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环境的政治论文2000字
写环境的政治论文2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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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环境的政治论文2000字篇一
环境伦理道德对我国环境和环境法的影响
一、环境法的伦理基础
自从世界各国相继进入法治社会以来,环境状况的发展和演变就与环境法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追溯到环境法产生的层面,我们不难发现环境伦理道德对环境法的产生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进入工业社会,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发生了根本的改变。随着人类改造、影响自然能力的空前提高,环境伦理道德的核心思想也从最初的敬畏演变成征服,即人类中心主义——认为人类是生物圈的中心,环境只具有工具价值,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环境问题,比如空气、水、土壤污染,环境灾难频发。随着后工业化时代在世界各发达国家相继到来,环境伦理道德经过了自然保存主义、生物中心论等过渡阶段,最终形成了生态中心论,把环境道德客体的范畴扩展至生态系统、自然过程及其他自然存在物。
生态中心论更关注生态共同体而非有机个体,它是一种整体主义的而非个人主义的伦理学。可持续发展理论在此基础上产生,并且发展形成代际公平这一时间上的整体观念。正因为可持续发展理论相对的正确性和完整性,使之成为世界各国环境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我国提出生态文明建设的原因
中国环境伦理道德和环境法的发展同样遵循上述规律。特别的是,我国的工业化虽然起步较晚,发展却是无比迅速的,这样的高速发展产生了许多环境问题。
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长期以来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各项工业的发展不仅伴随着单位GDP的高能耗,同时也产生了一系列不可逆转的严重的环境污染。紫金矿业污染、中石油大连污染、中石化松花江污染等环境灾难频繁。经由发达国家的经验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以“先污染后治理”的方式发展经济得不偿失。中国的环境问题实际上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它每年侵蚀5%到8%的GDP,基本上相当于中国每年GDP的增长速度。高速的经济增长所带来的收益已经被环境问题的负面影响抵消,不能再任由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道德发展下去。
在发达国家已有的生态中心论等理论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我国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理论。十七大对生态文明做了具体的说明:生态文明的崛起是一场涉及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世界性革命,是不可逆转的世界潮流,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后进行的一次新选择。它以人与自然协调发展作为行为准则,建立健康有序的生态机制,实现经济、社会、自然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实质上就是一种环境伦理价值观。它的要求与生态中心论并没有本质的区别,而且我国的生态文明建设理论还建立在可持续发展观的基础之上,综合了代际公平的理念,因此在理论上可以说是更加完善和全面的。在此基础上,与生态文明观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中国所希望的是通过环境价值观的根本转变和环境法规的约束双管齐下,彻底扭转当前的环境状况。当然,在实际情况中,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三、环境道德在中国的失效和面临的挑战
环境伦理道德在中国经历的失效可以以基诺山为例:基诺山地区位于云南省,长期沿用刀耕火种的生产方式,对环境开发有着严格的限制,这种状况一直维持到上个世纪50年代。但此后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毁林开荒愈演愈烈,最终导致基诺山的环境严重恶化。
基诺山50年代以后传统的生态道德规范突然失效与西方工业革命之后的环境问题涌现的原理是一致的。新中国成立后的50年代,在国家的帮助下基诺族的生产力有了迅速提高,粮食产出增加,在短时期内获得很高的经济效益。50年代的中国,现代意义上的生态伦理道德还没有出现,在粮食产量的提高面前,基诺族人民片面地认为这是摆脱自然束缚的体现。基诺山的例子可以说是环境道德在中国的第一次失效。这次失效是由于人们还没有意识到环境伦理道德的重要作用。
经过近半个世纪的发展,中国的生产力水平已经得到了显著的提高,同时也逐渐意识到环境道德的重要意义。自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被提出,中国就第一时间引进了这一概念,并且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广,在一系列立法中融入可持续发展的观念,提出中国自己的建设生态文明的环境道德观。然而,从中国的环境现状中不难看出,以可持续发展观为代表的新时代环境伦理道德在中国仍面临着现实的挑战。
从根源上讲这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没有达到需要的高度。发达国家先进的环境伦理道德是建立在后工业化的基础上的,而中国目前仍然处在重工业化时期,经济发展仍然是重中之重。然而,从长远考虑,我国每年为经济发展付出的环境代价不容忽视,而环境问题同样也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此外,经济发展水平同时还制约着环境立法和司法的实践。即便先进的环境伦理道德在立法中能够体现,但如果在司法中得不到贯彻,那么仍然起不到实质作用。所以,新时代环境伦理道德的应用仍然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完善。
四、小结
从总体上看,环境伦理道德对中国环境和环境法的影响是持续的和深远的。过去的环境道德加速了环境的破坏,那么新的环境道德应该摆脱经济发展的制约,在中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帮助中国恢复和重建环境。环境问题的紧迫现实要求中国不能像西方发达国家那样,期待经济水平发展到后工业化的高度之后,环境道德自动提升,而应该主动克服经济发展水平的阻碍,把先进的环境道德应用到保护环境的实践中,真正做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写环境的政治论文2000字篇二
从环境法角度反思旅游景区生态环境保护
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五一、十一长假旅游的人数逐渐增多,一些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在黄金周引来一次次高峰,同时也给这些景区的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影响,已引发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争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没有严格地规范景区的保护行为,相关法律尤其环境保护法需要作出反应。建议增加环境影响评价、严格落实环境监管问责制、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范围。
关键词:环境法;环境保护;白色污染
随着城市化进程日益迅速,人们开始希望在空闲时间回归大自然,因此生态旅游业的迅速发展,就在人们为我国旅游业面临难得的机遇而欣喜若狂时,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是旅游业对环境造成的近期和远期的危害,特别是目前有许多人打着旅游的旗号,而实际上却做着破坏生态环境的旅游。因此,必须对生态旅游的真正内涵加以研究,结合我国的实际制定出有关生态旅游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措施,以此来保护我们的自然景观和文化遗产,使旅游业成为可持续发展的绿色产业。
一、旅游景区的污染现状
笔者经过自己的旅游经历,在自己旅游过程中亲身感觉到我国现行的旅游景区出现的环境污染问题如下:
1.乱扔废物
如废罐公害问题、白色垃圾以及游客们吃的零食垃圾随便扔,旅游景点的工作人员清理不到位,长期积累和环境造成污染,全国每年要处理这些垃圾费用过高,所以在旅游旺季过去后都不能达到及时清理。
2.在风景区和古建筑物上乱涂乱刻或公开破坏文物
如北京八达岭长城砖,连遭高密度游人脚踏手推,出现严重的凹陷松动。“xxx到此一游”的例子比比皆是,所以游客的素质有待提高。
3.建筑物因承载游人过多而被损毁
如苏州在游览旺季,每天平均接待20万人次,超过了可容量的三倍,由于人数过高,给环境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在旅游景区经济收入提高的同时,人们也把一些污染物体带给了当地人。
这些问题都是现在旅游景点随处可见的,尽管各景区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是还是没有带来良好的效果,因此环境立法显得尤其重要,统一的立法和健全的环境诉讼可使全民提高对环境的认识。
二、我国生态旅游环境保护中的法律问题
我国在生态环境保护和旅游景区的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着许多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缺位
法律缺位是指应该有的法律或法律条款而没有。我国的旅游立法虽然已经被重视,但到目前为止,我国没有一部生态旅游的专门法律、法规,生态旅游依据的是其他非专门性法规,执行的是传统旅游中的相关规定,而且一些领域存在法律真空,生态旅游活动中的不少行为依然无法可依。例如,在旅游资源方面,虽然《森林法》、《环境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中有所规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体制的转变和旅游市场的快速发展,这些法律法规显得越来越不适宜现在环境保护的需要。在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中,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科学的整体规划,经营者一味追求经济效益,生态旅游资源遭到了极大的破坏。
2.立法层次低,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
目前为止出台的全国性旅游法律文件大都是行政法规和规章,但其中国务院制定的旅游行政法规并不多,大量的是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游行政规章。由于这些法规、规章的制定者在制定法律时,往往基于本部门利益的考虑,制定的法规、规章缺乏与其他部门法律以及通用法律的协调,使得法律条文中的一些规定难以得到落实。旅游法律不具有足够的权威性,极大地影响了法律的统一性和透明度,为旅游执法活动增加了困难。说明立法不够成熟。
3.旅游执法混乱,执法人员素质偏低,监督管理不善
旅游景区宏观管理和跨部门综合协调的法律依据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现状不相适应的问题比较突出,政出多门,法出多门,互不衔接,导致旅游执法混乱、随意,甚至冲突,这是目前生态旅游管理中面临的极大问题。从客观上造成一部分生态旅游执法人员的生态保护意识先天不足。由于生态旅游资源保护工作涉及内容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的综合性特点,必须要求众多的国家行政部门都参与其事,无论哪一个单独的部门都不可能包揽全部旅游资源的保护工作,而且国家行政机构设置的现实情况也决定了不可能由哪一个部门包揽全部生态资源保护工作。《环境保护法》第7条虽然就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体制作了规定,但实际上并没有明确各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而在其他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规范中,则往往是仅就某一个部门,或者少数密切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权做出规定。法律规范本身的缺陷是监督管理工作薄弱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环境保护的对策
1.行政——推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
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4条: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城乡建设部门主管本地区的风景名胜区工作。各地政府应该对本地政府管辖的旅游景区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管理者绝不能拘囿于经济效益,而应该同时实现旅游景区的生态和经济效益,这样就要求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统一职能,相互配合行使好管理职权,实现生态、社会、经济三者的和谐,实现游
客和景区的和谐,实现人类和景区生态 环境保护的和谐。这样景区的生态环境才能达到可持续 发展。
2.立法——适时制定旅游景区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
笔者认为,倘若今后要合理地保护好旅游景区的环境,避免大多数人为的对旅游景区的环境损害,使我们的后代还可以看到现存在的美丽风景和文 物古迹,我们认为有必要对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内采取大行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适当的时候制定旅游景区的专项法律法规,从而使每年旅游旺季时候各景区接待人数增多时,能更好地保护环境。
国家立法部门应该制定更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生态旅游法律体系应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第一,生态旅游法,是旅游法律体系中的主体法。
第二,由国务院颁发或批准,由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条例、规定等。
第三,国家旅游局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制定颁发的规章、制度、办法等。
第四,地方政府或地方旅游行政 管理部门制定颁发的地方性生态旅游法规。
因此,加强法制建设是搞好旅游生态环境保护的前提和保证。目前,亟须在部门规章的基础上,抓紧建立对旅游资源不合理开发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进行防患和直接惩处的法律、法规、制度。而这些法律、法规、制度涉及面广,难度大,全国性的办法,尤其是作为旅游基本法的生态旅游法,难于近期出台。各旅游重点地区和当前问题突出的地区,应由地方政府牵头,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制度、办法,在条件好的地方先行突破,而后自下而上,逐步规范。在无生态旅游“大法”的情况下,争取做到在生态旅游活动中的几个主要环节上有“小法”可依。要根据生态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抓紧已经出台的规章制度的配套、完善 工作,使其具有可操作性,能够真正落实对环境和资源的保护。
3.司法——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范围
目前,理论上我国公民享有环境权,但当某地生态环境遭受损害时,却由于三大诉讼法严格限制环境诉讼的主体资格,普通公民难以行使环境诉权。尽管国内众多普通公民对该事件表示愤慨,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组织。”故与事件无涉的普通公民尚不能对剧组人员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此外,由于《行政诉讼法》第11条限定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即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相对人,故与事件无涉的普通公民也不能对当地政府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至于环境损害方面的刑事诉讼,提起主体一般为检察院,普通公民更是难以介入其中。如此严格的法律限制,必然使我国公民难以及时主动地维护自身乃至广大群众的环境权益。相反,美国“西埃拉俱乐部诉莫顿”案则确立了起诉资格的三个原则之一,即原告证明他受到事实上的损害不必是物质损害或 经济损失,仅仅是美学上的损害就足以构成事实上的损害,就可以对损害环境者提起诉讼。公众很可能早已以“集团诉讼”的形式将剧组告上法庭。环境公益诉讼是未来公民行使环境权的重要途径,为此,我们国家有必要适时扩大环境公益原告资格范围,以激励更多的公民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并且使其能够切实行使环境权中的请求权。这样环境保护就不再是政府的事情了,可以是全人类的事情,引起大家的互相监督和制约。
4.深入开展环境保护的宣传 教育
环境宣传教育是实现国家环境保护意识的重要方式。要加大环境保护基本国策和环境法制的宣传力度,弘扬环境 文化,倡导生态文明,以环境补偿促进 社会公平,以生态平衡推进社会和谐,以环境文化丰富精神文明,努力营造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舆论氛围。各级干部培训机构要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企业负责人的环保培训。
结语
环境保护应该得到全国乃至全世界人们的重视,因为它不单单是政府的事,也是每人的事。只有人们集体提高对环境保护的认识,认真地遵循现行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对已经污染的环境进行合理的治理,同时加强旅游景区的管理工作,这样才能使我们生活的环境长治久安,从而造福人类后代。真正实现“开发一片景区,保护一方资源,发展一方经济,富裕一方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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