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社会保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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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发展阶段,在这一重要历史阶段,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和谐已成了社会发展重大战略目标。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农村社会保障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农村社会保障论文范文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完善路径
河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河北省试点县(市)的新农保政策落实情况总体不错,但在很多方面仍存在问题,需要不断完善。
1.法律制度不健全。我国目前没有统一的社会保障法。2011年7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中仅有第20条和第21条涉及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的原则性规定,这部法律没有对农村养老保险做出具体规定。当前涉及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规范散见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各部委和地方政府出台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相关机关发布的通知或者政策文件中,立法层次较低,这也导致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立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的严重缺失。当前农村养老保险立法大量表现为地方性立法。1992年,民政部发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在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河北省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使得本该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处于非常混乱的局面。地方立法的过多过散,既反映了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严重不足,也反映了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对法律制度的迫切需要。
2.保障水平较低,难以实现“保基本”的目标。新农保是“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待遇计发模式,且支付终身。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可以按月领取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当前河北省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中央财政全额拨款,各地可在基础养老金基础上酌情给予补贴。实践中由于部分县市财政补贴资金压力大,保障工作难度大,补贴不到位的现象在河北省经济欠发达地区比较严重,河北省试点县区地方政府在基础养老金的55元补贴标准上,形成了60元以上、60元、60元以下3个档次的基础养老金标准。按此档次进行基础养老金标准归类,这一标准低于2011年河北省农村平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而目前本省农民年人均消费支出为4711.2元,养老金无法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由于河北省新农保政策缺乏激励机制,许多适龄农民持观望态度,一般选择最低档次的缴费标准即100元的缴费标准。个人账户积累少,制约了新农保制度的实施和发展,不利于提高保障水平。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即个人账户全部储蓄额仅够发放11.58年,至此个人账户变为空账,之后个人账户养老金如何支付,国家尚未做出明确规定。
3.新农保管理资源缺乏,管理能力有待提高。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保险专设机构只在县、乡两级设立,省、市则没有专门的农保行政机构,导致不能很好衔接开展工作。另外,缺乏专职农保工作人员,乡镇农保经办人员稳定性较差,工作能力参差不齐,专业岗位缺失,欠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另外,有些地方政府不够重视,农保机构规格较低,与其他社保机构存在很大差别,不利于开展和完成农保工作任务。一些地方信息系统建设滞后,虽然各地手工操作档案管理一丝不苟,保存完整。但是,纸质档案无法处理信息共享的业务。同时,和金融机构直接的衔接工作也难以准确迅速地协作。另外,信息没有形成数据库,信息统计工作存有缺陷。
4.农保基金保值增值能力不强。为了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只用于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这两种渠道,这些投资渠道从形式上看保证了基金的安全,实际上不仅使农保基金面临通货膨胀贬值的风险,而且无法实现对参保农民基金增值的承诺。如果长此以往,保障效果会大打折扣。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开辟新的投资渠道。
完善河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的建议
1.完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世界各国的经验证明,社会保障立法总是先于社会实践。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保险法,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仅仅依靠政策性文件来实施,缺乏稳定性和持续性。鉴于此,需要国家的配合,制定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在试点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完善新农保制度,在制度不断规范化的过程中逐步实现新农保政策向法律过渡。只有建立健全农村养老保险法律体系,有法可依,才能避免人为的主观随意性,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2.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现行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偏低,尚不能满足老年农民基本养老需求,充其量只能起到农民养老的补充作用。考虑到物价上涨的因素,应适当增加财政投入,逐渐提高基础养老金。尤其针对缴费档次高、时间长的参保农民应适当提高其保障水平,这样既有助于增强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养老金储存发放长效机制的形成,对国家对农民都有利。
3.加强人才队伍和管理制度建设,提升服务能力。河北省2012年又将66个县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新参保人员的登记确认、保费收缴、参保人员信息更新、养老金的申请和审批、养老金的发放等业务量大,必须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业务经办人员。因此,针对当前乡镇农保机构工作人员不稳定、能力差等问题,应增加编制人员,加强管理人员业务能力的培训,培养懂操作、会精算的适应新农保技术特点的业务人员,同时应尽快完成省、市、县、乡四级信息网络建设,建立数据共享程度高的信息系统,尽快进行软件和硬件的开发建设,打造新农保运行的信息高速路。
4.提高农保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对农保基金来说如何建立一个既有利于基金保值增值,又无风险的基金管理与风险防范机制是至关重要的。新农保基金的保值增值直接关系到农民参保积极性和新农保制度的可持续发展。一是出台新农保基金投资管理的指导意见或条例,比如可以走市场化管理,专家理财的道路。二是要明确政府在新农保基金投资管理中的责任。三是进一步探索新农保基金的投资渠道。如基金可以购买有担保、信用等级比较高的中央企业的债券;还可以参与部分基础设施建设等。四是逐步实现基金集中管理,加强投资监管。基金实行县级管理有利于调动地方积极性,但随着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以及市场的不断完善,基金如果实行市场化管理,受技术、人才等因素的限制,县级不具备市场化管理的条件,应逐步将基金集中到省级管理,这样才能发挥基金的规模优势,也便于加强对基金收支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新农保基金的安全。
关于农村社会保障论文范文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效用调查
养老问题一直以来都是各国社会保障事业的重中之重,如何实现公平有效的养老也是从发达国家到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的难题。如今我国已经面临人口红利即将消失,社会步入老龄化时期。目前正在进行的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研究表明,我国农村人口老龄化的程度已经达到15.4%,比全国13.26%的平均水平高出2.14个百分点,高于城市老龄化程度。农村养老问题已经不仅仅是社会问题,它已经上升到国家战略的高度。那么时至今日,在养老保险政策实施五年后农村养老问题解决的效果如何,该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又存在哪些问题是本次调研的重点。
一、基本情况
沧州市所辖2个区、4个市、10个县。总人口720万,其中农业人口数为乡村人口405.44万人,占55.97%。65岁及以上人口65.20万人,占9%。2015年沧州16~59周岁适龄参保人员272.7万人,实际参保人数365.21万人,参保缴费率96.83%。60周岁以上老人(即为领取待遇人员)91.70万人,参保领取率100%。沧州地区2015年的“老年抚养比”(老年人口和劳动适龄人口的比率)1:3。一方面表现了老龄人口的巨大,另一方面也显示沧州地区农村养老形势的严峻。
二、存在的问题
1.养老金基数偏低,涨幅不明显。
调查中许多村民都表示养老金数额较少是当前农村养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有很多,比如新农保政策的实施就是考虑农村较低的经济水平,提出新农保的目标是低起点高覆盖。导致养老金较低的另一个原因是村民大都选择最低的缴费档次,基本围绕在100~500元的缴费区间,其中以100元缴费档次的人数最多,远远高于其他缴费档次,具有代表性。那么问题也随之而来,这些养老金在养老中到底起到了多大的作用呢?在分析这一现象之前我们先来算一算缴费满十五年的老人每月能够领到多少钱,因为早在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就达到5450元以上(数据来源———沧州新闻网)。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每月70~120元的养老金在当地较高的生活水平下显得多么微薄。正如一名村民所说:“一块钱两个馒头,假设一天吃四个馒头,那么一个月要120个馒头,每个月的养老金也就保证饿不死吧。”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连续五年提高,企业职工补交齐十五年的养老保险后每个月仍可领到五百多元钱。提高新农保基本养老金已是形势所需。
2.集体补助实施难度大。
《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新农保”应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很多较为富裕的村集体也愿意对本村村民进行补贴,但是这种补贴往往难以进行。问题最突出的是确定受补贴人员资格。由于户籍管理单位出具户口所在本村的人员名单和实际不相符合,因此无法单纯按照户口进行补贴。还有村民提出,村内有些人的户口是近几年刚刚迁入本村的,这些人没有为村集体出钱出力,也不应享受集体补贴。还有的人提出,自己原本是村内的老住户,家里世世代代都是本村村民,因各种原因户口转成了非农业,此次补贴只涉及农业户口,这样会对自己的利益造成损害,要求村集体进行补偿。其次是,补贴多少的问题。由于村民年龄不等,年纪大的村民认为自己为村集体做出的贡献多,应当多享受村集体的补贴。这部分人又分为受益人与未受益人,文件中的集体补助指的是缴费补助,没有涉及已受益人员,因此已受益村民不满。而未受益人中由于各自缴费年限不等,因此缴费年限较少的村民表示自己应比缴费年限多的村民多得到补贴才能保证对自己的公平。最后,各个村街的富裕程度、人员构成的不同导致每个村按照自己的情况选择是否进行补贴或者以何种方式进行补贴。这本是一件好事,但是却造成村与村,村民与村民之间的攀比。补贴标准的不统一,导致了矛盾增加。
3.人口流动因素成为政策执行中的一道障碍。
调查中发现,派出所给出的各村人口数目与村内统计数目相差甚远,有的村空挂户口人数众多,达到近百人。在拿到乡镇办公室下发的村民名单时,村干部表示很多人听都未曾听说过,有的人死亡数年却仍然出现在名单之上,还有部分人外出十数年未归。这一方面暴露出户籍管理单位在户籍人员统计及认证方面存在失误,同时也表现出人口流动给参保人员的统计、实施和养老金发放带来的困难。
三、经验启示
1.好人之城助力社会保障体系。
沧州市开展了五城建设。其中好人之城建设颇见成效,在全市掀起了人人讲道德、树新风的潮流。这种道德阵地的建设,有效地弥补了社保体系的不足之处。尤其是在普及城乡居民基础养老保险(即为新农保)过程中,由于对孝道的重视,几乎有老人的人家都积极参保,有困难的家庭集体帮扶,这使得沧州市率先实现了新农保的全覆盖,也是沧州地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率如此之高的关键所在。
2.借鉴国外经验,借力财税改革,增加基础养老金比例。
对于未富先老的中国而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渐显现,而邻邦的前车之鉴和应对经验,值得中国慎思明辨。数据显示,日本人口结构在过去50年中迅速老龄化。1965年65岁以上人口618万人,老年人口比率只有大约6%,2012年老年人口比率大约24%。据日本国立社会保障人口问题研究所的预测,2050年日本老年人口比率预计将会高达大约39%。日本采取一体改革,其重点是将消费税率上调,从而增加社会保障资金来源。《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推进法》指出,改革的基本思想是,“社会保障让广大国民都受益,因而所需费用要让每一代人都广泛公平地分担,从这样的观点出发,中央和地方政府用于支付社会保障的公共费用拨款,就由消费税和地方消费税来承担”。通过一体改革,包括因上调消费税率而增加的税收(国家和地方),除现行的地方消费税(相当于1%)之外,已经全部被列为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消费税的资金筹措能力较强。在消费税率上调至5%之后的15年左右中,中央的消费税税收(相当于4%)每年度一直处于大约10亿日元。因此,上调消费税率1%会筹措到2.5亿日元左右的收入。日本的这些做法无疑对我国也具有启发的意义。目前正值中国进入财税体制改革的初期,不妨借鉴日本的经验,提高消费税,同时将税收和部分其他财政收入纳入社会保障基金体系中,那么一方面中国的养老问题可以得到解决,另一方面也有助于中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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