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国海关新规定
海关是国家的经济大门,也是国家的政治大门。国人或者货物出入境都必须经过海关,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6中国海关新规定。欢迎阅读!
2016中国海关新规定一、新增以及修订在港澳CEPA项目下的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
首先,在香港方面,其中,涉及到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新增的货物包括有食用的麦片和不锈钢粉末,它们对应的税则号列分别是1904 2000、72052100;另外,涉及到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需要修改的货物有减速装置,而这种减速装置是指工程机械当中需要应用的装置,而它的税则号列则是8483 4090.
而在澳门方面,就性增了两种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它们就是鲜葡萄酿出来的酒(小包装的)和用盐腌制的鳕鱼,而它们对应的税则号列分别是0305 6200和2204 2100.
2016中国海关新规定二、关于进口关税
最新关于最惠国税率的变化包括:
1、需要对冻格陵兰庸的部分商品实施暂定税率,其中包括鲽鱼等;
2、调整对冻格陵兰庸的部分商品的税种,实施复合税或者是从量税,其中包括鸡等46种商品;
3、保持部分商品的税率不变,而要实施关税配额处理,其中包括小麦等47种商品;
关于协定税率方面,对部分国家和地区实施协定税率,具体要参照相对应的文案。而其余的都保持不变。
2016中国海关新规定三、关于出口关税
根据2015年的第69号公告,自2016年1月1日开始降低部分商品的出口关税,其中包括有高纯生铁、已经碾磨过或者未经碾磨过的磷灰石等等。
关于今年海关政策的变化除了以上的这些之外,还有其他的一些方面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只有了解清楚海关政策,大家才能成为外贸达人喔!
6月1日海关又出两条新政策
近日,海关总署网站发布两条6月1日施行的新政策
明确提出海关暂不予放行旅客携运进出境行李物品暂存的5类情形,分别是:
(一)旅客不能当场缴纳进境物品税款的;
(二)进出境的物品属于许可证件管理的范围,但旅客不能当场提交的;
(三)进出境的物品超出自用合理数量,按规定应当办理货物报关手续或其他海关手续,其尚未办理的;
(四)对进出境物品的属性、内容存疑,需要由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认定、鉴定、验核的;
(五)按规定暂不予以放行的其他行李物品。
属于上述5类情形的,旅客携运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将被海关暂不予放行,可以暂存。
上述政策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关于启用新快件通关系统相关事宜的公告》
新公告要干什么?
首先大家需要了解两条新公告的背景:
3月2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18号),宣布自2016年4月8日起,中国将实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企业对消费者,即B2C)进口税收政策,并同步调整行邮税政策。
上述新政明显缩小了跨境电商的税收优势,此举在短期内可能会让部分消费需求涌入人肉代购、非正规直邮等渠道。
为了配合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新政的施行,把一碗水端平,两条海关新公告果然陆续出台:
第一条严查人肉代购行李:不合规定的行李,扣!(这里的规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见下文)
第二条堵住邮政快件渠道:不少业内人士判断,海关上线新快件系统,目的很可能是要加强对这部分商品的监管,相关部门势必将加大监管及抽查力度,提高抽检率。
这势必增加海淘代购被税的风险。
何为“自用、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54号》规定:
进境居民旅客携带在境外获取的个人自用进境用品,总值在5000元人民币以内(含5000元)的,海关予以免税放行,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但烟草、酒精制品及国家规定应当征税的20种商品等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对于超出5000元人民币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经海关审核确属自用的,海关仅对超出部分的个人自用进境物品征税,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事实上,各地海关此前已多次提醒过,旅客进出境携带的物品要在“自用合理数量”。
这次海关总署再度发文重申这一精神的同时,还明确了诸多执行细节,将便于地方执行。
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新政出炉的当下,海关总署重申上述要求,也可以视为严打海淘代购的一种信号。
海关总署2016个人物品新规 中国海关入境物品限额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中“研究完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将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的要求,完善增值税制度,促进旅游业发展,决定在全国符合条件的地区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以下称离境退税政策)。经商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对其在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退还增值税的政策。
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离境口岸,是指实施离境退税政策的地区正式对外开放并设有退税代理机构的口岸,包括航空口岸、水运口岸和陆地口岸。
退税物品,是指由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税商店购买且符合退税条件的个人物
品,但不包括下列物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限制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禁止、限制出境物品;
(二)退税商店销售的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物品;
(三)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物品。
二、境外旅客申请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商店购买的退税物品金额达到500元人民币;
(二)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三)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四)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带或随行托运出境。
三、退税物品的退税率为11%。应退增值税额的计算公式:
应退增值税额=退税物品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四、离境退税的具体流程。
(一)退税物品购买。境外旅客在退税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后,需要申请退税的,应当向退税商店索取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和销售发票。
(二)海关验核确认。境外旅客在离境口岸离境时,应当主动持退税物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海关申报并接受海关监管。海关验核无误后,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
(三)代理机构退税。无论是本地购物本地离境还是本地购物异地离境,离境退税均由设在办理境外旅客离境手续的离境口岸隔离区内的退税代理机构统一办理。境外旅客凭护照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海关验核签章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退税物品销售发票向退税代理机构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
退税代理机构对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
(四)税务部门结算。退税代理机构应定期向省级(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省级税务部门对退税代理机构提交的材料审核无误后,按规定向退税代理机构退付其垫付的增值税退税款,并将退付情况通报省级财政部门。
五、退税币种为人民币。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
退税额未超过10000元的,可自行选择退税方式。退税额超过10000元的,以银行转账方式退税。
六、省级税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等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选择退税代理机构,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引入竞争机制,提高退税代理机构提供服务的水平。退税代理机构的具体条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制定。未选择退税代理机构的,由税务部门直接办理增值税退税。
七、符合条件的商店报经省级税务部门备案即可成
为退税商店。退税商店的具体条件由国家税务总局商财政部制定。
八、离境退税政策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和海关总署制定,并由国家税务总局公布实施。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由海关总署公布实施。
九、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地区,省级人民政府将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包括拟实施日期、离境口岸、退税代理机构、办理退税场所、退税手续费负担机制、退税商店选择情况和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试运行情况等)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一)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实施离境退税政策,提交实施方案,自行负担必要的费用支出,并为海关、税务监管提供相关条件;
(二)建立有效的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在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财政部门会同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协调推进,确保本地区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三)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商海关总署确定的跨部门、跨地区的互联互通的离境退税信息管理系统;
(四)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十、离境旅客购物所退增值税款,由中央与实际办理退税地按现行出口退税负担机制共同负担。
十一、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受理符合条件的地区的备案,并及时发布纳入离境退税政策范围的地区名单和实施日期。纳入离境退税政策范围的地区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组织落实,并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对相关内容予以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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