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2021公租房申请条件一览
公共租赁住房有利于引导国民“先租后买”,合理住房消费。公共租赁住房有助于克服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弊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盐城2021公租房申请条件一览,更多申请书点击“申请书”查看!
盐城2021公租房申请条件
(一)在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标准,并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自有住房。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
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住房
3、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的住房;
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
5、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但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城区户籍、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及配偶至少有1人具有盐城城区户籍,并在本城区居住生活。
2、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市政府公布的保障标准。符合上述条件,年龄在30周岁(含30周岁)以上的单身人士,其父母在盐城城区范围内没有自有住房或有住房但人均居住面积符合保障标准的,可以单独申请公租房。
盐城2021公租房申请流程
1、申请和申报材料齐全且形式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申请和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全部补正申请和申报材料的,应当予以受理。
2、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或者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会同区民政、社会保障、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申请和申报材料以及户籍、收入、财产和住房状况等进行审查。
审查可以采取查档取证、邻里访问、入户调查等方式。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经审查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拒不配合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区住房保障部门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复核。
4、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将审查合格的住房保障申请及有关申报材料一并报市住房保障部门,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
公安、规划和国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有关金融机构、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十五日。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住房保障部门对异议应当予以核实,并公布核实结果。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因公示期内有异议经核实异议成立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驳回其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6、经公示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按照轮候规则列入轮候册进行轮候。
7、轮候到位的申请人可以在住房保障部门提供的住房范围内,自行选定具体的住房,并按规定签订租赁协议。
盐城2021公租房申请材料
1.盖章的申请表;
2.房屋买卖合同;
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
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
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
6.契税完税或减凭证;
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
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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