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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医保新政策是什么_2016医保最新政策

时间: 万红684 分享

  2016年居民医保政策有了新变化,各省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了最新城乡居民医保政策,部分省市将从明年元旦开始施行。下面学习啦小编来告诉大家2016年医保新政策的具体内容。

  医保政策的介绍

  为了保障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医疗问题,国务院出台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就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医保的前景

  “异地医保就医”问题涉及到现行医疗保险制度的参保政策、待遇政策、基金管理以及医疗服务管理政策和经办管理能力等各个层面,也涉及到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前后历史债务的处理,非一朝一夕,也非一计一策可以解决,人们对问题的复杂性和解决问题的艰巨性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

  在新的医改中,要对“异地医保就医”进行统筹安排。例如,如果医保能实行全国统筹,地区间不存在医疗保险待遇差距,或许能解决异地参保以及保险关系的接续问题。同样,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医疗待遇不平衡的问题,也需要多方齐力解决。

  “异地医保就医”问题反映出了我国医疗保险制度还存在与体制不相适应的地方。过去,我国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主要是解决从无到有的问题,而目前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制度框架体系已经建立起来,下一步就是要不断完善,逐步使医疗保险的各项政策和管理服务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更加协调。因此说,要解决“异地医保就医”中的问题,改革制度机制是关键。

  2016年医保新政策内容

  1、2016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变化

  个人缴费标准将作适度调整。缴费标准为学生和少年儿童60元、年满60岁的老年居民100元、其他未就业城镇居民300元,分别提高10元、30元和100元。低保对象、残疾人员、“三无”人员个人仍不用缴费。

  2、2016新生儿医疗费用报销变化

  新生儿医疗费实现“追溯”报销。新政策规定,新生儿自出生之日算起,90天内(含90天)缴费参加居民医保,其自出生之日起发生疾病住院的医疗费用可按规定由医保基金给予支付。

  3、2016门诊约定机构绑定变化

  门诊约定机构不可“擅自绑定”。从2016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只需在首次门诊就诊时持《医疗证》到选定的门诊约定机构办理约定手续,就可以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待遇。不用事先办理约定手续,门诊约定机构也不得违背参保居民意志进行“擅自绑定”操作。

  医保的结算程序

  (一)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结算程序

  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出院患者的费用结算单、住院结算单及有关资料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作为每月预拨及年终决算的依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预拨上月的住院及特殊病种门诊治疗的统筹费用。

  经认定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应到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医药费用直接记帐,即时结算。

  (二)急诊结算程序

  参保人员因急诊抢救到市内非定点的医疗机构及异地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或单位垫付,急诊抢救终结后,凭医院急诊病历、检查、化验报告单、发票、详细的医疗收费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报销手续。

  (三)异地安置人员结算程序

  1、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为其指定1-2所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并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异地安置异地工作人员患病在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本人或所在单位先行垫付,治疗结束后,由所在单位持参保人员医疗证及病历、有效费

  用票据、复式处方、住院费用清单等在规定日期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

  (四)转诊转院结算

  1、参保人员因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或因专科疾病转往其它医疗机构诊断治疗的,需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由经治医师提出转诊转院理由,科主任提出转诊转院意见,医疗机构医保办审核,分管院长签字,报市医保中心审批后,方可转院。

  2、转诊转院原则上先市内后市外、先省内后省外。市内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进行。市外转诊转院须由本市三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提出。

  3、参保人员转诊转院后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或单位先用现金垫付,医疗终结后,由参保人或其代理人持转诊转院审批表、病历证书、处方及有效单据,到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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