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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论文的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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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论文的标准格式

  政治是阶级、政党、民族、国家内部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政治论文的标准格式,大家快来跟小编一起欣赏吧。

  政治论文的标准格式

  1、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

  论文摘要和关键词。

  2、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

  3、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

  4、引言(或序言)。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

  5、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

  6、结论。论文结论要求明确、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

  7、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

  (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

  [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

  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

  [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

  8、附录。包括放在正文内过份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政治标准论文

  浅议政治文化与政治合法性

  摘 要:政治文化和政治合法性都是政治学经常讨论的内容,二者之间的关系更是学者们热衷讨论的。文章通过讨论二者的关系,对现代政治的合法性和政治民主的发展提出了新的展望,有利于政治民主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现代性;政治文化;政治合法性

  关于合法性的讨论出现比较早,从古希腊思想家追问什么是正义、什么是至善开始,经过中世纪神权思想的兴衰,到近代的自然法思想,契约论思想、人民主权思想等等都是对合法性的追求。在某种程度上,合法性问题构成政治理论的核心话题。当然,对合法性问题进行自觉的理论研究是现代政治社会学的贡献。这一贡献要追溯到德国著名政治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他第一次对合法性问题作出了系统的探讨。因此,他的著述就成了合法性研究的经典文献。

  对政治文化的研究也是从很早就开始的,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中所写不同气候对人的禀性的影响,进而影响到政治统治形式;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中特别论述了美国独特的民情对美国民主政治的影响,实际上可以看做政治文化对政治制度及政治统治形式的作用。1956年,美国政治学家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在《政治学季刊》上发表《比较政治体系》疑问,首次使用了“政治文化”(political culture)的概念,用它来划分和比较不同的政治体系,此后政治文化成为政治学中重要的分析性概念。

  一、 政治文化概念及其与合法性的关系

  身为政治文化研究的开创者,美国政治学家加布里埃尔·阿尔蒙德有关政治文化的论述严谨而富有启发。在谈到政治文化研究的价值时,阿尔蒙德指出,每个政治体系都根植于某种决定政治活动取向的模式中,后者对于政治体系的形成、发展和变迁起着“取向”的作用。在《公民文化:五国政治态度与民主》一书中,阿尔蒙德与维巴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阐释政治文化的内涵,认为政治文化是人们“对于政治体系及其各个部分的态度,对于该系统中自我角色的态度”;在宏观上政治文化表现为一种体系,是指“被内化于该社会成员的认知、情感和评价之中的政治体系”,它是政治体系的主观心理部分,是政治行为的基础。在微观上,政治文化有认知取向、情感取向和评价取向三种心里取向模式构成。根据政治取向在全部人口中的分布状况,他将政治文化划分为“村民型政治文化”、“臣民型政治文化”、“参与型政治文化”三种典型类型。一般来说,村民型、臣民型、参与型的政治文化分别与传统的、中央集权的、民主的政治制度相一致?譹?訛。

  结构功能主义代表人物、社会学家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将一切社会角色赖以存在并发生交往行为的环境称作“社会系统”,此外还存在文化系统、个人人格和行为有机体三类系统。各个系统因信息的交换作用而呈现以下关系:文化系统在信息方面限制社会系统,社会结构在信息方面控制人格系统,人格在信息方面控制社会有机体。在帕森斯看来,政治体系不仅是社会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是社会系统中唯一与实现目标功能有关的部分。因此,政治体系与文化系统、其他系统之间发生“交换”关系:文化系统构成政治体系的外部环境,为政治体系提供合法性的支持?譺?訛。

  所谓“合法性”,“这个概念意指某个政权、政权的代表及其命令在某个或某些方面是合法的,即该秩序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政治合法性的核心内容,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在某个社区或社会范围内,政府、政权、政治统治如何依靠价值观念或与价值观念相适应的规范有效运作:其次,是这种有效性的范围、基础和来源。由此可见,政治合法性是一个价值问题,他绝非来源法律或命令的强制规定,而是直接源自一个社会中人们对于“何为正确或正当”所持的观念和判断。

  马克斯·韦伯通过其社会史的研究,发现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这种信念也就是其存在的合法性。有了这种合法性,这个社会活动系统中的人们就会服从来自这个系统上层的命令。韦伯把发出命令的一方看作是统治者,对统治者命令服从的情况,取决于统治系统的合法化程度,当统治系统拥有的合法性程度高的时候,统治者的命令得到服从的程度也就高。反过来说,这种对命令的服从情况也就是统治者的合法性要求得到实现的程度,即统治者的要求在何种意义上具有合法性,他的命令也就会得到相应的服从。根据马克斯·韦伯的论述,在一个传统社会中,政治合法性往往取决与统治者的世袭地位,取决与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所遵守的宗教习惯,或取决与政治权威人物的个人魅力,而在现代民主政治体系中,政治的合法性则取决与政治活动的民主宪政基础。不论建立在何种合法性基础上,政治统治都必须与当时主流的政治文化相适应,否则,就会导致人们对政治的正当性产生怀疑,其结果要么是弥漫与整个社会的政治冷漠,要么则走向另一个极端,因政治不信任而爆发政变、内战、革命以及相应的政权和政制度变迁?譻?訛?譼?訛。

  二、 合法性:价值与规范

  政治合法性是指某个政权,政权代表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合法性体现一种价值判断。

  首先,笔者认为政治合法性问题是政治价值问题,即什么的政治是正确的、正义的、至善的。这关涉到政治之目的及政治之手段的问题,政治追求的目的必须是正确的,其次目的不能决定手段合理,要用正确的手段来实现正确的政治目的,这是对政治合法性进行评判的一个标准。从合法性的价值内涵来看,政治文化与政治合法性之间的关系是矛盾的。

  一方面有什么样的文化就会使人们产生什么样的合法性的观念。文化在先,合法性在后,即合法性的观念是相关文化观念的产物,文化塑造合法性。文化是个复杂而宽泛的概念,有关政治合法性的文化是其中的一部分,可以说是核心的部分,政治合法性问题不是一个不正自明的问题,合法性需要文化上的证明,从文化上获得支持,这种支持是稳定而持久的的。另一方面,一旦人们对于政治合法性的观念确立,合法性问题便从文化中独立出来,文化有稳定性一面,也有变动性的另一面。新的政治文化在不断的产生,统治政权为了证明其合法性创造新的政治文化,经过传播而深入人们的价值观念。人们在价值观念上是否能达成共识是很值得怀疑的,尤其是在存有不同宗教信仰的社会里,价值观念上的对立往往难以调和,政教分离后,宗教在政治上平等的,政治采取了价值中立的立场,没有强制性。政治若偏向其中的一种,则难以获得其他价值观的自觉服从,因此政权必须获得公共价值观,或是模糊或是放弃自己的价值观,采用价值中立的做法,站在没有价值观的立场上,像机器一样不偏不袒地维护公共秩序。   其次,合法性问题也是一个形式性的问题。形式是相对与实质而言的,政治价值问题是政治合法性的实质性问题。自从人类发明代议制之后合法性问题就成了一个经常性的问题。代议制理论建立在契约论基础之上。卢梭(Rousseau)认为,政府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认可。公意必须表现出来,而公意的表现形式就是人们直接的投票。合法性问题成了选举投票问题,得到大多数人的赞成就具有合法性,反之则不具有合法性。卢梭反对代议制,主张直接民主制。投票问题是一个形式性的问题:第一,在存在利益冲突和终极价值信仰冲突的情况下,人们是否真正对某一问题达成一致性的方案,这很值得怀疑。第二、大多数人赞成是否就真的可靠也很值得怀疑。通过选举学知识,选举是技术性的,财团操纵政客,出色政客发表演说迎合选民的需求,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影响选民的观念。形式与内容、目的与手段相分离是个很麻烦的问题,人们要从中辨别真伪,善恶。正如哈贝马斯(Habermas)所批评的:“在今天,社会科学家对合法化问题的处理,大多进入了韦伯的‘影响领域’。一种统治规则的合法性乃是那些隶属于该统治的人对其合法性的相信来衡量的。”?譽?訛这样,合法性作为统治的前提就是不需要前提的,统治如何获得合法性,只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也就是说,合法性主要意味着赢得社会公众的同意或忠诚,至于其他的价值判断和理性标准则不在考虑之列。哈贝马斯对合法性问题上的这种理论倾向是持否定态度的。

  三、合法性与适宜性

  我们还要区别政治合法性与政治适宜性。政治合法性不同于政治适宜性,合法性是价值问题也是程序问题,在合法性中存在普遍价值之争,也即有没有政治价值观是全人类共享的,并应该共同遵守的,如果普世价值是存在的,那么就要共同遵守,同时程序合法性理论为合法性提供了一个标准。而政治适宜性则与一国的现实国情密切联系。其中文化最具有民族特殊性,文化的适宜性是十分重要的方面。政治的适宜性是个特殊性的问题,最理想化的政治并不是最有效的,一国施行怎样的政治统治和政治制度应根据自身情况来定。

  在东亚,非洲、拉丁美洲有些国家的政治统治看起来是专制的,未开化的,政党、政府的更替不是通过选举程序来实现,而是通过其他方式。这使得该政权的合法性不足。但政治相对稳定,经济稳步发展,人们生活和谐等等,并没有因程序合法性不足而导致政乱。这些国家的政治因为其适宜性而获得人们的赞同。这也就引起我们下面的思考:当合法性与适宜性相冲突时,何者优先?笔者倾向于适宜性优先,合法性反映一种价值追求和良好的程序保障,但适宜性要解决的现实政治秩序要更迫切。没有适宜性也就不会有合法性。

  四、现代性、政治文化与政治合法性

  现代性是近些年来被广泛讨论的一个话题,不同学科领域的学者都对之进行研究,表明现代性内容复杂,具有多面性。给现代性准确的定义是件很困难的事情。现代性首先被看做是一种时间观念或历史观念,是一种直线向前、不可重复的历史时间意识,这种历史观指向未来,以为“来来”指导“现在”。哈贝马斯在《现代性的哲学话语》中说,在黑格尔那里,现代性成为一个时代概念,新时代是现代,新世界的发现、文艺复兴、宗教改革、启蒙运动等发生于1500年前后的历史事件成为划分现代与前现代的界标。米歇尔·福柯(Michel Foucault)在《什么是启蒙》中把现代性看做是一种态度,把自己与时代、未来联系起来的态度,期待从未来那里寻求人存在的意义。现代性在政治领域催化了两个过程:一、政治理性化的过程;二、政治世俗化的过程。而今这两个过程都产生了很大的恶果,一、理性的过度滥用;二,政治世俗泛滥。这使得现代性最终走向反对现代性,即墨西哥诗人帕斯所说现代性不断地“自己反对自己的传统”。

  在这种现代性的背景下讨论政治文化与政治合法性,也就使得问题更加复杂化,现代政治的合法性就是建立在启蒙运动开启的理性化和世俗化的基础之上,如果质疑这些政治理性和世俗价值,那么就动摇了合法性的根基,或者说对现代政治失去情感和信仰。这正是现代政治面临的困境。非理性的政治和天国的政治已不具有合法性,这表明政治不会后退回去,人们要求的是更高级的合法性,笔者的直觉是这种合法性不是来自于统治者,而是来自于被统治者。被统治者统治自身的合法性,乃是自己为自己立法,自己约束自己。这其实也是现代民主要解决的问题。

  引文注释

   (美)阿尔蒙德(Almond,G.A.),(美)维 巴(Verba,S.)著 马殿君等译. 公民文化 五国的政治态度和民主[M]. 浙江人民出版社, 1989.

  塔尔科特·帕森斯.现代社会的结构与过程[M].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

  (德国)马克斯·韦伯著 阎克文译.经济与社会[M].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

  曹沛霖,陈明明,唐亚林主编.比较政治制度[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58-62.

  哈贝马斯.交往与社会进化[M].重庆:重庆出版社,1989:206.

   哈贝马斯著.曹卫东译.现代性的哲学话语.[M]译林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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