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高考加分政策
2017年高考加分政策
最近,国家教育部先后出台了有关高考的学业水平考试、综合素质评价、加分项目瘦身与自主招生三个重磅文件,引起社会极大关注,也带来很多猜测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2017年高考加分政策是什么的相关资料,供您阅读。
2017年高考加分政策
(一)照顾对象考生资格申报所需证明材料
根据《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民委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体育局 河南省政府外侨办 河南省移民办 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关于印发<河南省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教学〔2015〕38号)规定的项目,申报照顾对象须出具如下证明材料:
1.加分类项目
(1)烈士子女:《革命烈士证明书》和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立功受奖证书》及退役军人证件。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2011年12月前入伍的须提交退役士兵证件和户口所在地退伍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2011年12月后入伍的须提交退役士兵证件。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侨眷、台湾省籍考生、港澳同胞及其眷属:省外侨办出具的《河南省归侨侨眷证明信》或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信。
(入选国家“__”和省“百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中国籍子女:须提交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其父母《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身份证明》。)
(5)少数民族考生:考生本人的身份证及户口薄。
(2012年12月31日之前迁至移民安置区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考生: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移民部门出具的考生移民身份证明及在安置地的户籍手续。)
2.非加分类项目
(1)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须提交《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和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
(2)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须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
(3)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一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须提交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须提交退役军人证件。如属于“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则按加分类项目“(3)”申报。
(5)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须提交省公安厅出具的证明。
(6)农村户口的独生子女:须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可以多项分别申请。
(二)申请办法
少数民族考生:根据户口本及身份证信息进行审核。如临时证等无法读取身份证芯片信息的,应要求考生更换,确保读取信息核对无误。
其它类别的照顾对象须在网上提交申请。操作办法:登录“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服务平台”,进入“照顾条件申请”页面,选择相应项目申请。同时符合多项条件的,可以多项分别申请。网上申请的时间为2017年3月6日9:00 --3月10日17:00。
我省在今年高考报名考生信息中增加“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信息项。符合条件的考生按照照顾对象申报的操作办法,自行上网如实申报,后期省招办将与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对接核验。
(三)资格审核
考生申请后,须将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交所在学校,班主任、校长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签字,加盖学校公章,证件原件和签字盖章的复印件一并交县(市、区)招办审核。非在校生交报名所在地的县(市、区)招办。县(市、区)招办审核后,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考生证明材料经县级招办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招办主任在复印件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属于少数民族(加分类项目的第5项)以及非加分类照顾对象的,复印件存档,原件退回考生;属于加分类项目1-4项的,原件连同签字盖章的复印件上报省辖市招办。
县(市、区)招办审核通过的照顾对象汇总上报省辖市招办审核。其中:少数民族照顾对象由省辖市招办依据考生报名采集的身份证图像进行复核,其他加分类项目(加分类项目1-4项)要审核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分类汇总造册,由省辖市招办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省招办(省直管县招办直接报省招办),加分类项目1-4项须同时上报证明材料原件及签字盖章的复印件。上报时间为3月28日。
各级要按照“谁主管、谁认定、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考生资格审核工作责任制。考生班主任负有直接审核责任,校长负有抽审责任,县级招办负有主审责任,省、省辖市招办负有核查责任。各地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细致的审核办法。
2017年广西高考加分资格证明材料
我区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加分照顾政策与2016年的一致,特别提醒考生:2017年的竞赛加分和体优统测加分对象必须是2017年高中应届毕业并在高中阶段的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期间获得相应奖项或资格的考生,即考生必须是在其高一第一学期取得相应奖项或资格才能享受加分。自治区招生考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区2017年符合竞赛加分和体优统测加分的考生已经非常少了,按照相关文件,竞赛加分和体优统测加分将从2018年高考起正式取消,届时我区将不再有鼓励类加分项目。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申请加分照顾的考生,必须在完成报名现场确认后,立即领取相应的考生登记表,向户口所在地的各级有关部门提出资格审核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考生须在2017年3月3日前将证明材料提交各高考报名站。如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视为自动放弃加分照顾资格,逾期不再办理。
考生均须采集指纹和二代身份证信息
所有报名参加2017年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考生,必须在报名期间到各高考报名站,采集居民身份证芯片所含信息和指纹信息(在公安部门办理身份证已采集过指纹的考生,也需再次采集)。对于残疾考生,将视其实际情况进行采集;尚未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考生或居民身份证无法正常读取的,须由报名站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考生网上报名时录入的信息进行核对,同时,考生应立即到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或更换居民身份证,于2017年3月10日前将新办理的居民身份证交报名站再次采集信息。
考生主要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原则上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导出的信息为准,在现场确认时,如实际信息与身份证上的信息不一致的,考生应出具公安部门的证明,由设区市招生考试院(招生办)确定后手工更改。
天津高考加分政策及加分项目
1.根据教育部和天津市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有关规定,2015年1月1日起,取消以下六项高考加分项目。2015年1月1日前,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已取得以下六个项目中的称号、奖励、名次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按照中办发[2000]28号、教基[2001]1号文件,获得天津市优秀学生称号者。
(2)获得天津市优秀学生干部称号者。
(3)获得“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前6名、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前6名”;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其中,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由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全市统测(测试项目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网球、跆拳道),测试合格后方给予加分。
(4)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5)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6)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其高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分数投档,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增加10分投档。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3)烈士子女,增加10分投档。
(4)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增加10分投档。
(5)少数民族考生,报考天津市属高校时,增加5分投档。
3.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凡报考华侨大学、暨南大学的,在其高考成绩总分低于高校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下10分以内,高校提出调档要求,可以提供考生电子档案。
4.同时符合第1条、第2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市高招办投档时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不得累加。凡符合第10条、第11条有关情形的考生,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交验相应的获奖证书和证明材料,并将证书和证明材料复印,由区县招办负责将复印件装入考生纸介质档案。
5.下列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由高校审查决定是否优先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天津市三好学生或天津市区级优秀学生干部称号的应届考生。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二等奖的应届考生。
(3)回国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子女。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艺术类比赛(如独唱、独奏、绘画等)个人单项获一、二、三等奖的应届考生。
(5)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的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的子女。
(6)现役军人子女报考军队院校和国防生的,可以由高校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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