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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对经理人股票期权激励效应的影响论文

时间: 谢桦657 分享

税收对经理人股票期权激励效应的影响论文

  美国是运用股票期权最早的国家,同时股票期权也是其实施最广泛的激励方式,基于税收动因的经理人股票期权的研究证据主要基于美国的制度背景。今天学习啦小编要与大家分享的是:税收对经理人股票期权激励效应的影响相关论文。具体内容如下,欢迎参考阅读:

  [论文摘要]
股票期权的实施某种程度上是追求税收利益最大化的结果。税收因素因为决定实施股票期权的企业和经理人的现金收入,而影响企业授予经理人股票期权的行为,以及经理人持有行权所得股票的时间、股利政策和盈余管理等。税收的行为调节既可能促进股票期权的激励效应,也可能抵消其激励作用。因此,如何协调宏观层面的税收政策制定与微观层面委托代理问题的缓解是未来应该关注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
税收;股票期权;激励效应

  【论文正文】


税收对经理人股票期权激励效应的影响

  一、股票期权的税收决定观

  与现金报酬不同的是,股票期权不构成经理人现时的收入,它在纳税义务产生的时间和税收负担方面都与现金报酬存在差异。股票期权和现金报酬在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上的差异,导致企业不同的会计利润和税收利益。

  长期以来,对股票期权运用于高管薪酬的动因存在两种解释:即激励动因和税收动因。基于“合约观”的股票期权激励动因,认为经理人股票期权是由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决定并授予的,其目的是解决管理者与股东之间在时间视野、风险偏好方面的目标差异,引导经理人的行为更多地服从股东的利益;而基于税收动因的股票期权实施,其目的则是实现企业和经理人综合税收利益的最大化。

  美国是运用股票期权最早的国家,同时股票期权也是其实施最广泛的激励方式,基于税收动因的经理人股票期权的研究证据主要基于美国的制度背景。美国1950年的税收法案,针对满足规定条件的限制性股票期权,可将出售行权所得股票的全部或部分收入按资本利得纳税。当时个人一般收入最高累进税率达到91%,而资本利得税为25%,限制性股票期权对企业抵税作用不存在差别,对个人的税收利益影响巨大。Long基于美国1950税收法案对股票期权授予行为的影响,考察股票期权的授予是出于激励动因还是税收动因,结果发现,在其考察的98个样本企业中,有39家在随后的三年内实施了限制性股票期权,还有41家在随后的九年之内实施了限制性股票期权,原先实施股票期权的6家企业中有5家企业改为限制性股票期权。其研究结果认为,在企业税收成本一定的条件下,经理人税后利益最大化是企业选择股票期权的内在动因。美国1969年出台的税改,逐年降低个人一般收入最高累进税率,从当年及1970年的70%降低为1971年的60%,最终降至1972年的50%。

  Hire和Long研究了美国1969年的税改法案对企业授予股票期权行为的影响,在其考察的财富500强最大的100家企业中,截止1969年有86家实行合格股票期权,1969年的税改逐步使一般个人收入的最高累进税率与资本利得税率之间的差距缩小,导致合格股票期权对经理人的税收利益逐渐减少;相比之下,不合格股票期权抵税作用所带来的综合税收利益大于合格股票期权。截止到1972年,上述86家企业的94%,即总数达到81家企业,在随后的几年间从原来的合格股票期权转为不合格股票期权。美国1986年的税改使公司所得税最高累进税率高于个人一般收入的最高累进税率,资本利得税率与个人一般收入所适用的税率相等,导致公司放弃股票期权作为税前费用扣除的代价更大,同时个人从合格股票期权获得资本利得税所带来的税收利益基本消失。

  这一税收利益格局的改变,直接导致授予不合格股票期权的公司远远超过授予合格股票期权的公司数量,而在20世纪80年代初,仅授予合格股票期权的公司数多于仅授予不合格股票期权的公司。1993年旨在限制高管薪酬的税改法案,针对CE0及以下薪酬最高的四位高管,其薪酬超过100万美元的部分不能在企业税前抵扣,但对符合薪酬制订程序并以业绩为基础的报酬不受上述限制。在这一政策驱动下,随后的几年里,大量的公司改变薪酬结构,降低工资在薪酬总额中的比例,提高以业绩为基础的报酬,而股票期权在新的税收法案下成为满足企业税前抵扣条件的最佳选择,正是因为这一税收政策,导致上世纪90年代以业绩为基础的股票期权的大量实施。

  尽管税收动因无法完全解释股票期权实施和变化,但从美国历次税改法案无不伴随企业对经理人薪酬计划的调整过程来看,税收政策对经理人薪酬结构具有决定性的影响,股票期权的实施很大程度上是对经理人和企业税收利益权衡的结果。

  二、股票期权的税收利益及经理人行为

  股票期权被授予之后,因其涉税种类和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同,而关及个人及企业的不同利益。个人因持有股票期权而带来的收人来源于行权所得股票实际的卖出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持有行权所得股票期间公司派发的红利所得。股票期权涉及的税种包含了个人薪金收入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和红利所得税。对企业而言,股票期权作为经理人薪酬的一部分,其能否在税前扣除,直接关系到企业税后所得。从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来看,股票期权涉税的三个关键时间点为:期权授予日、行权日以及行权所得股票卖出日。个人纳税义务发生在行权日和股票卖出日;对企业而言,涉税义务多发生在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和行权日。个人薪金所得税、资本利得税、红利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之间的差异及其变动决定企业和个人税后利益,影响企业与个人的行为。

  (一)税收利益与行权所得股票的持有时间

  经理人人力资本不可分离的特性,使经理人人力资本集中于其所就职的企业。基于分散风险的目的,经理人倾向于及时售出行权所得股票以分散其因资产集中而面临的风险。这与股东希望通过授予股票期权的方式使经理人持有公司股权而关注公司长期利益的意图存在背离。从成本与收益的角度看,当持有行权所得股票可以带来更大收益时,经理人则倾向于延长持股时间。Smith和Huston的研究发现,在满足合格股票期权条件下行权所获得的股票并持有满一年的比例高于不合格股票期权,且行权价与行权时的股票市场价格差别越大,经理人越倾向于延长持有行权所得股票的时间以获得合格股票期权的税收利益;此外,经理人行权后股票价格上升的幅度越大,为享有资本利得税的好处,经理人越愿意延长股票持有时间以满足合格股票期权的持有条件。

  (二)税收利益与财务报告成本

  在股票期权被强制要求费用化之前,股票期权成为一种对企业而言既不发生成本又不需要现金支出的激励方式而被广泛采用。对于股票期权能否作为企业税前抵扣则有不同的规定。以美国为例,个人持有合格股票期权,只须在卖出行权所得股票时以卖出价与行权价之差缴纳资本利得税,这部分资本利得收入不能作为薪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持有不合格股票期权,在行权时以行权价和市价之差按薪金所得纳税,个人按一般薪酬纳税的那部分收入可作为企业薪金费用在税前予以扣除。合格股票期权与不合格股票期权不同的税收待遇给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同的税收利益,其中资本利得税与个人薪金收入所得税率的差别越大(前者通常小于后者),个人持有合格股票期权的税收利益越大;个人一般薪金收入适用的所得税率与企业所得税率的差异越大,个人是否持有不合格股票期权对企业税收利益的影响也

  (二)诱导经理人盈余管理的行为

  已有研究表明,既定薪酬契约下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是经理人盈余管理的动因之一。经理人股票期权收益取决于行权价与售出价之间的差额,这就决定了经理人具有通过盈余管理手段影响行权价和售出价的动机。例如,为使行权价格降低,在股票期权授予日前的一段时间,经理人通常实施使收益下降的应计利润以降低期权授予价格。Bergstresser的研究发现,CEO报酬中来自于股票期权报酬的比例越高,以操纵性应计利润所表现的盈余管理程度越显著,在应计项目高的年份,同时伴随出现CEO高比例的行权和出售行为。中国上市公司的经理人也存在通过股权激励计划公告日前的三个季度操纵应急利润进行向下的盈余管理,或通过股票股利和公积金转增的方式来降低行权价格。在我国当前的税收制度下,行权价也是决定股票期权价值的重要因素,由于行权和出售两个环节的纳税义务相差甚远,这就容易导致经理人通过盈余管理或择时披露信息的手段影响其在行权时的股价升幅,让股价在未来出售时有更高的涨幅,以减轻行权环节的纳税义务,享受免征资本利得税带来的税收利益。

  (三)诱导经理人降低股利支付

  目前我国对个人股利收入实行10%的比例税率,而对资本利得收入免征所得税的政策,具有对经理人减少股利支付,以提高资本利得,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的激励作用。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超额现金股利分配是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遂道挖掘的普遍方式,伴随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原来的非流通股股东与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实现方式趋于一致,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支付水平呈下降趋势。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的变化,反映了在消除特殊的制度因素之后,上市公司现金股利支付存在典型的代理问题,而股票期权及其相应的税收政策强化了经理人降低现金股利支付的行为,加剧了外部股东与经理人之间的代理问题。

  此外,对于企业而言,股票期权作为薪酬费用计入利润表但不能在税前抵扣,导致企业面临高昂的财务报告成本却无税收利益可言。实证研究表明经理人具有高报利润的动机,目前股票期权会计处理规则严重影响摊销期间企业的利润,极大影响公司的股价和投资者的认同度,企业通常会权衡财务报告成本与税收利益的得失而行动,股票期权会计与税务的不对称处理,必将影响企业实施股票期权的积极性。在2006年底到2008年初的这段期间里,我国共有六家上市公司提出对原来的股票期权激励方案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方案具有的共同结果是使股票期权费用大幅下降,以避免对公司会计利润产生太大的冲击。

  四、结语

  经理人股票期权激励方式的广泛实施,某种程度上是受税收利益的驱动。对已实施股票期权的企业和个人来说,税收政策直接决定了双方的现金流入,从而影响企业股票期权授予和经理人股票期权的激励效应。税收对持有股票期权的经理人行为的调节存在两面性,其既可能缓解经理人的自利行为,提高股票期权的激励效应,也可能加剧本已存在的代理问题,抵消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本文分析的结果表明,协调宏观层面基于调节作用的税收政策制定与微观层面委托代理问题的缓解是未来应该关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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