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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因果关系在刑法判断中的应用(2)

时间: 陈韬 沈洪庆1 分享

  三、有关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方法的探讨
  1.我国法学理论继承了前苏联的法学思想,倾向于大陆法系。所以在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时要以条件说为逻辑基础。因果关系理论的争论焦点在于处理特殊案件时没有先例可供参考,所以拥有哲学理论支持的条件说受到学界青睐。另外其符合逻辑性也填补缺少实践经验的不足。条件说根据社会一般人基本的思维常识来看待因果关系,坚持以日常生活中的常规规律为指导来判断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在因果关系说中,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从法律规范的角度将条件说作为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基础。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内容使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更为简单。行为人的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的关系成为唯一的刑法判断关系。《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依照法律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按照这条规定,即使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后果,只要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也不得判其有罪,否则便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而将法有明文规定的行为不适当的出罪同样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
  2.我们在对众多刑事案例进行法理分析时,应该基于哲学、逻辑学考察刑法因果关系。这时,我们会发现,任何一个结果都不是由单独的原因引起的,每一个结果的产生往往是诸多诸多原因加在一起所导致的。在众多的影响因素之中,既有人为的主观行为,也有环境客观条件或者自然现象等等。单独考虑行为因素,也存在很多复杂原因。造成结果的行为可能不止一个,这些行为又可以分为若干种类。之所以要对刑法因果关系进行合理判断,就是要在造成犯罪结果的众多因素中找到影响定罪量刑判决的因素,从而发现犯罪行为。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单纯地依据条件说进行判断,离开罪刑法定原则的有利支撑,我们的判断就掉入了哲学逻辑的怪圈。单纯地适用条件关系的“排除法”进行判断,在具体的案件操作中很难全部实现,因为运用“排除法”需要一个前提条件,即知道这些条件如何作为原因而发挥,如果没有这一前提,条件说在司法实践中根本难以实行。
  根据上述原因,我们可以意识到,在条件判断的基础上,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进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显然比单纯依据条件说进行刑法判断更为科学合理。但百密一疏的是,这样做也有将合法行为划归犯罪的可能性。看来,没有那一种理论可以做到至善至美。为了防止这一可能的发生,我国法学界提倡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我国法学理论尚待提高的司法环境下,依靠法官的谨慎入微来弥补理论的不足。实践证明,这种方法未尝不是一个理想的选择。
  3.选择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作为刑法上因果关系判断核心的主要原因:
  (1)相当因果关系说也起源于哲学逻辑理论,同样有哲学理论基础。从刑法判断的方式方法上看,相当因果关系学说仍然属于条件说的理论范畴。在继承条件说优点的同时,相当因果关系说以法的观点将因果关系限定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之内,以行为发生时普通人的预见标准为标准来判断该行为的合法性。这样的判断方式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哲学意义的因果关系划分出明确的界限。
  (2)选择客观的因果关系说使得司法实践中判断刑法因果关系时更加易于操作。理论上的分歧与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完全不同,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上,各种学说之间存在较大争议。休谟曾经这样说过:“一切深奥的推理都伴有一种不便,就是:它可以使论敌哑口无言,而不能使他信服,而且它需要我们作出最初发明它时所需要的那种刻苦钻研,才能使我们感知它的力量。”我们只有放下书本,抛开各种理论的教条限制,置身于法律实践之中时,我们才能充分验证各种理论的长短、优劣。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功利的、现实的因素总是或多或少地影响着司法工作的进程。在这种情况下,对于绝大多数案件,我们只不过进行宏观的、粗略的判断就可以解决因果关系的判断问题,关于理论上的分歧并不能在更大的范围内影响法院的判决结果。这是现实的需要,也是司法效率原则的要求。客观的因果关系说相对于其他学说来讲,更适合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操作。
  (3)罪刑法定原则使客观的因果关系说成为判断刑法因果关系的首选。刑法中因果关系的研究更多的依赖于社会经验法则。而社会经验只是针对常规状态下的普通人而言的,对于特殊状况的具体的某一些特殊人群无效。平心而论,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也许对行为人过于苛求。但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进程中的客观代价。无论我们选择何种理论,都不会是十全十美的。完美的理论只存在于空想之中,停留在书本之上,是经不起实践的检验的。
  (4)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从理论结构上看更具开放性,容易与其他学说相结合,在刑法因果关系判断中可以起到关键的均衡作用。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概括性使它具有极强的包容性,在很多情况下,并不与其他学说相冲突。这正是当前法治环境所需要的司法理论,对于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在处理特情况下的具体案件时,以条件关系为基础,以罪刑法定原则为指导,以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判断为中介,以客观的相当因果关系为核心,结合其他学说进行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可以解决很多法律实践上难以操作的难题。
  四、结语
  长期以来,刑法学界的思维方法受哲学思维影响,很多刑法学理论脱胎于相关的哲学理论。刑法学上,有无因果关系,有什么样的因果关系是客观的,之所以产生各种不同的学说是因为人们在判断方法上也就是主观的思辨过程中存在着差异,这种差异产生的原因正是受哲学思维影响所致。但是刑法学上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是用来解决实践问题的,而哲学思维更容易使具体案件陷入哲学理论的怪圈而难以操作。所以,什么样的理论更适于解决实践问题当是因果关系理论讨论的焦点之所在。
  哲学上因果关系是辩证的,根据马克思列宁主义哲学方法分析,刑法学上的因果关系不仅是引起被引起的关系,而且是由结果进行的一种责任追溯。这一因果关系几乎贯穿于整个刑法学理论,而条件说在哲学思维下无疑使这一理论无限循环下去。因此,我们得出结论,建立哲学——法律——刑法这样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判断路径,符合人们的思维习惯,也具有哲学和法学的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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