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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间探险游存在的问题分析

时间: 宁静642 分享

  一、我国民间探险游的安全现状

  近年来随着户外旅游探险活动的普及,各种陆地探险、水域探险和空中探险如:人迹罕至的山峦、峡谷、原始森林、潜水、漂流、跳伞运动、洞穴探险、沙漠探险等受到越来越多喜欢冒险驴友的青睐,一边是惊险刺激、“不走寻常路”的探险旅游,一边是接连出现的安全隐患。2006年13名前往鄂尔多斯库布其沙漠探险的天津大学生在沙漠被困;2008年广西23名“驴友”在南宁大明山突遇山洪,3人遇难;2009年重庆自助游团队35名“驴友”在穿越重庆潭獐峡时突遇山洪,17人遇难…。搜救“驴友”的行动每年有很多,产生的费用大多数由政府买单。2013年为营救太原小五台山探险游的两名驴友,当地政府出动搜救队员32人,出动车辆10部,先后历时十多个小时;2014年四川驴友违规穿越卧龙保护区,1000多人参与搜救,救援成本高达11万元,还有政府为搜救驴友曾出动直升飞机等先进装备。四姑娘山风景区管理局因“驴友”违规登山花费的搜救费用,仅去年一年就花了30多万元。驴友的盲目探险不仅将自身和他人宝贵的生命置于险境,而且救援活动还耗费大量公共资源。近年来户外探险事故的发生频率处于快速增长的状态,根据中国登山协会发布的《2013年中国大陆山难报告书》统计,1957年到2000年户外运动山难遇难33人,而2001年至2013年则增长至313人。

  二、我国民间探险游存在的问题

  频发的探险旅游安全事故暴露出我国相应法律条款欠缺、问责机制及应急救援体系不完善等问题。

  1. 探险游缺乏专业系统的应急救援体系

  在我国尚没有普遍的专业救援队伍和系统的应急救援体系,探险游发生意外事故之后,遇险者一般都是立即向110、120或公安、医院、交通等相关部门寻求帮助,所以承担主要救援任务的也就是这些部门。但针对沙漠、雪山、大海等户外遇险的情况来讲,他们并不是专业的、常设的救援机构。加上这些部门在各个地区的装备配置不同,救援能力也就不同。越是偏远的地区,越可能出现救援不及的情况。目前我国专业救援队毕竟有限,民间救援队又面临经费和培训方面的问题,发展举步维艰。而且不管是官方或民间,在预防探险游事故和针对意外事故发生后的应急救助方面均无系统方案,也没有形成系统的救助机构和组织,一旦发生意外,如果官方或民间救援队无法及时赶到,只能依靠游客自救或寻求临时救助,救助效果可想而知。

  2. 探险游市场准入门槛低

  由于探险游市场风险大利润低,较少旅游公司愿意涉入,目前组织探险活动主要通过网络召集、户外探险俱乐部和个人参与三种途经:(1)网络。这些网站绝大多数是经营户外探险设备的店主或具有探险经验的旅游者个人主办的网站,网站总体水平低下,且对旅游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认识不充分。为了逃避责任,这些网站几乎都申明“由于此次组团并不是盈利性质,是旅游者自愿参加的,所以在探险旅游活动过程中如果出现意外伤亡事故,概由旅游者自行承担所有责任”。由此可见,通过网络组团的探险旅游者其生命财产安全很难得到有效保障。(2)俱乐部。户外探险俱乐部绝大多数,由私人承办,缺乏正规的具有探险资格的领队。同时由于我国对探险这一旅游市场的认识不足,目前还没有专项法规或机构专门领导管理这些户外探险俱乐部。因为没有严格的探险旅游审批机制,目前国内的户外探险俱乐部对探险旅游的风险认识不足,往往看不到潜在的危险,更谈不上对风险的全面把握。一些俱乐部只是在组织活动之前请一些曾经去过该旅游地的人进行简单讲解或举行几堂野外生存讲座,完全没有对旅游者进行正规的户外专业培训和阶段体能测试。有的俱乐部甚至没有任何培训,只要达到一定数额的消费者即开始组织探险旅游活动。(3)个人。通过个人途径参与到探险旅游活动中最常见的形式就是一些大学的学生鼓动自己的朋友一起参加探险。这些年轻的“背包族”往往对目的地所存在的风险缺乏科学的评估和安全感知。在旅游过程中他们凭借的更多是热情、勇敢和冒险精神。正是因为市场准入门槛低,没有专业的认证机构,组织的非规范性,造成探险旅游事故频发。

  3.问责机制和法律法规缺位

  我国关于探险游的专项法律法规还较少,在原则设定、规范管理、应急救援、惩戒办法等方面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和具体。比如按照国际惯例,在民间探险活动中,搜救产生的费用应由搜救活动的提出者,即被搜救者及其家属负担。但我国有关户外探险活动搜救费用的法律条款几乎空白,往往是由政府买单。还有如果在旅游过程中发生意外,活动的发起者、旅伴以及当地的管理者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各自如何承担责任?应该承担什么性质的责任?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依据的归责原则是什么?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虽然2013年《旅游法》出台,但是关于探险游各方的责任与义务这些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也没有明确的问责机制,因此事故发生后,责任分担不明确引起的纠纷在现实生活中非常之普遍。虽然国内已开始对规范登山活动进行探索,相继出台了相应制度,但还缺乏贯彻执行力度。如《四川省登山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登山活动的,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多对违规登山者仅处以口头警告的处罚,因此,完善户外探险业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加强贯彻执行力度迫在眉睫。

  4.我国保障探险游的险种很少,几乎空白

  我国关于保障探险游的专门险种非常少几乎空白。在国外,旅游业拥有非常完善的保险体系,可以提供从救援到救护到事后救济的全面保障,而我国的保险事业发展较慢,还很不健全,在意外险中保险公司还设置了除外责任。比如我们的旅游人身意外险的附加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再加上探险游参与者往往对风险的危险程度认识不足,购买保险的意识淡薄。这些因素都直接导致了当探险游事故发生后,探险游客的权益得不到较好的保护。

  三、应对民间探险游风险的对策

  针对上述探险游存在的问题,本人提出以下几点对策:

  1.建立健全探险旅游安全救援系统

  本人认为建立健全探险游安全救援系统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普及专业救援队。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成立官方的救援公司。救援以救援公司为主,需求者可以在保险公司购买紧急救援的险种。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由救援公司最近的一个救援点实施就地救援,出动直升机或救护车,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但是,如果没有保险的话,则由游客自己承担费用。同时地方政府可以引导当地民众自发设立救援队,对救援队提供救援设备资金支持和免费专业培训;其次,健全救援系统。将官方和民间救援队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组织单位、医疗部门、政府职能部门(公安机关、武警部队、消防部门)等等都协调在一起形成一个救援系统。一旦发生意外,各方联动,救援速度就会很快。发达国家在救援体系方面的建设相对比较成熟,值得我国借鉴学习。比如在美国,高山救援协会已成为和消防、公安、医疗等紧密联系的一部分,负责户外探险的救援工作。协会所有成员全是志愿者,受过专业的培训,并取得救援资质。在业务上,救援中心归地方警察局领导,求救的电话号码与报警电话一致,都是911。在接到野外遇险求救时,协会会派出至少10名志愿者到达现场参加救援。最后,相应的公共服务和配套的旅游设施也需完善。比如在美国许多景区都会设置一些登山小屋,屋内物资设施齐备,可用做登山者避险之用,有些景区还设置有专职的攀登巡守,为登山者提供及时的帮助。

  2.对探险旅游资源进行风险等级评定

  建立探险旅游资源风险评级制度。可以派遣探险专家组分赴各地调查探险旅游资源的具体情况.进行一定的类别划分;然后根据一定的评价指标体系对探险旅游资源进行风险评估.由此划分出各自的风险等级,定期对外公布,让探险旅游爱好者有所参考.在选择相关活动时,可以视自身条件而定.减少一定的轻率性和盲目性。

  3.严控探险游市场的准入门槛

  探险游市场的准入实际上包含两个方面的准人:一是探险游机构的准入。探险游机构的准人实质上是对从事探险游行业的服务提供者诸如探险游俱乐部、户外运动俱乐部等机构实施资格认证制度,强调对经验、能力、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考核,通过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方式控制准入门槛。本人认为国家对户外探险组织的推广、运作、监管应采取以培训、教育和资质认定相结合的管理模式,政府给予政策规范和资金支持。比如新西兰每年对于各个户外探险培训组织,都会提供培训资金。二是人员的准入。当参与人员在身体素质、体能,专业知识和求生技能各方面都不达标的情况下严禁参与。在欧美一些国家,探险游培训被纳入休闲教育中,探险者在进行探险前,必须进行包括地理知识、危险环境下自救等在内的一系列专业训练,只有合格者方可参与探险游。通过控制探险游市场的准入门槛,可以降低参与者的盲目性,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率。

  4.完善旅游法律体系

  国家应尽快出台《旅游法》的实施细则,地方利用立法权,可以出台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对目前越来越多的探险游做出专项规范。比如对组织者、参与者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做出明确界定;同时明确探险活动的主管部门制定探险者参与活动的准入门槛,并对救援中哪些情况下、哪些费用由政府、公益组织、保险公司、当事人来出作出明确规定。此外可以考虑出台和《旅游法》配套的其他法律法规比如《旅游合同法》、《旅游保险法》、《旅游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来调整我国的探险旅游市场,在约束市民户外探险旅游行为,提高探险者的风险意识外同时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5. 加强对探险游的安全认知并完善户外探险的保险制度

  由于探险旅游的独特性,很多旅游者对在探险旅游过程中有可能遇到的危险认识不足,这导致他们在探险活动前非常轻率和盲目,探险游往往变成冒险游,最后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对发生的探险旅游事故及其原因向社会公布,警示从事探险旅游的单位和人员吸取教训;要大力宣传安全第一的观念,介绍探险旅游常识,增强安全风险意识,认清冒险旅游的危害。另一方面尽快完善保险制度,丰富保险产品。政府应广泛宣传商业保险的作用,提高旅游者保险意识和防范风险意识,引导探险旅游者购买保险。完善国家救援系统时将“保险”和“救援结合.以更好的保障探险游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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