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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大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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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大法学论文

  法学的科学性问题是思想史上经久不衰的话题,问题不在于新旧,关键在于有没有新的思想与方法。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大法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关于电大法学论文范文一: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论文

  一、法学本科课堂教学现状

  (一)学生沦为课堂教学的观众

  法学课堂教学教室布局中,除了教师站在高高的形似舞台的讲台之外,学生整齐地排列坐在形似舞台的讲台周围。虽然学生身为法学本科课堂教学重要参与者,但在教师主体地位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中似乎没有为他们设定任何明确的任务和目的。每门课程、每次课堂学生没有明确的学习欲求。课程设置前仅有教师制定课程讲授内容、课时安排计划、讲授方法设计、讲授目标等,却至始至终都没有预设学生学习课程计划和目标,学习开始学习某门课程时甚至对课程内容一无所知。因此,当学生来到课堂学习时,他们对即将进行的课堂活动一概不知,也不知道本堂课自己应该掌握、理解、应用哪些基本的知识点。可以说,学生在课堂教学过程中无欲无求,从而无所事事,只能静静地观赏教师为他们精心策划的一幕又一幕精彩的表演。学生能来到课堂、坐在座位上、听老师讲授知识、偶尔附和教师提问,这是传统法学课堂教学教师主体地位设定的学生形象,也可以说是,此种模式下所维护的学生行为秩序。因此,法学课堂教学中学生沦为了教师教学表演的观众。俗话说,顾客就是上帝,因此在演员与观众之间,观众理所当然地成为演员的上帝。学生的上帝地位淋漓尽致地体现在法学课堂教学评估中学生获得对教师课堂授课行为的决定性评价的权利。

  (二)课堂教学管理促成了课堂教学中教师的演

  员角色与学生的观众角色首先,高校法学课堂教学管理制度奠定课堂教学中教师与学生之间的演员与观众角色。其管理制度主要有考勤制度和听课评课制度等。考勤制度仅仅起到督促学生来到到教室的作用,却对学生课堂学习表现没有做任何要求。而听课评课制度设立的目的是督促和检查教师的授课工作,对学生学习表现听课要求只字不提。因此,学生来到教室坐在听课席、教师卖力地在形似舞台的讲台上讲授知识的局面是法学课堂教学管理制度期待的效果。课堂教学听课评价指标中严格要求教师表演好每一堂课,而对课堂教学中最重要的主体即学生的课堂学习表现完全放任不管,只要学生能静静观赏教师的授课表演就万事大吉。其次,法学课堂教学管理中的舞台似教室布局从形式上给课堂教学中教师与学生之间酷似演员与观众关系的暗示。

  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现状反思

  (一)法学本科课堂教学场所从形式上造成了教师是表演者,学生是观众的局面

  “教室”这一称呼隐喻着教师是表演者。提起法学本科课堂教学场地,让人不禁想起课堂教学的发生地———教室。教室的语义是在学校,教师把知识、技能传授给学生时使用的场所。因此,从教室的含义来看,教师才是主体,由教师来主动传授知识,学生在教室中仅仅是被动受体,无法实现其主体地位。“教室”布局将学生置于观众席。目前,我国法学本科课堂教学场所依然是教室,而教室的布局可以说相对统一,一般采取秧田式格局,部分地区尝试团坐式格局。无论哪个格局,都存在有展示台和学生区的明显界限。而且,在法学本科课堂教学中,讲台位置显著,设计上高出学生座位区的台面,形似舞台。这样的教室格局给人心理暗示,即教室里教师是演员,学生是观众。在整个表演中,学生似乎可以置身事外,他们对教学活动中的具体教学内容、具体环节安排等内容没有任何决定权,只需顺从教师的安排,静静地欣赏教师精心准备的一幕又一幕教学内容。这种观众心态严重阻碍学生课堂学习的自主性、能动性、创造性。因此,从其格局上看,现有教室布局使学生丧失课堂主体性地位,成为教师授课的观众。

  (二)现有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计划”内容不完整从实质上形成了教师是表演者,学生是观众的格局

  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计划可誉为课堂教学的指挥棒。理论上,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计划包含两层含义:一方面是教师授课的计划;另一方面是学生学习的计划。它主要包括课程内容、课时、组织授课的方法、学生学习的方法、授课目的、学习目的、授课任务、学习任务、授课难点、学习难点、授课重点、学习重点等内容。但因为“教学”一词被狭义地理解为传授知识的过程,而忽视了学习的过程,因此,目前我国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计划仅是教师授课的计划,而没有涉及学生的学习计划。进入法学本科课堂,教师在教学计划的指引下费尽全力传授知识,而学生事先对课堂中将要发生的一切毫不知情,漠不关心。这样的课堂氛围下,除非法学教师授课能真正达到舞台表演的效果,否则,学生不可能发挥其积极性、主动性去接受教师传授的知识,从而导致学生在法学课堂教学中无所事事。

  (三)法学本科课堂中学习评价体系的缺失从本质上认可了教师是表演者,学生是观众的结果

  针对法学本科课堂,高校教学行政管理部门拟定了听课评价指标体系来监督检查教师的授课工作,并设立出勤制度来督促学生的到课率。对学生课堂学习评价在高校教学行政管理的听课评价指标体系中通常是只字不提。实践中,学生课堂学习表现似乎交由法学任课教师负责评价,殊不知,在法学课堂教学中授课的教师,不仅要受到几十个评价指标的约束,还要负担对学生课堂学习表现的评价,最终导致教师超负荷而力不从心。从现有效率看,完全由教师承担对学生学习表现的评价远远不能达到高校培养计划的要求,学生上课期间缺课、睡觉、玩手机、谈情说爱的现象比比皆是。

  三、法学本科课堂教学之超越

  (一)法学本科课堂教学的硬件更换———激发学

  生的的课堂教学表演者身份课堂教学使用场所称呼的改变从意识上贯彻学生为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表演者的特性。一提起学生学习场所,我们的脑海里立即闪现出“学校”、“学院”、“大学”等称谓。从字面上看都出现了“学”字。从说文解字上看,“学”总的来说包括四个组成部分:、、、子、攴。“学”字上部两侧之部件现在学界皆认为是两手朝下,拨弄中间一两个叉,表示指导学习。学字下部的“”是一间房子的侧视形,表示学习的场所。因此,“学校”、“学院”、“大学”强调这些场所是学生学习场所,而不是强调其教师授课场所,这与学生主体地位模式强调学生是教学活动主体之意不谋而合。法学本科课堂教学场所应当像英语中“class-room”、德语“Klassenzimmer”,印欧语系中法语“Salledeclasse”一样,强调教室是班级学习活动的场所,而不仅仅教师讲授的场所。因此,法学本科课堂教学场所成为“学习室”“自修室”更为合理。重塑法学本科课堂教学场所内部布局。有关课堂教学场所内部座位布局国家没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与课堂教学场所比较相关的法规,有《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为什么我国的教室内部课桌椅的摆放会千篇一律设计成“秧田式”呢?从我国传统文化看,“秧田式”布局是我国尊师重道的表现之一。从教室布局外形上看,高高的讲台和站在高高讲台上教师地位凸显,象征着它们在教室中的中心和主导地位。因此,要激发大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实践能力、创新能力,需要改变现有讲台、课桌椅等的布局。首先,现代大学学习场所中的课桌椅本应该是能移动的桌椅,教师的资料放置台可以与学生桌椅配置一样,而且不应当设置固定的高讲台,这样有利于消除学生在课堂教学上的观众心态,从外部布局上建立学生为主,教师为辅的环境。甚至,法学本科课堂教学的教室应当设计为综合性的学习空间,如教室包含了各种不同的功能区域,如小组工作区、小组讨论区、教师备课室、讲授区、入口、图书资料区。

  (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的软件更新———促成学

  生从观众到表演者的完美转身法学本科课堂教学大纲中应增添学生学习计划之相关内容。课堂教学大纲如前文所述,是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活动之指挥棒。它有效地指引教师、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教学。因此,课堂教学大纲中应当添加学生学习计划的内容。学生学习计划由每届学生在新学期教师开展课程授课之先亲自研究拟制。其具体拟制的时间可以设定在课程教学第一周,拟制具体活动在任课教师在场情况下,由学生分工分组研究课程不同章节。最终,学生学习计划应当包括课程课堂学习目标、内容、方法、重点难点等具体内容。学生学习计划拟制出来后,学生人手一份,并成为日后课堂学习时必带资料之一。同时,学生学习计划是教师拟制授课计划的基础。每学期课程课时教学结束后,另外设置一周的时间,依然由任课教师到场观察全班学生修订本课程的学习计划。通过修订后的学生学习计划可以成为下一届同课程学习班级拟制学习计划的参考资料。这样,由学生亲自拟制出来的学习计划在课堂学习中才能真正成为学生课堂学习的指挥棒。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行政管理应创设学生课堂学习评价制度。高校行政管理部门在对教学工作评定中,不仅要设定教师授课评价体系,更要设计好学生学习评价体系指标。学生学习评价指标体系可以参考目前教师授课指标体系,可以从学生学习态度、学习内容、学习难点重点、学习计划执行情况、课堂自我测试等方面设定指标。这样,才能使大学课堂真正成为学生学习的宝贵时间,而不仅仅是教师的授课时间。高校内部行政管理部门不仅需要用考勤制度来约束学生出现在课堂,并且需要通过学生课堂学习评价指标、学科详细教学计划等形式明确地告诉大学生在课堂上应该做什么。法学本科课堂教学采纳新型课堂组织方式。我国传统的教室布局决定了“一言堂”“满堂灌”课堂组织方式的主导地位。课堂理应是学生学习能动性表现的场所,却变成了教师传授激励表演场所。因此,要调动学生学习的能动性,需要改变的不仅是教室布局,还需要改变现有教师课堂讲授的组织方式。在课堂学习时,针对不同的课程章节内容,学生依据学习计划采取不同的学习方法,如分组合作式、角色分担式、讨论式、探究式等方式进行。在学生自主学习中,可以借助教室中配备的现代工具如多媒体、网络工具等。教师主要负责监督学习现场、解决疑惑、精讲重点和难点。教师当堂对每位学生学习态度、能力、主要存在的问题进行记录。这些记录成为教师期末评价学生课程成绩的主要依据之一。在这些新型的课堂教学组织方式中,学生的主体性地位得到充分地尊重与体现,学生的求知和探究的欲望得到激发,学生自然会把学习当作一件乐事,进入一种学会、会学和乐学的境界。

  四、结语

  人们对法学本科院校以培养应用型法学专门人才的作为培养目标已经基本达成共识。但当前法学本科课堂教学被牢牢地禁锢在教师是表演者,学生是观众的局面中,因此,目前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与法学本科院校之培养目标似乎渐行渐远。那么,设法通过更新法学本科课堂教学的硬件、软件条件,打破和超越法学本科课堂教学中教师是表演者,学生是观众的局面势在必行。

  关于电大法学论文范文二: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摘要: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现象的日益复杂化不断对我国的法学人才培养提出新的要求与挑战,而高等院校的法学教育又是培养主体中的中坚力量。作为高等法学教育里的基础教育即法学本科教育在这一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宏伟目标中又应当扮演什么角色?本文试图探寻法学本科教育自身的价值并且在教学实践中以什么方式去实现这一价值。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法学本科教育;法治精神

  1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和对法治问题的关注,法律行业的发展状况、社会责任、自我约束与外在监督日益成为人们社会公共生活的重要话题。尤其是“李庄案”、“彭宇案”、“黄松有案”等类似案件不断发生,引起社会舆论广泛关注,并已经深刻影响到普通公民的道德和价值判断和对公权力的信任度,尤其是对执法和司法等法律从业人员本身的职业道德、专业能力的拷问,这些问题的背后蕴藏着社会意识、公众信仰、价值取向等更深层次的命题。当公众逐渐把视野集中到对律师行业、法官检察官行业及政府公权力进行关注的时候,作为法律教育从业者,在深层次上也不得不对在未来司法改革方向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法学教育模式进行思考与反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迅速发展和逐步完善,社会对法律专门人才的需求急剧增加,同时这也对高校培养高层次法学专业人才提出了新的标准和要求。法学类专业对人才素质、学历需求较高,他们不仅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素质,还要有深厚的专业知识背景和跨学科的行业知识。2011年,教育部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推出“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这种定位揭示了目前高等法学教育在法治理念、培养方式、实践能力等方面存在的诸多短板。为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各高校法学院和法学教师都积极探索具有自己特色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为实现这些培养目标,各高校法学院逐渐开始探索分类培养模式,积极寻求“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国内-海外合作培养”;各种法律诊所、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等备受各高校的法学院重视。在这轰轰烈烈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大工程中,我们是否应该冷静下来去思考,如何去真正实现“卓越法律人才”的目标?当下中国法学本科学生最需要培养的能力是什么?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的价值是什么?

  2法学本科教育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一个优秀的法律职业者不只是将法律条文熟记在心,只会纸上谈兵,还要学会将其应用到实践中去。法律条文不是生硬冷血的规则,而是为满足大多数人利益而设定的人性化约束,这就要求法律的实践者必须具有很强的理解力和洞察力对之予以灵活运用,从而保障法律的尊严,保证公平正义。首先,我国目前法学教育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是学生知识能力的欠缺,即基础性不足、覆盖面不广,并且受到或早或细的专业化倾向影响,某些高校还会在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上保留方向或专业,使刚入学的本科生易产生过早的自我设定。今天的法律环境如此复杂,某一法律问题可能涉及多个专业,而这种方向或专业的提前设定,无疑影响了对基础知识广度的获取。而对于基础知识的深度,做的又如何呢?关于这点,一直存在一种误解,面对日益出现的新的法律问题,学生总会认为新问题需要新的法律知识来解决,容易忽略对作为分析基础的原问题的思考,原问题是法律理论的最基本原则、概念,将新问题进行法律结构,归类为法律的某些基本原理和概念,进而解释分析归纳,从而为新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路径和方法,而这种寻找原问题的能力,既是基础的知识的深度问题,也是涉及学习如何学习能力的问题。其次,法学需要回应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公民的民主诉求对我们的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模式形成一种强有力的推动力。社会结构的变化使得权力和权利的行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需要正当性的强化。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学教育能否敏锐捕捉社会中的法律问题,及时融入法学教育中以对社会需求作出有力的回应,这是考验一所法学院教学质量的验金石。这也意味着法律学术与法律实务需要更紧密的联系。大学仅教授大量丰富的理论知识又是不够的,需要一定的实践课程作为辅助,帮助法学院的学生去了解法学知识如何在实践中应用。第三是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极度欠缺。目前,各高校法学院对学生进行一些职业训练使他们掌握法律的实践技能及操作技巧。然而,在中国目前的国情之下,法学教育不能走片面法律职业化的单行道。经过如此专业化培训的法科学生们,带着他们辛苦获得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走上了律师、法官、检察官的岗位,能否有能力有资格承担起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伟大任务?法律不仅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价值、一种精神。若法律没有了权威,人们将不再相信它。只要法律不再被良好地遵守,法治梦想更无从谈起。

  3法学本科教育教学改革之转型方向

  法律人职业道德水平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法治状况,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条文无法解决所有的问题,社会现象是复杂多变的。一个正义的裁判或决定诞生要依赖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部门的共同努力,而这些都离不开法律职业者自身的专业素质。这种素质不仅仅是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作为法律职业者对法律本身的敬畏,如果法律职业者本身对法律没有尊重与敬畏,我们又如何期待他们自身也会遵守法律,如何期待他们能良好地立法、执法和司法,又如何期待普通公民能很好地守法。

  3.1从知识型向素质型转变

  为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以专业化和职业化为背景,以培养具有高度专业化的法律素养、实践能力和人文精神的法律职业群体为使命和目标。法律人才的培养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能力的培养,包括基础知识能力培养和学习如何学习的能力,它是法律人才培养之“躯体”。基础知识包括知识的理解、适用和评价,在基础知识的学习过程中着重对基本理论的透彻分析,同时不应过分追求对某些前沿、尖锐、新奇的观点和理论的获得,而是在熟练掌握基本理论之后,让学生自己学会辨别、分析和判断,把前沿知识作为一种附加题的形式,让学生自己去研究、学习和讨论。学习如何学习的能力之所以在法学领域内尤为重要是因为法学是一门无止境的学问,教师的教学任务不是将一切现成内容都毫无保留地教给学生,而是让学生即使在没有课堂讲授的情况下,自身也能通过运用在法学教育中获得的基本知识和素养,快速理解和运用新法律。二是素质的培养。它是法律人才培养之“灵魂”。这方面很容易被各高校法学院忽视,因为它属于人的内在,是无法直接感知和评判的,它不会直接体现为对某个具体知识点的掌握,也不像司法考试通过率那样能直接成为一种绩效。因此,实践中对于法律人才“灵魂”的培养必须引起重视,因为没有“灵魂”的“躯体”终将是没有思想的行动者,无法担负起法治建设的重任。

  3.2从法律的“技工”走向法律的“绅士”

  中国的法学教育同时伴随着这样一种现象即法学基本上在各类大学里都是必开设的一个专业,大学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也逐渐走向技术化。如果说,对于一所中学,升学率是一个无形指挥棒,那对于目前大学里的法学学科来说,就业率、司法考试通过率,就是悬在高校法学学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此种客观压力势必会给大学的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目标造成价值上的错位。在实践中就可能培养出在专业领域可能出色,但在情感上欠缺人文关怀的人才。法学知识的获得变成了一门技术,一门甚至是非法学本科的学生都能快速掌握技巧的技术,这一点从历年非法学本科司考通过率可见一斑。而在目前以着重培养法科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目标的法学改革中,要求学生对法律条文熟练应用,学会向法官、检察官、律师一样思考。于是,各种思维逻辑技巧、谈判技巧、法律分析技巧,成为法律实践课堂的宠儿,法律条文成为学生迅速提升自身实践操作能力的必备武器。娴熟的专业技术纵然必不可少,但真正的培养核心则是道德修养和社会责任感,须知只有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才能真正做到服务社会,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否则社会的良知也就无从谈起。大学的社会责任不仅在于培养了多少社会精英,而更在于能够培养具有历史担当的“民族脊梁”。法治离不开优秀的立法,法律条文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执法者和司法者的道德和职业良知。在目前中国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背景下,公民社会对法律的信任和守法意识缺乏西方法律文化深厚的历史根基。没有先天的文化土壤,只能依赖后天的法学教育,国民素质的养成,而对于中国,最现实的途径,是从法学本科教育抓起,因为在这里,培养了一代又一代中国的法律从业者,法律的脊梁。法律不只是谋生的手段,它是一个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人们生活的最高目标。作为技术的法学知识是最易为法学专业学生获得与掌握的,但除此专业技能外,还应通过职业伦理的培养来抑制在专业技能的运用中所包含的技术理性中的非道德成分,以此来保障法学专业的未来从业者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企业法律顾问等能够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底线,真正实现法律本身所追求的价值目标。

  参考文献

  [1]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2]王永.在法治发展新阶段振兴我国的法律职业伦理——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为研究视角.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3).

  [3]葛云松.法学教育的理想.中外法学,2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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