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政治生活》复习提纲
高考《政治生活》复习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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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政治生活》复习提纲
第一单元 公民的政治生活
一、我国的国家性质
1、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
宪法对我国国家性质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复习提示:国体与政体
国体指的是国家性质,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政体是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与特点
(1)人民民主专政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2)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最大特点,就在于它与剥削阶级掌握的国家政权不同,对占全国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和新型专政的统一。
3、人民民主的广泛性和真实性
(1)人民民主的广泛性,不仅表现在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而且表现在民主主体的广泛性。
(2)人民民主的真实性,表现在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有制度、法律和物质的保障,人民能够自己管理国家,也表现在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广大人民的利益得到日益充分的实现。
复习提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的区别:第一,阶级本质不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资本主义民主是资产阶级当家作主。第二,经济基础不同。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公有制,资本主义民主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私有制。
4、我国的民主和专政是辩证统一的
(1) 民主与专政相互区别、相互对立、民主只适用于人民内部,专政则适用于敌对势力;
(2) 民主与专政相辅相成、互为前提。民主是专政的基础,专政是民主的保障。
复习提示:正确区分人民民主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
(1) 人民民主是指人民享有的民主权利,其特点在于其广泛性和真实性。
(2) 人民民主专政的特点在于它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统一,最大的特点就在于它与剥削阶级掌握政权的国家不同,对占人口绝大多数的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实行专政。
4、人民民主专政是正义的事情
(1)专政的对象是极少数敌视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
(2)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必要性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作为四项基本原则之一,是我国的立国之本,已被写入我国宪法。
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保证。
(3)改革开放条件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的新要求
突出了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国家职能;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国内条件和国际环境;重视法制建设,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发展人民民主,加强民主制度建设。
5、我国政府关于人权问题的观点
(1)生存权、发展权是根本而重要的人权;
保护和促进人权,必须从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这个环节入手;
(2)实现人权的根本途径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3)国家主权是一国人民充分享受人权的前提和保障。
复习提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反映了人民民主的真实性
二、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1、我国公民享有的政治权利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含义
公民依法享有的选举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是公民的选举权;
公民被选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权利,是公民的被选举权.
②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基本的民主权利,行使这个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的基础和标志.
复习提示:走出对“选举权”的认识的误区
误区一:选举权的主体是全体公民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我国拥有选举权的主体空前广泛,但并不是所有公民都有选举权,属于下列情况的公民没有选举权:A未满18周岁的公民;B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3政治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3)监督权
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公民的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包括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控告权等。
复习提示:公民政治权利的相对性: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任何政治权利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是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
2、我国公民必须履行的政治性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国家的统一、民族的团结是我国顺利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保证。
(2)遵守宪法和法律;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是公民根本的行为准则。
(3)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是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的重要保证。
(4)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3、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
(1)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
平等地享受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平等地适用法律。
复习提示:这里的“平等”是“司法平等”而不是“立法平等”。
(2)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如何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原则?
(3)坚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国家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在我国,国家、集体与公民个人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
我国公民参与政治生活的主要内容
(1)行使政治权利,履行政治性义务。
(2)参与社会公共管理活动。
(3)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4)关注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复习提示:正确区分“公民与人民”、“权利与权力”
1、 公民与人民: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则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
2、 权利与权力:权利是一个法律概念,一般指赋予人们的权力和利益,即自身拥有的维护利益之权。权力是一个政治概念,一般是指有权支配他人的强制之力,它总是和服从联结在一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