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系毕业论文
现实主义法学的形成是二十世纪美国法学领域的最显著的发展,在美国新政时期,它一度成为占据主导地位的法学流派。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律系毕业论文,供大家参考。
法律系毕业论文范文一:大学生法治观法律通识课程建设
摘要:大学阶段是学生形成世界观的关键时期,是行为习惯、良好社会公德和健全人格形成的重要时期,学生的法治观如何将影响到中国社会法治建设的进程。良好的法治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神要求,培养大学生的法治观,是现代化法治建设的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接班人的需要。大学生法治观的培养是西藏高校共同关心的问题和重要的任务。西藏高校法律通识课程是对非法律专业学生进行法治观教育的有效课堂,完善法律通识课程建设,必将有益于西藏高校大学生法治观的形成。
关键词:法治观;法律通识课程;优势;现状;建设思路
一、法律通识课程在大学生法治观教育中的优势
西藏高校非法律专业学生的法治观教育主要由《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通识课两个课程承担。同时,普法工作也是开展法治观教育的有效途径。西藏高校将法治观教育与道德观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开展校园文化建设工作。其中,由专业法学教师承担的法律通识课程在法治观教育中具有重要的作用。高校法律专业教师一般具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背景,部分教师还与社会法律实践有一定联系。他们在从事法律通识教育时能够运用法律专业教学经验,更好地阐释法律知识和法律在社会实践中的运用情况,引导学生理性对待各类矛盾、冲突,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采用这种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增强学生的法治观念、守法意识大有裨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强调思想政治教育功能,在实践中导致了教和学两方面的问题。“法律基础”教材按照思想政治教育课程的体例进行编写,内容上从理论到理论,可读性差;2005年“两课”课程改革将“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合并为一门课程,法律教学时间缩减到只有十几个学时,实践中由于“两课”教师对德育教学较为熟悉、擅长,实际投入法律教学的时间更少。学生方面,由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课程开设,学生以对待此类课程的思维惯性对待法律教学,学习积极性不高,厌学情绪严重[1]。上述教与学两方面的问题严重影响、制约了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堂教学效果。与此相比,法律通识课程由对法律知识感兴趣的学生自由选择,学生的学习热情和积极性高,有利于开展法治观教育,法律通识课程的地位由此凸显。
二、西藏高校法律通识课程现状
1.学时不充足,法治观教育效果打折扣。目前高校通识教育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校进行的“文化素质教育课程”或“全校通选课”,另一种是复旦大学实验进行的,一年级新生先在复旦学院接受一年的通识教育方式。高校教育主要任务是专业化教育,通识课大部分以选修课形式出现,相对必修课在学时上进行了很大的缩减,其中法律通识课程也不例外。以笔者曾授法律通识课程《刑事诉讼法》课程为例,其学时为32学时,法学专业学生课时为72学时,法律通识课程学时为专业课程的一半。实际上,法律通识课程需花费更多时间向非法学专业的学生讲授必需的法律基础知识。若法律基础知识讲授不到位,无法实现案例分析及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的培养。在各种教育中,观念教育是最难开展的教育之一,学时不够,导致法律知识只能泛泛而谈,法治观的教育效果打折扣。
2.大班上课,难以实行因材施教。学校在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治观教育的过程中,忽视了大小班上课教学效果差异,一般将全校选课的学生集中在大教室上课,这门课在管理和维持秩序方面就要花费很多的心思,想要保持教学效果非常困难,致使课堂不能因材施教。此外,几乎所有通识课程包括法律通识课程均安排在晚上或周六周日上课,无法保障学习效果。
3.授课方式单一,学生积极性不强。调查显示,大多数学生认为通识课“教师讲授太多,课堂互动交流少”。法律通识课中,教师很少深入讲解一些学术前沿问题,很少组织学生开展课堂讨论。法律通识课一般是教师“一言堂”,限制了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更谈不上学生思维能力及实践能力的培养。同时,多媒体教学方式设置了讲授的大部分内容,课堂上师生共同开发的课程内容很少。
4.教学评价手段单一,教学评价的激励和调节功能受限。研究显示,高校教师法律通识课程的学习评价主要方式为考试与测验。教师一般在课程结束时通过提交小论文或随堂考试,对学生的学习成绩作评价。这种评价手段既不能激发学生学习过程中的积极性,也不能在教学过程中起到有效的调节作用。
5.法律教师承担全校法律通识课程教学任务重。因西藏高校法律教师人数有限,在讲授法学专业课的同时,承担一个学校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教学,任务较重,精力有限。
三、法律通识课程建设思路
1.树立正确的通识教育理念。通识教育是一种教育理念,也是一种人才培养模式。通识教育理念,在西方,它是从自由教育理念发展而来的现代大学教育理念,其核心内涵是通过自由学术的探讨,培养理性完善、情感优美、行为优雅的“完整的人”。[2]民国初年,蔡元培、梅贻琦等教育家就已把通识教育的理念引进到了中国的大学。学者们对此已进行过广泛而深入探讨。中国古代的“大学之道”就是一种通识教育的理念,是《学记》中提到的从“离经辨志”到“知类通达”的教育。通识教育就是“培养足以化民易俗,身边的人悦服,远方的人怀念的知类通达的大成之士”的教育。[3]正确对待法律通识课程面临的现状,就须改变文化素质教育的观点,树立通识教育的理念,处理好通识课程和专业课程间的关系。
2.科学设置法律通识课程。第一,在确保学时的基础上,注重教学对象的特点。法律通识课是针对非法律专业大学生开设的课程,故此,法律通识课程应以基础性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的普及为主要内容,极少涉及专业性强的法律知识。第二,明确法律通识教育课的名称。课程名称要体现为大学生量身定制的特点,起一个恰当的通识教育课名称是完善此门课程的重要点睛之笔。第三,明确法律通识教育课程的目标。法律通识教育不仅要普及基础性法律知识,还要注重提高学生法律维权技能及法律素质的培养,增强学生风险防范能力,这是法律通识教育的最终目标。
3.合理组织有效的教学形式。在中世纪,欧洲的大学创立了研讨班,经德国人进一步完善后,采用小班上课。课前充分准备,课堂上以讨论为主。英国人发明了“导师制”,牛津的导师制是一对一的个别辅导,每周一次。此外,教学组织形式还有学术沙龙,围绕问题自由讨论。欧美国家的大学也有讲座,讲授基础知识,设置答疑课作为有益补充,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哈佛大学大多数课程的班级学生人数在20人以内,一些研讨会课程刻意限制了学生数目。基于哈佛学院课程数量和规模,所有课程的平均规模还是较大的,一般为50人以上。哈佛学院的文理学院,主要承担全校的通识教育任务,班级规模较大。教学组织形式,中国古代也有很多好的经验,比如既有个别教学,又有集体教学;既有浅层次的具体方法如谈话、练习等,又有深层次的学科教学法如算学教学法等。可以以这些有益经验为鉴,组织有效教学形式,确保课堂法治观教育效果。
4.丰富法律通识教育课程教学模式。针对法律教师数量少、任务重的问题,应通过加快培养专业法律教师,丰富法律通识教育课教学模式来解决难题。例如,高校请法学专家、专业律师来学校作学术报告、讲座等,加强学术交流,形成一个多方位的教学模式,促进法律通识课程发展。同时,法律通识课程可以采用慕课形式,学生在大部分时间到网上自学,并结合有效的课堂探讨,从而解决法律教师紧缺的压力。多样教学模式对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法治观念都能起到重要作用。
5.有效利用各种教学方法。要注意教学对象特点,不能完全照搬法律专业课程的教学方法,而要更加通俗易懂,密切联系社会实际。短时间内让非法律专业学生识记常用法律知识,并理解掌握相关法律含义,教学方式的选择非常重要。法律知识应用性很强,单一灌输式的教学方法不利于学生理解法律,因此,案例教学法因其优势成为首选。案例教学法是在解释一种法律规范或法学理论时,结合典型判例、纠纷或名案,甚至是虚拟案件进行解析,加深对法理知识和法律规范的认识和理解的一种教学方法。此种模式中,可让学生处于当事人的位置,陈述见解,进一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识记法律、实践法律解决问题和思考法律制度本身的能力。同时,应当结合科研教学法、分角色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进行授课。
6.注重法律通识课程内容的实用性和人文精神。一是法律通识教育课应以学生为主,注重实用。课程应以学生的勤工俭学、实习、求职就业、创业为重点,内容涵盖宪法、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刑法及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产权法、劳动法、合同法、高等教育法为主要内容。以学生视角而言,这些法律知识能激发学生终身学习法律的愿望和学习法律能力的培养。二是法律通识课程的教学内容,不能仅仅囿于普及法律、法规、规则、制度,法律的生命事实上深藏于文化中,法律教育不可缺少人文精神,这样有益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意识和社会批判精神,从而实现通识教育所倡导的理念。从精神高度上提高学生对法律的认同,树立学生较高的法律意识,成为学生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等的强大推动力。
综上所述,大学生是中国建设事业的中坚力量,也是未来各级领导干部及管理人员的重要来源。大学生法治观的形成,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法治社会的健全完善具有积极意义。应充分认识加强大学生法治观教育的重要性,在高校中大力倡导营造良好的法治观教育环境,相信通过努力,大学生法治观的思想大厦必定会树立在美丽的校园内。
参考文献:
[1]葛建义.大学生法律通识教育中的辨证关系[J].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2015,33(4).
[2]哈佛委员会.哈佛通识教育红皮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58.
[3]王文锦.礼记译解[M].北京:中华书局,2001:514.-45-
法律系毕业论文范文二:会计信息违法披露的法律责任
摘要:
在依法治国理念的影响下,围绕会计信息违法披露的法律责任问题的探讨,成为了当前法务会计领域研究的主要内容。本文从会计信息披露内涵出发,探究当前会计层面法律体系的不足及今后的改进策略。
关键词:会计信息;违法披露;法律责任
引言
在企业发展进程当中,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将企业财务管理的相关会计信息进行依法依规的披露是公司企业对其责任客体的一种基本的义务。但是,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中,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及监管措施的不到位等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企业会计信息违规披露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从当前企业违规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出发,探究其今后的改进策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有关会计信息披露法律责任的几个概念
(一)会计信息披露的含义
信息披露是将相关的信息通过某种公共媒体来进行发布,从而为相关的信息关联者提供必要的信息获取渠道。在这个过程当中,信息的发布者践行了自己的披露义务。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涉及的范围比较广,基本上包括了企业在最近的一段运营周期内,一般是以季度为时间计算单位,在企业投资、成本支出、市场收益等方面所发生的会计信息。
(二)我国法律对会计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的界定
在相关法律中,责任主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不同类型的法律其所适用的责任主体的界定也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从当前关于企业会计信息违规披露的责任主体的认定来看,其主要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个是会计信息违规披露的个体。例如,在企业财务管理体制中,对企业的会计信息的准确性承担主要责任的工作人员。另一的是企业,也就是会计信息违规披露的企业相关负责人。
(三)我国法律对会计信息违规披露的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界定
在相关司法领域,有关会计信息违规披露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的界定也有着较为明确的说明。其中,判定其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的一个基本出发点是其会计信息违规披露的途径以及由于会计信息的违规披露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对社会发展的不良影响。例如,对于上市企业而言,由于其通过捏造企业的运营收益数据的方式,来骗取股东、商业银行及国家金融证券监管部门,并使其损失了正当的利益及市场经济就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都是一种会计信息违规披露主体责任界定的重要参照指标。
二、会计信息违规披露法律责任的缺陷
(一)行政责任过多
在会计信息违规披露的责任追究中,目前适用范围及执行案例中,比较常用的就是行政责任。例如,上市公司在例行审计检查中,发现上市公司或企业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会计信息违规披露的问题,会进行一定的行政处罚。例如,罚款、计入证券期货行政记录等等。在前几年曝光的银广厦事件中,涉事的会计事务所被吊销营业执照,涉事的银广厦企业也被处以巨额的罚款。从其责任的追究就认定的情况来看,行政责任占了处理中的很大一部分比重。但是,作为一家上市企业,其所承担的行政责任很难抵消其对市场、股东等利益相关者所造成的影响。近来,证监会在在对会计信息披露方面较为轻微,如银广夏的处罚也仅仅才60万元,但这都已经算是最高额了。这些罚款和上市公司及相关的管理当局非法获取的利益相比,实在是微不足道。从某个角度上来看,过于强调行政责任的追究,并不能从根源上提高对会计信息违规披露的震慑与打击力度。从宏观的层面来看,公司通过会计信息捏造的方式,来实现其短暂的经济利益,将会在整体上为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埋下隐患。由于上市公司对外公开的相关的财务数据其真实性已经大打折扣,甚至在很大程度上与原有的真实数据大相径庭。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国家经济主管部门进行相应的宏观调控制造了障碍,也为集团企业在今后的战略发展与调整中设置了虚假的数据撑持,其今后所面对的市场发展压力将会更加巨大。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这种会计信息违规披露行为不是作为一个个别的案例来发生,而是带有一定的行业的群体性质的,其所产生的市场冲击与影响将是巨大的。历史上几次较大的金融海啸与金融危机发生的原因,在本质上来看与这种人为的、会计信息违规披露有着很大的内在关联。
(二)刑事责任尚存欠缺
在会计信息违规披露的适应法律及刑事责任的法律追究中,当前在司法领域对于企业涉嫌会计信息违规的刑事责任的追究的适用条款还比较的少。一般都是针对一些上市企业在日常的运营中出现的具有一定的市场危害性及较大的社会影响的行为进行追究。《刑法》第160,161条是有关信息披露犯罪方面的规定。主要是根据涉案的数额以及危害后果,犯罪情节来认定是否犯罪。处罚的方式主要是判处刑法,并处罚金。例如,企业在会计信息的违规披露,涉嫌犯罪的,其中包括通过会计数据造假的方式,来骗取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及金融服务机构或者是投资人的大量的资金的,会按照刑法中关于金融犯罪的有关要求来进行立案处理。但是,相比较而言,其在这一方面的条款与内容还是比较少的,很难满足当前市场及较为复杂的金融环境的发展需要。正是这种基于刑事责任出发力度的不强,让企业在进行会计信息的违规披露时,不会产生很强烈的畏惧心理。当会计信息违规披露所带来的市场物质收益,远远超出其所应承担的后果和代价,将会有更多的企业选择铤而走险。从司法的角度来看,刑事责任无论是从法律的威慑力还是法律效能上来看都具有重大的价值。
(三)民事责任几乎空白
从当前的关于会计信息违规披露的相关条款来看,其所涉及的关于行为主体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的论述是非常少的。仅仅在《条例》及《证券法》部分条文中才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即: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公司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管理当局的责任人员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负责条件,责任适用等基本的方面,却没有任何具体规定。目前在法律责任体系中,主要是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为辅。民事责任的行管规定更是寥寥无几。重点在于惩罚,而不是赔偿投资者。在信息披露违法的违规案件实践查处中,也重点以行政处罚为主。所谓的处罚力度加大,也只不过是体现在追究主要的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上而已。财产责任上,处罚后果也只是表现对当事人的违法所得由国家罚没,却没有对投资者进行民事赔偿。在一些案例发生以后,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了当事人的刑事责任。金融市场监管机构履行职责,对相关的当事人进行了行政责任的追究。但是,关于当事人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则相对比较匮乏,这种做法,一方面难以从根本上打击个别企业在日常的运营中,存在的会计信息的违规披露问题。另一方面,也对因为企业会计信息的违规披露而造成的客体金融财产的损失的一种不公平的反映。这就在于违法者即使被判处了刑罚也可以通过假释,保释等途径很快获得自由。法院除要求违法者向股东的损害进行赔偿外,还处以巨额的精神损失赔偿费,导致违法者破产以及身败名裂,就连连东山再起的机会都没有了。这就导致了小股东的民事诉讼成为了美国证券监管的强大支柱和对证券违法者最有威慑力的重磅炮弹。总之,在市场经济的运行中,需要一整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作为运行的外在保障机制。当前,我国在会计信息违规披露中所存在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发展不均衡的问题,在今后的经济领域的司法改革与发展中,还需要继续提升。
三、强化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的建议
(一)完善《公司法》
在强化会计信息违规披露的法律责任中,一个重要的出发点是从源头上,对相关的法律及法规进行完善。在诸多相关的法律体系中,《公司法》扮演着一个提纲契领、纲举目张的作用。当前,我国的《公司法》关于会计信息违规披露的内容及条款涉及的内容还不是很多。这就为一些个别的企业逃避因为会计信息的违规披露而产生的连带责任提供了基础。因为,在今后的市场发展中,特别是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金融市场,其在会计信息披露层面的合法性已经成为影响整个市场发展的重要因子。所以,必须在国家相关法律规范要求的时间内公布会计信息,当企业的一些重要信息发生临时性的变化时企业有义务及时的进行公告以维护投资者的利益。及时性原则是对于市场上瞬息万变的行业发展进行适应的要求。只有建立在必要的完备的法律基础上的企业公司管理,在今后的会计信息的违规问题的处理及应对等问题才会彰显出更大的发展空间及潜力。
(二)明确界定信息披露中的重大性标准
当前,在会计信息违规披露的责任认定中,一个重要的标准是鉴定这种行为所造成的市场影响与经济损失。但是,在这个层面,应当在进行定量分析的同时兼顾一下定性分析。因为从某个层面上来看,鉴定会计信息违规披露的处理,应该在本着惩前毖后原则的同时,尽可能多地将其对整个市场发展所造成的不良影响降低到一个历史的最高水平。基于这种原则而设立的会计信息披露的重大性标准,也将为接下来的司法层面的介入提供较为科学的依据,也能从最大限度上保护好各个市场利益主体的基本责任。在其整个财务工作中,一个不可以容忍的现象就是企业财务相关数据的造假。因为,准确性是要求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恰当的描述事实和表述含义,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用语应当准确并且简洁利于理解。其中,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是一个重要的标准及底线,如果在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着数据造假等问题,将会给企业及相关机构组织的发展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公司会计信息违规披露不仅仅是有百害而无一利,甚至很多着名的大公司就是因为在会计信息违规披露,而在事情被曝光之后成为了众矢之的。很多企业因此而进入了发展的谷底,一些企业甚至因此而濒临破产和倒闭。这些现象都折射出了公司在会计信息违规披露行为中的严重后果。公司在会计信息违规披露行为,一个直接的后果是企业要为此付出相应的法律代价,一些企业的负责人还要因此受到行政、民事甚至刑法层面的责任。另一个间接的后果是企业在整个市场行业中的诚信水平将会大大降低。诚信是企业极为重要的资产与财富,如果企业因为会计信息造假而导致自身的诚信指数下降,其所面临的发展前途则是极为不妙的。
(三)明确法律适用范围
在进行会计信息的违规披露的处理中,针对其所存在的在行政责任的比例过大,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所涉及的内容比较少的发展现状,应该将其所沿用的法律条款的具体内容进一步扩大。一方面,要加大对涉嫌会计信息违规披露的相关责任主体,无论是企业还是企业的工作人员,在这个过程当中所要承担的基本的刑事责任进行追究,在良性及法律制裁的过程当中,参照金融诈骗罪等相关的法律条款来进行执行。另一方面,从受害者的角度,对由于企业在会计信息违规披露而造成的经济及市场金融秩序中的行为要从民事的角度来进行经济责任的追偿机制。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基础上,确立企业信息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的适用范围,并在这个基础上,强化会计信息违规披露的法律责任。在今后的法律建构中,只有将相关的适用法律进行不断的修订与完善,关于会计信息违规披露的法律责任的追究问题才会走向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轨道上来。
(四)完善诉讼程序
需要指出的是,在当前涉及会计信息违规披露的司法诉讼程序还存在着很大的提升空间,导致相关案件的侦破时间及周期比较长,这在客观上影响了会计信息披露的违规操作。需要指出的是,在过往的涉及会计信息违规披露问题的诉讼程序中,以上市公司为例,一般是首先通过证监会来对涉嫌会计信息违规披露的问题进行调查。然后,将危害比较严重,或者在情节上涉嫌违反的企业,通过转交司法机关的方式来进行相关的法律处理。这种模式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相关恶性案件在侦办与诉讼的过程当中,在时间上耽搁的时间比较长,不利于这类问题的解决。经由法律诉讼的程序将相关人的经济利益进行依法的保护是今后法律体系完善的一个基本的理念。基于此,在今后的司法程序上,应该从简捷及高效的角度来不断地完善相关的程序的精简与效率的提升,建立一种证监会与司法机关联动机制,最终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奠定一个良好的发展基础与氛围。
四、结语
会计信息的违规披露问题在某种层面上已经成为影响正常的市场运营秩序的一颗毒瘤。本文从会计信息违规披露的法律责任出发,探究在目前在司法程序,包括法律的适用范围,相关责任的界定和划分等层面来为企业会计信息违规披露的法律层面的优化提出了一些建议。
参考文献:
[1]朱联群.浅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科技信息,2013(15).
[2]李晓春,林瑞青.论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完善[J].唐山学院学报,2012(01).
[3]韦桂重.论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J].广西财政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S1).
[4]陈艳.会计信息披露方式的经济学思考[J].会计研究,2004(08).
[5]叶德生.会计行为中的法律关系探讨[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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