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金融政策与城乡协调发展
财政金融政策与城乡协调发展
财政金融政策与城乡协调发展的研究是一个全新视角的探索,核心是厘清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经济效率、城乡差距与社会公平的关系原理,考究经济转轨时期财政金融政策实施与城乡协调发展的运行机制。以下是学习啦小编整理分享的财政金融政策与城乡协调发展相关资料,欢迎阅读!!!
财政金融政策与城乡协调发展相关资料一:
财政部对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延长至明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继续执行农村金融、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邮政代办金融保险和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第三条规定的“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4月30日。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3.210, 0.00, 0.00%)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67号)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6年4月30日。
三、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四、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新疆国际大巴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和新疆国际大巴扎文化旅游产业有限公司从事与新疆国际大巴扎项目有关的营业税应税业务,免征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上述营改增应税业务,免征增值税。
五、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予以退还;已征的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财政金融政策与城乡协调发展相关资料二:
财政部通知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税收政策
关于延续并完善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继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下贷款。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26日
财政金融政策与城乡协调发展相关资料三:
财政部网站8日消息,中央财政加大税收优惠和奖补政策支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回流“三农”。
中央财政加大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支持力度。一是做好政策落实,对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超过15%的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增量部分的2%给予奖励,2013年拨付奖励资金20.90亿元。二是稳步扩大试点范围。2014年,中央财政将山西、福建、海南、重庆、贵州、西藏、青海等7省(区、市)纳入政策试点范围。政策至此已覆盖全国25个省(区、市),包括全部粮食主产区和绝大多数中西部地区。同时,中央财政从2012年起,对天津、辽宁、山东、贵州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参照执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政策。2013年,中央财政向4省(市)小额贷款公司拨付奖励资金2519万元。在政策引导下,金融机构投放涉农贷款的积极性显著提高。据人民银行统计,2013年末全国涉农贷款余额为20.8万亿元,同比增长18.4%,较各项贷款平均增幅高4.5个百分点。
中央财政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政策。一是继续落实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3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金融机构网点,按照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2013年拨付补贴资金41.05亿元。二是细化完善政策。2014年,中央财政在总结政策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对政策进行了细化和完善,明确金融机构享受政策的期限,严格政策执行要求,突出支农支小导向。在政策支持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蓬勃发展,成为支农支小的生力军。截至2013年末,全国共有987家村镇银行开业,贷款余额3632亿元,同比增长55.8%,其中80%以上投向“三农”和小微企业。
中央财政实施农村金融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减轻农村金融机构税负。对金融机构小额农户贷款(5万元以下)利息收入和保险公司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并减按9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农村信用社、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县域以下法人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继续实行3%的营业税率。二是减轻小微企业税负。对符合条件且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的小型微型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