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海政治论文2200字(2)
关于南海政治论文2200字篇二
从国际法视角看南海争议问题
2012年1月27日,菲律宾外交部长罗萨里奥发表声明,证实了之前部分媒体关于菲律宾将允许美国扩大驻军的报道。罗萨里奥的这份声明中还提到菲律宾将同美国举行更多的联合军事演习。此外,菲律宾国防部长加斯明同日也表示,菲政府正在考虑接受美国的建议,让美军部署更多新型战斗舰和侦察机。他说:“少了这股威慑力量,我们的领土将被侵犯。如今,我们有了这位好邻居(美国),我们就不会再被欺负了。”
对美菲的这一举动,有关专家评论指出,这可能在南海相关国家中产生一定的示范效应,使得南海地区局势更加复杂化。
而就在之前的1月14日,中国和东盟国家在北京召开了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简称《宣言》)第四次高官会,“各方一致认为,应抓住今年《宣言》签署十周年的有利契机……推动全面落实《宣言》,推进南海务实合作”。已有十年之久、以“增进互信、推进合作,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为目标的《宣言》,仍需“推动”与“推进”。为推动务实合作,去年10月在第十四次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上,温家宝就深化中国东盟务实合作提出的倡议之一是:开拓海上务实合作,中方将设立中国—东盟海上合作基金,推动在海洋科研与环保、互联互通、航行安全与搜救、打击跨国犯罪等领域的合作。中国为该基金投入30亿元人民币。
当前的南海局势究竟是怎样的
从不同的视角看南海问题
笔者认为,从国际政治和国家间关系的角度看,南海的局势还是稳定的。也就是说,南海地区各国以及美国等域外国家与中国保持着正常的政治外交关系,在南海发生军事冲突的可能性不大。但从其他的角度来说,问题就很多了。
比如,从掌控和利用国际话语权的角度看,近两年来,南海问题被炒作成为本地区的热点问题之一。在2010年以前,只要中国强烈反对,无论是南海周边国家还是域外国家,都不会在东盟论坛之类的地区性机制或会议上公开谈论南海争端问题,而目前的状况则有了很大的相同。越南等一些东盟国家以及美国、日本等域外国家,会找出各种场合和机会大肆渲染南海问题,甚至指责中国,中国基本上都是被动而简单的回应,从不主动挑起事端。在2010年的东盟论坛上,中国外长也是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才驳斥了美国国务卿希拉里所谓的“维护南海航行自由”的言论。总之,目前中国在南海问题的话语权方面是被动的,当然这主要是源于我们自我克制且低调的政策。
从南海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角度看,近些年来,根据不完全统计,南海周边国家每年从南海争议区域开采的油气资源达到五百万吨以上,而中国至今在南海争议海域还没有打过一口井。问题还不仅止于此,在此前很长的一个时期里,菲律宾和越南等国如果想拉西方国家的油气公司介入勘探和开采南海油气资源的时候,往往还会顾忌中国的反应,比如会因中国的强烈抗议而有所收敛或低调开采,而现在则是高调出场、大肆渲染。比如在2011年5~6月间,所谓的南海问题骤然升温,就是因为越南大耍“贼喊捉贼”的手段而引发的。越南不顾中国的反对,派调查船赴南海争议海域单方面从事油气调查活动,在遭到中国海监船正当的维权执法后,越南大造舆论,反诬中国海监船合法的阻拦行为是侵权。菲律宾和越南等国现在是频繁地利用中国不愿国际舆论热炒南海问题的顾忌,每当它们要在南海某个争议区域与西方油气公司合作勘探和开采石油时,便会事先大造舆论,这样一旦中国派出海监船前去执法阻止时,它们就会声称中国干扰了其海上勘探开采。也就是说,过去越南和菲律宾等国是偷偷摸摸地开采南海争议区的油气资源,现在不仅是明目张胆地行事,而且还倒打一耙,将引发南海局势紧张的责任诬陷于中国。目前,对于一些周边国家此类严重侵权的行为,中国主要还是采取外交抗议方式,同时也实施一些海上维权执法行动,但是,从实际效果看,这些举措远不足以阻止或改变周边国家愈演愈烈的抢夺南海争议海域油气资源的态
势。
从渔业捕捞方面看,现在中国的渔民渔船经常被抓扣,包括在南海和东海。中国渔民一旦被周边国家抓扣,就会被处以没收渔船、高额罚款和坐牢等严厉的处罚,面临着倾家荡产的风险。2011年,日本和韩国加大抓扣力度,甚至不惜采取暴力方式对待我渔民,最终导致双方各有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而中国则始终保持克制,从未严厉处罚过南海周边一些国家非法侵渔的渔民和渔船。
从力量对比和战略关系构建的角度看,自2010年开始到现在,南海地区力量对比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南海区域内外国家之间的战略关系得到新的发展。总体上看,基本形成了以中国为一方、以美国和越南等其他一些南海周边国家为另一方的力量对比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域外势力与南海周边海域国家的关系日益紧密。自2010年以来,美国不断加强在亚太地区的军事存在,除了不断地高调强化与韩国、日本和菲律宾等国的军事同盟关系、多次进行联合军演之外,2011年底,又宣布与澳大利亚达成建立海军基地、派驻作战部队的协议。南海周边一些国家也是如此,现在的越美军事关系是最好时期;越南与印度、日本也都建立和加强了军事合作关系,这些国家都做出明确承诺,要帮助越南提高其海上军事能力。菲律宾、印尼也先后与日本提升了相互间的关系,将关系提升到了战略伙伴的高度,宣称要维护在南海的“共同利益”。尤其要引起注意的是,这些战略伙伴关系不再是口头上的外交说辞,而是已经落实在了正式签署的协议之中。二是,从南海争端国之间关系的发展情况来看,越南不断调整其南海战略,包括其应对南海争端的方针和策略,开始搁置其与菲律宾等其他南海争端国之间的争议,积极拉拢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等国,目的是共同对付中国。
南海问题近期为什么被热炒?
发展趋势如何?
值得深思的一个问题是,南海争端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已经存在了数十年,但基本上各国与中国都持相同或相似的立场——有争议但并不炒作。但是,自2010年以来,南海问题被热炒起来,似乎这两年来南海在不断地出现新争端了!事实是,现在所谓的南海问题,是被人有意炒作起来的。谁在炒?又为什么要炒呢?
笔者认为,热炒南海问题,是美国和以越南为首的一些南海争端当事国相互配合,为了达到帮助美国快速插手南海问题、争夺南海地区影响力,也为了帮助越南等国抢夺和巩固在南海的实际利益而采取的一个手段。而且,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它们的做法显然是很成功的。自2010以来,美国和越南等国利用东盟多个层级的对话平台,对中国展开舆论攻势,形成了共同“声讨”中国的舆论氛围。从现在的舆论氛围看,似乎南海问题就是以中国为一方,以一些东盟国家和美国、日本为另一方的问题,是中国在南海的利益与所有这些国家在南海的“共同利益”之间的冲突。如此情形显然与客观事实不符。南海地区力量对比的这个态势也是以前从未有过的。
因此,热炒南海问题的目的就是为歪曲中国形象、孤立中国创造舆论环境,为美国和越南等南海争端国在南海方向构筑反对中国、围堵中国的战略大联盟服务。而且,截至2011年底,这个联盟已渐成雏形,最直接的标志就是上文所提到的越南、菲律宾等南海争端国家与美国、日本和印度等域外势力已经结成的或加强的各类战略伙伴关系,特别是不断增强的军事合作关系。
不过,这些国家也具有很强的两面性,一方面,在安全方面,这些国家都希望依赖美国来制衡中国;但另一方面,在经济层面,这些国家又不同程度地需要仰仗中国,从中国得到经济实惠。最明显的例子近期就有两个。一是2011年10月越共访华,在签署中越解决南海争端指导原则协议的同时,越南国家主席访问印度,签署两国在南海的合作协议。二是2011年7月菲律宾外长访华,从中国寻求经济实惠回国后,马上又宣布引进西方石油公司勘探开发南海争议区的油气资源。更极端的是,越南和菲律宾等周边国家非常善于利用两国领导人互访的机会,一面高唱与中国的友好之歌,一面趁机在海上采取勘探调查等实际行动,抢夺实际利益。总之,一些周边国家在应对海洋争端问题上是有战略规划和行动计划的,也很有斗争的策略,非常善于制造和利用各类机会,尤其善于利用中国的善意和克制政策,谋求其海洋利益的最大化。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从战略利益方面看,南海周边国家和美国等域外势力都不希望与中国因南海争端问题而彻底闹翻。
另外,笔者也认为,截至2011年底,南海紧张局势已经到了一个转折点。理由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方面,美国和越南等国炒作南海问题的目的已经基本达到,即制造对中国极为不利的舆论氛围,孤立中国,构筑起在南海方向共同反对和围堵中国的战略大联盟;另一方面,柬埔寨从2012年1月起成为新的东盟轮值主席国,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弱美国和越南利用东盟各个论坛为平台围攻中国的力度。
当然,众所周知的是,海洋岛礁主权争端和海洋划界争端,是全球性难题。例如,美国需要分别与位于五大洲(欧洲、北美洲、南美洲、亚洲和大洋洲)的至少13个海洋邻国(英国、荷兰、加拿大、古巴、墨西哥、巴拿马、委内瑞拉、日本、印 度尼西亚、菲律宾、新西兰、西萨摩亚群岛和汤加等),就大约37个海洋边界进行谈判,除了已经与加拿大划定缅因湾海上边界之外,其余的大多尚未解决。日本与其所有的邻国都存在着海洋划界问题,与俄罗斯、朝鲜、韩国和中国还存在着岛屿主权争端,均未得到完全解决。从国际 实践看,完成一个海洋划界或解决一个海洋争端,通常需要数十年时间,是“持久战”;而且,作为一个众所周知的常识和国际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国家间争端的解决,是争端各方共同的责任,需要各方共同付出善意和努力,绝不是任何一个当事国单方面释放善意或克制就能获得最终解决的。因此,与世界许多其他海域一样,在今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南海争端问题仍将继续存在着。可以预见的是,今后一个时期,南海问题仍将是有关国家攻击中国的一个重要议题,在南海局部争议海域也存在着矛盾激化的可能性。
中国在南海权利主张的合法性
目前,在南海问题上出现了这样一种论调,即中国在法理上不占优势。甚至有人认为中国的“南海断续线”没有法律依据。但是,事实又是怎样的呢?
近些年来,美国和日本等域外国家与越南、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等一些南海争端国家先后在不同场合多次声称,“要以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内的国际法为依据解决南海争端问题”、 “中国应遵守国际法规则”,“中国的南海断续线主张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甚至有些所谓的学者还提出“应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依据解决南海问题”等说法。上述说辞尽管看上去有所不同,实际上其意图和目的却是相同的,那就是指责中国在南海的主张是不符合国际法的,要求中国放弃对南海权利的主张。但是,一个基本常识是,国际法应该是要求各国共同遵守的,不能只要求中国遵守。由于篇幅所限,笔者在此文中就不从非常复杂的国际法专业角度去回答上述问题,仅从两个方面举一些例子予以说明,看看美国、日本和越南、菲律宾等国家是如何“尊重”和“遵守”国际法的。
美国和日本是不尊重和不遵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典型
以美国为例,目前,全世界已经有160多个国家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其中除了包括绝大多数的沿海国之外,还有许多内陆国。但是,到处指责别国不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美国自己却至今拒不批准该公约。根本原因是,如果批准该公约,美国海军在全球海洋的自由活动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限制或影响。因此,非常令人困惑的一个问题是:作为一个不尊重和不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只挑选执行该公约中对其有利的条款而拒不遵守对其不利的条款的美国,有什么资格来指责作为缔约国的中国?
再来看日本,日本公然违反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关于岛屿和岩礁法律地位的明文规定。长期以来,日本投入大量的资金和人力,对实际上是岩礁(即:不能拥有专属 经济区和大陆架)、面积仅约为一张“双人床”大小的冲之鸟礁进行人工加固建设,企图将该岩礁变成法律意义上的“岛屿”(即:可依法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2009年日本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了其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案(划定其大陆架自然延伸的最大外部界限),不仅正式地为冲之鸟礁划定了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且还划定了200海里外大陆架,面积分别为40多万平方公里和70多万平方公里,比面积约30多万平方公里的日本本土还要大很多。对日本这个明显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举措,美国不仅闭口不
谈,而且还在缔约国大会等国际场合上百般阻挠和反对中国谈及此问题。
2012年1月16日,日本宣布将对包括钓鱼岛四个附属岛屿在内的无人岛进行命名,中方已向日方提出严正交涉,指出对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采取任何单方面举措都是非法和无效的。一看可知,日本是企图先通过命名方式显示其对这些争议岛礁拥有主权,再效仿其对冲之鸟礁的做法,将这些无人岛礁作为其领海基点,在东海主张领海和更大范围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管辖海域,达到其海洋扩张的目的。日本在自身明显不遵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情况下,有什么资格来“指导”别国去遵守国际法?
菲律宾、越南等在南海主张
方面违反了哪些国际法
目前,菲律宾在南海的岛礁领土主张包括两大部分,一是,将我南沙群岛的一部分岛礁命名为所谓的“卡拉延群岛“,主张属于其领土;二是,主张中国的黄岩岛也归其所有。实际上,从国际法角度来判断菲律宾的这些领土主张是否合法是一件很简单的事情,即:菲律宾是何时把这些岛礁划入自己疆土范围的。为此,笔者和一些同仁对菲律宾历史上所有界定其国土范围的法律和条约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比如,在历史上,菲律宾曾先后是西班牙和美国的殖民地,而其时界定其国土范围的条约有1898年的《巴黎条约》、1900年的《华盛顿条约》;菲律宾获得独立后,1951年又与美国签署了《美菲军事同盟条约》等双边条约,这些条约规定了美国负有保护菲律宾领土不受侵略的义务,因此,实际上也就相应地界定了菲律宾的领土范围。但是,上述所有的条约中,都没有将所谓的“卡拉延群岛”和黄岩岛划入菲律宾疆域范围之内。事实上,直到2009年,菲律宾才出台2699号法案(“关于领海基点问题的法案”),才首次把“卡拉延群岛”和黄岩岛列为其国土。显而易见的是,菲律宾此举是非法的。即使不从国际法的专业角度去分析,仅从常识来讲,如果一个国家通过本国立法就能将别国的领土纳入本国疆域、据为己有的话,那么,世界版图将需要大大改写了。况且,国际法还有一个规则叫做关键日期的确定,就是说首先要找出出现争议的时间节点,判明在此时间节点之前的历史事实是什么,争议对象处于何种状态,即争议发生之前该领土属于哪国;出现争议之后,事实又是怎样的,原权利所属国是否放弃了其权利,其他争端当事国采取了什么行动,是否具有国际法效力。不可篡改的法律事实是:菲律宾是2009年之后才正式在法律上把所谓“卡拉延群岛”和黄岩岛划为其本国领土的。即使不说悠久的历史,仅说新中国成立以来的情况,中国早在1958年就已经明确地将南海四个群岛连同其他岛屿领土都规定在中国的领土范围之内了。此后,在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以及历次外交声明中,中国不断地重申对包括南沙群岛和黄岩岛在内的南海诸岛拥有主权,并且至今从未放弃过。实际上,菲律宾2009年通过该法案是典型的做贼心虚的举动,是因为菲律宾发现自己根本就不具有主张“卡拉延群岛”和黄岩岛领土主权的法律依据,才不得不出台该新法案,试图去填补这个致命的法律缺陷。但菲律宾的这种立法举措在国际法上显然不具备合法性,该法案也绝不可能具有国际法效力。而那个到处指手划脚指责别国不尊重和遵守国际法的菲律宾的保护国美国,对菲律宾此举却没有做任何点评。
再看越南,在南海问题上,其除了违反其他国际法规则之外,最直接的是违反了国际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禁止反言”原则。这个原则的核心内容是指:任何国家元首或领导人,包括外交部发言人等能够代表国家身份说话的人,如果曾经就国家之间的某个重要问题或涉及他国重大利益的问题, 发表过声明或正式 讲话或以其他任何正式的形式进行过表态等,那么这些声明、讲话或表态便具有永久国际法的效力,不得因 随后的情势变化而反悔或不承认。早在1958年9月4日,中国政府发表《关于领海的声明》,其中除了重申包括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在内的诸多岛屿属于中国领土之外,还规定了这些岛屿拥有从领海基线测量起宽度为12海里的领海。当时的越南范文同随后向中国周恩来发出公函,表示承认和赞成中国这一声明。除此之外,1956年越南外交部官员在外交场合也曾经承认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在宋朝就属于中国。1974年越南 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普通小学地理教科书(越南官方的教科书)指出:“从南沙群岛、西沙群岛到海南岛、台湾岛构成了保卫中国大陆的长城。”根据国际法禁止反言原则,越南不可以在领土问题上出尔反尔。否则,全世界有争议国家都如此行事,那么世界 政治地理版图将由此颠覆。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能
被用来证明领土归属或解决
领土主权争端问题
判断领土主权归属或解决领土主权争端需要依据许多方面的国际法规则和原则,绝不是规定在某一个公约中的。这在国际法理论与 实践中是非常清楚的一个常识。从法理角度看,解决领土主权争端的国际法依据至少包括领土取得规则、时际法规则、关键日期的确定规则、法不溯及既往规则、禁止反言原则和历史性权利规则等许多方面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非常值得明确指出的是,上述这些规则都不是规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的规定看,其序言已经明确指出了“在妥为顾忌所有国家主权的情形下,为海洋建立一种法律秩序,……”。意思是该公约所要建立的海洋法律秩序是基于一个前提的,那就是不改变既有的国家主权。
判断一个领土主权归属的国际法依据之一是领土取得规则,这个规则并不规定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从历史上来看,领土取得规则曾经包含了许多相关的规则,包括发现、先占、时效、有效占领和有效管辖等,需要从多个角度和方面来判断一个国家拥有对一块领土的主权是否合法,该国采取的种种举措是否具有国际法效力。自宋元明清以来,中国历经民间、多个皇朝、特别是近代和现代政府的种种实践,特别是包括发现、先占、有效 管理等,有效地取得了对南海诸岛的领土主权。
还应该说明的一点是,各个历史时期的国际法对于一个国家是否合法地拥有一个领土的标准和要求是不同的。例如,古代国际法是谁有本事强占谁就可以获得领土,近代国际法也允许用武力强夺领土主权。例如,法国占领了南太平洋的诸多岛屿后,就对其拥有了主权。但是,现代国际法是禁止武力获取领土的,最显著的例子就是日本在二战时期强占了中国的南沙岛礁和台湾岛,这些皆属于非法行为。因此,日本战败后,就必须退还侵占的领土。当时的中国国民政府派出了以“太平舰”为旗舰的舰队前往南海接收曾被日本侵占的岛礁。太平岛正是以此舰命名的。今天的南海诸岛中,有许多岛礁的名称都是以历史上中国前往南海诸岛宣示和维护主权的船舰、船长或历史人物来命名的。例如,敦谦沙洲,就是以1946年中国政府派往接收南沙群岛的“中业”号军舰舰长李敦谦的名字来命名的。中国取得并拥有南沙群岛领土主权的实践完全符合各个历史时期和当代的国际法。而不容抹杀的客观事实是,二战后,越南没有资格、也从未去南海接收过南沙岛礁。
判断各国在南海的权利主张是否合法,并非只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还必须依据国际法中另一个重要规则——时际法规则,即:历史上的某一行为只要符合当时的国际法,该行为即为合法有效的;随着国际法相关规则的 发展,与之相关的行为也必须随之得以更新和发展。中国人在数百年前就已经通过发现和先占等方式对当时尚未归属任何国家的南海诸岛拥有了初步的权利,随后,历代政府通过对这些岛礁进行命名并公布相应的地图、将它们划归地方行政区划、派遣军舰宣示主权和巡航、 组织和管理民间赴南海从事渔业等开发利用活动、对外国侵权活动进行外交交涉、当代立法等多方面的实践,逐渐地取得了对南
海诸岛的领土主权。中国的历代实践不仅完全符合当时的领土取得规则,也符合近代和现代国际法领土取得规则,因此,依据时际法规则,中国拥有南海诸岛领土主权是合法有效的。在所有的南海争端国中,只有中国拥有长达数百年的历史证据。所有涉及领土争端的国际判例都显示,历史依据对于国家领土主权的判定是具有重大作用的。因此,不能简单地说,有了新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历史依据就无效了。比如,国际法院关于新加坡和马来西亚之间的白礁案。众所周知,新加坡是从马来西亚独立出来的,因此,国际法院在审理此争端时,将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包括丰富的历史依据都一一加以审查和分析,最终确定了白礁归属新加坡。国际法院从来不可能不考虑历史依据就判决一个争议领土的主权归属。连西方学者都承认,对于南沙岛礁的主权争端,中国拥有的资料最丰富、证据最确凿,而菲律宾、马来西亚和文莱等其他国家却根本没有,越南所谓的历史依据则根本站不住脚。这就是为什么美国帮腔菲律宾等国片面地、反复地强调解决南海问题应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依据,竭力想淡化甚至抹杀历史依据在解决南海争端问题中的重要地位的根本原因所在。
各国在南海的权利主张还涉及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该原则的主要意思就是不能用后代的法律去评判过去的行为是否合法。仅仅以南海断续线为例,1949年之前中国国民政府就已经对南沙群岛等岛礁进行官方正式命名并公布了附有南海断续线的地图,还通过派遣军舰前往南海宣示主权,组织和管理南海渔业等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多方面的实践,主张中国在南海的权利。1949年之后的中国政府也继承了民国政府的主张,一直在官方地图上继续标示南海断续线,并且也通过立法等多方面的实践,重申和巩固了对南海的权利主张。而众所周知的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在1994年才开始生效的。从现有的资料看,如果从南海断续线最初出现的时间1914年算起,它的存在到今天已经将近100年了,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时间要早80年,或者,若仅仅从中国政府官方正式公布的时间1947年算起,到今天也已经有65年了,也比《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时间早了47年!况且,南海断续线还涉及历史性权利等其他复杂的国际法问题,远远超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内容。因此,南海断续线的合法性绝不是简单地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就能判断或否定的问题。所谓“中国南海断续线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说法本身显然缺乏国际法依据,是非常错误的。
“主权权利”绝不等于“主权”
关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本身,有论者认为对中国不利。笔者认为,有利或不利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从中国周边海域的自然地理条件看,与世界上那些面向辽阔大洋的沿海国相比,中国属于地理不利国,中国周边海域被许多邻国的领土所包围,无法尽享《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赋予沿海国的200海里权利。从这个角度看,该公约的实施对中国是不利的;但同时,对于那些海岸与中国相邻和相向的海洋邻国来说,也同样面对着这样的不利。从法律角度来看,对所有缔约国来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平等的,周边国家可以宣称200海里的管辖海域,中国大陆和岛屿也一样可以宣称拥有同等的权利,如果产生重叠海域了,就产生海域划界问题;此外,各方在解决海域划界问题方面也是处于平等地位的,并不存在仅对中国单方面不利的问题。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客观上确实有一种情况导致了上述的错误说法,即:马来西亚、文莱等本来与中国没有领土争议的国家,由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设立的200海里专属 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使得这些国家可以主张200海里宽度的管辖海域,从而将中国南沙群岛中的一些岛礁也划入了它们的200海里管辖海域范围,据此,这些国家开始宣称对中国南沙群岛的部分岛礁拥有主权。因此,有人就认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中国是不利的。这种看法其实是非常错误的,是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专属 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错误解释和滥用。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部分和第六部分分别规定了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根据这两个制度,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里分别只拥有两项主权权利和三项管辖权,主要包括:以勘探和开发、养护和 管理海洋水体、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不论为生物或非生物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对海水、海流和风力生产等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等活动的主权权利;对建造和使用人工岛屿、设施等海洋科学研究和海洋 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辖权。
不容混淆的一个法律事实是,不仅是上述两个部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任何部分和任何条款,均未规定哪个沿海国可以依据该公约将别国的领土划归自有。因此,所有的缔约国都可以依据公约行使在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两项主权权利和三项管辖权,但是,绝没有权利由此抢夺被划入其中的别国领土的主权。
“主权权利”绝不等于“主权”。法律中每个词汇都有自己的内涵和法律意义,是绝对不能混淆或简单地替用的。这些都是国际法常识。因此,马来西亚等国家以行使《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赋予的权利为借口,主张那些被划入其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范围内的中国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就成为了其领土,这种领土主权要求是极其荒谬的,也是非法的。试想一下,如果此说法可以成立,世界岂不乱了?同理推断,中国岂不是也可以对那些被划入中国领土(例如,台湾岛或太平岛)200海里范围内的别国领土(至少包括琉球群岛南部岛礁和菲律宾北部岛礁)都提出主权要求了?
至于中国在南海与其他国家存在着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主张范围重叠的问题,则需要通过海域划界谈判来解决。实际上这也涉及专属经济区权利和大陆架权利与历史性权利之间的关系问题。南海断续线并不是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划出的,从其最初出现到现在的近一百年历史过程中,该线由北向南逐步 发展到北纬4度左右。历史性权利是一个复杂的国际法问题,《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不否定历史性权利,也从未规定历史性权利应该被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所取代。历史事实是,自官方公布南海断续线后的数十年的时间里,周边国家和国际 社会并没有反对之。
简言之,目前纷纷攘攘的南海问题中的一个需要厘清的核心和关键问题即是:所有涉及南海争端的国家在南海的权利主张是否都是合法的?不容忽视的事实是:越南和菲律宾等一些国家是以非法的主张在对抗中国的合法主张;而自称愿意作为南海争端调停者的美国和日本则是貌似公正、实质是在拉偏架,它们对中国的南海主张横加指责,而对越南、菲律宾和马来西亚等其他争端国在南海的权利主张和各种行动的非法性则视而不见。笔者认为,在评判中国南海权利主张的合法性的同时,必须也应同时判断南海其他争端国的权利主张是否合法;否则,仅仅片面地对中国提出这样或那样的要求甚至指责,这是不公正的,中国也是不可能接受的。
因此,中国人切莫落入这样的陷阱,即中国不主动谈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谈及国际法依据,就以为中国理亏而回避。长期以来,一方面,中国在南海问题上采取的是克制、不炒热的政策,不愿意多说甚至是回避不说;另一方面,迄今为止,在菲律宾等周边国家与中国尚未正式开始解决南海争端问题的外
交谈判时,无论是这些国家还是中国,均没有义务向国际社会单方面去全面阐述其南海权利主张及其依据。其实,截至目前,就连菲律宾自己都没有搞清楚其在南海的权利主张范围到底在那里,自去年底以来,菲律宾多次公开提出要东盟国家一起来“划分南海争议区和非争议区”。
笔者认为,在现阶段,中国根本没有必要也没有义务单方面地把自己所有的底牌都亮出来,没有必要公开、全面地把自己所有的法理依据都抖落出去,那些应该是谈判桌上的内容。一些国家不断地炒作或指责中国在南海的权利主张的合法性问题,其实是心虚的表现,其用意是试图转移视线、转嫁矛盾的焦点,但是,这既不能从本质上改变其南海主张的非法性,也无法否定中国主张的合法性;而中国采取不说或少说的立场,也绝不等于是没有法律依据和历史依据。正如中国俗话所说的“有理不在声高”。当然,为了使那些客观地、真心地关注南海问题的人能够了解准确的、真实的情况,改变和防止出现以讹传讹的现象,中国确有必要在一些问题有可能被炒作成为热点之前或之后,除了新闻发言人之外,还应积极主动地利用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多做一些宣传,以正视听。积极主动宣传和舆论引导的效果会比被动地去应对那些别有用心的指责要好得多。
总而言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并非解决所有海洋争端问题的“灵丹妙药”,它只是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并不能取代其他国际法规则,更不能偷换概念地将“国际法”简单地等同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在开篇部分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即“本公约缔约各国,确认本公约未予规定的事项,应继续以一般国际法的规则和原则为准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不是判断或解决南沙领土主权归属问题、也不是判断或否定中国南海断续线合法性的惟一国际法依据。所谓的“应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依据解决南海问题”、“南沙群岛的一些岛礁都被划入马来西亚等国家的专属经济区了(或:都位于马来西亚的大陆架上),因此,这些岛礁就归马来西亚等国家所有了”、“中国南海断续线不符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等说法是非常片面的,甚至是错误的,如果不是别有用心,至少也是缺乏国际法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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