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法律专业建设的论文
加强法律建设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性特征的集中反映,是维护社会管理科学化的重要保障,是促进社会管理科学化的重要内容。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法律专业建设的论文,供大家参考。
有关法律专业建设的论文范文一:加强企业法律建设论文
摘要:在新的历史时期,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只有进一步加强法律建设,提高依法治企能力,才能更好地实现和维护好企业的合法利益,在市场经济的竞争过程中持续发展。
关键词:企业;法律建设
一、企业加强企业法律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目前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要求企业加强法律建设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提出了新的挑战。当前金融危机下我国企业可能面临7大类法律风险:一是因为市场需求萎缩,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违约风险;签的合约不执行,违约所带来的风险。二是因为行业整合,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在这个整合过程中怎么样搞好尽职调查,怎么样处理好相关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也是非常重要的,弄不好就很容易留下后遗症。三是在走出去投资并购时,境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带来的风险。这方面我们遇到的情况也比较多,这些法律风险也要特别关注。四是有些国家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滥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所带来的风险。五是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工程款拖欠风险。这个不仅在国内,在国外的情况也比较突出。六是妥善处理劳动用工涉及的劳动合同方面的风险。怎么样严格执行劳动合同法,应该讲在现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对我们也是一个重要的课题。七是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提前引爆的风险。有一些情况,合同双方都还比较信任,但是一到危机了,都担心对方挺不过而提前倒下,使自己的债权落空,所以又重新按照相关程序来追讨债务,而这也可能引起新的风险。面对此次金融危机,如何防范好危机中凸显的这些法律风险,既对企业经营管理提出了新的严峻挑战,更是对企业下一步发展,乃至生死存亡的一次重大考验。在企业加强风险管理过程中,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一个要求。
(二)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现状要求加强法律建设
法律风险的成因复杂,是包括外因和内因在内的多种因素组合的结果,但大多数法律风险是由于企业自身的原因引起的。企业的法律建设是我国大多数企业的软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企业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建设的重要性和防控法律风险的紧迫性,基础法律建设投入明显不足。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普华永道(全球公司法律部门调查)、《CorporateLegalTimes》及《全球律师》等机构的调查数据显示,美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费用的平均投入为企业收入的1%,美国微软的法律风险管理投入更是达到其收入的1.5%,其投入费用数额是惊人的。我国企业的法律风险平均分值为42分,这意味着我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投入应为企业收入的0.42%,但实际上我国企业的投入仅为0.02%,仅为美国企业平均值的1/50。这说明中国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环境变化将非常迅速,而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对该风险变化的认识却相对滞后,在法律风险管理方面的投入明显不足。第二、法律风险管理意识薄弱。表现为企业在一些重大投资、经营、管理决策中缺乏专业法律人士的参与,有的甚至在执行过程中也没有专业法律人士参与,更有的企业根本就没有法律顾问或法务人员。有的企业虽设有法务部门,但其作用的发挥仍停留在法律风险转化为法律事件后的事后救济上,起的是救火队的作用。法务人员、顾问律师远离公司的核心决策圈,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挥不了应有的影响,无法全面识别企业存在的法律风险,更谈不上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只起个摆设作用。在欧美国家,成熟的企业必备三种人才:律师、会计师、经济师,公司的首席法务官(CLO)是企业核心高管,一般由执业十年以上的资深律师担任,首席法务官列席董事会参与企业的所有重大决策,其在防范、控制企业法律风险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
企业加强法制建设市场经济在一定程度上讲就是法制经济,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最基本的要求。回顾和反思我国国有企业改革推进的过程,改革的市场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在肯定改革取得重大进展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在政府和企业之间,在经营者和所有者之间,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在企业与员工之间,一些具体的改革行为引起的争议很多、纠纷很多,以至于多年之后一些后遗症还难以完全消除。这种情况就给我们一种提示:企业改革发展,必须依法行事,用法保证。国企的改革,在转变经济主体性质的同时,还要完成经济主体的行为规范从计划经济的行政框架到市场经济法律框架的转变。加强国有企业法制建设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时代要求,是完善国资监管体系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国企改革、规范推进国企改制的现实需要,是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环境变化、加快发展、做大做强的战略措施。在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区域经济合作日益加强,我国早已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国内外市场正在逐步走向融合,我们的企业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和更广的领域合理配置资源,但面临的市场竞争也将更加充分和空前激烈。众所周知,市场竞争环境的变化,既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加丰厚的竞争回报,也可能给企业带来更多潜在的法律风险。我们的企业不仅需要在产品、科技、市场营销、成本效益等方面尽快缩小与国内外大公司的差距,而且还需要尽快完善企业内部的科学决策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尽快提高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目前,我们的一些国有企业内部的法律机制还不健全,在适应市场竞争、应对入世挑战中处于劣势并可能因此付出高昂代价。这就要求我们的企业在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过程中,必须抓紧建立健全防范经营风险的法律机制,努力提升运用法律控制风险的能力和水平,灵活运用合同、知识产权等各种法律手段及武器,努力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争取并巩固技术优势、产品优势和服务优势;要在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中,学会并善于运用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非关税措施在内的多种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发展自己。
二、加强企业法律建设的对策思考
当前,市场经济已经成为法制经济,法律制度是保证市场正常秩序和竞争公平的主要手段。当前,在市场竞争中,领导干部必须遵照法律制度和市场规则办事。作为公司,企业的对外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合同来完成,在合同的订立上,对于企业的一些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必须进行充分论证,使之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约束。在有些招标书中,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规定,即使投标人承诺认可,也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仍会埋下隐患。作为管理层的领导干部,只有研究市场,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才能把尊重法律、严格执行法律作为管理的一条重要原则,并组织带领企业职工学法、用法,在企业内部形成用法律思考问题、处理问题的良好氛围,真正用法律武器捍卫企业利益。
(一)企业经营决策者必须树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观念
企业经营决策者必须认识到,在企业管理中除了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还必须承担起各种决策和行为的法律责任。企业的活动,均是由领导干部决策进行的,领导干部享有决策权和行使权,同时,也要为自己的决策和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领导干部只有具备了基本的法律知识,清楚权利和责任的对等关系,才能逐渐形成与依法治企相一致的法律意识,才能主动地关注市场法律环境的变化,研究法律适用对本企业产生的影响。只有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才能促使领导干部认真总结企业经营管理实践中正确运用法律手段的经验,提高运用法律思考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从而内化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并加强其执行力,使其成为企业员工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使企业依法取得权利、依法行使权利和依法维护权利。在市场环境越来越复杂、法律法规越来越细化的情况下,企业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市场的研究和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到依法作为,才能避免或减少市场风险。一是要加强领导干部及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的学习。领导干部作为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在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必须系统学习与业务相关的法律知识,不仅要全面熟悉,而且要做到专业精通。二是要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企业整体法律素质。作为国有企业,在谋求发展的同时,还要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面对的内外部法律事务相对较多而且复杂,这就要求企业必须面对市场发展和企业需要,建设自己的专业队伍,从而带动企业整体素质的提高,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加强企业法律建设,必须以市场和企业发展需要为导向
在市场经济环境日新月异和转型发展的复杂情况下,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越来越多,面临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比如,在海外投资时,必须对国际法以及当地法律法规进行研究掌握,一方面可以避免因法律盲区而受到不应该的损失,另一方面也可以防止合作人钻法律空子,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在国内其他省份进行经营发展时,也存在同样的法律问题。这就迫切需要企业以市场为导向,以需要为导向,在加快市场开发的同时,不断提高法律意识,规避各种风险,保证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加强企业法律建设,必须建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企业的法律意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直接影响着企业的权益,关系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企业只有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控制,才能从根本上防范经营风险,提高运营质量。建立风险内控体系的意义不仅在于适应市场发展的法律要求,从更高层面上来说,有助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公司管理水平,为实现企业长远发展战略夯实基础。企业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可以有效保证企业活动合法有序进行。现实中,有的企业因劳动纠纷发生仲裁、诉讼,企业败诉的居多,重要原因之一就是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不健全;有的企业对于合同的订立、权限、执行、监督、补充等没有完善的管理规定,一旦发生问题,企业往往处于不利地位。这些都是因为企业建章建制不全或者不完善而存在的法律风险。
(四)加强企业法律建设,要真正落实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责任
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必须落实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的责任。要“把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作为考核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重要依据”,“把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作为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时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强化出资人对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管,指导和推动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要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违规违章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要依据《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因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处罚。
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应当而且必须成为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护法的表率。古人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今天,这个“道”就是保证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都合法合规,要以依法获利为荣,以违法牟利为耻,彻底纠正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错误认识。要在企业深入开展全员法律宣传教育和培训学习,使全体员工尽快形成依法办事的思维方式,逐步养成按章操作的行为习惯,努力营造现代企业的核心价值理念和企业文化氛围,努力成为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表率。总之,在新的历史时期,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只有进一步加强法律建设,提高依法治企能力,才能更好地实现和维护好企业的合法利益,在市场经济的竞争过程中持续发展。
有关法律专业建设的论文范文二:顶层设计下的法律建设论文
一、顶层设计理念与法律体系建设
(一)顶层设计理念
顶层设计理念的应用于法律建设,有利于法律工作者深化对中国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认识、法制理论的成熟和发展及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1。主要含义有三个:指导方针,明确不断开拓法律的科学发展之路;基本内容,要坚持服务大局的方向不变,搞好各领域及环节协调工作;实现路径,抓住当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从制度和体制上挖掘并解决体制性障碍和深层次矛盾,全面推进法律体系的制度建设和体制创新。
(二)法律体系的顶层设计
顶层设计理念在法律领域的应用,大到整个法律系统的宏观规划和战略布局,小到一个法律制度的创设,都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我国法律建设的战略规划及总目标是实现法律建设覆盖全领域、全行业、全社会,成为法治大国和法治强国。本人认为,对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进行顶层设计,从整体上说,按照树形结构进行组织是最科学和有效的。就是要把法律系统建设成根深、干粗、枝繁、叶茂的参天大树,能够承载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的历史重托,给经济发展带来保障,社会进步带来和谐,给人民生活带来福荫。根有多深,树有多高,这根就是法律的公平正义,他植根于民心当中;树干就是法治的理想,如宪法;树枝就是各个部门法或一般法或特别法,还有数量庞大的法律制度,他们将法律转换成人们可以参照执行的行为规则,由他们织成了保障经济、社会和人民生活平稳运行的经纬网;树叶就是法律的执行机构,支持他们的是法律,吸收的是阳光,化解的是矛盾,让人们感受到法律给经济社会以护佑,给人民以安全。树枝和树叶在树干的支撑下结成一张巨大的树冠,让人们在他的护荫下享受和煦的阳光和新鲜的空气2。这种结构看上去显得繁杂和重叠,但他们各司其职,边界清晰,杂而不乱,重而不叠。当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过风雨的考验,那些机能老化、或被新叶摭盖而失去活力树叶被淘汰也正好印证了自然界优胜劣汰的法则。本人认为,这种结构具有强大的生机和持久的活力,为制度上升为法律,下位法发展为上位法,特别法变成一般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其实他们之间的关系是相对的。法律的制定,其直接动因都是社会进步的需要和社会矛盾的推动,这是社会进步的辩证法。很多法律都是由政策规定演变发展而来的,政策制度的制定又是为了解决当时涌现的某种突出的社会矛盾。如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为网络侵权提供了物质基础;社会的进步,人们之间相互联系变得广泛和频繁,使连带责任的产生成为现实;现代工业高速发展,大量小汽车进入家庭,给交通安全提出了严峻的课题;另外,还有刑事领域的犯罪新类型出现,如邪教组织犯罪、黑社会组织或涉黑组织等。所有这些,都是经济社会进步中出现的新情况,需要有新理论来解释,新方法来规制,维护其平稳运行和健康发展;同时这也恰好印证了顶层设计是呼应了来自基层的强大发展冲动的原理。
(三)顶层设计在法律建设中功能实现
搞好法律建设的顶层设计,需要实现二方面的功能。一是修改完善和科学规范法律。对单一法律而言,对内就是要理顺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使其结构完整,理念清晰,法理正确,内容充实,并为将来解决新问题,保留有空间,形成一个开放的系统;对外就是要调整好相邻法律、上下法律之间的关系,做到法律的功能定位合理,边界规划明确,调整规范清晰,价值取向正确,涵盖领域互补。法律建设的规范主要体现在立法和司法规范。立法规范就是要以《立法法》为基础,规范所有的立法行为和过程,如国家层面的立法规划要有年度计划、五年规划及远景规划等;立法中,既要指导思想统一,又要制定方法科学。司法规范就是要求从制度上保证正确司法,做到以法律为依据,文明执法,科学执法。二是拓展法律空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许多的领域出现或积累了越来越多的矛盾,一般的组织措施或行政权力效果有限,已经不能化解矛盾或遏制积弊,必须通过立法来解决或规范。由上分析可知,在法律领域进行顶层设计,为法律自身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二、修改完善和科学规范法律及问题评析
按照顶层设计理念的要求,列举部分在法律(或修正案)与相应的司法解释之间,在旧法与新法之间等,或存在的相互矛盾、或司法解释不规范或表述格式不统一的现象。
(一)同一法律的内部及不同法律之间存在的矛盾
1.2010年7月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二款规定与其后颁行的《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的第55条中规定,是属于新、旧法的关系,按《立法法》规定,应当新法优于旧法。但是,这是对于旧法非常明确的修改,而不是补充。本人认为,应该要对第34条第二款修改性质的解释作出说明,如“……是连带责任,而不是补充责任”。2.我国在最新法律修正案分布时一般都会在最后面加上一条,同名称的旧法律(如《婚姻法》)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废止。并且,在随后的司法解释中也会有一款:此前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如与本解释相抵触,以本解释为准。按理说,旧《婚姻法》既然已经废止,针对旧《婚姻法》的司法解释都应该同时予以废止才对。因此,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一),显然与之存在逻辑上的矛盾。本人认为,在新司法解释中,对应该全面总结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对需要保留的内容全面列出,并以新解释为准,旧解释自新解释实行之日起废止。或者在司法解释下面另加附标题,表示从不同的方面进行司法解释。3.在《民法通则》第63条与第65条中的规定,在立法的精神上出现了逻辑矛盾。什么情况是属于“委托书授权不明”,由谁来鉴定;代理人的资质、代理业务范围是否需要进行分类等,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本人认为,这种逻辑矛盾,可以善意地理解为是对被代理人的保护和对代理人行为的约束。可以通过细化司法解释、代理行为公证或建立代理资质制度等方法解决。4.2008年颁行的《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第88条规定与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第103条规定,这二个规定之间存在矛盾。本人认为,处理这个矛盾,应该按照《立法法》的基本原则,根据不同的情况来区别对待,如果共有人之间存在家庭关系的,就得优先考虑继承和遗嘱的问题;如果共有人之间存在约定关系,就依照约定执行;如果符合《物权法》第八条的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果上述三种情况都不是,在没有家庭关系或对共有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优先考虑按份共有处理;否则,则采用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优先考虑共同共有方式。5.2008年1月施行《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46条与2003年4月颁行《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29条规定存在冲突。本人认为,应该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对相应条款进行修正。另外,在《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制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2003年轰动全国的“孙志刚案”事件引起对《收容遣送制度》进行立法审查;河北农民王淑荣上书全国人大会建议修改《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黑龙江省人大在《黑龙江省母婴保健条例》修正案中恢复“强制婚检”的规定,引起的质疑等等。
(二)法律的司法解释不规范
司法解释是对现行法律的补充和完善,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立法法》明确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而实际上,司法解释都是通过最高院和其他部门以规定、意见、办法或问题解释的方式出现。本人认为,在司法解释的发布方面,一是解释机关要实行法定制,限制解释权的使用。二是司法解释的首次发布与接续发布需要有明确的制度保障。三是司法解释要归类,要在文件的开头加上“某某法司法解释”的字样,使用同一个标题名称进行整体司法解释时,后面的解释应该要涵盖前面的解释,并在最后标明,新解释生效时,同时废止旧的解释。四是在使用法律条文时需要特别注意规范引用,如犯罪、责任类型,除最高法院外,其他部门不得在司法解释或行政规定中直接使用罪行或责任类型。
(三)法律的表述或格式有待统一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普遍采用编、章、节、条、款结构。本人认为,按照司法解释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法律效力的原则,司法解释应该采用与法律同样的格式最为妥当,在形式上能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尊严或严肃性。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很多新的法律颁行没有明确司法解释的授权。2,司法解释没有统一的格式和标识。3,部分法律的司法解释出台时间不规范。4,部分司法解释用词不够规范或严谨。
三、法制建设领域新拓展
中国特色法律体系虽已形成,但完善中国特色法律体系依然任重道远。新领域需要创设新的法律,原有法律需要在新领域拓展或延伸运用。
(一)在新的领域创设新的法律
1.社会管理和社会建设的法律创新3。2011年开始,中央18个部门和组织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2012年深圳率先制定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建设促进条例》,并正在制定全国第一部“社区法”---《深圳经济特区社区建设条例》,同年贵阳也启动社区工作条例立法调研。社会建设也要纳入法制化轨道。上述的地方性条例,将来都是国家综合性立法的基础,成为上位法,为国家的法律之树增添活力。2.反腐倡廉法律的创新。以来,网络反腐和制度反腐联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当前首要的热点就是干部财产公开。干部财产公开具有制度的正当性。中央在反腐败的组织机构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积极创新;建议制定《重大决策程序条例》、《政务公开法》与《行政组织法》等,给绝对的权力套上程序的缰绳。3.收入分配法律创新。我国现在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不是福利社会,但是在收入分配制度方面也进行了重大调整,初次和再次分配都更多地注重了公平,并且,我们还要从法律的高度更加重视分配机制的建设。首先要通过法律才能使分配主体形成稳定的预期,根据《立法法》的规定由全国人大及其会主导来形成法律;对于初次分配的内容与标准进行明确的规范。其次要尊重市场规律,主要通过市场进行,使参与者获得一种最低限度的形式公正和实质的分配正义,实现初次分配和整个收入分配的规范、有序。
(二)现有法律制度在适用领域的拓展
1.刑法的适用在社会领域中得到了深入而广泛的拓展,这些变化通过刑法修正案得到了全面体现。从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到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之间分别用了四年和三年的时间,创新的速度在加快。在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三项罪名,修改一项罪名。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五项内容和多项罪名。2.连带责任的适用有了重大突破,已经初步形成了相对独立的民事责任制度。连带责任制度主要从1986我国颁行的首部《民法通则》开始的,其中有7条9处提到了连带责任,在以后的诸多民事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中,如《担保法》等30余部法律中均出现了连带责任适用的条文,共超过130条180处。
(三)其他方面拓展与创新
在部分领域的立法,如三农问题,银行保险业监管,中小学生人身伤害,学校建设与管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产业结构调整,政治体制改革,民主建设,离异家庭未成年子女财产保护,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食品卫生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诸多领域,一些新的法律需要制定,一些旧的法律需要修改。在制度创新中,要增大民事或刑事惩罚力度,为行业的保护设置绝对高压线。
四、总结
通过法律建设的顶层设计,为我国法律体系的发展开启一个全新时代。实践证明,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建设国家的最佳模式。法治也是民主的基础。为了实现这样一个目标,法律体系一是要不断地完善,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保障和规范作用;二是要不断地拓展,发挥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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