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讨体育法学论文
探讨体育法学论文
在我国进入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以后,随着我国体育科学与法律科学的发展,我国诞生并发展起了一个新兴的学科——体育法学。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探讨体育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探讨体育法学论文篇一
《 体育法学路向何方 》
摘要:文章主要采用文献资料研究法对体育法学的走向进行了研究,文章首先对体育法学的概念进行了解读,并在此基础上对体育法学的形成和发展从体育法的形成和体育法的学术组织与机构这两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这些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文章进一步主要从体育法教材的体例与内容、体育法的课程建设、体育法人才培养与招生这三个方面对体育学专业建设提出了见解,为体育法学的研究提供了理论参考。
关键词:体育法学 中国体育法学 走向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643(2013)07--0001--05
新中国成立以来,发展体育运动就被写入我国《宪法》,成为政府的法定责任。历届政府均设体育行政部门主管体育工作,并以举国体制方式推进体育事业发展。1994年,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之路开启,从此职业体育和体育产业开始成为有中国特色的体育发展方式的组成部分。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职业体育和体育市场逐步得到开发。据中国体育产业学会的最新研究报告显示,体育产业已占我国GDP的3%,从业人口超过500万。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体育市场主体和体育参与主体的权利意识日渐觉醒,传统的管理型体育体制受到挑战、体育领域的纠纷和法律问题逐渐凸显。体育法学研究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和现实需求中得到推动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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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体育法学
从事体育法学十余载,经常被问及这样的问题:中国有体育法吗?国外有吗?国际上有人研究吗?有体育法学这门学科吗?面对这些质疑,我们不得不感叹体育法学这门新兴的学科要想得到广泛认同仍需要时间,更需要体育法学者和相关人士的共同努力。
关于体育法的名称和地位问题,向来就有体育法还是体育与法的争议。传统的观点认为,虽然体育运动受法律调整,也有专门的律师为其工作,但是,体育法只是适用于体育行业的一些法律而已。持此观点的代表人物有英国的Woodhouse和Edward Grayson,前者认为“不存在体育法,存在的仅仅是如合同法、行政法、……竞争法、知识产权法、诽谤法和雇佣法等应用于体育中而已……记住不存在体育法。我希望下一代的体育律师如我在过去的25年中一样坚信这一点,并一定记住不存在体育法。”Grayson则一直主张使用“体育与法”(Sport and the law)这一概念,因为没有这样一个学科存在可以在法理上称为体育法……其不具有法学的基础。
与此观点相对立的学者认为“体育法目前已经是一个独立法律领域”,代表人物有Simon Gardiner和Michael Beloff。Gardiner指出:不可否认,体育法是合同法、税法、雇佣法、竞争法和刑法与体育相关的法律规则的一个混合体,但是,如上所述,立法和判例法已经形成并将继续发展,作为一个学术研究领域,并且也存在着一定数量的执业律师,接受存在着一个新的法律领域――体育法――的时机已经成熟。
Michael Beloff认为体育法已经成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法律在处理有关体育活动、体育组织的问题及纠纷时,已经区别于其它活动和组织,单独的规则也已经开始规制体育领域;但体育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基于的不是传统的法律分类,而是基于以问题为中心,将围绕该问题产生的法律规则集合起来就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国际体育科学和教育理事会体育科学指南》在界定“体育法”这一概念时,认为“体育法是决定体育领域中的法律关系结构及产生于体育活动中的问题的一种法律”,可以分为狭义体育法和广义体育法。狭义体育法包括:关于运动员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定;体育组织的结构与运行及它们的相互关系;教练员的职权、工作、义务和责任;体育中人及合法实体的行为;体育精神及公平竞争。广义体育法包括:自由参加体育运动和发展个性的权利;体育运动中的劳务关系;关于体育经纪人的法律;对体育领域中的犯罪事件诸如暴力、兴奋剂等负面现象的研究;为保护体育领域的公正、和平的程序和司法活动;国际体育竞赛中的问题,涉及机构、人员、合法团体和国家及他们之间的关系。无论广义体育法和狭义体育法都应包括体育纠纷的解决办法。
我国体育法学者虽然在用语上统一使用体育法的概念,但是对于体育法的地位问题并没有达成一致。于善旭教授认为“完全有必要和有可能将这几方面(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卫生)组合成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教科文法律部门。”目汤卫东教授认为“虽然我国体育法的调整对象比较复杂,但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应当将体育法列入行政法律部门”。董小龙教授认为“综观体育法的全部规范,体育法是一部兼具民法和行政法的某些特征,即兼有公法和私法因素的独立的部门法”。郭树理教授则提出了广义体育法(Lex Sportiva)的概念:即由体育运动的当事人(包括行会)自己创造的用以调整他们彼此之间的体育关系的习惯和惯例的总称。韩勇博士则一直认为体育法是研究体育中的法律问题,尽管在其早先出版的案例集命名为《体育与法律》,而新近出版的专著则名为《体育法的理论与实践》。笔者以为国内对于体育法学的学科定位有一定的争议,但是并没有妨碍体育法学者达成大致的共识,即哪些问题是一个体育法问题?因此一个新的命题和关键性概念被提出――体育特殊性。围绕这一概念相关的一些衍生范畴包括:体育固有法,体育内在法,体育豁免法、体育规则,体育软法,LEX SPORTIVA,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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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2.1体育法的产生
1972年,美国波士顿法学院的罗伯特・彼雷教授第一次开设了体育法课程――职业体育产业的规则,自此,体育法学才逐渐得到正式认可。1978年,加拿大的约翰?韦斯特撰写的第一部“体育法”教科书正式出版。随后,体育法课程在北美高校广泛开设。
1992年,国际体育法协会在雅典成立,成为推动和促进体育法研究国际交流的重要组织,该协会每年召开世界体育法大会,第十八届世界体育法大会于2012年9月在北京召开。2013年10月,第十九届世界体育法大会将在印尼巴厘岛举行。各届年会的议题包括:体育法与一般法的区别,体育权利必须在全世界范围巩固,欧洲的体育与法律,体育法的国际适用,体育管理的法律结构,体育活动的法律责任,体育纠纷的解决,体育法与道德,职业体育的法律方面,运动员权利,儿童的体育权利,体育公正,运动员的人权,体育运动与软法,世界体育宪章、体育法与奥运法等。目前,国际上最著名的体育法研究机构包括荷兰亚瑟尔体育法研究中心,美国马凯特大学国家体育法研究中心。这两个机构不仅有专门研究人员,还出版刊物、承担欧盟、国际足联等国际组织的专项课题、举办各种研讨会等。 我国的情况,在立法状况方面:1929年颁布的《国民体育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体育立法。1941年又公布了《修正国民体育法》,该法至今在我国台湾地区仍在实施。新中国成立伊始,体育运动就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颁布实施。近年来又颁布实施了《反兴奋剂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彩票管理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行政法规。各地方也相继出台了相关实施条例和管理办法,初步构建了我国体育法律体系。
在体育法学的学科发展方面:1984年石刚发表了我国第一篇体育法学论文《体育法学》。1985年全国体育哲学社会学学术报告会上,首次举行了体育法学的分组学术研讨,对体育立法和体育法学一些根本性问题进行了研讨。1987年,石刚、吴礼文等编著《体育法学概论》由体育法学研究会内部出版,首次构建了我国体育法学的理论框架和学科体系。1994年,姜仁屏、刘菊昌主编的《体育法学》是我国第一部公开出版的体育法学教材。近年来,张厚福、罗嘉司、汤卫东、董小龙、刘举科、张杨、王建中等编著的体育法学教材相继出版。
2.2体育法的学术组织与机构
国际体育法协会和亚洲体育法协会作为国际性的体育学术组织较好的团结了各国体育法学者。随着北京奥运会的到来,我国体育法研究机构和组织逐渐壮大。目前,在国家层面,2005年成立了中国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秘书处设在国家体育总局政法司,会长由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肖天担任,预计2013年9月,在2013年全国体育法学年会上正式宣布更名为“中国体育法学研究会”。该研究会还发起成立了亚洲体育法学研究会。在各地体育法学者的积极支持和推动下,省级体育法学研究机构开始组建,目前已成立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山东省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和辽宁省法学会体育法学研究会等3个,天津市法学会体育法学筹备组已在积极申请成立天津体育法学研究会,江苏和山西两省也有学者在酝酿成立省级体育法学学术组织。除了上述官方性质的体育法学学术组织,各高等学校体育法学研究机构也得到蓬勃发展,目前已成立中国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山东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复旦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河北师范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湘潭大学体育法研究中心、上海政法学院体育法研究中心、天津体育学院体育法研究中心、西安体育学院体育法研究中心和沈阳体育学院体育法研究中心等10个。首都体育学院体育法研究中心,预计在2013年9月也将挂牌成立。上述研究机构主要分布在环渤海区域及省会发达城市,设立体育法研究机构的高校基本为重点大学或者重点体育专业学院。
从目前来看,各体育法学研究机构主要是虚拟性质的学术机构,未能很好的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予以充分支持,笔者以外在必要的经费、人员和物力支持下,各体育法学研究机构可以在以下方面,发挥较好的作用:
第一,组织申报国家级和省部级相关体育法课题。积极争取国家社科基金项目、中国法学会部级项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科项目、体育文化发展研究项目以及省级体育局科研项目。
第二,为申请建立国家级体育社科研究基地创造条件、提供支持。目前国家体育总局有体育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和体育文化研究基地两种。体育法学研究都能较好的与上述研究内容结合。
第三,开展体育法相关的法律服务。为地方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制定体育政策发展规划、体育法规起草论证、体育法律立法评估和执法检查总结等。
第四,开展体育法学术交流活动。筹办体育法学术研讨会、学术座谈会,加强与国际、国内同行的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项目,尤其是要尽量加强与体育组织以及体育管理机构的合作研究。
第五,组织翻译、发表和出版国外体育法律文献。翻译出版欧盟体育政策文件、英美体育法案例、国际体育仲裁院和国际足联仲裁中心的相关案例。评述最新国际体育法研究进展。
第六,开设体育法网站。以中心网站为平台,介绍我国体育法的基本情况,整理体育法文献目录,设立体育法网络互动论坛,争取成为国内知名的体育法学术研究阵地。
第七,开展体育法学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尽快在全体本科生中开设体育法选修课,争取扩大在硕士和博士阶段培养高层次体育法人才。
除此以外,必须要提及的是,清华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工业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体育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上海体育学院、成都体育学院、南京体育学院、潍坊学院、兰州城市学院和运城学院等高校也有部分体育法学者在积极的投身体育法学研究。随着我国体育事业的不断发展,中国体育法学的发展和体育法学研究者的分布将趋扁平化和均衡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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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法学专业建设
3.1体育法教材的体例与内容
体育法教材是体育法学科发展与专业建设的核心内容。从国内外体育法教材的体例与内容来看,差别仍然存在。国外的体育法教材繁多,各种体育法手册和笔记更是在各高校都有一定的使用量,本文仅举几本有代表性的体育法著作为例,做一考察笔记。
Simon Gardiner主编的《Sports Law》是体育法领域最具影响力的教材之一,至今已出四版,包含下列内容:体育管理的历史和文化视角,体育管理:国内、欧洲和国际的视野,对体育管理机构的法律规制,体育领域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体育领域兴奋剂,体育与经济,体育与竞争法,知识产权与体育,体育市场、主办方和隐性市场行为,体育与雇佣合同,体育与反歧视,刑法与体育参与者的暴力,侵权、补偿和体育暴力的替代性纠纷解决,观众、参与者和体育场。
贝洛夫等著的《体育法》是唯一翻译为中文的国外体育法教材,Michael J.Beloff,Tim Kerr和Marie Demetriou所著的《Sports Law》的内容包括:导论――体育法的性质,与体育相关的法律的基本框架,体育竞赛的参赛资格,运动员的权利,比赛规则,比赛转播、市场营销与竞争法,体育运动中的纪律处罚程序,体育领域法律纠纷的解决。 Paul C.Weiler等著的《Sports and the Law:cases materials and problems》的内容分别为:职业运动队官员与体育最大利益,构建体育运动员市场;从合同到反托拉斯法,从反托拉斯法到劳动法,劳动法与职业体育中的集体谈判,运动员经纪人,特许、联盟和共同体,职业体育中的垄断,大学体育,体育中的个人,体育中的人身伤害。
我国体育法教材内容的情况。早期的体育法教材,以石刚、吴礼文等编著《体育法学概论》的体系为蓝本,只是略有不同。该书体例为:
一、体育法的产生与发展;
二、体育法的本质与特征;
三、体育法的任务;
四、体育法与体育政策、体育道德和体育纪律;
五、体育立法,六、体育法体系;
七、体育法体系中的法律部门;
八、体育法的实施。
2003年,国家体育总局组织专家编写的《体育法规知识读本》,可谓是对早期的体育法学教材的一种精华版。
董小龙主编的体育法学教材则有显著的变化,其21世纪法学规划教材《体育法学》第一版分为三编,即总论,体育法律制度,体育纠纷的解决机制。第一部介绍了体育法的基本法理,第二部分介绍了体育管理、社会体育、竞技体育、学校体育、体育社团和体育产业的法律制度,第三部分介绍了体育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解决。2013年新修订的第二版,人选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体例和内容上又新增了第四编:国际体育法律,介绍了中国涉外体育法律制度,国际体育法律制度和国际体育争端的法律解决。
张杨的《体育法学概论》的体系:第一章体育法学概述,第二章体育法律体系和渊源,第三章中国体育法制建设,第四章体育法的运行,第五章体育法律与体育行规、竞赛规则和规程,第六章竞技体育的法律制度,第七章学校体育教育的法律制度,第八章体育社会团体的管理,第九章合同法在体育活动中的应用,第十章体育纠纷及其解决机制。逐渐引入了体育中的法律问题的观念。韩勇博士的《体育法的理论与实践》则是目前我国体育法教材中,充分彰显体育法的问题意识的教材,可以说开创了一个时代。周爱光编著的《体育法学导论》,则首次探讨了体育固有法和体育国家法的问题,独立论证了体育的权利和体育的义务,虽然在内容上多有争议,但是在体例上的创新值得肯定。
综上可见,在国外体育法教材中,体育与法律的交叉性问题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国外体育法教材的体系是以解决体育领域存在的各部门法中的法律问题为线索的,整体逻辑是以问题为中心的。而国内体育法教材,则有自身严谨的逻辑,尤其是按照部门法的逻辑在演绎体育法的学科体系。但是由于体育法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并没有很好的廓清和分离,这种努力仍存有诸多障碍。最根本的问题仍然是,我国的体育法学发展缺少体育实践的充分培养,更缺乏职业体育和体育产业的滋养,使得体育法学研究脱离我国体育市场的需求,这是我国体育法学者必须面对的困境与选择。
3.2体育法的课程建设
国际体育法研究最权威的机构――马凯特大学法学院国家体育法研究所分别在1998和1999年之间以及2002年至2003年作了两次有关体育法教学的调查,该调查的目的是了解作为一门学习课程的体育法在美国法学院内部的普及程度。该研究所在1998和1999年之间就作为一门专业学习课程的体育法在全美法学院中的普及程度进行了一次全国范围的调查,其范围涉及体育法课程、讲授体育法的教授组成、学生组织、体育法学出版物、学生参与有关活动的机会以及其他活动等几个方面。由于组织者意识到了体育法和娱乐法之间是相互重叠的,2003年的调查涉及到这两个方面的课程,调查的结果也以这两个领域为依据,并和1999年的调查结果进行了比较。2002年至2003年之间的调查函件发到了192所美国法学院,共有80(42%)所法学院就该调查回复了函件,比上次调查复函的116所法学院少了36所。
在法学院是否开设体育法(含体育法、娱乐法或混合的体育和娱乐法)课程方面,接受调查的80所法学院中有67所开设了该课程,占总数的84%,而在1999的调查中,116所法学院中有94(81%)所开设了体育法课程。在开设的有关体育法课程的具体名称以及简要内容方面,在这67所开设体育法课程的法学院中,63(94%)所法学院开设了体育法课程,8(12%)所开设了娱乐法课程,只有6(9%)所法学院开设的是混合的体育和娱乐法。
目前我国体育法的课程教学主要集中在体育院校以及有关大学的体育院系中。我国许多体育院校和部分高校体育院系都相继开设了体育法学课程,并编写了一批教学讲义,国内政法院校和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均未开设体育法课程。也有一些高校结合MBA教育开设了体育管理、体育产业方向相关的法学课程。比如2008年北京大学开设了《体育法研究》课程,课程分两大部分,一是奥林匹克运动及其法律问题,共分八讲,主要介绍奥林匹克运动基本架构、制度与运作及奥运会法律问题、奥运会争端解决等;二是体育产业与体育法制,讲述体育产业、体育慈善、体育经纪以及体育健身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课程由邓亚萍、张剑、朱苏力、任海、董进霞、武树臣、刘岩、徐济成、沙桐、刘建宏、凌斌、韩勇、金汕、熊晓正、刘驰、沈岿等十六位专家学者主讲。
苏州大学较早开始了《体育法学》课程,近年来选用董小龙主编的《体育法学》教材。由于课时(36课时)和课程性质(选修)的限制,只能分专题讲授,并穿插部分案例和热点问题讲授。由于,体育学院学生主要将进入中小学教学,因此学生关注的重心是学校体育法律制度。这一点,也是各体育院系开设体育法课程中比较苦恼的。还有一种方式是,体育院系在开设《法律基础与思想品德修养》课程的时候,兼讲授部分与体育相关的法律问题。
从目前我国体育法学课程的开始来看,体育院系学生的需求与体育法教材的编写体例存在一定的矛盾冲突。这种冲突与我国的课程设置有一定关系。一方面,专业选修课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成为学分少、易过关的“必修课”。另一方面,专业的体育法学师资力量缺乏,兼职讲授体育法课程的体育教师不为少数。老师都没有接受过正规、系统的体育法学理论熏陶,又何谈教授学生。因此,改善目前的体育法课程设置问题,仍然是一个体制性的问题,建议从开设专题讲座或者专题研讨的形式补足课程开设带来的一些实际问题。
3.3体育法人才培养与招生
1999年开始,天津体育学院正式在体育人文社会学专业中设立体育法学方向招收硕士研究生,后又开办体育法学本科教育。由于缺乏足够的市场和社会需求,该校体育法学本科教育不得不在培养一届学生后放弃。
关于招收体育法硕士研究生的情况,在全国十余所高校都已实践多年,北京体育大学、天津体育学院、首都体育学院、沈阳体育学院、西安体育学院、南京体育学院、武汉体育学院等体育专业院校均在体育人文社会学专业下设立体育法学研究方向招收硕士研究生,华南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湖南师范大学、苏州大学等高校的体育人文社会学专业招收体育法学方向研究生,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山东大学、湘潭大学等高校在宪法行政法学或者国际法学专业中招收体育法方向研究生。目前每年毕业的体育法研究方向的硕士研究生均超过50人。
2002年,上海体育学院开始招收体育法学博士研究生。值得特别提及的是武汉大学。2009年,武汉大学开始在法学一级博士点下自主设立“体育法学”二级博士点,并向教育部备案,目前已经毕业体育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一届,在读体育法博士五、六名。
目前,体育法方向的硕士和博士已经成为我国体育法学发展的生力军,郭树理、黄世席、裴洋、韩勇、马法超等体育法博士已成为中国体育法研究的中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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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随着现代奥林匹克运动的蓬勃发展和职业体育的繁荣兴盛,体育在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中的地位愈显重要。2001年至2008年是中国体育法学发展最热、最活跃的时期,也是最好的时期。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体育在我国的影响力和重要性得到了进一步提升,人们对体育的关注度增加,体育在政策规划和法律制定中的能见度明显提高。这是,中国体育法的机遇也是挑战。我们必须清醒的看到:中国体育法学正与中国体育一道面临发展方式和发展重心的转变。如何迎接体育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的挑战,如何回应体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求,如何解决体育特殊性与法律的关系,将是未来中国体育法发展不得不面对的命题。
探讨体育法学论文篇二
《 体育法学概念的再认识 》
摘 要:在对国内外关于体育法学概念的诸多观点进行批判性探讨的基础上,将体育法学定义为研究体育法和应用于体育的法及其体育法律现象的一门学问。体育法学概念的外延包括国际体育法、国家体育法、固有体育法和存在于群众体育、竞技体育、学校体育、体育产业以及体育各相关领域中的法律现象。体育法学的学科性质是体育学与法学的交叉学科,其主要研究方法有法律解释法、法社会学方法、法哲学方法、比较法学方法和判例分析方法。
关 键 词:体育法;体育法学概念;国际体育法;国家体育法;固有体育法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6-7116(2015)02-0001-04
近年来,作为一门新兴学科――体育法学(sports law)的研究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什么是体育法学”成为争论的热点之一。体育法学概念是体育法学理论体系中的核心概念,决定着体育法学的学科性质、研究对象、研究内容以及研究方法。因此,深入探讨体育法学概念,准确地把握其内涵和外延对于丰富体育法学学科的理论体系十分必要。
1 国内外关于体育法学概念的几种观点
目前,国际体育法学界在体育法学概念和体育法学能否成为一个独立学科的问题上主要有3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主张不存在体育法和体育法学学科。Grayson,Edward[1]认为,“不存在法学意义上的体育法。简单地说,它没有法律基础,普通法和平衡法的概念中没有专门与体育有关的概念。应用于体育中的各种法律与应用于其他任何社会领域的法律没有什么不同。”这种观点认为,在法学体系中没有专门的体育法,法律对待体育与对待其他任何领域一样,一旦触及到法律,法律就会行使其功能。从这个意义上讲,体育法是使用不准确的概念,它实际上是法律的基本概念和各种不同的法律在体育中的应用,是体育与法(sports and law)的结合,而不是独立的体育法(sports law),因此也就不存在体育法学学科。
第二种观点认为体育法已经存在,体育法学学科正在形成过程之中。根据Burlette Carter 的观点,“体育法学正处在令人鼓舞的挑战性和变化性的过程之中,这个过程伴随着不断增多的法学学派关注体育问题和不断增加的参与者、组织机构以及社团体育法规。这些发展会更好地构建正在出现的这个研究领域。体育法学将会逐渐由‘没有讲义的课程’成为被广泛认可的独立的重要法学领域”[2]。这种观点与完全否定体育法和体育法学学科存在的第一种观点不同,认为体育法律法规已经存在,体育法学学科正在形成之中。随着法学对体育的关注、参与研究的学者不断增多,体育法学将会快速发展并成为一个重要研究领域。
第三种观点认为体育法学已经是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Simone Gardiner[3]认为:“体育法学是一个综合的各种法律相互关联的法学学科,它涉及到诸如合同、税收、雇佣、竞争和刑事等法律领域,专门的法规和判决案例已经得到发展并将继续。作为一个有很多专门人员参与的学术研究领域,现在正是接纳这个新的法学领域即体育法学的时候。”Matthew等[4]认为:“不管用什么术语,‘体育法学’在法学的学术领域中具有一席地位,它挑战法律问题,涉及多门学科,关联诸多社会要素,并引起学者们的极大兴趣。”Mark James[5]认为:体育法学“是体育与法的相互作用,它用法、法律原理和法律程序来解决体育的争端,并在体育的治理、参与和消费方面发挥作用。”上述观点表述了构成体育法学的主要内容,指出了体育法学学科的综合性和独特性,强调体育法学已经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独立学科。
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注重法院判决的体育案例和一般法律在体育中的应用,这是造成一些学者否认体育法和体育法学学科存在的原因。然而,以法国、德国、日本和我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十分重视体育法律、法规的成文法制定,因此对于体育法和体育法学学科的存在不存在质疑。
滨野吉生[6]认为,体育法学是“对体育法进行专门研究的学术领域,是以体育科学与法学、特别是教育法学为中心,多学科交叉的一门学问。”他主张体育法与宪法、民法、刑法等法律有着密切的联系,这些法律在体育中的应用及解释构成了体育法学的重要内容。但这些法律不能代替体育法,体育法有其独特的法律体系。
千叶正士[7]把体育法学定义为“关于体育法即与体育相关法律的学问。”他认为,体育法学不仅是关于日本《体育振兴法》等专门体育法的研究,也是对所有与体育有关的法律进行研究的学问。
姜仁屏、刘菊昌[8]认为:“体育法学是以体育法及其体育实践为研究对象的一门新兴学科。”
于善旭[9]认为:“体育法学是研究体育法律规范和体育法律现象以及它们发展规律和运行机制的法律科学。”
董小龙、郭春玲[10]认为:“体育法学是研究体育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它属于法学范畴,与法学的其他学科有密切的联系;同时又与体育人文社会学科有着密切联系,它属于法学与体育学的交叉学科,因为它以体育法律关系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综上所述,大多数学者认为体育法和体育法学学科已经存在,但究竟如何准确把握体育法学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仍然是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理论难题。
2 体育法学概念的内涵
体育法学的定义是揭示体育法学概念内涵的逻辑方法。根据逻辑学中“种概念=种差+邻近属概念”的定义,为了准确把握体育法学概念的本质属性需要从属概念和种差两个方面加以探讨。
首先,从属概念的角度来看,上述观点的表述中有“一门学问”、“学术领域”、“新兴学科”、“综合体”、“交叉学科”、“法律科学”、“法学学科”等。我们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学问”、“学科”、“科学”这3个概念,并了解其基本含义。简而言之,学问是指系统的知识;学科是指知识体系的分类,不同的知识体系构成不同的学科;科学是指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发展规律的知识体系。从这3个概念的基本含义来看,其相同点是均有知识体系的含义,其不同点有以下两点:第一,学科含有知识体系分类的含义,尤其当今国内外学界对学科内涵的理解更为丰富,它不仅仅停留在知识体系分类上,还含有科研队伍、学术成果、条件保障、运行机制等要素,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学科建设”。从这个意义上来讲,由特定研究对象、研究方法和知识体系可以形成一门学问,但不一定能够形成这门学问的学科。换句话说,当一门学问发展到一定阶段,满足了学科的要求时才能形成学科。正因为如此,至今还有些西方国家的学者认为,体育法学仍是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尚不是一门独立的学科。然而,从目前国内外体育法学的发展实际状况来看,美国、英国、法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形成了独立的体育法学学科;俄罗斯、印度、巴西、希腊等发展中国家的体育法学尚未形成独立的学科;我国的体育法学经过20多年的建设,现在已经初步形成了独立的学科。第二,科学本身就是知识体系,而且是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的知识体系。体育法学属于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范畴,较少涉及自然科学。 另外,上述观点中的“学术领域”、“新兴学科”、“综合体”、“交叉学科”是对学科特性表述,其中体育法学是交叉学科的观点已经被体育法学界普遍认可。然而,将体育法学的属概念定位于“法律科学”或“法学学科”的观点有待商榷。第一,体育法学的母学科是法学,将其归属到法学学科或法律学科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如果按照这个道理,那么体育哲学、体育社会学、体育史学、体育管理学、体育心理学、运动解剖学、运动生理学、运动生物力学、运动医学等诸多学科都要回归到其母学科,作为一级学科的体育学就会面临解体的局面,不利于体育学科的发展。第二,这种将体育法学归属到法学学科本身也有理论缺陷。因为既然已经认可体育法学是交叉学科,那么,我们认为它既可以归属到法学也可以归属到体育学,这并不矛盾。例如,体育社会学既可以归属到社会学科,也可以归属到体育学科;体育产业既可以归属到经济学科,也可以归属到体育学科等。如果我们从定义上一定要明确归属到某个学科,不仅理论依据不够充分,还会在实践上不利于体育学科的发展。鉴于以上分析,从国内外体育法学发展的视角出发,我们认为体育法学的属概念使用“学问”一词比较妥当。
其次,从种差的角度来看,上述观点中有“体育法”、“体育法律规范”、“体育实践”、“体育法律现象”、“发展规律”、“运行机制”等。种差反映概念的本质属性,准确地界定体育法学概念的种差才能准确地把握体育法学的本质属性。第一,在以上的表述中“体育法”与“体育法律规范”有相近的含义,因为体育法律就是由反映法律关系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体育实践”与“体育法律现象”的含义相近,因为体育法律现象一般是指体育实践中的法律现象。在这两对近似的表述中我们选取“体育法”和“体育法律现象”。因为体育法比体育法律规范能更全面地涵盖体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另外,从体育法学的角度来看,体育实践的外延太宽泛,而体育法律现象比体育实践更明确,更具有针对性。第二,人们在对一门学问进行定义的时候经常用到“发展规律”一词,但究竟“发展规律”是什么却不太清楚,好像是一个终极追求的目标。考虑到上述体育法学定义中已经含有“研究”一词,其本身就有探求事物性质和规律的含义,可以替代比较宏观,空洞的“发展规律”。第三,关于“运行机制”,体育法和应用于体育法律现象中的法律既有实体法也有程序法,程序法在很大程度上明确了实体法的运行机制;同时体育实践中的运行机制,如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运行机制、体育社团的运行机制等,凡是涉及到法律关系的均可包含在“体育法律现象”之中。因此,“运行机制”作为体育法学的种差可以忽略。第四,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在体育法学的种差里应当加上“应用于体育的法”这一表述。因为,无论是普通法系的国家还是大陆法系的国家,一般法律在体育实践中的应用构成了体育法学的重要内容。鉴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体育法学概念的种差选择“体育法”、“应用于体育中的法”和“体育法律现象”比较妥当。在明确体育法学属概念和种差的基础上,我们如下定义体育法学概念:体育法学是研究体育法和应用于体育的法及其体育法律现象的一门学问。
3 体育法学概念的外延
“概念的外延,就是具有概念所反映的特有属性的事物”[11]。体育法学概念的定义反映了其内涵,同时也就确定了其外延。体育法学概念的外延是“体育法”、“应用于体育的法”和“体育法律现象”。
1)体育法。
这里的体育法(sports law)是指直接以体育为内容的法律,主要包括国际体育法、国家体育法和固有体育法。国际体育法是指由国际组织和国际体育组织制定的体育法律、法规。例如,联合国大会制定的《反对体育领域种族隔离公约》、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制定的《体育运动国际宪章》、国际奥委会制定的《奥林匹克宪章》、《反兴奋剂公约》,以及国际各单项体育协会制定的章程等等。国际体育法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国家与国际组织或国际体育组织之间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的法律规范。国家体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育法律、法规。例如,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日本的《体育基本法》,美国的《业余体育法》,法国的《体育振兴法》等等。国家体育法只能以本国的体育法律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规范本国的体育行为,在法律制定国内发生法律效力。固有体育法是指体育本身内在的、调整体育行为的法律。固有体育法不是由国家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法,但作为“活法”(living law)却在体育的实践中发挥着实际的规范体育法律关系和体育行为的作用,它是体育本身赖以存在的法,主要包含体育规则、体育社团的规章和体育理念。
2)应用于体育的法。
应用于体育中的法(sports and law)是指应用到体育中解决法律问题的一般法律。这部分法律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成文法,是指明文颁布的一般性法律,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教育法、国家赔偿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专利法等等。当这些法律与体育发生关系时,关于这些已经颁布的成文法的解释、探讨和应用则构成了体育法学的重要内容。另一种是不成文法,是指没有明文规定的法律,主要包括习惯法、判例法和条理法等。这些法律在体育实践中发挥着实际作用,是构成体育法学的重要研究内容。
3)体育法律现象。
体育法律现象是指由体育实践中的各种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可感知的法律问题。体育法律现象具有广泛性、多样性和可变性。广泛性是指体育的各个领域和体育的相关领域都存在法律问题;多样性是指体育实践中的法律现象涉及诸多领域,其问题的性质和内容多种多样;可变性是指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和体育等领域的不断发展会产生出各种新的体育法律现象。体育法律现象的广泛性,多样性和可变性为体育法学提供了广阔的研究空间,需要我们不断地研究已经出现的法律问题,发现新的体育法律问题,解决体育实践中的法律问题。
4 体育法学的研究方法
如上所述,我们把体育法学的属概念界定为是“一门学问”,而研究方法是构成“一门学问”的必要条件。不同的研究方法研究相同的对象可以形成新的研究领域,如用生理学的方法和生物力学的方法研究运动中的人,就会形成运动生理学和运动生物力学两个不同的研究领域。同样,相同的研究方法研究不同的对象也可以形成新的研究领域,如用心理学的方法研究运动员和普通人,就会产生运动心理学和普通心理学。由于体育法学是法学与体育学的交叉学科,涉及的研究内容非常广泛,需要多种研究方法来完成其研究任务。在这些研究方法中既有其本身独有的法学研究方法,也有人文社会科学通用的研究方法,其主要的研究方法如下: 1)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法又分为文理解释法和论理解释法两种,前者是重视对法律条文词义的解释方法,后者是重视对法律条文立法目的、条理的解释方法。通过法律解释,在法律尚未修订的情况下可以扩大或缩小法的适用范围。作为体育法学的研究方法,通过对各种法律,尤其是通过对国家体育法的解释,使其更好地适用于体育实践中的现实问题,为解决体育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依据。
2))法社会学方法。
法社会学方法是以社会生活中实际发挥作用的软法为研究对象的法社会学理论为依据的研究方法。法社会学是已经为法学界普遍认可的成熟的法学理论,以此作为体育法学的研究方法,为研究国际体育法、固有体育法等问题提供了方法学依据。
3)法哲学方法。
法哲学方法是从哲学的视角对法的基本问题进行研究的法学方法。法哲学作为体育法学的研究方法,为研究体育法的本质问题、体育法的价值问题、体育权利、义务等问题提供了方法学依据。
4)比较法学研究方法。
比较法学研究方法是通过对国内外法律、不同地区之间法律以及各种不同案例等进行比较的一种研究方法。比较法学研究方法已经成为法学研究中常用的一种方法。以此作为体育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通过中外体育法律制度、体育法律问题的比较分析,借鉴先进经验,汲取失败教训,丰富体育法学的理论。
5)判例分析方法。
判例分析是通过对已经判罚的案例进行分析,把握其判罚的法律依据和判罚理念,为研究同类法律现象提供法律依据,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形成新的法律规范的方法。将判例分析法作为体育法学的研究方法,可以通过对典型体育判罚案例的分析,研究其判罚依据和理念,形成新的体育法规和体育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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