。加大对利用“举牌”搞利益输送、老鼠仓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提高执业质量。落实随机抽查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检查结果公开的“两随机、一公开”制度,定期开展常规性检查。
完善会机关、派出机构、交易所、协会、其他会管单位的协作联动监管机制,细化工作对接流程,实现对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全方位监管协同。充分发挥派出机构贴近一线的优势,重视从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等过程中发现的风险苗头、隐患,形成通畅的信息上报、反馈工作机制。在风险处置过程中,重视信息传递和共享,发挥全系统的工作合力。对注册地和业务管理总部不在同一地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要加强派出机构之间的监管衔接和检查配合,重大事项明确牵头单位。加强信息沟通和案例推广,着力解决对同一监管对象的重复监管和重复检查、同一类违法违规行为监管尺度不一的问题。
(四)强化风险防范,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健全债券市场风险防控体系、监测指标体系、债券台账和报告制度。加强债券回购风险管理,明确结算参与人责任,控制投资主体杠杆倍数,引入和完善债券估值,加强质押券折扣率动态管理。推动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信用违约处置机制。
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规范互联网股权融资活动,摸底排查风险隐患,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妥善处理风险案件。规范私募投资基金运作,组织力量排查以私募基金名义搞非法集资、利益输送等问题和风险,及时查处纠正。
继续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重点配合有关方面做好清理整顿和风险处置工作。抓好贵金属类交易场所专项整治措施落实。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持续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抓紧出台线索发现、证据认定有关制度规则和标准。进一步优化稽查局、稽查总队、专员办、交易所和36家派出机构的稽查执法职能定位和分工协作机制,建立健全以调查组为基础单元的组织管理制度和质量内控体系,加快形成定位准确、分工合理、特点鲜明、优势互补的多层次稽查执法体系。优化专项执法的组织模式,严厉打击重点改革领域和市场各方高度关注的违法违规活动。以解除取证难题、提高执法效率为重点,强化与通信、反洗钱等部门的外部协作,务实优化行刑衔接。
(五)加强投资者保护工作
研究出台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发挥投资者保护局和投保基金公司、投资者服务中心的“一体两翼”机制作用,动员市场主体与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创新投资者保护和服务方式,运用市场化手段,开展持股行权试点。持股行权要坚持普通股东的地位,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治理规范,符合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
把投资者教育放在突出位置。投资者保护工作要更加贴近投资者和市场的实际需求,督促各市场主体多渠道开展投资者教育,充分揭示产品风险,引导投资者树立理性投资理念,自担风险,自负盈亏,提高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对投教基地的工作指导,鼓励有条件的机构建设投教基地,方便社会公众就近、便捷获取教育资源。继续扩大国民投资理财教育试点。
开展热线投诉直转市场经营主体试点,落实市场经营主体的首要责任。推广热线投诉与调解对接。推进纠纷调解机制、诉讼与调解对接机制建设。开展证券期货仲裁试点。组织投资者保护的自查、抽查、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结果,强化内部约束和外部监督。
(六)加快监管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监管保障
2016年是中央监管信息平台建设的攻坚年。要持续推进监管业务需求数据集中统一到中央数据库,加快历史数据和新增数据入库,确保数据出口、传输、入口和使用的安全,规范开展数据使用授权。启动已上线试运行业务监管子系统的培训、推广、使用,使中央监管信息平台切实服务好监管工作。
启动中央监控系统建设。抓紧完成中央监控系统需求框架设计并投入建设,建成稽查案件线索及数据分析平台。连通沪深交易所和中金所监控系统,实现会机关对期现货市场交易情况的实时查询、数据下载和处理等功能。
强化信息采集和分析研判。强化一线单位对市场信息、数据、案例、政策执行以及建议意见的报送,切实发挥中央监管信息平台、中央监控系统的信息集成作用。加强系统内、行业内形势分析和信息交流工作。
做好证监会权力和责任清单编制试点。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全面梳理现有权责事项,分门别类,没有法定依据的,予以取消,确有必要保留的,按程序办理。拟取消和下放的权责事项,要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保留的行政权责事项,要按照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制定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切实减少工作环节,提高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四、强化依法合规诚信经营,切实履行应尽职责
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上市公司、私募基金等都是市场主体,与市场同呼吸、共命运,必须以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勇于担当的精神,勤勉尽责,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促进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合规经营
证券期货行业先后经历了初期摸索、综合治理、规范发展等阶段,既有试错纠偏的曲折,也有创新探索的不易。近几年来,行业服务覆盖面拓宽,基础功能逐步完备,规模不断壮大,整体实力稳步提升。新形势下,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必须下大力气提高发展质量和水平。
一要坚持正确的创新方向。近几年来,行业开展了一些创新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应予充分肯定。但在创新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有的过于倚重搞资金融入融出、赚取利差等资金中介类业务,“以钱炒钱”,偏离了服务实体经济的宗旨;创新业务和产品追求高杠杆,加剧了市场波动;热衷于扩张通道类业务,偏离了现代资产管理方向。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开展创新业务要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宗旨和资本市场中介服务的基本定位,不能为创新而创新。产品创设和新业务推出要坚守法律法规底线,做好风险评估论证,紧扣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和投资者多样化财富管理需要,推动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和居民财富管理的问题。要加强对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创新的规范和引导,对新产品、新业务要及时制定监管规则,做好风险监测监控和持续监管,确保监管及时有效、到位不越位。
二要全面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全面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是各类金融机构的法定责任和义务,也是国际通行惯例。“了解你的客户”,就是要充分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等信息,审查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少机构在开立证券期货账户、外部接入信息系统中,未按规定审查、了解客户真实身份,未采取可靠措施采集、记录、识别客户身份信息,未实施有效的客户回访、检查等程序,为非法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了便利。全面落实“了解你的客户”原则,要在完善制度、健全流程、明确责任、强化督促落实等方面狠下功夫。完善制度,就是要对照各项监管要求,转化细化为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健全流程,就是要从信息采集、信息存储、身份审查、信息更新、客户回访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相应的操作流程;明确责任,就是要切实将各个环节的职责落实到具体岗位、具体人,并强化内部责任追究;强化督促落实,就是要定期对各个环节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绝不能流于形式。今年,要加强对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落实“了解你的客户”情况的监管和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对拒不落实、仍然为非法证券期货活动提供便利甚至协助客户造假的,依法严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