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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跆拳道竞技具体规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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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技跆拳道自2000年悉尼奥运会“入奥”以来,凭借自身独特的文化魅力在越来越多的国家得到了快速的普及和发展。竞技跆拳道的规则有哪些呢?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跆拳道竞技规则。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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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跆拳道竞技规则

  第一条 总则

  一、《跆拳道竞赛规则及解释(竞技)》(以下简称本规则)依据世界跆拳道联盟(WTF)(以下简称世跆联)所颁布的竞赛规则及解释,结合中国跆拳道运动发展的实际情况所制订。

  二、本规则是中国跆拳道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跆协)及其所属团体会员在中国境内主办或组织的所有跆拳道竞赛所使用的统一规则,目的是保证竞赛公平顺利地进行,并确保本规则在竞赛中得到执行和应用。

  (注释1)

  本规则的核心条款和内容全部依据世跆联所颁布的最新竞赛规则及解释,部分条款结合中国跆拳道运动发展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内竞赛工作的任务与目的等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注释2)

  第一条的目的是保证全国范围内的跆拳道竞赛规范化,所有不符合此基本规则的竞赛均不被视为跆拳道竞赛。

  (注释3)

  以下使用“注释”和“解释”的内容是对有关条款的内涵和本质定义进行说明。当教练员、运动员和裁判员对本规则的认识和解释产生分歧时,裁判员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跆协及其所属团体会员在中国境内举办的各级、各类跆拳道竞赛。如需改动有关条款,须经过中国跆协批准。

  (解释1)

  须经中国跆协批准:任何团体会员组织比赛需更改本规则的某条款,必须在规定比赛时间的1 个月之前将更改内容及其理由报请中国跆协审批。如果团体会员没有依照本规则组织比赛,中国跆协将不予认可并宣告该赛事无效。另外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将受到中国跆协的纪律处分。

  (解释2)

  1)体重级别;2)裁判员人数;3)检查台、记录台、临场医务台人员;4)比赛时间等条款内容,可经中国跆协批准后更改,但“有效得分”、“警告”、“扣分”、“比赛场地”等条款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更改。

  第三条 比赛区

  由中国跆协指定的国内赛事,要求比赛场馆至少应有3000 个座位,场馆地面面积至少为40 x 60 平方米,能给观众和运动员提供最佳的视觉和听觉效果。场馆地面到天花板的高度应在10 米以上。场馆内照明应在1500 至1800 勒克斯之间,由场馆顶部直接照射到比赛场地。

  比赛区应为8 米×8 米、水平、无障碍物、正方形、有弹性且不易打滑的垫子,或由中国跆协批准使用的其它规格的比赛场地。

  比赛区应铺设经中国跆协监制或指定的专用比赛垫。必要时,比赛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置于一定高度的平台上。为保证运动员的安全,比赛场地边界线外应有与地面夹角小于30 度的斜坡(见附图1)。

  一、比赛区的划分

  (一)8 米×8 米的区域称为比赛区,标记为蓝色;

  (二)比赛区的外缘线称为边界线;

  (三)比赛记录台和临场医务台面对比赛区的边缘线为第1 边界线,顺时针旋转依次为第2、第3、第4 边界线;

  (四)边界线以外需铺设比赛垫,保护运动员的安全;尺寸大小可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确定,宽度为1-2 米,标记为红色或黄色。

  二、位置(见附图2)

  (一)主裁判员位置:距离比赛区中心点向第三边界线方向1.5 米处;

  (二)边裁判员位置:1 号裁判员在第一、二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区中心点向后0.5 米处;2 号边裁判员在第二、三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场地中心点向外0.5 米处;3 号边裁判员在第三、四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场地中心点向外0.5 米处;4 号边裁判员在第四、一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场地中心点向外0.5 米处。

  如果比赛为3 名边裁判员,1 号边裁判员在第一、二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区中心点向后0.5 米处;2 号边裁判员的位置在第三边界线中心点外0.5 米处,正对比赛场地中心;3 号边裁判员在第四、一边界线夹角,面向比赛区中心点向后0.5 米处;

  (三)记录台位置:置于第一边界线向后至少2 米处,面向比赛场地,并

  距离第一、二边界线夹角2 米;

  (四)临场医务台位置:置于第一边界线右侧向外至少3 米处;

  (五)运动员位置:运动员的位置是相对的2 点,距离比赛区域中心点各1 米,距离第一边界线4 米处(青方距离第二边界线3 米,红方距离第四边界线3 米);

  (六)教练员位置:位于本方运动员一侧的边界线中心点向后1米处;比赛进行期间,教练员不得站立执教(录像审议除外),不得离开1米x1米的教练员指定区域。违反此条规则,将会被判罚“警告”;

  (七)检查(检录)台位置:检查(检录)台位于比赛场地入口处附近。

  三、赛场环境

  (一)为参赛运动员提供适当面积的热身区域和检录区域;

  (二)比赛场地的高度、照度、温度和湿度适于运动员进行比赛;

  (三)具备必要的医疗救护设施和措施;

  (四)提供比赛所需的比赛景观和体育展示及其他环境和设施。

  (解释1)

  比赛区应铺设有弹性、平整的由中国跆协监制或指定的专用比赛垫。颜色搭配必须避免刺眼或引起运动员、观众视觉的疲劳,应与运动员的护具、服装、垫子表面颜色协调一致。

  (解释2)

  比赛区:应是8 米×8 米的正方形,环绕比赛区域应有至少2 米宽的安全区域。因此,1 片比赛场地的面积至少为12×12 米。

  (解释3)

  比赛台应按照如下插图搭建。

  附图1 比赛台

  附图2 比赛场地

  (解释4)

  检查台:在检查台,裁判员需检查运动员所穿戴的护具装备是否经中国跆协认可,尺寸大小、穿戴松紧程度等是否合适,如不合适,则要求运动员更换合适的护具。

  (执裁指导)

  裁判员必须充分理解“比赛区”的定义并在比赛中掌握好尺度,避免过多中断比赛。

  第四条 运动员和教练员

  一、运动员资格运动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参加中国跆协所举办的赛事。

  (一)必须是中国跆协的个人会员,其代表的参赛运动队属于在中国跆协

  注册的团体会员;

  (二)当年度在中国跆协登记注册有效;

  (三)持有中国跆协颁发、或经中国跆协推荐获得国技院/世跆联颁发的相

  应段位、级位证书;

  (四)参加青少年比赛的运动员年龄符合中国跆协颁布的竞赛规程的规定; (五)无违反《跆拳道竞赛纪律处罚条例》的行为;

  (六)参加中国跆协各级团体会员和地方协会举办的比赛必须符合当地协

  会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解释1)

  参赛资格:参赛运动员必须是中国跆协的个人会员,并只能代表在中国跆协注册的某一个团体会员单位参赛。依据是当年在中国跆协进行年度注册的注册文件和相应证明。

  (注释1)

  通常全国青年锦标赛的年龄限制为14—17 周岁,以比赛当年的年份计,不按日期计算。例如,比赛日期为2004 年9 月9 日,出生日期为1987 年1 月1 日—1990 年12 月31 日期间的运动员有资格参加比赛。

  二、教练员资格教练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在中国跆协所举办的赛事中担任教练员。

  (一)必须是中国跆协的个人会员,其代表的参赛运动队属于在中国跆协注册的团体会员;

  (二)持有中国跆协颁发的教练员资格证书,并通过中国跆协当年的年度审核;

  (三)持有中国跆协颁发、或经中国跆协推荐获得国技院/世跆联颁发的相

  应段位证书;

  (四)参加并通过中国跆协举办的教练员培训班的考核;

  (五)参加中国跆协各级团体会员、地方协会举办的比赛必须符合当地协会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三、比赛服装和护具

  (一)运动员穿着和佩戴的道服和护具必须由中国跆协指定或认可;

  (二)运动员比赛时须佩戴护具,包括:护胸、头盔、护裆、护臂、护腿、护齿、手套、感应脚套(使用电子护具的情况)。其中护裆、护臂、护腿应戴在道服内;除了头盔,头部不得佩带其它物品。与宗教信仰相关的物品,应提前获得许可并佩带在头盔或道服内;

  (三)跆拳道比赛道服、护具及其它装备的具体要求应分别指定;

  (四)教练员在赛场执教时,必须穿着规范的运动服、运动鞋。严禁穿着与比赛不相适应的衣着入场执教。

  (五)赛事组委会应负责准备好所有比赛所需装备,中国跆协应提前提供所需比赛装备的数量。

  (解释2)

  护具的大小和运动员的级别相对应。同一级别的运动员穿戴相同尺寸的护具参加比赛

  (解释3)

  护齿:护齿的颜色只能是白色或透明。如果有医生诊断证明使用护齿会对运动员造成伤害,该名运动员可不戴护齿。

  四、药物控制

  (一)在由中国跆协举办和认可的各类跆拳道比赛中,禁止携带、使用和提供国际奥委会(IOC)禁用的药品和使用禁用的方法;

  (二)中国跆协有责任委托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随时对运动员进行药检;

  (三)赛事组委会必须无条件配合药检工作;

  (四)任何拒绝药检或药检证明违反有关规定者,取消其比赛成绩,比赛成绩按顺序递补。同时,按《中国跆拳道协会兴奋剂违规处罚办法》予以处罚。

  五、责任与义务

  (一)比赛中发生伤害和死亡事故时,不得向主办方、组织方、对方运动员追究责任。过失行为导致的事故应追究过失方的责任;

  (二)各级各类跆拳道竞赛应当统一为运动员办理跆拳道专项保险

  第五条 体重级别

  一、体重分为男、女级别

  二、体重分级

  (一)成年组:

  男 子

  女 子

  54 公斤以下

  46 公斤以下

  54 公斤---58 公斤

  46 公斤---49 公斤

  58 公斤---63 公斤

  49 公斤---53 公斤

  63 公斤---68 公斤

  53 公斤---57 公斤

  68 公斤---74 公斤

  57 公斤---62 公斤

  74 公斤---80 公斤

  62 公斤---67 公斤

  80 公斤---87 公斤

  67 公斤---73 公斤

  87 公斤以上

  73 公斤以上

  (二)奥运会、全运会:

  男 子

  女 子

  58 公斤以下

  49 公斤以下

  58 公斤---68 公斤

  49 公斤---57 公斤

  68 公斤---80 公斤

  57 公斤---67 公斤

  80 公斤以上

  67 公斤以上

  (三)青年奥运会:

  男 子

  女 子

  48 公斤以下

  44 公斤以下

  48 公斤---55 公斤

  44 公斤---49 公斤

  55 公斤---63 公斤

  49 公斤---55 公斤

  63 公斤---73 公斤

  55 公斤---63 公斤

  73 公斤以上

  63 公斤以上

  (四)世界青年锦标赛、全国青年锦标赛:

  男 子

  女 子

  45 公斤以下

  42 公斤以下

  45 公斤---48 公斤

  42 公斤---44 公斤

  48 公斤---51 公斤

  44 公斤---46 公斤

  51 公斤---55 公斤

  46 公斤---49 公斤

  55 公斤---59 公斤

  49 公斤---52 公斤

  59 公斤---63 公斤

  52 公斤---55 公斤

  63 公斤---68 公斤

  55 公斤---59 公斤

  68 公斤---73 公斤

  59 公斤---63 公斤

  73 公斤---78 公斤

  63 公斤---68 公斤

  78 公斤以上

  68 公斤以上

  三、青少年比赛的级别设置,在保证安全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由赛事组委会报请中国跆协认可。

  (注释)

  —— 跆拳道竞赛是运动员通过直接身体接触、身体对抗决定胜负的项目。为了保护运动员的安全,同时使运动员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使用技术,设置了体重分级体系;

  —— 男、女运动员分别在各自的性别和级别组进行比赛,这是最基本的原则;

  —— 根据实际参赛情况,必要时可取消或合并比赛级别。

  (解释1)

  “以上”和“以下”的界定:

  称量体重的精确程度以小数点之后的百分位为测量标准。例如:50 公斤以下级的称量标准,49.99 公斤、50.00 公斤、50.009 公斤均为合格,50.01 公斤为不合格。

  50 公斤以上级的称量标准,49.99 公斤为不合格,体重从50.01 公斤起为合格,以此类推。

  第六条 比赛的种类和方法

  一、比赛种类

  (一)个人赛:个人赛一般在相同体重级别的运动员之间进行;运动员在1 次赛事中只允许参加1 个级别的比赛;

  (二)团体赛

  1、按体重级别进行5 人制团体赛,级别如下:

  男 子

  女 子

  54 公斤以下

  47 公斤以下

  54 公斤---63 公斤

  47 公斤---54 公斤

  63 公斤---72 公斤

  54 公斤---61 公斤

  72 公斤---82 公斤

  61 公斤---68 公斤

  82 公斤以上

  68 公斤以上

  2、按体重级别进行8 人制团体赛;

  3、按体重级别进行4 人制团体赛(将8 个体重级别中相邻2 个级别合并成为4 个级别)。

  二、比赛方式

  (一)单败淘汰赛;

  (二)复活赛;

  (三)循环赛或其它赛制。

  三、包括全运会在内的综合性运动会的跆拳道比赛一般采用个人赛制。

  (解释1)

  在锦标赛体系中,竞赛以个人为基础,团体名次根据个人成绩进行综合积分统计来决定。积分方法:

  团体名次应根据如下条款由总分决定:

  称重合格后,每1 名上场比赛的运动员获得基础分1 分;

  每赢得1 场比赛加1 分(包括轮空场次);

  每1 枚金牌加7 分;

  每1 枚银牌加5 分;

  每1 枚铜牌加3 分。

  2.如2 支参赛队积分相同,先后名次按以下办法排列:

  (1)按各队获得的金、银、铜牌数顺序;

  (2)参赛运动员人数顺序;

  (3)大级别获得分数多者顺序。

  3、在团体赛中,每场团体赛的结果由单一参赛队成绩决定;

  4、8 个体重级别模式:在8 个级别的团体赛中,获胜5 场以上为胜方。如果因2 队平分不能确定先后名次(4比4),则各队选派1 名同级别的代表进行加赛,此时的上场运动员不能为替补;

  5、在上述模式中,如果某一队在全部比赛结束之前就已经因获胜场数多而获胜,原则上剩下的比赛仍须进行。如失败的一方希望放弃余下的比赛,比赛结果不按累计积分计算而视为“失去比赛资格败”(以下简称“失格败”)。

  第七条 比赛时间

  比赛时间是指每场比赛为3 局,每局比赛2 分钟,局间休息1 分钟;比赛时间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比赛技术代表决定调整为比赛3局,每局1 分钟或1 分半钟或者比赛2局,每局2分钟。

  (注释)

  可根据特殊需要对局数、比赛时间及休息时间进行调整,但每局比赛(包括加时赛)2 分钟的时间规定原则上不能改动。

  第八条 技术会议与抽签

  一、技术会议

  (一)比赛开始的前1 天或2 天召开由技术官员、各参赛队领队及教练员参加的技术会议;

  (二)技术会议中,由技术代表或其他技术官员就比赛相关技术事宜进行说明,并主持抽签工作。

  二、抽签

  (一)抽签方式包括电脑抽签和人工抽签2 种;

  (二)抽签的方法和顺序应由技术代表决定;

  (三)技术代表或其指定人员代替未出席技术会议的参赛队进行抽签;

  (四)抽签结果由技术代表签字确认,确认后不得变更。

  (注释1)

  根据中国跆协排名,一部分运动员为种子选手,相关细则参见中国跆协排名规则。

  (注释2)

  技术会议上所公布的内容以及决定的事项必须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和竞赛规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称重

  一、称重方式

  (一)按级别于比赛日的前1 天进行称重;

  (二)所有级别于第一比赛日前1 天进行称重。

  二、称重时间和地点由赛事组委会决定。称重必须在2 小时内完成。如称重不合格,在1 小时内有1 次补称机会。

  三、称重时,男运动员着内裤,女运动员着内裤、胸罩。如运动员要求,允许裸体称重。

  四、赛事组委会应提供试称用的体重秤(误差不得超过0.01 公斤),放置于运动员驻地或训练场馆。

  五、运动员须持有效参赛证件参加称重,否则按称重不合格计。

  六、监督与确认

  (一)称重的各个环节须由裁判员和赛事组委会指定的工作人员共同执行。如有必要,可由参赛队代表进行监督;

  (二)称重结果须经技术代表或有关技术官员签字确认,确认后不得更改。

  (解释1)

  比赛当日的参赛选手:比赛当日的参赛选手是指按赛事组委会或中国跆协排定的比赛日程,在预定日期进行比赛的参赛选手;

  比赛前一天:称重时间由赛事组委会确定并在技术会议上通知参赛队,称重时间不超过2 小时。

  (解释2)

  女子称重地点应与男子分开,并由女性技术官员负责进行。

  (解释3)

  正式称重不合格:如果运动员正式称重不合格,不能获得基础分。

  (解释4)

  试称用的体重秤必须与正式的体重秤型号相同,并具有相同的精确度,在赛前由赛事组委会核对无误。

  第十条 比赛程序

  一、检录

  比赛开始前30 分钟,检录处开始检录,呼叫该场参赛运动员名字3 次,运动员在规定时间持有效参赛证件到检录区进行身份确认,领取护具,等候赛前检查。

  二、检查

  检录后,运动员必须接受包括至少1 名裁判员在内的赛事组委会指定人员对其进行身体、服装、护具及用品的检查。检查合格后,在指定区域等候点名入场。

  (注释1)

  运动员、教练员及队医不得携带任何可能造成伤害的物品进入比赛场地;运动员不得有任何不服从检查的态度或行为。

  (注释2)

  除非有赛事组委会医生的证明,运动员不得使用任何脚部包裹物。

  三、点名

  入场前3 分钟开始点名,每分钟点名1 次,共点名3 次。如比赛开始后1 分钟仍未到场者,按弃权论。

  四、入场

  点名后,运动员和1 名教练员进入比赛场地指定位置,并允许1 名队医同时入场。

  五、比赛开始和结束

  (一)每场比赛开始前,主裁判员给出“青”(Chung),“红”(Hong )的口令,示意双方运动员左臂紧夹头盔进入比赛区;如果在主裁判员发出“Chung、Hong”口令示意运动员进场时,有一方参赛运动员没有出现,或者仍在教练员区域没有做好比赛准备,包括佩戴所有保护装备、穿戴道服等,该名运动员将被视为退出比赛,主裁判员应宣布对方获胜。

  (二)双方运动员相向站立,听到主裁判员发出“立正”(Cha-ryeot)和“敬礼”(Kyeong-rye )的口令时互相敬礼。敬礼时自然站立,腰部前屈不小于30 度,头部前屈不小于45 度。鞠躬完毕后,运动员戴上头盔;

  (三)主裁判员发出“准备”(Joon-bi)和“开始”(Shi-jak)口令开始比赛;

  (四)每局比赛由主裁判员发出“开始”(Shi-jak)口令即开始,主裁判员发出“停”(Keu-man)口令结束。即使主裁判员没有发出“停”(Keu-man )的口令,比赛仍将按照规定的时间结束;

  (五)最后1 局比赛结束后,运动员相向站在各自指定位置脱下头盔并用左臂夹紧。主裁判员发出“立正”(Cha-ryeot)、“敬礼”(Kyeong-rye)口令时相互敬礼,在主裁判员宣判比赛结果后退场。

  六、团体赛程序

  (一)2 个参赛队的所有运动员在指定位置相向站立,按边界线方向顺序排列;

  (二)比赛开始前和结束后的程序按第十条第5 款规定进行;

  (三)双方运动员需到比赛场外指定位置等侯上场;

  (四)比赛全部结束后,双方运动员进场相向列队站立;

  (五)主裁判员宣判比赛结果后,双方运动员退场。

  (注释1)

  比赛使用电子护具的情况下,主裁判员应检查电子护具系统和双方运动员佩戴的感应脚套是否能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 允许使用的技术、允许攻击的部位

  一、允许使用的技术

  (一)拳的技术:紧握拳头并使用正拳进行正面攻击的技术;

  (二)脚的技术:使用踝关节以下脚的部位进行攻击的技术。

  (解释1)

  正拳:跆拳道传统技术中,“正拳”(Pa-run-ju-mok )就是使用紧握的拳头正面,迅速、有力地直线攻击对方躯干正面的技术。

  (解释2)

  脚的技术:使用踝关节以下脚的部位所进行的攻击技术是合法的技术,使用踝关节以上腿的部位,如小腿、膝关节等所进行的任何攻击是被禁止使用的行为。

  二、允许攻击的部位

  (一)躯干:允许使用拳和脚的技术攻击躯干部位被护胸包裹的部分,但禁止攻击后背脊柱;

  (二)头部:锁骨以上的部位,只允许使用脚的技术攻击。

  (解释3)

  被护胸包裹的部位是允许被攻击的合法部位。基于此,运动员比赛时须穿戴与其体重级别相对应的护胸。

  (解释4)

  头部和躯干:如附图3 所示,锁骨以上的所有部位为头部;髋关节以上、锁骨以下的部位为躯干。

  附图3 得分部位:头部和躯干

  第十二条 得分

  一、使用允许的技术,准确、有力地击中得分部位时得分。

  (解释1)

  “准确”:合法的攻击技术完全或最大程度地接触对方运动员允许被合法攻击的目标范围之内。

  (解释2)

  “有力”:

  1、人工计分时:由边裁判员对击打力度进行判定;

  2、使用电子感应护具时:由电子感应护具中的电子感应器测量击打力度,根据体重级别、性别差异设定不同的力度标准。

  二、得分部位

  (一)躯干:护胸上蓝色或红色部分覆盖的躯干部位(见附图4);

  (二)头部:锁骨以上的头颈部位(包括颈部、双耳和后脑在内的整个头

  部)。

  附图4 得分部位:躯干

  三、分值

  (一)击中躯干计1 分;

  (二)旋转踢技术击中躯干计2 分;

  (三)击中头部计3 分,主裁判员读秒不追加分;

  (四)旋转踢技术击中头部计4分;

  (五)一方运动员每被判2 次“警告”或1 次“扣分”,另一方运动员得1 分。

  (执裁指导1)

  旋转踢技术击打头部的情况下,边裁判员应针对有效得分和有效技术给出得分;

  (执裁指导2)

  ——“继续”(Kye-sok)的执裁尺度:运动员被击倒时,主裁判员应及时发出“分开”的口令该检查运动员的状态,然后读秒;

  —— “击倒”的尺度见本规则第17 条。

  四、比分为3 局比赛得分的总和。

  五、得分无效:运动员使用犯规行为得分时,所得分数视为无效。

  (解释3)

  使用不合法的技术或犯规行为得分,该得分无效,这是一条基本原则。在此情况下,主裁判员必须通过手势示意减去无效得分并给与犯规的运动员相应判罚。

  (执裁指导3)

  得分无效时,主裁判员应立即发出“暂停”口令,首先通过手势示意记录台减去得分,然后给与犯规的运动员相应处罚。

  第十三条 计分和公布

  一、得分应立即计分并公布。

  (注释1)

  计分应遵循即时记分,也可称做“1 秒钟”原则,4 名边裁判员当中的2名以上在1 秒钟之内对合法得分技术确认,即可以产生1 个有效分。这是一条基本原则,无论采用什么计分方法均必须遵守此原则。根据比赛的实际情况,也可采取3 名边裁判员执裁,其中2 名以上记分有效的方式。

  (解释1)

  即时记分:意味着得分技术一出现应立即记分,延误一段时间之后再记分视为无效。

  (解释2)

  立即记录并公布:边裁判员的计分应立即公布在记分牌上。

  二、使用普通护具时由边裁判员使用电子记分器或计分表记录有效得分。

  (解释3)

  使用普通护具时:

  —— 所有有效得分(包括1 分、2 分和3 分),只能由边裁判员记录;

  —— 所有记分必须由边裁判员独立判断,并通过电子仪器将得分即时显示在记分牌上予以公布。如果无法使用电子仪器,边裁判员必须立即将得分记录在记分表上,并在1 局比赛后公布。

  三、使用电子感应护具

  (一)躯干部位的有效得分,由电子感应护具中的感应器自动计分;当运动员使用有效的旋转技术时,“有效的分”将由电子护具感应器自动计分,“有效的旋转技术分”将由边裁判员作出判断,给出得分。

  (二)头部的有效得分和拳的技术得分,由边裁判员用电子记分器或计分表即时记分。旋转踢技术击头,边裁判员应针对有效得分和有效技术给出得分。

  (注释2)

  为提高竞技能力并确保公平的比赛结果,比赛中所使用的电子感应护具必须符合中国跆协所颁布的有关技术要求和标准。

  四、无论比赛使用4 名或3 名边裁判员的情况,有效得分须由2 名或2 名以上边裁判员即时记分方为有效。

  (执裁指导)

  使用任何一种计分系统,边裁判员应遵守即时记分的原则,1 局比赛结束时再记分不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属于违反规则的行为。

  五、在中国跆协主办的各类跆拳道比赛中,须使用中国跆协监制或认可的电子计分系统,包括电子记分器、电子记录台,电子显示屏等。

  第十四条 犯规行为

  一、比赛过程中所出现的犯规行为,由场上的主裁判员执行判罚。

  二、判罚分为“警告”(Kyong-go)和“扣分”(Gam-jeom)。

  三、2 次“警告”应给对方运动员加1 分,最后1 次奇数警告不计入总分。

  四、1 次“扣分”应给对方运动员加1 分。

  五、犯规行为的判罚

  (一)以下行为将被判罚“警告”

  1、双脚越出边界线;

  2、逃避或拖延比赛;

  3、倒地;

  4、抓、搂抱或推对方运动员;

  5、攻击对方运动员腰以下部位;

  6、用膝部顶撞或攻击对方运动员;

  7、用拳攻击对方运动员头部;

  8、教练员或运动员有任何不良言行;

  9、提膝阻碍或逃避对方运动员的攻击。

  (二)以下行为将被判罚“扣分”

  1、主裁判员发出“分开”(Kal-yeo)口令后攻击对方运动员;

  2、攻击已倒地的对方运动员;

  3、抓住对方运动员进攻的脚将其摔倒,或用手推倒对方运动员;

  4、故意用拳攻击对方运动员头部;

  5、教练员或运动员打断比赛进程;

  6、教练员或运动员使用过激言语、出现严重违反体育道德的行为;

  7、每局比赛开始前,主裁判员应该检查双方运动员的电子护具和感应脚套,观察运动员是否有任何操纵电子计分系统,增加感应脚套敏感性或者其它违规方式的企图。如发现故意违规操纵的行为,主裁判员保留给予该名违规运动员“扣分”判罚的权利,同时,根据运动员违规的严重程度,主裁判员也保留判罚该名违规运动员犯规败的权利。

  六、运动员违背竞赛规则或故意不服从主裁判员时,主裁判员可计时1 分钟后直接判其“失格败”。

  七、运动员被判罚“警告”和“扣分”累计达4 分时,主裁判员判其“犯规败”。

  八、“警告”和“扣分”次数按3 局比赛累计。

  九、主裁判员中断比赛,下达“警告”或“扣分”口令时,比赛时间在主裁判员发出“暂停”(Shi-gan) 口令的同时暂停,直到主裁判员发出“继续”(Kye-sok)口令,比赛继续进行。

  (注释1)

  制订犯规条款,禁止犯规行为的目的和意义:

  1、保护运动员的安全;

  2、确保公平竞赛;

  3、鼓励运动员使用恰当的或完美的技术。

  (解释1)

  2 个“警告”给对方运动员加1 分,但是,最后奇数次“警告”不被计入最后得分。

  无论犯规行为是否相同,也无论犯规行为出现在哪一局,被判罚2 个“警告”均给对方运动员加1 分。

  (解释2)

  运动员被判罚1 次“警告”的犯规行为的种类及其在比赛中的表现是:

  (1)双脚越出边界线

  双脚越出边界线的垂直平面即被视为“出界”。此时,主裁判员将判给犯规运动员1 次“警告”。当“出界”是因为对方运动员使用犯规行为造成时,不属于“出界”,主裁判员有权对犯规运动员进行判罚。

  如果“出界”行为在时间上有先后之分,则先“出界”的运动员属于犯规,应被判罚1 次“警告”。

  (2)逃避或拖延比赛

  运动员无意进攻而回避比赛,判罚将给与更加消极或持续后退的一方。若双方运动员均回避比赛,则同时给与双方运动员“警告”判罚。但主裁判员应区分故意回避和战略防守,以战略防守为目的的技术动作将不给与判罚。

  主裁判员避免比赛处于消极状态的具体做法是:如果双方运动员在5 秒钟后仍对峙不攻,处于消极状态,主裁判员可给出“进攻”的口令,出现下列情况时主裁判员将给与“警告”判罚:

  1、主裁判员发出“进攻”口令后,双方运动员仍然消极对峙,没有进攻动作的情况持续10 秒;

  2、主裁判员发出“进攻”口令后,一方运动员从原来的位置向后退或者明显处于被动状态的情况持续10 秒。转身逃避对方运动员的进攻违背了公平竞赛精神,并容易导致严重的伤害事故。同样,因逃避对方运动员的进攻而蜷伏或弯腰至腰部水平线以下,也属于“背逃”,将被给与“警告”判罚。

  伪装受伤是对运动员在比赛过程中缺乏公平竞赛精神的行为予以判罚,包括为了表示对方运动员的动作是犯规行为而夸大受伤程度或假装身体某一部位因击打而疼痛,或为了拖延比赛时间而夸大受伤程度。在此情况下,主裁判员应对运动员发出2 次继续比赛的命令,每5 秒钟1 次,如运动员仍不服从命令,则予以“警告”判罚。

  为逃避或拖延比赛,运动员在比赛中示意主裁判员暂停比赛以整理护具,或示意其教练员申请录像审议,将被判罚"警告"。

  (3)倒地

  运动员倒地应立即予以“警告”判罚。如果一方运动员因对方运动员的犯规行为而倒地,不应予以判罚,而应判罚对方运动员;因对方运动员使用技术动作导致一方运动员意外倒地,主裁判员提示倒地的运动员“注意”(Joo-eui)(口头警告),如果此行为重复出现应予以判罚;因技术动作的连续变换造成而非故意倒地的运动员,或因失去重心滑倒的运动员可不予以“警告”判罚。

  (4)抓、搂抱或推对方运动员

  “抓”,包括用手抓住对方运动员的道服、护具或身体任何部位,或用前臂勾住对方运动员的脚或腿;“搂抱”,包括用手或手臂压住对方运动员的肩膀或夹住其腋窝,或用手臂搂抱对方运动员的躯干;“推”,包括用手掌、肘、肩、躯干或头等部位推开对方运动员使其失去平衡以有利于自己攻击,或推开对方运动员以阻碍其正常使用技术动作。当上述情况出现时,主裁判员将给与“警告”判罚。

  (5)攻击对方运动员腰以下部位

  主要指故意攻击对方运动员腰以下部位。为了阻碍对方运动员正常使用技术动作,而使用强有力的踢击或蹬踏动作攻击其大腿、膝关节或胫骨任何部位,应被判罚“警告”。若攻击腰以下部位的动作是因为承受者(被攻击者)自身造成或发生在技术动作转换过程中,不属于此条款规定的内容。

  (6)用膝部顶撞或攻击对方运动员

  主要指在近距离时故意用膝部顶撞或攻击对方运动员。但是,以下2 种情况不在判罚之列:

  — 当使用合法的攻击技术时,对方运动员突然移动或前冲靠近;

  — 非故意的或因进攻距离不合适所造成的;

  (7)用拳攻击对方运动员面部

  “拳”的概念是指:包括用手(拳)、腕、小臂、肘关节等击打对方运动员头部。但是,由于对方运动员的不经意动作,比如过分低头或随意转身而引起的情况,不在判罚之列。

  (8)教练员或运动员有任何不良言行

  “不良行为”包括运动员或教练不符合体育运动精神或跆拳道精神的行为或态度。具体体现如下:

  — 任何妨碍比赛进程的行为;

  — 以不合法途径对裁判员的判决表示抗议或指责竞赛官员;

  — 用身体动作或行为动作侮辱对方运动员或教练员;

  — 教练员使用过激的言语和执教动作;

  — 任何与比赛无关或不受欢迎的行为,或超出比赛本身所能接受范围的行为。

  此条款参考“扣分”判罚第6 款可合并予以判罚。主裁判员根据情况对上述行为进行独立判罚。如在比赛间歇中出现不良行为,主裁判员可立即予以判罚并记入下一局比赛的计分中。

  比赛进行中,如果教练员离开1 米x 1 米的教练员规定区域,该名教练员将会被判罚“警告”。

  (9)提膝超过腰部提膝超过腰部故意格挡、阻碍、干扰对方1 次进攻的行为,应被判罚“警告”。

  (解释3)

  运动员被判罚1 次“扣分”的犯规行为的种类及其在比赛中的表现是:

  (1)主裁判员下达“分开”(Kal-yeo)口令后攻击对方运动员此类行为十分危险,极有可能导致对方运动员受伤。原因是:

  —- 主裁判员下达“暂停”口令后,对方运动员可能处于无防卫的状态;

  -— 主裁判员下达“暂停”口令后,进攻运动员使用的任何技术的击打力度会增大。

  此类攻击运动员的行为是违背跆拳道运动精神的。因此,在“暂停”后,无论击打力度大小,故意攻击对方运动员均应予以判罚。此外,在“暂停”后,如一方运动员假装要攻击对方运动员,也应予以“扣分”判罚。

  (2)攻击已倒地的对方运动员此类行为十分危险,极有可能导致对方运动员受伤。原因是:

  -— 倒地的运动员可能处于无防卫的状态;

  -— 由于倒地运动员处于静止状态,位置相对固定,对其使用的任何技术的击打力度会增大。此类攻击倒地运动员的行为是违背跆拳道运动精神的,在跆拳道竞赛中是不适当的。

  (3)抓住对方运动员进攻的脚将其摔倒,或用手推倒对方运动员

  为了阻碍对方运动员的进攻,用手抓住对方运动员进攻的脚或用手推对方运动员使其倒地。

  (4)故意用手攻击对方运动员头部主裁判员根据自己的判断,给与下列行为“扣分”判罚:

  -— 当拳攻击的起点位置高于肩膀;

  -— 当拳攻击的方向向上;

  -— 当攻击的目的是为了在近距离对对方运动员造成伤害,而非进攻技术的正常转换。

  (5)教练员或运动员打断比赛进程

  -— 教练员在比赛中离开指定位置而影响比赛,或故意离开比赛场地;

  -— 教练员为妨碍比赛进程或对裁判员的判罚表示不满而在场地周围走动;

  -— 教练员或运动员威胁裁判员或侵犯裁判员的权利;

  -— 教练员或运动员以不合法的方式抗议并打断比赛进程。(注释2)此条款规定的内容将不用于处理教练员申请“录像审议”的情况。

  (6)教练员或运动员使用过激言语或做出违反体育道德行为。参照判罚“警告”行为的第10 款

  (解释4)

  主裁判员宣判运动员“失格败”当运动员或者教练员无视或违反跆拳道竞赛基本准则、跆拳道竞赛规则和纪律以及主裁判员的指令,主裁判员可以不考虑“警告”或者“扣分”的累计情况,直接判其负。特别是当运动员不顾主裁判员的规劝,意图伤害或者对主裁判员进行明显的侵害时,应立即宣判该名运动员“失格败”。

  第十五条 加时赛和优势判定

  3 局比赛结束后比分相等,加赛1 局,时间为2 分钟,由“突然死亡”或“优势判定”确定胜负。比赛前3 局的得分和警告判罚全部清零,第4 局比赛的结果为比赛的最终结果。

  一、“突然死亡”

  (一)任何一方运动员先得分,则比赛结束,先得分者获胜;

  (二)因犯规造成对方运动员得1 分,则比赛结束,得分者获胜。

  二、“优势判定”

  (一)加时赛结束时,双方运动员均未得分,进行“优势判定”;

  (二)该场比赛裁判员填写“优势判定卡”,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判定;

  (三)“优势判定”的依据是加时赛中运动员表现出的主动性。

  (解释1)

  如因技术原因记分牌显示双方运动员均得分,按得分时间判断,先得分者获胜。

  (解释2)

  “优势判定”以运动员在加时赛中表现出的主动性为判定依据:主动攻击的程度、使用技术动作的次数、使用难度技术动作的次数、比赛态度。

  (执裁指导)

  优势判定程序:

  1、比赛前裁判员携带“优势判定卡”;

  2、若比赛进入优势判定程序,主裁判员给出“优势记录”(Woo-se-girok )的口令;

  3、主裁判员给出口令后,边裁判员在10 秒钟内填写好“优势判定卡”并签名递交给主裁判员;

  4、主裁判员收集所有“优势判定卡”并进行统计,依据多数原则判出比赛最后结果,并宣判获胜方;

  5、宣判获胜方后,主裁判员把“优势判定卡”交给记录台,再由记录台转交给技术代表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获胜方式

  裁判员等技术官员依据本规则对比赛胜负进行判定。获胜方式包括以下6 种:

  一、击倒胜(KO 胜)

  二、主裁判员终止比赛胜(RSC 胜)

  三、比分胜(PTF 胜)

  四、分差胜(PTG 胜)

  五、优势判定胜(SUP 胜)

  六、弃权胜(WDR 胜)

  七、失去资格胜(DSQ 胜)

  八、主裁判员判罚犯规胜(PUN 胜)

  (解释1)

  技术官员包括:竞赛监督委员、技术代表、仲裁委员和裁判员等。

  (解释2)

  击倒胜:当一方运动员被合法技术击倒,读秒至“8”时仍不能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

  判员继续读秒至“10”后,停止比赛,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解释3)

  双方运动员在比赛第二局结束时或者第三局进行中,比分差距为12 分时,主裁判员应停止比赛,宣布比赛结果。

  (解释4)

  主裁判员终止比赛胜:如果主裁判员或者赛事组委会医生确定运动员无法继续比赛,即使1 分钟恢复期已过,或者该名运动员不顾主裁判员命令仍想继续比赛,主裁判员应宣布比赛停止,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解释5)

  弃权胜:

  1、一方运动员在比赛中因受伤或其它原因弃权,另一方运动员获胜。参赛运动员不得在

  比赛中无故弃权;

  2、一方运动员在休息时间到后不继续比赛或不服从命令开始比赛,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3、教练员向比赛场地扔毛巾示意自己的运动员弃权,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解释6)

  失去资格胜:一方运动员称重不合格或比赛前失去运动员身份,另一方运动员获胜。根据失去资格原因不同,处理方式如下:

  1、运动员没有通过或者没有参加抽签后的称重:抽签表上将会反映运动员称重失格,并通报所有技术官员和相关人员。该场比赛将不选派裁判员,对方运动员不用上场比赛。

  2、运动员通过称重但是检录未到:选派裁判员和对方运动员应等待在场上指定位置,直到主裁判员宣布对方运动员获胜。

  (解释7)

  主裁判员判罚犯规胜:当一方运动员得到“警告”和“扣分”累计4 分时,或者当本规则第14 条第6 款规定的情况出现时,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第十七条 击倒

  运动员在比赛中受到合法的强有力攻击后,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判定为“击倒”:

  —— 除双脚以外的身体任何部位触地;

  —— 身体摇晃,丧失继续比赛的意识和能力;

  —— 主裁判员判定被攻击的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

  (解释)

  击倒:击倒分为“站立式击倒”和“击倒”2 种情况。运动员受击打倒地,或身体摇晃,或不能胜任比赛的要求,可被视为“击倒”。此外,运动员受击打后,继续比赛将有危险或运动员的安全不能保障,也可被视为“击倒”。

  第十八条 “击倒”后的处理程序

  一、运动员被“击倒”时,主裁判员将采取以下处理程序:

  (一)主裁判员立即发出“分开”(Kal-yeo )口令暂停比赛,并将进攻运动员置于远处;

  (二)主裁判员大声从“1”到“10”向被击倒的运动员读秒,每间隔1 秒读1 次,并用手势在其面前提示时间;

  (三)即使被击倒的运动员在读秒过程中示意可以继续比赛,主裁判员也必须读到“8”,使其获得休息,并确认是否恢复,如已恢复就发出(Kye-sok)“继续”口令继续比赛;

  (四)主裁判员读到“8”时,被击倒的运动员仍无法示意可以继续比赛,则读秒至“10”后宣判另一方运动员“击倒胜”;

  (五)即使1 局或整场比赛时间结束,主裁判员也要继续读秒;

  (六)如果双方运动员同时被击倒,有任何一方尚未恢复,主裁判员将继续读秒;

  (七)读秒到“10”后双方运动员均不能恢复,应按“击倒”前的比分判定胜负;

  (八)主裁判员判定一方运动员不能继续比赛,可以不读秒或在读秒过程中宣判另一方运动员获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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