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思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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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思修论文篇一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矛盾论解析》
【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些理念之间不乏矛盾,解析这些矛盾和冲突能够更好地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我国不能三权分立、不能实行联邦制,完善与法治理念相配套的制度才是解决中国问题的出路。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悖论 解析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在全社会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建立在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基础之上,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总的方针和原则。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及其矛盾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里充满各种矛盾,如服务大局与依法治国的矛盾,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矛盾,服务大局与公平正义的矛盾,服务大局与执法为民的矛盾等。
依法治国如何能够服务大局。有学者认为服务大局并不是放弃依法治国,服务大局是依法治国下的服务大局。但现实情况是,政府往往以服务大局为理由,不依法办事。如政府为了获得更多外资,甚至不顾当地人民利益,引入一些高污染、高危险的产业。此时走听证程序决然通不过,当地政府以服务大局为由规避各种程序。另外一个问题是服务大局本身是一种模糊的概念,容易产生歧义,制造不确定性,这与依法治国相矛盾,法律的产生就是为了消除社会生活中的种种不确定性,在司法过程中以这种虚无缥缈的理念作为指导,是无法实现依法治国的。
党领导下的依法治国还是依法治国下的党的领导。依法治国的法律是由人民选举出的代表组成的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定程序制定出来的,是最广大人民利益的诉求表达,而中国共产党的党员并非通过严格程序选举而来,虽然以“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的党能够代表最广大人民,但在现实生活中不代表人民的情况比比皆是。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里的政党当然包括执政党。理论上的完善解决不了实践中的问题,党的一些权限已经超出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如双规制度,在规定时间和规定地点交代问题,这种对人身无期限的强制,其力度比起刑事诉讼法有过之无不及,也须承认,凡是双规的那些人,如果不先进行党内处理,我国的司法程序是很难介入的。
服务大局得到了公平正义还是公平正义服务了大局。服务大局的原因是为了获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实现公平正义,但究竟服务大局与公平正义孰先孰后?公平正义的实现有赖于良好的法律制度和执法环境,常常以服务大局的话语在法律的自由裁量范围甚至突破法律执法,不是服务大局能够得到公平正义,而是公平正义服务了大局,公平让位于服务大局下的不正当的利益分配。其结果只能使得法律丧失本应有的权威性,而后带来政府公信力的削弱。
执法为民的困惑:谁是人民。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是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政法领域的体现。①但是,究竟谁是人民?现实的逻辑似乎是:由人民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再由国家机关执行法律,当人民选出代表的那一刻,就应当退出政治舞台和领导人的话语权,人民不应被反复提及,因为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没有任何人能够代表人民,但全国人大代表的代表性又经不起质疑,普通的老百姓对哪个人大代表来代表自己非常困惑。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解析
服务大局下的依法治国。笔者认为在法的适用和法的实施阶段,依法治国和服务大局是可能产生矛盾和冲突的,一个执法者在执行法律的时候,应当考虑的只能是法律本身。服务大局本身的不明确性、不稳定性增加了当事人的风险,本来稳固的行为规则变得不稳定,行为人不得不投入精力去了解不是很清晰的“大局”,增加了隐性成本,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虽然服务大局在短期内能够迅速促进经济的增长,带动少数人先富起来,但是规范性法律文件不具有稳定性,政策变化快于法律的变化,而现实生活却以内部的政策为准,这也就是为什么那部分先富起来的马上移民国外。他们担心的是,政策能够让他们富裕起来,当然也能够让他们迅速贫穷。想要服务大局,又想依法治国,唯一可行的办法就是服务大局的理念内化为法律法规,减少不确定性,在实际的司法和行政的过程中,减少对红头文件的适用,增加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比例。而立法的时候应当充分考虑到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利益团体的利益。并且将一段时间内的服务大局的内容写在法律之中,只有这样才能较好地兼顾依法治国和服务大局。
依法治国下如何完善党的领导。总体而言,我国的执政党不仅要受到宪法和法律的制约,而且应当主动检查监督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共产党掌握着大量的立法、行政和司法资源,因此加强党内的监督就显得尤为重要,权力并不必然意味着导致腐败,缺少监督才导致腐败。我国现有的监督体制并不能解决中国的腐败问题。我国的监督方式较多,有人大监督、政协监督、法院监督、检察院监督、审计监督、监察部门监督、上级政府监督等正式监督,还有媒体监督、网络监督、公民监督等非正式监督方式。如此多的监督方式不能解决“谁来监督监督者”的问题。
有部分学者指出要实行分权制,权力分立才能够有效地相互监督。但是权力分立并不适应我国当前的国情,它带来的不是强盛,而是分裂,带来的不是繁荣,而是衰退。监督的最好方法就是民主、公开、言论自由。民主就是要把法律规定的民主程序落到实处,将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的言论不受刑事追究扩大到政协委员,将人大代表的选举公开化,真正让老百姓知道自己选的代表人代表谁的利益,要清楚他们的政治立场、法律知识、社会兼职、价值取向等。保证公民的言论自由能够疏导民意,是社会的减压阀;能够监督地方和中央不合法、不合理的规定。
如何真正的执法为民。首先必须考察我国的权力结构。我国的实际权力结构是: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将权力授予中央政府,再由中央政府一步一步地分权给地方。这样就会产生一个悖论:作为离人民最近的地方政府离人民的授权最远。而人民拥有的权力就只有反抗权,反抗最初人民授予的权力拥有者,即中央政府。例证就是,地方老百姓有事就到北京找中央,上访问题其实也是这种权力结构的缩影。相比之下,美国的权力结构是:州权力来自于州人民的授权,联邦权力来自于州的授权,人民不满意就找州政府,州政府解决不了找联邦政府。
其次讨论中国能否实行各个省自治,然后各个省交部分权力给中央呢?不能!不仅仅是因为集中权力能够办大事,更深层次的原因是,一旦分权,中国各省必然各自为阵,不关心整个国家的利益,不利于我国整体实力的提升。联邦制的优势在于人民能够随时行使自己的权力,将州议员通过选举的方式选下去,中国可以创设相似的制度达到相同的效果,这个制度不是向西方一样的选举制度,而是否决权,即否决地方首长的权力。
在我国,地方的首长往往是空降而来,这样可以保证减少地方集团实力的膨胀问题,又有利于中央对地方的监督,但是可能出现的结果是,权力的行使者只对权力的授予者负责,即地方官员只对中央官员负责,不对地方人民负责。近几年一些群体事件都表明了地方人民对地方政府的对上负责而非对下负责的不满。如果不解决这个问题,是无法保证党的领导的合法性和权威性的,而目前的解决办法往往是出现问题就让地方官员辞职,这样只能是让官员更将事情通过掩盖、压制的方法处理,更不利于疏通民意。比较好的做法是,首先落实人大代表直选到市(设区的市),然后只需有正当合理的理由,人民可以随时罢免自己不满意的人大代表。然后在宪法中创设人民的否决权,人民可以通过自己的代表否决地方领导人,要求更换。这样可以保证在权力中央的集中,又能够保证民主在地方的实现。
结语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的现实问题,现实的问题也不是提一提理念,喊一喊口号就能够解决的,需要的是更多的制度设计研究。当我国领导人反复强调我国不能三权分立,不能实行联邦制,作为一个学者,应该通过自己的判断论证理论而不是简单的同意。我国不能三权分立、不能实行联邦制的原因在于我国的历史文化和民族性格,历史上中国趋向于大一统,而西方趋向于分立,我国重视集体的利益,西方重视个人的权利;我国在统一的情况下才能够富强,而西方在统一之下是血腥的压迫;西方配合议会制度有自己的一套价值理念,而我国不具备这种价值理念,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不是各种“普世价值”简单地放在一起然后排列组合。但是也应当审视此理念的作用,它并不能够真正地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途径还在于制度的完善。
(作者单位分别为: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注释
①张文宽:“试论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当代法学》,200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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