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协商民主论文
浅析协商民主论文
协商民主理论源自并超越了自由民主和批评理论。它强调在多元社会现实的背景下,通过普通的公民参与,就决策和立法达成共识。其核心要素是协商与共识。协商民主有助于矫正自由主义的不足,同时也有助于不同层面的政治共同体的政治实践。以下是今天学习啦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浅析协商民主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浅析协商民主全文如下:
一、协商民主提出的时代背景及其内涵
宽泛地讲,协商民主在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国内都不是新近的事物,在国外,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期雅典的民主政治。诚如埃尔斯特所言:“协商民主的观念及其实际应用与民主本身有着同样长的历史。它们都是公元前5世纪在雅典产生的。”[1]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等思想家就曾提出协商思想,仔细分析,就可以发现雅典的500人大会等政治实践中其实就开始包含着协商因素。一般来说,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的民主形式异军突起,是在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特别是在罗尔斯、哈贝马斯等著名政治哲学家的推动下,协商民主逐渐赢得了更多的市场,成为当代西方民主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协商民主的兴起有其复杂的社会背景,但不可否认的是,解决多元文化带来的问题和票决制是其中十分明显重要的原因。单一的均质社会到多元的异质社会的发展要求打破普遍主义宰制下的、同质的民主文化的概念。多元现代性的挑战不仅来自复杂的公共事务,也来自多元文化领域。
在协商民主理论看来,代议民主的一些要素已经不能与现代公民的要求及社会的发展相适应,公民与官员之间就共同相关的政策问题进行直接地面对面的对话与讨论,是政治民主发展的逻辑要求,也是任何其他方式所不可代替的。他们积极倡导公民直接的政治参与,并相信协商民主是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是当代民主的核心所在。
从国内看,协商民主尽管与西方论者说的民主内涵有着不同,在我国,中国人对协商民主是有悠久传统的,社会主义的协商民主植根于中国土壤,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时期都有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特有形式,是我国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的自主成果和制度形式。我们的“三三制”、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会议等可以说都是我国探索协商民主的形式。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其中的途径就包含要坚持民主协商,这既是我国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治理现代化的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各方面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成绩令人骄傲,但是,也要清醒的看到,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还有差距,我们的民主还不健全,社会矛盾还依然存在,协商民主为在国家和社会治理过程中,采用协商方式对于政治组织之间,政府与公民之间,公民与公民之间关系进行调适,达成国是,商定政策决定事务解决矛盾化解权利保障和利益实现的活动和机制进行了新的探索。
当代,协商民主已开始成为民主理论发展的新趋向,它试图通过协商,使相关的人拥有真正的发言权,实现对自由主义民主和代议制或者票决制民主不足的补充,其核心是公共协商,以实现政治共同体成员参与公共讨论和批判性地审视具有集体约束力的公共政策的过程,从而利用公共理性寻求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所有公民利益的政策,可以说协商民主就是公民依据合法渠道,通过自由而平等的对话、讨论、审议等方式,参与公共决策和政治生活,影响政治决策的输出。
二、协商民主的分析视角
(一)从平等看协商民主:
杜鲁门在《政治过程》一书中写到:“垄断权力总是构成对民主过程的破坏,因为这些权力否定了人们参与重要决策的过程”。[2]协商民主首先要追求的是政治上的平等,不论是在民主制度发展较早的西方,还是民主制度发展较晚的东方,平等是协商民主发展的前提,没有平等,任何民主都不可能具有真实价值,在古希腊,尽管500人大会表现出了具有一定的协商性,但是这种协商性是要大大打折扣的,此时的协商体具有很强的排他性,像儿童、女性、奴隶以及外邦人是不具有平等的公民地位的,是不能讨论城邦公共事务的。
在近代,尽管代议制民主制度大大扩大了公民的主体范围,但这种公民的权利是有很多种限制,很长时间内财产就是一项重要的限制,这依然导致这公民的不平等,并且,代议制的民主越来越导致精英化的倾向,少数人掌握了远远大于多说人的权力,再加上,在代议制民主中,政治决策过程中,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必然就会造成政策忽视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使其决策程了多说者的意志,甚至成为多数人的暴政,政策也就必然不能成为全体人民的共识,只是单单表现在票决上的民主或者是举手上的民主,不能体现民主的真实含义。“协商民主的过程实际上就各种具有不同利益诉求和偏好的政治主体进行政治对话的过程,这些参与主体之间是完全平等的。”[3]协商民主在这层意义上的平等至少要体现在参与起点上的平等以及参与主体协商主题的平等,协商民主的出现,将有利于解决代议制精英民主参与主体上的不平等,也有利于改善票决制民主形式的平等而实质上的不平等,保证参与者在政治过程中主体平等、交往平等、信息平等,实现协商的良好目的,以达到协商民主政治上追求的真正平等。
(二)从自由看协商民主:
卢梭曾经说过:“人生来是自由的,但却无处不身戴枷锁。[4]社会秩序是所有其他各种权利赖以保持的圣神权利,然而这项权利绝不是来自自然,它是建立在许多约定的基础上的。[5]民主必然要求自由,没有自由,没有约定民主也就被戴上了枷锁,就不能真正体现人民的国家和保护民众的权利。回头看过去的各种民主,我们就可以发现,尽管民主的形式有许多种,但是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种,其一就是追求价值高于秩序,其二就是秩序高于价值,尽管这两种民主制度给社会的发展做出了巨大友谊探索,但这这两种民主的追求却并没有将人类的政治文明带进我们所希望的那种人人幸福的境界,其根本原因可以说这两种民主追求并不代表民主的真实内涵。
以价值高于秩序为代表的民主追求,这种人人完全自由的民主,却很容易将我们带入无政府主义的悲惨境遇,恰如密尔曾经所说,“假定全体人类执有一种意见,而仅仅一人执有相反的意见,这时人类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权利的话)要使人类沉默较可算为正当。”[6]相反,以秩序高于价值的民主追求,看似是为了保护人民的权利,却总是假借民主的外衣,一滴一滴地侵蚀着我们的自由,侵蚀着民主的真实价值。这两种民主都给社会带来过危害。协商民主理论的提出将为上述两种民主追求开出一方药剂,协商民主正是着眼于传统民主制度在自由与秩序的失衡,在维护整体共识和个人利益之间寻求新的体制机制而出现的理论,通过政治参与主体之间平等协商,政治决策的过程,将能更好更大程度上保障个人自由和个人利益,在协商的过程中,平等主体的讨论也保证了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协商民主中,政治参与的各方,通过自由的论辩,不断修正参与时的偏好,从而可以政治系统始终保持一种动态上的平衡,通过过程协商,保持各自的参与协商自由,整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可以不断得到调整理顺。
(三)从宽容看协商民主:
在协商的政治过程中,多元化的利益主体间之所以能够形成共识,关键在于参与者能够理性宽容。戴维?米勒.布莱克维尔认为宽容就是“一个人虽然具有必要的权力和知识,但是对自己不赞成的行为也不进行阻止、妨碍或干涉的审慎选择。”[7]协商民主的核心是公共协商,在现代,社会从一元走向多元,任何价值的追求不可能不受到它方的影响,在这样一个社会中,如何保持人的平等自由,如何协商彼此的利益,就是要发展民主,正是由于协商主体的多元性特征,协商过程才更加要求自由平等的主体间要实现宽容。协商民主在多元利益的竞争与妥协间提供了一个建立在政治正义之上的程序和规则,而这一实现的途径前提就必然是宽容。
只有在协商之中实现宽容,才能够给参与政治主体者提供平的影响他人的机会,对参与者提出的要求和主张给予一视同仁的待遇,使参与者在协商中真正发挥自己的影响作用。宽容是民主制度稳定运行的必备心理条件,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任何竞争性制度都无法承受无休止冲突的折腾,协商民主制度协调利益关系的能力,也须建立在宽容的社会心理基础之上。协商民主是平等自由主体对政治问题进行阐述及做出决策的过程,在这样的过程中,协商需要宽容,在宽容的前提下,政治主体在政治过程中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理性妥协,确保能够理解其他政治主体的思想和经验,尊重他人的政治偏好,正确对待信念方面存在的差异性,真正在保证平等自由参与的情况下政策的做出符合公共利益,这样才能保证协商出来的政治决策才具有合法性,合法的民主要求实现能为平等公民之间的自由、理性一致的目标相一致。
三、协商民主的比较优势
(一)从功能上看协商民主的比较优势――从咨询到监督的统一:
尽管选举民主有利于个人偏好的充分表达,可是也容易造成强化差别,扩大分歧,而协商民主则可以照顾各方利益,寻求利益的交集,促成共同利益的形成。正如戴维.赫尔德所说:“形式上的控制机构和实际的控制机构不符合,声称人民拥有的权力和人民有限的实际的权力不符,议员们的允诺和他们的实际表现不符”,[8]现实中,传统意义上的代议制民主往往造成了民主的逻辑和事实上的悖论,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普及,传统上的代议制民主也即有精英统治的民主现象也需要改变。参与民主或者说票决民主,在政治主体各方中的主张,不能包含公共理性和宽容,做出的决策也不太可能是平等意义上的决策,通常的情况下,政治决策时是需要权威待认可和接纳的,参与的主体事实上只是对决策的被动反映,这种决策河大成都上只是一种咨询与建议,却不是决定权,对这样的决策实施上的监督更是无可奈何,比如我国人大,在现阶段表现出的花瓶式功能,在很大程度上就印证了票决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的不足。
协商民主的价值追求就是要实现共同的利益,对公共问题达成共识,协商民主是以参与者平等的地位为前提的,所有的参与者平等参与,具有平等的决策权,在协商的过程中,参与者公开透明地表明自己的利益偏好,倾听他人的观点,根据公共共识来做出判断,最终的决策也不依赖于专断性的权力,而是取决各方协调协商的结果,协商民主可以让来自不同的社会、经济背景、具有不同的生活经验的人有机会申述其自己的理由,使少数人更加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观点,受到应有的重视,进而使决策的过程更具有透明性也更具有合理性,在这样的决策过程中,比较于代议制民主,它不仅实现了公民在参与中的建议咨询,也有利于实现政策事后监督功能。总之,在协商中,公民有序表达自己自己利益偏好,形成决策,可以对权力的运行保持一种自下而上的影响力,有利于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增强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使政治系统在政府和社会大众之间保持动态平衡。
(二)从过程上看协商民主的比较优势――从间接到直接的统一:
传统上的民主,无论是优先强调自由的民主,还是优先强调价值的民主,都更多的强调了发挥民主作用时权力主体更多的是间接发挥团体和个人的影响力,参与主体的有限性更是限制了政治各方的直接影响,政治系统中的输入输出基本上仅限于领导人和强力团体意志许可的范围之内,政治各方掌握的资源不同,必然导致政治决策对于参与者来说仅仅是间接地象征性地履行手续手段而已,可以说根本上就没能真正发挥直接作用。一个民主的社会,就必须要求发挥政治主体各方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自由表达,这种表达要在宽容理性的前提下实现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统一,那种仅仅将公民对政治系统的作用限定在投票和举手的场合,不能说发挥了民主的优势,也不能说发挥了参与各方的直接影响力。
正如科恩所说:“理想的民主不应仅仅是让公民们在汤姆和哈里之间(或没有竞争对手的亨利)选择一人就算是参加了管理,而应该让他们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识别问题,提出建议,权衡各方面的证据与论点,表明信念并阐明立场。”[9]协商民主作为对以前各种民主的批判与继承,特别是对代议制民主的拼盘与继承,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政治主体在影响政治系统时的间接和直接的统一,这首先表现在,协商民主的参与的广泛性,协商民主的这种参与的广泛性不仅是体现在主体的广泛性,也体现参与领域的广泛性,通过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平等自由的主体可以展开广泛讨论,通过参与领域更多的开放,政治主体可以就自己所近的偏好发挥更多影响作用,在政治系统的参与过程中,政治主体可以发挥更加直接和间接的作用,其次,由于代议制民主参与时出现的政治冷漠,参与主体也不可能直接发挥对政治系统输入输出的影响,在协商民主中,由于主体间自由讨论,自由协商,可以让参与的主体有一种真正参政的自豪感,更自觉地发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这样,协商民主就让参与主体发挥了对政治系统的直接作用,也使得做出的决策真正体现了民主性。
四、小结
协商民主的最终要求,就是要实现和推进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协商民主作为一种新型的民主在政治发展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现阶段下,要积极发挥协商民主对我国政治建设的作用,同时也要把协商与选举民主结合起来的过程中,始终使“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这一现代民主精神表现出更加积极的效果,杜鲁门认为:“政府的目的是为了在具有不同目的的集团之间建立和维持一种秩序”,[10]在我国协商民主的发挥要始终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对协商民主实现积极引导和合理规制,做好制度安排,增强协商的制度民主坚持民主和法治的统一,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要求、解决利益矛盾,不断提高协商的民主性,不断提高我国的政治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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