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短期自由刑的改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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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晓东1由 分享
二、短期自由刑的弊端
短期自由刑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弊害:
第一,因为是短期自由刑,没有足够的时间教育、改善受刑人,且因为时间短、严厉性弱而没有威慑力。实务中,大量的不法分子正是觉得拘役等短期自由刑不痛不痒,无所谓轻重,其只不过是几天十几天而已,这些与其犯罪收益的比例是极不协调的。犯罪人往往是付出很小的犯罪成本便可以享受自己犯罪所带来的利益。即便是关在拘留所,由于时间很短,往往无法系统的对犯罪人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进行教育和引导,犯罪人只是机械的在拘留所呆够天数,便可以出来继续危害社会,而无法对其人格进行教育和改善,无益于刑法的特殊预防功能。这样更加滋长了犯罪的形势恶化的趋势。
第二,短期自由刑只能给受刑人的家庭带来物质上、精神上的贫穷,受刑人被释放后难以重新回归社会。短期自由刑的适用对象即表明了犯罪人其罪行和主观恶性程度很浅,只是轻微的触犯刑法,往往只是一些烦琐小事所引起,事后犯罪人后悔不已,已经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进行了积极的弥补。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再不顾犯罪人矫正的方面,一味予以关押收监,一方面犯罪人家庭的经济来源被切断;另一方面,犯罪人触犯刑律,一旦处以监禁,对其家庭的精神伤害是巨大的。因为我国的历来的礼仪道德对于罪犯是极度歧视的,家庭成员一旦有人触犯刑律,被科以刑罚,便成为家庭的耻辱,周围的群众也会对这个家庭避之三分。在这之后,可能会促使家庭与犯罪人决裂,使得犯罪人更加得不到关怀和教育,失去重返社会的动力,沦为社会制度副作用的牺牲品。
第三,由于执行场所大多数设施不齐备,硬件设施较差,无法完全达到对犯罪人隔离和教育,犯人被不分种类和主观恶性程度地关押在一起,对于犯罪较轻的罪犯来说往往会在监狱中会感染一些其他犯人的恶习。另外,监狱管理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无法对犯人进行系统的良好的教育和指导,不能引导犯人走向好的一面。
第四,由于使用短期自由刑的受刑人大多数是初犯,故适用这种刑罚会使他们丧失对拘禁的恐惧感,也造成他们自尊心的低下,不利于防止他们再次犯罪。目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即在于它使得犯人对拘禁不再恐惧,相反他们会觉得国家刑法只不过如此,内心对法律的恐惧和信仰不复存在,这时候法律不再被信仰,那么法律所赞扬和支持的社会秩序在犯人眼里便什么都不是,那么犯罪自然是理所当然的事情。社会将不再社会。
第五,刑罚体系中存在着罚金与拘役的可以选处的情形,实务中在决定宣告刑的时候,法官在面对一个穷困潦倒的犯罪人的时候往往陷入两难的境地:要么判处罚金,但是面对身无分文的犯罪人,无法执行的刑罚分明就等同于无罪,这是不符合刑法的目的的。如此以来法官只能是判处监禁的刑罚。相反,犯罪人如果腰缠万贯,在面对类似罪责的时候,罚金对他可以说九牛一毛。这样,刑罚便出现不公正的情况。容易引起人们对刑法的不信任,会使得刑法失去其应有的公平正义之意。
三、短期自由刑的改良方法
从理论上讲,所谓刑罚,从形式的观点来看,是针对犯罪的法效果,是由国家对犯人科处的一定法益的剥夺。当然短期自由刑的执行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即短期自由刑在宣告和执行,或者短期自由刑替代方面都有改善改良的余地。
(一)在短期刑的宣告和执行方面,做到恰如其当的刑罚个别化
1.在宣告刑罚的时候,法官在对轻微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该详细斟酌犯罪人的个人情况,全面考虑犯人的社会危险性乃至社会适应性的差异,采取适合犯人的方式决定短期自由刑的宣告和执行。1937年美国明尼苏达州通过了《社区矫正法》,迄今为止多数州已经有了社区矫正法或者类似的法律。社区矫正的适当解决了监狱的人满为患,也节约了司法资源和为监禁囚犯所付出的社会二次成本。在美国,由于社区发展相对成熟,对罪刑不严重的罪犯采取非监禁的方式能为公众所接受,有利于罪犯回归社会。另外,认真落实减刑、假释刑罚执行制度。减刑、假释是我国行刑机关进行改造罪犯、提高改造效果的重要制度和有效措施。根据我国相关的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假释适用于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因此,减刑和假释都适用于短期自由刑罪犯。行刑机关应该认真考察罪犯的改造情况,对于确有悔改或有立功表现的短期自由刑犯进行减刑,对于假释后不具有现实危险的短期自由刑犯给予假释。这样,不但能够提高罪犯改造的积极性,增强改造效果,又能缩短罪犯关押时间,减少关押造成的负面影响。
2.在执行短期自由刑的时候,借鉴美国的监狱制度,有隔离悔罪形式、教育改进形式以及社区参与形式等。短期自由刑的犯人往往社会危害性很低,大多数是因为邻里纠纷、过失等轻微过错而触犯刑法,如果将他们同重犯一起关押,一同对待,不仅不公平,而且也切断了他们改过自新的途径和希望,对于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都十分不利。因此我们在做好隔离管理和因人施教的同时,我觉得应该重点借鉴一下美国的社区参与类型,其主要有以下内容: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开始,美国监狱制度开始第三个阶段的改革,并且大力提倡“非监狱化”,社区参与型的矫正设施被大力宣扬和提倡。其主要有两中形式,一是所谓“监放中心”,即有监有放,监放结合。在工作或者读书的犯人可以外出工作或者学习,工作完了或者放学了仍要回到监狱服刑,如果是女犯人可以回家照料家务;另一种是利用很早以前在美国旧存在的“中途监狱”。犯人在这其中可以有许多机会可以与社会接触,一方面可以得到社区的直接帮助,另一方面可以在出监以后很快能适应社会生活。在次期间中途监狱的管理人员除了组织犯人进行劳动和学习以外,还为犯人寻找职业,以便出狱以后能够有固定的生活保障,免得重新犯罪。在这一点我国在监狱实行的劳动改造形式,笔者是有些赞同的。因为这样帮助了犯人学得一门技能,以便以后能够自食其力,经济自给自足,当然仍需要改善犯人的处遇和地位,切实保障犯人的报酬权利和休息权利。
(二)除了在司法使用过程中我们需要改进的地方,在理论上以及立法上可以寻找一些替代方式,在刑罚体系中改进刑罚种类,进行制度创新
1.灵活运用罚金刑。对于既可以运用罚金刑又可以运用短期自由刑处罚的犯罪人来说,运用罚金刑的意义在于从经济上制裁犯罪人,阻碍其进一步犯罪的能力,同时也是给了犯罪人一个警告,相对于短期自由刑其轻得多,数额足以使得犯罪人产生痛苦的感受。这样给了犯罪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不使其锒铛入狱,以保证其在社会上的地位与自尊心,促使其更好更有利的改进自己发展自己,这样做从宏观上讲也可以说是为了稳定社会秩序,节省社会成本,以便使更多的司法资源能够运用到大案要案上来,从而促进社会秩序的平稳和人民生活的和谐。
2.罚金可能存在富人和穷人不公平的争议,所以可以建立更加公平合理的日罚金制度。日本学者西原春夫曾经讲过,日罚金制度融合了短期自由刑与罚金制度,可以说是吸取两家之长,其规定判处罚金刑的日数取决于被告人的罪责,每日的罚金数额则取决被告人的财产和收入状况,这样才能真正实现量刑平衡,体现罪责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采用日额金制就必须查明被告人的经济状况。这样不公平的问题便相对减少,不存在出现穷人因为缴不起罚金而面临监禁的结果,也不会存在富人会付很少的罚金而免除刑法的制裁。
3.易科资格刑。资格刑,是指通过剥夺实施较轻犯罪行为的罪犯从事一定职业、活动或享有某种权利,以代替短期自由刑执行的刑罚替代措施。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犯罪是行为人凭借自己享有某种资格、权(力)利的便利条件实施的,如,渎职犯罪的犯罪人利用手中的权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虐待罪表现为利用亲权虐待家庭成员,等等。如果对这部分犯罪人剥夺实施一定行为的条件或资格,不但能抑制一定犯罪的发生,而且对行为人来说也是一种惩罚,因为对于那些适用资格刑具有有效惩罚性的犯罪人来说,其惩罚力度往往并不比短期自由刑差。因此,对利用一定资格实施较轻犯罪情节的犯罪人判处资格刑,既能剥夺行为人的再犯能力,又不必关押,从而避免了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是短期自由刑改良的有效方式。
总之,短期自由刑的利弊和存废一直是刑罚学界争论的话题,报应刑论从报应的角度论证短期自由刑存在的正当性价值,目的刑论从功利的角度论证短期自由刑废止的根据,现代刑事一体化思想主张短期自由刑具有正义和功利的双重价值,对其不应废除而应改进。对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应该从替代和完善两个方面进行改进。相信短期自由刑能够在改良之后发挥其应有的为了防止犯罪和处罚犯罪的目的,为社会的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