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论文
法律硕士论文
法律的调整是指向人们的行为,是对人们行为所设立的标准,即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律硕士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法律硕士论文篇1
浅析公民法律意识
摘 要 公民法律意识是现代社会公民意识的核心内容,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可或缺的条件。公民法律意识为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提供良好的社会思想基础。本文通过论述法律意识的概念、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以及对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说明公民法律意识对依法治国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 法律意识 依法治国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载入宪法。然而,法治社会的实现和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除需要以经济作为基础外,还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以及法律思想文化等条件的有力配合。其中,法律思想文化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是公民贯彻依法治国思想的重要条件。法律意识是构成法律思想文化的核心,对依法治国思想的贯彻以及依法治国实践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
一、法律意识的概念
我国对法律意识的研究是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主要体现在法理学界,表现为对法律研讨的各种学说、对现行法律的理论解释和评价、社会对法律的要求、法律认识感、学法、守法、用法的程度、法律意识与法律文化的关系、法律意识的现代化等。当前,我国法理学者对法律意识概念的主流观点是:“法律意识泛指人们关于法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①其内涵如下:
(一)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一种,是社会主体对法的主观认知方式
社会意识是社会存在在社会精神领域中的反映,是人类对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各种社会现象本质、结构和价值功能的认识,对社会的态度和情感。它包含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哲学、艺术、宗教等意识和人民的风俗习惯、社会心理等。而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体对于法、特别是现行法和法律现象的知识、观点、情感和态度的总称。
(二)从社会主体认知法的方式划分,法律意识包括法律认知、法律情感和法律评价
法律认知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和法律现象的科学认识的主观状态。它是社会主体对于法的价值、功能、发展规律及现行法的内容和特点的认知;法律情感是社会主体对法律、特别是现行法和法律现象的心理反应,是社会主体对现行法是否符合自身的物资和精神的需要而产生的好、恶的心理态度,直接反映了社会主体对法律的情感态度;法律评价是指人们在法律认知与法律情感的作用下,对于法律有关的是非、好坏等价值问题进行选择和判断的一种心理活动。
(三)从认知阶段划分,法律意识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
根据对法的不同认识阶段划分,法律意识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体系。法律心理是社会主体基于自身的需要和体验而形成的对法的表面的、直观的感觉、情绪、愿望和要求。法律心理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相联系,具有直接性、自发性、不系统性和多变性等特点,是法律思想体系形成的准备阶段,是公民守法的重要保证。法律思想体系是社会主体对法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思想、观念和学说。它在法律意识中占主导地位,决定法律意识的水平。
“任何一个阶级的法律思想体系都不是人们自发形成的,在法律思想体系形成过程当中,法学家们的工作起重要作用,由分散的、零星的、感性的法律心理转变为完整的、系统的、理论化了的法律思想体系必须经过代表这个阶段的法学家们的复杂、艰巨的脑力劳动。”②因此,为了公民的法律意识水平得以整体提高,使公民直接、自发、不系统和多变的法律心理转变为系统的、理论化了的法律意识,需要加强公民的法律教育。
(四)法律意识的内容与一个民族的固有的法律文化紧密联系,与社会政治制度直接相关,决定于社会经济基础
中华民族在五千年的文明发展历程中,逐渐形成了中华民族的法律传统,这种法律传统作为数代沿传而历史地积淀和发展起来的民族法律文化,形成了“该民族关于法律的性质,关于法律在社会与政体中的地位,关于法律制度的专有组织和应用,以及关于法律实际或应该被如何制定、适用、研究、完善及教授的一套植根深远并为历史条件所制约的观念”。③
法律是国家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以规定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法律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受政治制度的制约,同时政治制度也为法律服务。另一方面,法律对政治制度具有完善和保护作用,通过立法,统治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升到法律规范的高度,从而也决定了法律意识。
作为上层建筑有机组成部分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制度由特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而且经济基础决定法律的内容、法律的性质以及法律的发展、变化,经济是法的源泉和诞生地。同时,法律制度和法律意识以其特有的属性和功能为经济基础服务。
二、公民法律意识的作用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的实施,要求全方位法律监督的法治环境以及全社会认同法律、推崇法律和惟独服从法律的法治氛围。而这一切都可归结为法律形成和法律实施两个方面,公民法律意识对这两个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公民法律意识是依法治国的观念要件
公民只有树立了现代法律意识才能有正确的法治观念,有了正确的法治观念才能推动依法治国的顺利进行。法治观念是确立法治原则和法律制度的前提。在法治化过程中或法治的状态下,法律原则和制度的形成和完善决定于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遵循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规律。但是法律是立法者自觉活动的产物,在这里人们总是先形成法治认知、法治观念,然后再反映到法治的原则和法律制度中去。
(二)法律意识为依法治国的法律达到合法性提供了理念基础 所谓法律的合法性,是指法律为大多数人所同意或接受,法律的价值以及事实被人民所认可,且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的价值观、社会观,公平正义观。现代法制的合法性基础根源于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是反映社会主体的现代法权观念或法律意识。而这种体现现代法制合法性的法律意识对于现代法律的制定和合法提供了理论基础。
(三)公民的法律意识是法有效运行的必备要件
无论法律的适用或法律的遵守,都是通过人的行为来进行的,而人们的行为是在一定的法律意识的支配下作出的。因此,公民的法律意识必然影响法的运行。正如卢梭所言: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记录。因此,如果没有公民的法律意识,良好的法治氛围就不能形成,依法治国就成为一句空话。
(四)健全的公民法律意识是推动法律监督机制有效运转的必要力量
对法律制定和法律实施的监督既有来自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的,也有来至于公民个人的。而监督无论是由谁进行的只要形成制度的、经常性的监督才是强有力的和富有实效的。事实上,有监督的法律制度是一个健全的法律体系的必要组成部分之一。法律监督机制的建立和完备,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转和效能的发挥也都有赖于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总之,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在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具有重大意义。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识,才能使守法由国家力量的外在强制转化为公民对法律的权威以及法律所内含的价值要素的认同,从而严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和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
三、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
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全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建立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相适应的现代法律意识、法治理念,对于实现依法治国,推进中国民主法治化的进程,都具有重大意义。但是,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是以生俱来的,是通过多年普法教育以及其它多种手段培养形成的。
(一)法律意识的培养取决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教育以及科学技术发展的水平,取决于整个民族的文明素质
法律意识是社会意识的特殊形式,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其形成和发展过程中,必然服从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的认识论的一般规律。也就是说,法律意识的形成始终与经济活动融为一体,直接决定于经济基础。另一方面,法律意识还有其不完全依赖于经济基础的自身相对独立性。
(二)开展普法教育,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措施
在全民中普及法律常识的教育至今已经进入到第六个五年计划的第二年。这对于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三)重视法学教育,开展法学研究,是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重要环节
法学教育是培养法律人才的重要方式,而法律人才是用法、守法、普法的中坚力量;法学研究主要是对法学的前沿问题、法学的理论问题、法律适用进行研究,对于指导司法实践、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具有重大作用。
(四)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为培养公民法律意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改革开放以来,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社会生产力、国民生产总值、人民物质生活水平、幸福指数有了大幅度提高。这为民主法制建设提供了经济基础,创造了物质条件。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人民的平等、自主、公平、正义、法制意识不断增强,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奠定了思想基础。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完善需要法律法规的规范、引导,因此需要立法者加强法制的建设。法制的建设也为公民法律意识的培养创造条件。同时,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也会为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起巨大的促进作用。
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建立与现代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相适应的公民法律意识。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是法治建设不可缺少的精神支撑;良好的法律意识将引导立法者去积极地认识现实社会关系对法的需要;良好的法律意识是公民自觉、自愿守法的内在基础;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识也是推动民主政治建设的巨大精神力量。培养当代中国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识,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特别是实现依法治国的一项基础性工程。
注释:
①沈宗灵.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16页.
②孙国华.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52.
③[美]埃尔曼.比较法律文化.三联书店.1990年版.第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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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论文篇2
农民法律意识浅析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法律意识一直是学者们推崇研究的对象。在当今新形势新国情下,全面分析农民法律意识成因,有效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素养,使我国在法制化进程中迈出重要一步。
[关键词]农民法律意识;形成原因;解决途径
从古至今,农民一直占据着中国人口的大多数,如何解决好农民农村问题是历朝历代励精图治的根本问题。现阶段,我国农村正处于由传统农村向现代农村的转型时期。建设 社会主义新农村,加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是重点 工作之一。其中,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又是必不可少的一个方面。本文着重分析我国农民法律意识成因,并从法律角度提出几点解决途径。
一、造成农民现阶段法律意识的主要原因
我国区域政策的差别,造成目前农村 发展水平不一致,有的已达到小康,这部分农民的法律意识很强,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应有权利;但有的还生活在传统、保守、落后的小农 经济里。本文所指的主要是后者,也是法律意识亟待提高的对象。他们中的大多数分不清公安、检察院、法院的具体职责;他们长期受着“避讼”思想的影响,“私了”是他们争议纠纷中最常用的解决方式;他们对礼俗、习惯的重视超过了法律,存在着对法律不信任的 心理态度,甚至当提到法律时便认为是履行义务,并无权利可言等等。综合目前学者的观点后,笔者认为造成这部分农民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经济层面上——小农经济的生活方式
尽管我国现行的以户为单位的家庭承包责任制的生产经营方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村经济的繁荣,但这也给小农经济的继续生存提供了土壤。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抑制着商品交换,这种简单的经济基础从根本上阻碍了内在法律需求的产生——缺乏认同法律和要求法律的内在动因。有学者曾提到,农民面临的简单的经济关系使农民亲近法律还缺少利益的驱动,其所处的利益格局尚不足以刺激他们自发的权利觉醒。①同时,根据马克思主义原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 建筑的角度来看,这种自己自足的生产方式和由其导致的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必然限制农民正确良好法律意识的最终形成,造成农民法律意识严重匮乏。
(二) 文化层面上——儒家传统文化的渗透
中华民族有着五千年悠久灿烂的历史文化,儒家思想对人们影响最为深刻。时至今日,偏远农村农民仍大量存在着儒家文化观念,这种观念深深扎根于他们的思想中,成为真正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最大障碍。“归根到底,法的观念是被塑造出来的,它不能够超出它置身其中的文化的界限”。②
首先,服从意识的影响。儒家思想作为维护封建王朝的正统思想,强调“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根深蒂固的服从意识。这种服从意识仍然沉积在现代农民社会中,使得农民个体权利意识淡薄,从不积极主动主张自身权利,听从长辈或上级的命令与指示是他们的第一选择。“人们在行为选择时,首先考虑的是否符合上司的要求,会不会冒犯当权者的利益,而不管是否符合正义和法律。” ③这就使得农民在内心中产生了对权力的服从和对法律的陌生,进而发展成为完全排斥法律的有效保护。
其次,宗法意识的束缚。除了“三纲五常”,宗族法等内部规定至上的理念也严重影响着农民的思维规则和模式。在联产承包责任制下,以家庭、家族为单位的农村群体得以继续发展,以村、乡为纽带的农村社会关系使农村成员仍旧生活在熟人社会中,他们更注重亲情、乡情,排斥、逃避国家法律,更习惯于接受传统道德、风俗 管理约束,也不要法律参与保护。在农民的宗族观里,发生在家族、乡间内部的事都是“家里的事”,要靠约定俗成的内部规则来解决,在他们的潜意识里,“打官司”不是一种维权的手段,甚至是一件丢脸的事。
再者,避讼思想的禁锢。儒家思想倡导天人合一,强调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把“和”作为最高价值标准,不主张狱讼。但是,这种和谐思想在农村社会中却被转化为了“忍为尚”,使农民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宁可委曲求全,选择私了和忍让,也不要走“打官司”的法律途径,更不会主动寻求法律的保护。即便发展至今日,法律诉讼也是万不得已时才采取的解决办法。在农村,邻里关系是极其重要的一种社会关系,当其遭到破坏时,农民则寄希望于彼此通过伦理道德思想达到自我约束、友善调解,最终达到和平共处的理想状态。“知足者长乐,能忍者自安”是我国广大农民的生活格言。
(三)制度层面上——法制不完备的制约
首先,在立法环节上,有关农村和农民方面仍是相对薄弱环节。
表现一是目前我国农村工作的立法主要涉及管理法层面,而对于农民的具体权益的保障和一些与农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问题的立法还有待完备。保护农民切身利益法律的欠缺,致使广大农民缺乏对法律功能、价值的正确认识,更无法了解到法律在农村日常生产、生活领域中的制约作用,抑制了农民渴望法律的积极性。
表现二是立法工作的前提不符合农村现实情况。现代法律的前提假设是陌生人社会或个体主义社会,但农村社会的具体情况是村民们生活在一个没有外人的熟人社会,长期的共同生活使他们有着约定俗成的价值趋向、行为标准以及共通的为人处世的心理尺度。不难设想,当法律对其全盘否定或一概忽略时,法律也就失去了它本身应有的社会基础和权威,再难得到民众的信仰和认同。美国的 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其次,在执法环节上,农村执法活动仍存在着诸多问题。
主观方面:一是有些执法人员素质偏低,法律知识和办案技巧不完备、不健全,未达到一名合格法官的基本素养;二是少数执法人员执法不公、执法违法、越权执法、滥用执法权等不良行为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和法律的权威,造成农民对法治的不信仰和不信任,甚至漠视法律,与运用法律维权相比,农民更愿意把权利的维护寄托在他们心目中的“清官”的身上,而对使用诉讼方式这种法律武器却望而却步;三是农民的法律意识不强,对法律了解甚微,有的甚至还认为法律即等同于义务,导致了“畏法”思想,给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客观方面:第一,农村司法资源严重不足,办案经费缺乏,司法效率低下,对农民来说高昂的诉讼费用和相对漫长的诉讼过程,且掺杂着复杂的人情和权力关系,最终导致农民对法律失去信心。第二,“权大于法”是局部仍存在的客观现象,基层政府的家长式管理方法让广大农民看到法律受制于权力,从而使他们认为法律不能完全保护他们的权利,尽量规避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即使走法律途径,就尽全力去“走后门”,寻求权力的青睐而非法律的帮助。因此,要使基层法律 组织适应农村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依法办事,依然任重而道远。
除此之外,农民还存在自身素质不高,文化水平较低,接受法律 教育比较困难,在学习法律条文的时候常常不知所云,对抽象的法律法规条文更是难于理解和把握。农民法律认知肤浅的现象极为普遍,农民分不清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规的规范范围,甚至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不知道如何起诉和应诉等等,法律知识的严重欠缺使不少农民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也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关于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途径几点
网 建议(一)完善立法
提高农民法律意识的根本前提是完善法律法规,“无规矩不成方圆”,使农村各项 工作保证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运行。加强有关方面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丰富,与时俱进,基本做到使农民有理可据、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例如可以全面制订并落实农村 社会保障、医疗 保险等切实可行的法规与条例,制订 农业、农村 发展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在宪法许可的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把一些可以被吸收的、比较原则化,难以具体实施和操作的村规民约纳入法制轨道上来,建设符合我国农村村情的具体法律规范,让农民的切身权益得到法律保障。
(二)规范执法
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离不开健全良好的法治 环境。针对现阶段我国农村执法中存在的问题,要努力建设一个公平有序、健康良好的法治环境,必须让农民充分认识到法律完全可以充分有效地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如司法部门可以在执法过程中示范典型案件,这样既可以使农民学会了有关法律的实体规范,也会清楚地了解到其中有关的程序规范。建立良好防治环境还要求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增强自身法律知识储备和执法 经验以及灵活度,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努力减少直至杜绝司法不公、滥用权力的损害司法机关形象和法律权威现象的出现,恢复农民对法律的信仰,从而自觉提高自已的法律意识。
(三)加强监督
要依法建立农村基层法律监督机制和专门的法律监督机构,从而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监督机构要对监督客体的法律实施范围、内容等方面严格把关,确保法律条文从抽象的条文规定变成实实在在的权利和义务。在农村,舆论监督的主体应当是全体村民,农民所议论的内容就是舆论。因此要推进农村民主法治建设,建立农村民主机制,必须让农民来审视法律运行的基本情况,这样才能激发农民对于法律知识的系统学习和了解,以至于最终信任法律、依赖法律,从内心真正的信仰法律。
(四)深入普法
普法 教育在农村已经开展多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获得相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深入,着重提高村民的权利意识和主体意识,努力克服在普法教育中依然存在的种种弊端。
第一, 组织开展“送法下乡”等活动,深入农民内部讲授与其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
第二,要采取各种农民喜闻乐见的形式使农民易于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通过普法教育,着重对法律价值观的思想输入和法治精神的重新塑造,使广大农民树立起法律权威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利观、权力观、民主观、平等观。
第三,采取多种多样的普法形式提高普法效果,诸如绘制板报、张贴宣传栏、进行法制文艺表演、播放法制录像、开展法律咨询等等,在潜移默化中使农民的法律意识得到显著提高。学法只是手段,用学会运用法律武器解决身边发生的问题才是我们的根本目的。
综上所述,提高农民法律意识不是一蹴而就的,是需要长期坚持的一项系统工程。提高农民法律意识,是改变现阶段我国农村法治现状的关键环节。只有农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农村 经济才能取得长足稳定的发展;只有农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农村社会才会实现真正的和谐局面;只有农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我国现代化的根本目标才有可能获得真正的实现。
[注释]
① 王海涛.中国农民法律意识探讨[J].政法论坛.2000.(5).
② 梁治平.法律的 文化解释[M].北京:三联书店.1998.394.
③ 陈云良.儒家文化与法治精神[J].中国 法学.2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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