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医疗论文免费例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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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行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在减轻农民的医疗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农村医疗论文免费例本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农村医疗论文免费例本篇1
论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
摘 要 随着城乡一体化建设的深入,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显现许多不合时宜的地方,存在立法层次低、统筹资金不足、监管力度不够等现实问题,为促进医疗资源的公平分配,完善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在剖析现实问题的同时,从完善保险法律体系、明确筹资机制、推进商业医疗保险、加强监督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观点和主张,以此推动我国农村医疗保险的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 医疗保险 农村 农民
我国是农业大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关乎近七亿人口的健康保障问题。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得到快速发展,农村医疗保险也随之得到逐步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为广大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和好处。当前随着城乡一体建设的推进,农村医疗保险制度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影响和制约着我国城乡一体化进程,与新时期农民的新期待大相径庭,因此,加快完善农村医疗保险体制机制和法律体系建设已是大势所趋。
一、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状况
(一)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现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创建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等三大制度,基本形成了一个“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始于上个世纪60年代,停滞后直到90年代该制度开始了恢复与重建工作,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一项重要法规即《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提出了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与医疗救助制度,让农村居民享有初级卫生保健,从此“新农合”踏上历史舞台。至2013年新农合的政府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到280元/人·年,而新农合筹资水平达到人均34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报销比例维持在75%,支付限额最高可达8万元,门诊费用的报销比例也得到提高,至此,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二)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立法状况
在法律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我国将建立并完善适应新农村发展建设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并由国务院制定新农合的管理办法。”基本医疗保险正式成为五大社会保险的之一,确立了基本医疗保险的地位,具有历史性的意义。卫生部等发布的《关于做好201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关于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方式改革工作的意见》、《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等,这些部门规章的颁布保障了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地方政府也相应的制定了地方政府规章,如海淀区政府《海淀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山东省德州市政府《关于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这些都在立法层面上推进了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发展。
二、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存在的缺陷
(一)法律方面
1.专门法律缺失难以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当前,我国现有立法大多面向城镇居民,针对农村医疗保险的法律很少。我国立法机关制订的诸多法律法规中,没有一项是专门针对农村医疗保险关系的,这与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地位不相称。涉及农村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高,没有专门规定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相关问题的基本法律,导致出现对农民的医疗保险权利保障力度不够的现象。目前,我国三大医疗保险各自为政,农民遇到问题不知该向谁求助的现象频出。2013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指出,要对现存的医疗保险制度的职责进行整合。随后,国务院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该方案任务如何分工的通知,明确要在2013年6月底前完成对“三大医保”职责的整合。虽然现在处于试点阶段,但有关专家认为,这一方案为将来制度并轨奠定了基础。然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应该由哪一个部门来进行管理,药物目录又有谁来制定,如何制定才算合理科学,这又引起了各方的激烈讨论。
2.政府财政投入较少致筹资来源不足
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能否顺利运行关键在筹资。目前,资金来源主要有政府补助、农民缴纳和集体出资三部分。作为主要筹资来源的政府财政投入,由于受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使得某些地区财政投入力度小,财政投入难以落实。2013年3月财政部副部长在记者会上介绍,医改以来卫生医疗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由4.4%提高到5.7%。但总的来说,农村医疗卫生在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仍然偏低。然而缺少稳定的筹资来源,农民缴纳积极性不高,支付能力有限,最终导致农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状况没有本质改变。
3.缺少配套法律法规导致商业保险在农村医疗保险中受限
2012年,卫生部等3部门印发了《关于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服务的指导意见》,该意见认识到竞争机制对于“新农合”的重要作用,允许商业保险进入“新农合”,并对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新农合”规定了较高的门槛。但是相关法律对于商业保险进入“新农合”的保障不很完善,而且现实中还存在较大的道德风险,即患者或医生为私利而小病大治、开空头医药费、医院甚至利用“挂床”的方式套取医疗保险金等;这些因素导致了商业医疗保险的潜能未能完全开发。
4.执法监管力度不够,资金管理存在漏洞
卫生部、财政部、农业部3部门于2003年发布的《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指出,由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及相关经办机构对我国农村合作医疗的基金进行管理,但在现实操作中却存在管理权限不清等问题。我国《审计法》明确规定,全面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在县级以上各级地方政府和国务院设立审计机关。由于审计监督力量的薄弱,致使资金监管存在许多漏洞。比如:有的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与基金的管理主体重合,它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使其管理行为很容易出现偏差;有的地方基金管理体制存在缺陷,甚至有的地方不设立财政专户进行专门管理,不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基本原则进行管理;有的地方不按要求进行审计,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处于暗箱之中。 (二)制度方面
1.“异地医疗”的尴尬让农村医疗保险面临挑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外出打工成为农民改善生活的一条选择,这,必然存在外出务工人员因身体原因而导致的异地就医问题,异地就医后,如何报销就成了农民工必须面对的一大难题。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存在已久的转移接续虽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现有的医保政策在异地医疗的某些方面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使得在外务工人员异地就医后,还要回到原医保地才能办理医药费报销,以至于出现了路费高于报销费用的尴尬局面。虽然部分省市对此进行了改革完善,但是并没有推广开来,也使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联网问题受到社会大众的关注。
2.新农合宣传不到位,农民参合意愿不高
我国大多数农民的受教育水平不高,因而风险观念、投资观念淡薄,加之广大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政策的稳定性和制度的有效性持怀疑态度,对参保后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不很了解,因此参合意愿低。对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宣传,多数地区把大部分精力都放在了参保的好处,比如保费低、政府财政支持等,却没有让农民树立风险意识,而且宣传形式与农民的生活习惯相差太远,使绝大数宣传停留在表面形式上。口头宣传虽然受到农民的欢迎,效果也比较好,但是这种宣传对权利范围、具体流程等涉及较少,因此出现了“参合率”高,而农民的参合意愿却不高的反常状况。
3.新农合缴费方式不灵活
我国新农合实行一次性付清当年所有保费的缴费方式,国家没有规定统一的缴费期限,全国各地一般规定在每年的11月至12月集中缴费,自元旦起为新一年合作医疗的启动时间。就一般情况而言,错过了当地的缴费期限,那么未来一年的医疗保险就不能享受。这对于外出打工的农民来说是十分不合理的,也给他们就医看病带来了很多困扰。如果农民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情况来选择一次性缴付几年的保费,而在以后若出现死亡的情况,还可以把剩余保费退还给农民,那么这将给农民带来更多的方便,而且该制度更能得到农民的欢迎与支持。
三、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的措施
完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能够带动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促使医疗资源在城乡医疗卫生体系中公平分配,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一)政策方面
1.完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实现全国联网办公
做好农村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要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加强对卫生医疗技术人员的培训,严格进行入职前的培训和实习,高效引进先进的医疗器械,完善基础设施,优化服务环境和服务条件。要尽快实现全国医疗卫生系统的联网办公,从根本上解决“异地医疗”的难题。进一步完善农村卫生服务的网络化建设,强化对农村卫生机构的行业管理,积极推进我国农村医疗体制改革,使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的水平和医务人员的能力得到提高,使广大农民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改变宣传方式,提高农民的风险意识、医保意识,把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全面、及时地传递给农民。要根据农村合作医疗为主,多种参与方式为辅的实际情况,合理运用各种激励手段,让农民切身感受农村医疗保险的实际意义。彻底改变农村医疗保险参保率高,参保意愿低的尴尬现象。
3.简化手续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
加强农村医疗卫生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在公共卫生服务和预防保健方面,政府应加大财政资金向农村倾斜的力度,将农村医疗保险制度逐步纳入国家社会保障的总体规划。要进一步整合政府职能,实现“一站式”办公,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当今社会指纹识别技术在很多领域得到推广应用,因此,我国在报销时可以引入指纹识别技术,利用指纹识别代替农民签字程序,既能提高工作效率,又能给农民带来方便,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文盲等签字问题。
4.“三保合一”后续完善
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在2013年6月底之前完成“三保合一”的工作,“三保合一”的实现将使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三保合一”之后,药物目录是否也应该统一制定,由谁来制定,受到各界的广泛关注。笔者认为,应该由更具有专业知识的职能部门来制定,尽量避免现存问题,比如,目录中的有些药物根本没有厂家在生产。要加强对相关部门的监管,制定严格的惩罚体系,不给权力寻租留下可乘之机,做到基药目录和医保目录统一。
(二)法律方面
1.制定专门的基本法,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应提高立法层次,制定与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地位相适应的、与农村发展情况相适应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遵循“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理念,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全国人大及其会应制定符合国情民意的“农村医疗保险法”,实现应有的保障力度,保障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走上正轨。
2.在《农村医疗保险法》中设专章明确规定筹资机制
我国新农合实行的是由个人缴费、集体资助和政府扶持相结合的筹资机制,卫生筹资要坚持政府的主导作用,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筹资机制,政府在增加卫生投资的同时,要注重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服务。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同和地理位置的影响,全国各地的情况有所不同,因此,要依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个人、集体、政府所应承担的医疗资金的筹资比例,建立与实际水平相符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要注重为民间私人资本的流入提供稳定、有力的保障,鼓励企业、私人对农村医疗保险进行投资,从而建立科学合理的筹资机制。
3.完善《预算法》,加大对农村医疗保险的投入力度
由于农民的经济收入水平不高,就医负担较重,所以政府在做预算时,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对农村医疗的投入比例有所侧重。据悉,我国从2008年到2011年医疗卫生投入在整个财政支出中所占的比例由4.57%提高到了5.35%,年平均提高0.2个百分点。医疗卫生支出,占中央财政支出的比重从2008年的2.28%提高到2011年的3.18%,年平均提高0.3个百分点。尽管政府投入比重在上升,然而对于广大的农民来说,仍然不能满足农民的医保需求。2012年我国财政收入超过11.7万亿元,这足以表明,我国财政适当加大对农村医疗保险资金的投入,扩大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比例是完全可以承受的。 4.完善《保险法》的内容,积极推进商业医疗保险的应用
从2001年“征、管、监”相分离的“江阴模式”,到2003年政府组织引导,保险公司承办业务,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地方合作医疗办公室监督管理的“新乡模式”,到2009年建立“一体化咨询服务平台”、“一体化支付结算平台”的“湛江模式”,再到2012年广受关注的“太仓模式”,无不体现着商业医疗保险在农村医疗保险中的巨大作用。完善相关法律,推动商业医疗保险在新农合中的应用,将给广大农民带来更多的实惠。
5.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公开农村医疗保险资金审计信息
政府各部门及农村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主体应明确各自的职责,严格依法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加强审计监督,对新农合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审计,及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让广大农民能够及时的了解农村医疗保险资金的使用情况,保护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农村医疗保险资金的管理主体要严格遵循会计审计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遏制挪用、占用、挤用农村医疗保险资金的违法犯罪现象。要发挥大众媒体的监督作用,尽力将真相及时的展现在大众面前,切实保障农民的权益。而我国卫生部办公厅早在2010年就下达了《关于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使用管理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了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性质等内容,在这样的条件和情况下,各相关部门更应该努力落实完善基金的监管体制,使医疗基金得到有效的利用。
我国的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发展至今,确实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存在的问题依然不少。相关的法律法规数量少、层次低是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立法层面存在的重大缺陷,期望通过制定专门法律,不断完善现有的单行条例和规章制度,使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得到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我们也深知立法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是一个不断完善和循序渐进的过程,希望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的农村医疗保险立法会有一个很好地发展,相信我国农村医疗保险制度将会给我国农民带来更多、更大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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