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胎政策与财政
财政专家称全面放开二胎政策调整不应再拖延,以下是学习啦小编精心整理的二胎政策与财政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
二胎政策与财政
人口政策是关系国家民族发展全局的命题,也是到了一定时候需要果断决策的重大现实问题。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标志中国生育政策朝着新阶段的正确方向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
然而,中国人口生育政策的调整已经滞后了若干年,“单独二孩”政策还达不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所要求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使生育率逐步提升到世代更替水平附近。
因此,有必要进一步调整人口政策,应尽快放开二胎生育。实际生活中,这一举措将仅涉及我国城镇“体制内”人群中的适龄人口,基数仅几千万对夫妇,并不会出现这些人同时马上生育的局面,却可产生近期提振一部分居民消费、长期缓解人口结构矛盾等方面的正面效应。
长期低生育率将带来严重后果
总和生育率(简称生育率)可通俗理解为女性平均生育孩子数。生育率处于更替水平意味着,孩子的数量与父母辈持平。如果生育率长期低于更替水平,人口总量将不断衰减。发达国家的更替水平约为2.1。由于中国出生男女比例和女孩死亡率均高于发达国家,中国的更替水平需要更高一些。根据近年数据估算,要使我国的更替水平在2.2以上,即每个家庭平均需要生育至少2.2个孩子,才能保持孩子数量与父母辈相比不衰减。
自1991年以来,中国的生育率一直低于更替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的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数据,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的生育率分别仅为1.18、1.04、1.26、1.23,即使生育率被低估10%,实际生育率也不到1.4,就算是按有学者所称的2013年上升为1.7,也仍远低于更替水平。
不仅如此,当今中国人的生育意愿已明显偏低。近年来的多次生育意愿调查表明,大多数中国人希望生育两个孩子,而平均生育意愿是1.7到1.8个孩子。比如,根据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布的《2006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育龄女性的平均理想子女数为1.73;农业和非农业户口女性的平均理想子女数分别为1.78和1.60。未婚育龄女性平均理想子女数为1.46,明显低于已婚育龄女性的1.76。
更需要注意的是,实际生育率通常要低于生育意愿或者理想孩子数。比如,在日本和韩国的调查中,理想孩子数都超过2,但实际生育率却都不到1.45。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实际生育率与生育意愿的差距有可能越来越大。造成这种差距的既有不孕不育等生理原因,也有经济和社会多种现实压力的原因。
长期低生育率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和经济问题。首先是人口迅速老龄化,劳动力数量相对于需要抚养的老人数量迅速减少,将导致整个社会的养老压力大为增加。可以预见的是,中国在未来20年内将成为老龄化和养老负担最高的国家之一,而且会持续恶化一个时期,这将严重拖累国家财政和经济的活力与社会的和谐。
其次,长期低生育率会削弱中国经济创新和创业的活力。随着人口老化,企业中老人的比例会越来越高,年轻人的上升空间缩小,其创新和创业活力受到制约会显著下降。过去20年,日本企业创新活力和创业活动下降,使日本经济一蹶不振,人均收入相对其他发达国家不升反降,而低生育率导致的人口老化和衰减被认为是日本经济萎靡的重大原因之一,这是非常值得警醒的教训。
第三,长期低生育率会削弱中国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危及“中国梦”战略目标的实现。在改革开放正确路线指导下,中国依仗全球第一的人力资源和庞大的人口市场规模潜力,在几十年内迅速成为新兴制造业大国,并有望在未来取代美国成为世界最大经济体。但按现在的趋势,中国将较快地失去人口优势,发展的后劲堪忧,“伟大民族复兴”战略目标的实现有可能由此遭遇挑战。
“单独二孩”政策效果远低于预期
在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前,国家卫计委预测实施后每年新增出生人口约200万。而根据国家卫计委今年1月公布的数据,单独二孩申请人数只有106.9万对夫妇,真正的出生人数仅为47万人。而且,目前70后女性正在快速接近生育结束期,她们中的很多人无法受益于单独二孩政策。每拖延一天放开生育,就将会给大量家庭带来终生遗憾,还会埋下更多“失独家庭”式的人伦惨剧的潜在威胁。
人口政策应以“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目标,这就需要将我国生育率提升和维持在更替水平附近,另外也应最大限度有利于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由于中国的生育率低于更替水平已超过20年,迫切需要进一步放开人口生育政策,并在税收、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切实减轻养育家庭的负担,让普通家庭愿意生孩子,养得起孩子。当下对于循序放开二胎生育的政策,不可再拖延不决,应及早明确这一政策调整并进入实操。
放开二胎政策实际影响的仅是城镇体制内原受到相关约束的人群中的适龄人口,基数仅几千万对夫妇,而且对他们放开二胎后,由于种种主客观制约因素,并不会出现这些人同时马上生育的局面和“婴儿潮”冲击,但可在近期提振政府公信力和释放一部分消费潜力,中长期优化社会生活,在长期缓解我国人口结构矛盾。
现在越来越无可回避的现实是,中国作为世界上第一人口大国的老龄化,带有“未富先老”的明显特征——我们刚刚进入中等收入阶段不久,人口老龄化的压力就迅速表现出来。
政策调整滞后
老龄化社会的演变当然有一系列的客观规律在起作用。往前追溯一下:过去曾经实施三十多年的人口政策,在最开始时,专家集团就表明这种对于人口的计划生育控制是应以30年为期的,而实际上过了30年以后,这个政策框架却迟迟没有看到应有的调整和改变。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有调整的举措出来,即“单独二孩”,但在实际生活中可以观察到,这个调整与实际的人口结构演变与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还不能有效对应,仍是明显带有滞后特征的。
在今年的两会上,又有一轮热议:应该对应于现实的挑战,就可看清中国未来几十年人口老龄化过程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进而继续积极有效地调整我们的人口政策。笔者作为政协委员,在今年的两会上也提出要加快调整中国人口政策,尽快实施放开二胎的政策。但是很遗憾,在两会上提出的关于人口政策的提案不正式立案,只作为意见和建议处理了。
需要强调,这个政策调整之所以必要和合理,就是因为它实际上是延续前面“单独二孩”的渐进优化。把二胎放开,不涉及现在城镇体制外人群里早都已经达到和超越的上限。比如农村,非常明显,早就二胎化了(至少二胎以上),少数民族地区更不用说,城镇体制外人员也早已经两胎,比如公众关注的演员,子女很多都是二胎以上的。真正控制的其实是体制内有“双开”硬约束的人群,充其量是一亿多人,而且这个人群里真正适龄的有生育能力的人群,则要调减规模至几千万人而已。对于有人担心的婴儿潮、人口骤增压力、有冲击力的人口总规模反弹,可以有把握地说,不可能出现。放开二胎只会带来一系列正面效应,比如短期内,这样的人口政策及时跟进调整措施,会有提振消费的作用,因为体制内的这些人大致处于中产阶层,他们有了第二胎,家庭有变化,显然在消费方面会升级,决不只是简单增加了一些消费品的问题;在改善性住房和子女教育等方面,就会进入一个新的升级模式。中长期的好处就更值得考量了。
放开后带来的中长期正面效应
从中期来看,放开二胎可以缓解中国社会中引人注目的一些不利于和谐的因素,包括心理上的焦虑因素——中国已形成了几百万人口的“失独”群体,这样的隐患需要我们整个人口政策体系高度关注。
长期来看,人口政策及时调整可早一点使中国社会进入对冲人口老龄化压力的状态,这非常有必要。现在有些部门和学者认为哪怕现在放开生育,也不会很快对冲掉未来十多年间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些负面影响。这话说得太不负责任——不能因为现在马上放开不产生短中期对冲老龄化压力的效应,就可以不放开,就可以拖延这个事情。现在不放开二胎,未来要校正人口结构的不利局面,将更加积重难返。“不谋万世者,不足以谋一时”,我们不求万世之谋,至少应抓住看得如此清楚的二十年、三十年、五十年之谋。
笔者所在的新供给经济学研究群体,以数据分析及理性讨论的论据强调了这样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概念——在中长期方面,中国老龄化的压力不只是一般意义的老龄化。我国在2010年前已进入65岁以上人口占14%的深度老龄化社会,预计2030年前后将进入上述占比达20%以上的“超级老龄化社会”。当前,有必要鼓励大家理性讨论问题,以观点的交流和碰撞来共同寻求对真理的接近,以及在理性讨论形成一些基本认识之后,积极形成建设性的意见建议,推动方方面面凝聚共识,来从人口政策和相关的社会政策优化方面及时动作,化解中国人口红利迅速消失后的老龄化社会的凸显矛盾,能够如愿走出一个人口结构渐趋优化的轨迹。
二胎政策一年后出台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17]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为落实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根据《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赣发〔2016〕9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实施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本省城镇居民指以下任何一种:
1.本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职工;
2.具有本省户籍的其他城镇居民;
3.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职工。
(二)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
(三)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对2016年1月1日后生育1个子女的夫妻不纳入奖励范围。
国有参股企业、国有股权退出企业、关闭破产企业、因国有企业改制而与企业脱离关系的人员的奖励办法参照其他城镇居民执行。
中央驻赣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可参照执行。
二、奖励标准及奖励情形
(一)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亡故。奖励金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二)符合条件领取奖励金的,从开始领取直至亡故,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
(三)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从2016年1月1日开始享受奖励。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金。
(四)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
三、奖励资金来源与发放
奖励金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在年初单位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并由单位发放。
(二)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所在单位筹资并由单位发放。
(三)其他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由其户籍所在地县(市、区)财政纳入年度预算,予以专项安排并由户籍地县(市、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发放到位。
四、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符合奖励条件的,持相关有效证件,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单位核实确认。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奖励对象,并建立个人奖励档案。
3.县级备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报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立卷存档。
(二)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
2.社区居委会核实公示。社区居委会对《申请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通过的对象名单公示,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初核。
3.乡(镇)级初核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核,将核实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
4.县级确认。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资料,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组织实施
各地、各部门要把落实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作为重大民生工程,建立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以及安全可控的资金发放方式和渠道,确保奖励政策执行公平、公正,确保专项资金安全,确保奖励金落实到人。
1.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其他城镇居民奖励对象的确认,负责本辖区内所有奖励对象个案信息的管理,并将汇总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计生部门备案,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2.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并实施监督检查。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将奖励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及时足额落实到位。做好奖励资金的年度预算、决算。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奖励工作经费。
3.公安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的户籍状况和年龄。
4.民政部门:负责核实申请人婚姻登记、儿童收养信息。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企业性质。
6.审计部门:负责制度运行和资金运行情况的全程监督。
本办法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如执行过程中遇到不能执行到位的情况,由当地卫生计生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报当地政府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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