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毕业论文初稿
法学毕业论文初稿
法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毕业论文初稿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学毕业论文初稿篇1
浅谈我国风险社会刑法观与风险治理
摘 要:我国目前的刑法学大部分人士都对欧美的风险社会观念有一定的误解。风险社会中的风险主要是指分析和反思目前制定当中的风险,也可以代表群众所普遍的主观构建的风险,并且我国已经进入到成熟的风险社会中。刑法观必须要考虑社会风险,并在风险社会的大框架之下进行讨论,并且需要讨论其如何才能够有效的预防,务必杜绝以风险预防名义的刑事立法。
关键词:风险社会 风险治理 刑法观
上世纪70年代德国学者提出风险社会的观念,并认为风险社会观念和社会的发展有着必然的联系,并且各个国家都已经进入到风险社会中,需要使用相应的风险社会观念去审视社会。风险社会的观念自从传入我国以来,刑法相关人士都认为应当以该角度来分析我国目前的社会现状,并经过统计和分析,提出风险刑法、安全性发、风险政治等观念。本文具体分析了当前我国社会中所存在的风险及我国风险社会环境下刑法观的合理应用范畴。
一、我国当前社会中存在的风险
(1)制度风险
1.法规执行机制缺陷:所指定的法规再好、再全,去过丢失了行之有效的执行机制,最终也是空谈。对于一些较为重要的风险行为上,相关部门制定了针对性的法规来预防风险,当时目前许多的法律法规严重缺少执行制度,使得法律法规不能够起到真正意义上的风险防范作用,从而使法规无法真正的实施,导致法规变成少数执法者利用职务谋取私人利益的方式,从而形成出现更加严重的风险。假设法律在执行体制有问题,则在无法起到风险预防作用的同时,还会成为某些风险的制造源头。
《动物检疫法》便是典型案例,该法律的施行目的是,有效的对动物产品或者动物进行必要的检疫,并且检疫需要通过相关动物检疫机构进行认证。事实上,有多数动物检疫机构并没有执行应执行的检疫职务,反倒利用国家的强制性检疫规定,通过检疫、检验等手段为单位或个人创收。许多相关工作人员也为了获得更大的利益,导致许多的非法、不合格的动物或动物产品进入到群众手中,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的危害。法规的制定必然需要执行人员来执行,其执行力度或执行机制的不足,必定会导致法规的形同虚设。
2.制度严重缺乏规范化:制度制定的原因是为了对风险起到有效的预防作用,但如果预防风险的法律法规缺乏规范化,则在实行该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并不能对风险起到的防范作用,还极有可能会因为法律法规的缺乏规范的特点而制造出另外的风险。法律法规缺乏规范化有许多的情况。例如,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法规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和现状。假设制度出现滞后现象,则会使得法律会出现严重的滞后并原理现实,并逐渐使法律出现漏洞,成为制度上的缺失。
潲水油的制度则是典型案例,从潲水油当中提炼出的食用油是一种不能使用的危害物质,但有关检测机构表示,从潲水油当中所提炼的食用油的危害物质含量低于国家标准,这便代表从潲水油提炼的食用油能够进入到市场并销售。所以,当前我国的食用油执行标准则变身成为风险的源头,导致食用油指标变得不再可靠。社会的快速发展,造成制度的滞后性越来越明显,国家的发展会出现严重的滞后风险。对此,立法者就必须要时刻保持对制度的反思,认识当前制度的缺陷,并发现缺陷和问题时需要及时进行修改和防范。
(2)被群众扩大化认识的主观风险
风险社会的风险不仅仅是来源于制度上的问题,群众的主观扩大化认识也是较为主要的风险源头。当前环境下,信息传播速度非常快,其各种负面言论传播也较为严重,群众受到影响的可能性也较高,这也一定程度的影响了群众的风险意识。当前我国社会的分工较为明确,群众的相互依存的观念逐渐深刻,这样的观念逐渐深刻也导致了承担风险后果的人数也在逐渐增多。尤其是当前信息化和网络化社会的背景下,群众很容易感知到风险并猜测其后果,在缺乏全面且有效的信息化交流情况下,如果不能掌握风险的结果,并且在有人煽动的情况之下,就会有许多的人群因为信息的不准确使得出现恐惧、慌张的情绪,加重风险的危害。
群众在意识到风险之后,便会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在风险之前自主的使用自身认为妥当的预防侧率,最终导致风险认识被扩大化。例如,前些年四川的钼铜项目,因为群众的强烈反对而关闭,其根源是群众盲目认为钼铜项目会对附近的居民和生态环境带来严重的破坏。但是其机构在群众有该反应之后,便申请政府对项目进行调查,其调查结果显示该项目不仅不会对环境造成破坏,而且还会给当地的经济带来巨大的收益,但是群众并没有相信政府,而是自以为是的认为该项目应当被取消。
二、我国风险社会下刑法观的应用界限
在风险社会环境下,违纪违法行为的犯罪化需要符合风险社会理论指向的群众主观所组建的制度风险,不能够不加区分的将任何风险都放置于风险社会的概念之下加入刑法,更加不得认为只要发现具有威胁性大社会危害风险时,就直接建议介入刑法,最终使得刑法因为预防风险而被迫遭受绑架。
(1)刑法处理违法违纪的行为只得存在于微观层面
1.刑法不应当将不规范犯规归纳到风险刑法处理范围:在当前的法律体制背景下,刑法最重要的作用是用来维持社会的健康、持续运行,并不是创造秩序。所以,执法便只能够对违反法律的行为加以严惩,并不能够直接的接入到法律的运作过程当中。刑法既是维持法律正常运行的根据和强有力的支撑,还是相对较为较为独立存在。刑法必须要时刻以维持法律正常运行作为前提,如果刑法所维持的法律本身出现问题,则刑法就不得再继续对其进行维持,否则,会导致刑法认为该法律的制度,但该法律却不能够满足当前的社会需求,从而使得刑法脱离法律法规的设计初衷。
刑法惩罚我是通过威慑,杜绝出现任何风险,虽然不能杜绝风险的所有源头,但是任何的风险想要起到负面作用都必须要有制度作为基础,对于本身有问题的制度而言,假设至需要对制度本身进行改变和改善就能够杜绝该风险的出现,便不需要将风险本身定义为违法。针对因为制度的问题所产生的风险,则需要将风险纳入到犯罪范畴内,并将其定义为强化群众、刑法威慑的道德化身。对此,刑法不应当运用于因为失去了规范性的制度而产生的风险当中。
2.刑法只能应用于破坏法规并且侵犯法益而出现的风险当中:所有的制度制定的初衷都是为了有效的预防风险,巡查制度的缺陷及对其造成破坏就等于制造了风险。制度化的风险并不能够针对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风险,任何风险,国家都所制定的相关制度进行约束和规范。所以,对风险制度的破坏,并不能够证明具有严重的危害性。如果制度中出现了破坏较大的危害性行为就定义为具有严重危害性,就必须接入刑法。则会使得刑法变成风险的管理制度,导致刑法失去了特殊的意义和地位,导致法律当中无最高法的定义。
虽然风险出现之后刑法不应当直接接入,但是并不代表着刑法绝对就不能够干涉风险制度的维护工作。刑法是我国法律当中的最后后盾法规,只有在危害行为已经严重损坏了风险制度之后,并且对法律造成严重危害时,同时利用其他任何手段都得不到有效的防止时,刑法才能够接入。对此,刑法介入到风险社会当中的必然条件仍然是危害行为已经严重破坏法规的权益时。除此之外,从法益陷害所规范的风险社会刑法接入的界限的运用意义还在于,可以有效的预防司法机构通过防范风险的名义滥用职权。从我国目前的司法整体执法情况分析,司法权的滥用和限制相对比,权力的滥用情况更为严重。以往,少数的司法机关打着风险预防的名义,利用法律的特殊形式或者特殊情况,扩大化的打击社会犯罪危害性的临界点。
(2)刑法不应当将群众扩大化认识的风险作为防护对象
目前,我国的社会风险判断中,其具备较强的主观性和不客观性,某些风险被某些意图不轨的人夸大。刑法作为执法、制裁力度最大、规范犯罪行为最严厉的法规法规,不应当将群众扩大化认识的风险作为防护对象,将主观扩大化认识的风险作为刑法保护对象的情况,实际上就是利用刑法保护群众的安全感受,帮助其建立安全的思想。
社会与风险的进步呈现的形式为一体两面,是社会想要进步时不然会出现的事物,国家法律并且无法将其全部禁止,不然,将会对社会的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对此,国家就必须拟定适当的范围,在适当的范围之内可以存在一定的风险,并且能够对这些风险随时进行控制,能够随时将这些风险进行分配和分散。根据目前社会来说,当前可以被允许的包括许多的领域,例如医生在医疗事故归责范围内所使用的治疗措施、具备一定风险的体育表演、有一定风险的舞台表演、工业行业的生产中、公共交通等。当前风险社会中,只要风险没有对社会造成威胁或对群众的生活造成危害,群众便可以适当的容忍这些风险的出现,对风险控制提出相对较为苛刻的要求并且要求通过刑法来保护群众的主观感受是不可行的。
群众的安全感受会以为个人的思想观念的不同而出现差异,并且这样的感受较为抽象,无法进行统计和分析。安全感受作为刑法保护对象将会使得社会危害性的判断缺少一个统一且准确的标准,使得司法和立法会出现严重的随意性。假设法规将群众的安全感受作为保护目标,并且随着群众的意愿处罚群众认为存在威胁的食物,则刑法的适用将不会再取决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取决于群众的个人感受。群众的个人感受会因为感性的影响,对某些认为的危害性行为有严厉的惩罚要求,惩罚越严重越能够满足群众的安全感受,但这便会导致刑法变得更加的残酷。一旦刑法变得更加残酷,则群众又会反过头来指责刑法,导致破坏刑法的尊严。最为典型的案例便是2008年的孙伟铭案例,其因为群众的要求,一审盘踞孙伟铭死刑,但是判决一出,群众又认为刑法惩罚力度太过严重,又要求国家减轻处理力度,导致二审时又减轻对孙伟铭的量刑。所以,刑法不应当随着群众的风险感受而改变判决力度。
三、总结
目前我国的社会风险刑法观,在社会风险理论上的认识存在许多的观点的不同,并且在风险社会理论上也存在许多的误解。在风险的防范上,相关人员需要加强注意各项细节,并且这些细节会因为当前我国所处的社会环境而出现较为繁琐、复杂的局面。在风险社会的背景之下,我国刑事立法需要保持自身所拟定的风险社会观,对敌人刑法和风险刑法的采用需要根据实际的风险行为进行拟定,不得盲目行事。
参考文献:
[1]李林、何晓红.我国风险社会刑法观与风险治理.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27(1).
[2]李树雨.风险社会下的刑法价值观念及其立法实践.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8).
[3]柯怀英.论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机能的冲突和调和.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1(9).
[4]苏霍培.风险刑法基本理论研究.城市发展理论.2015(2).
[5]张菲英.风险社会中传统刑法立法的困境与出路.法学论坛.2013(20).
[6]黄桂萍.风险社会的刑事政策与刑法.法学评论.2011(3).
法学毕业论文初稿篇2
法学专业学生法律信仰的社会影响因素
法科学生是未来的法律职业人,他们是否对法律心怀虔诚,不但对其自身的法律行为具有指引作用,也在全社会民众中起到示范和榜样作用。塑造并强化法科生坚定的法律信仰对我国法治社会构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法治不仅是一种治国方略,从精神层面上讲,它还是一种观念,一种意识,一种视法为社会最高权威的理念和文化。只有当这种观念与意识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信仰,并支配着社会主体的行动时,法治才能实现。法律信仰的形成并非朝夕可成,能够影响法科生法律信仰的除了法学教育本身外,还有多种社会性因素。探究这些因素并加以扬长避短也就成为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所必须关注的领域。
一、社会法律文化对法律信仰的影响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现代法治既有促进作用,也存在不利于法律信仰培养的因素。几千年来为了更好地实现君主的独裁专制,传统法律文化中更多的是宗法等级制度和儒家伦理规范。一方面倡导“长幼有序,尊卑有别”的等级礼法制度,特别是宣扬君主“言出法随”、“权制断于君则威”的思想,另一方面则对广大民众灌输“法即是刑”、“刑乃不祥之器”的观念。在此文化思想的浸淫下,社会上长期存在着崇尚权力、期盼清官和道德崇拜的思想。
1.尊奉权力而非法律。
在礼法合一的中国传统社会,以礼入法是社会控制的基本模式。礼治强调森严的等级制度,不同等级的主体享有不同的权利,负担不同的义务。权力阶级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甚至可以因人设制,法外施恩;而民众以此为然,很少有抗争。所以整个社会中官本位思想、特权思想泛滥,判断是非曲直并没有确定的尺度,人们唯权是图。必然导致法律匍匐于权力之下,法律的尊严难以保全。
2.寄希望于贤者的人治而非法治。
中国长期以来忽视规则的刚性和普适性作用,在使用规则的过程中常常会受到多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干扰。在此情况下,以“包青天”、“海青天”为代表的一系列清官甚至明君就成为“人治典范”。“告御状”、“拦轿喊冤”等桥段深入人心。君主或官员的个人干预行为经常超越程序或实体的规则。时至今日,这种思想在现实中仍有所反映。法律的作用被忽视,正义被寄托于个人的道德修养和工作能力,使得人们更倾向于人治而不是法治,因而法律也就仅仅成为人治的一种工具。在这种思想氛围中,法律信仰也同样难以树立。
3.崇拜道德鄙薄法律。
在我国,道德和法律之间的冲突长期存在。在矛盾冲突的过程中,可以说道德完胜法律。具体表现在两方面:其一是打着“大义”的旗号损害个体的合法权利,在二者发生冲突的时候用道德的标签压倒对个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其二是法律的公义难敌世俗的人情,往往为法律所保护的权利却受到世俗的敌视甚至扼杀。受这样的思想影响,人们处理冲突事件时首先考虑的是道德机理而非以法律为标尺。
二、客观社会环境对法律信仰的影响
1.社会思潮和民众认同度。
法律信仰作为精神境界的一个层面必然植根于整个社会蔚然成风的法治思潮中以及民众普遍对法律的尊重和敬畏。在我国目前社会,除了受前文所述及的文化因素影响外,民众对于社会制度的正义性配置普遍存在疑虑。社会中多有各种对立法和执法嘲讽、否定的声音。“法律无用论”的思想观念也有一定的市场。这样的社会思想局面和民众的不认同必然会干扰法科学生法律信仰的建立。
2.市场经济效应。
法律作为上层建筑中的一个表现层面,必然受到同时期社会经济基础的影响。马克思曾说:无论是政治的立法或是市民的立法,都只是表明和记载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因此,离开特定的经济关系而空谈法律信仰无异于空中楼阁。我国现在正处于市场经济高速发展时期,繁荣的经济发展催生了复杂的法律制度。比起简单的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市场经济中纷繁复杂的利益交错,更需要法律的保驾护航。特别是市场经济更快地实现了社会主体“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型。这个过程既打破了我国传统的身份不平等的桎梏,更确立了市民社会自治的基础。这个变化使得法律的权威渗透到普通社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法律必须被尊崇、契约必须得到信守,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是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市场化进程不高,市场结构不尽合理,市场要素配置尚不科学,而解决问题的手段尚不能做到依法办事,导致了不少不公平不合理的现象出现。这些客观情况都对法学生树立法律信仰起到了掣肘作用。
3.大众传媒和舆论的影响。
在现代社会中日渐普及的互联网使得传媒和舆论宣讲的影响力几乎深入社会人群的各个角落,即使是仍处于象牙塔中的大学生也不能置身事外。传媒广泛化和舆论多元化本身并非不利的因素,相反还能提供多维度的视角,引起思想上的讨论并得到升华。但是,在校大学生普遍缺乏社会经验和理论知识,特别是个别无良的媒体不遵守职业道德,在对某一事件及相应社会舆论的描摹和传播的过程中罔顾事件真相,颠倒黑白、避重就轻,更有甚者,为博人眼球而弄虚作假。而普通民众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又会发出各种声音,又会裹挟和影响法科大学生价值体系的构建,进而干扰其树立正确的法律信仰。
三、社会法制因素对法律信仰的影响
1.法律多而认同度降低。
随着依法治国和市场经济理念的推进,我国立法的进程不断加快,大量新的法律法规快速出台,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法制体系。但是,这样频繁更迭产生的众多法律,非但普通民众无法掌握,即使是对将要成为法律职业人的法科学生来说也是难于消化的。树立法律信仰本来需要更多的人文底蕴来承载,现在的法学教育中学生和教师却不得不为了应对法律资格考试,把全部精力投入学习法律规范本身和磨炼应试技巧中。学生除了机械记忆法条和经典案例之外,来不及体味那种神圣的情感,对法律的真谛其实是陌生的,法律完全沦为未来谋生的工具,法律信仰如何能树立呢?
2.法律技术不够成熟导致法律的作用受限。
我国的立法技术尚不够成熟,使得法律呈现在公众面前的面目模糊。有的法律条文过于简陋,只有原则而没有具体的执行方式,在实践过程中难于操作;有些法律术语粗糙模糊,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往往导致对于词意本身的争执;有的法律跟社会实践完全脱节,仅仅是照搬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不符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更有甚者,有的法律条文竟然与已有的其他法律条文相冲突,造成了自相矛盾的局面。由此而生的执法者随意解释法律、以部门规章代替法律、各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司法者以个人好恶任意裁量的情况比比皆是。这种法律实践结果的不可测性甚至不公正性又如何能让法律获得认同进而被信仰呢?
3.司法不公现象严重。
法律信仰的最终确立,仰赖于司法对法律的忠诚维护,但目前司法体制的若干弊病动摇了公众的法律信仰。在我国司法实际中,执法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贪污受贿、徇私枉法等不公现象大量存在。社会民众对法律公正性的期望值低。当人们对现有的制度怀疑并缺乏信心,不再接受现有的制度为合理合法时,便形成一种社会合法性的撤销。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培养法学生对法律的信仰更为不易。
四、改变不利因素的影响,构建法学生的法律信仰之路
1.培植法律信仰需要有正确的法律文化观。
法科生应当有正确的法律文化观念。在学习法律史、法律思想史的过程中,应该抱有批判继承的理念,既要看到传统法律文化中“重大义”“、济苍生”的积极意义,更应该认清糟粕,勇于扬弃。还应该中西并重,多研究西方的法律史和思想史,客观看待“正义”“、自由”“、民主”、“人权”等内容。接受过系统科学的法律思维和技能训练的法学生应当以法律的理性看待道德和人情,在法律实践的过程中时刻保持公允的态度,遵守法定的程序,不能意气用事,更不能逾越法律的界限。
2.培植法律信仰需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在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培养法科学生的法律信仰不可能脱离其所处的时代。因此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必须正视在市场经济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正确引导学生面对市场配置中的失误和滞后,客观理性地看待发生在我们身边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问题。发挥传媒正面的作用,疏导学生可能存在的负面情绪,也是法学教育对人本精神的重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增强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社会责任感。
3.完善法制体系,重塑法律权威。
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也是重构法科学生法律信仰的重要前提。要使得法律被信仰、具有权威性,首先需要科学化的法律制度体系,立法者应该重视法律的质量而非追求“法律的膨胀”,应着力于制定符合法律基本属性,规范严谨、符合社会实际的法律体系。其次,法律信仰的生成离不开尊重法律、崇尚法律的整体社会环境。这就需要加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民众不但要有自身的权利意识还要有监督意识。特别是对于司法腐败问题要强化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惩戒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威望。
卢梭说过,最重要的法律是铭刻在人们的心灵之上,唯其如此,才可以保持一个民族的精神。法学教育的意义就在于为法学生廓清迷雾,指示法律践行的方向,去伪存真,揭示法律的真谛,激发学生为法律献身的情怀和对法律矢志不渝的信仰。这是一个任重道远的过程。
参考文献:
[1]张雪筠.我国法治之路的精神分析[J].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1999,(2).
[2]李旭锋,傅利,田自立.浅析我国法律信仰之社会基础与改造[J].商品与质量,20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