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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假规定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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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婚假规定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有什么影响

  31省婚假出炉,北京、上海、广东、山东、湖北5省的晚婚假取消。那么这一政策是会影响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了?说起晚婚就一定会联想到晚育,如今取消晚婚假,国内结婚率突增,对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是否会产生影响了?下面学习啦小编来告诉大家。

  生育保险的概念

  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以上海2016生育保险待遇为例,职工可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如下:

  1、生育生活津贴(即职工产假工资):

  符合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标准取决于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和生育生活津贴享受期限。其中,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根据生育妇女缴费情况核定,享受期限根据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的具体情况核定。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2、生育医疗补贴费:

  A、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B、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C、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综上所述,虽然5省晚婚假取消并不影响女职工的晚育福利,但是晚婚假取消,不少有意晚婚的男女或许会改变计划,也许能进一步促进新生儿出生率,减少高龄产妇数量,从而使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晚育假的人数相应减少。

  延伸阅读 中国生育保险的制度

  中国生育保险的现状是实行两种制度并存:

  第一种是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负担生育女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女职工怀孕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二种是生育社会保险。根据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支出情况等确定,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1%,职工个人不缴费。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其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生育或流产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以及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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