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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资源税法律制度策略探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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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资源税改革的具体思路
  (一)从立法宗旨上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制定于1993年底,其制度设计理念更多的是强调资源税在调节不同资源企业的资源级差收入的功能,对资源税的资源环境保护以及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重视不够。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资源税法律制度在制定和完善过程中,都比较好地考虑到了环境问题。因为,资源税的立法目的一方面在于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另一方面在于保护人类健康和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而我国现有的资源税的立法目的,仅仅是为了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而设立的。这种狭隘的立法宗旨已经不能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此,中国的资源税立法应当从立法宗旨上树立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二)合并税种并规范税名
  我国现行资源税执行税目有七类,在此基础上取消我国现阶段对土地资源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土地补偿费等“两税一费”,将土地列入资源税的范围,即在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中增列“土地”税目。实行这种改革的意义在于:税名符实、准确规范、便于征管。比以“两税一费”名义征收更有说服力,不仅有利于征收管理,而且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安定团结。有利于彰显国家保护土地资源的政策取向。将现行的对土地资源征收的“两税一费”统一合并后,既有利于完善税制,建立科学的税制体系,更能直观地表现出国家保护土地资源的立法宗旨,提高全社会节约使用土地、保护土地、合理利用土地的意识,减少土地资源的损失浪费。
  (三)扩大征收范围以发挥资源税的调节作用
  无论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还是与我国资源保护的要求相比,现行资源征税范围都显得过窄,新的资源税征收范围应尽可能包括所有应该给予保护的资源。例如,为了保护水资源,我国应当在资源税税目中增设水资源税目,分设地表水、地下水、地下热水、矿泉水4个子目,按照照顾生活用水、节约控制生产用水、严格控制污染水的原则,实行差别税额。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态势和资源的利用现状,应先将森林资源、草原资源、水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待时机成熟,再将其他资源,如河流资源、湖泊资源等资源纳入资源税的税收范围。
  (四)完善现有矿产品资源税征收管理制度
  改从量计征为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方式受价格变动的影响明显,与征税对象的数量也有紧密联系,其与差别比例税率配合,可以调节产品利润和产品结构,影响价格水平,最终调节产业结构。如果从价计征能将税收与资源市场价格直接挂钩,既有助于通过税收调节资源利用,也有助于政府税收的增加。
  调整资源税税额。对于纳入资源税税收范围的应税税目,应根据其稀缺程度、人类的依存程度、其替代品的开采成本、自身的开采成本及该行业利润等因素来计算课税税额,同时依照资源本身的优劣和地理位置差异向从事资源开发的企业征收高低有别的税额。对于那些不可再生、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课以重税,通过扩大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上调税额来引导企业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同时,考虑以不同的资源回收率制定不同的资源税税率。回收率高的税率低,反之则高;或者以60%的资源回收率为分界线,制定不同的资源征税起点,达到规定回收率者,以12%的销售利润率为征收起点;达不到规定回收率者,以6%销售利润率为征收起点。
  按照资源储量、回采率计征。这种改革在学界和业界呼声较高,受探测技术、税收征管手段和方法等因素的制约,暂时难以实施,但可作为今后一定时期内资源税改革的方向,应积极创造条件,待条件成熟后便可以付诸实施,目前也可有选择地在具有较好前景的地区进行试点,创新资源税计征手段。
  (五)改革资源税分配体制
  改变现行中央和地方按照资源税项目分配的格局,改由国税局统一征收后,采用中央和地方按收入总额分成的办法分配,将中央与地方利益紧密联系在一起,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加强资源税征管的积极性。具体分成比例可按中央30%、地方70%的比例实施。这种比例主要是考虑到中央要从宏观上实施调控,需要掌握一定财权财力_而地方要承担资源保护、资源补偿和环境治理等任务,所以总额分成比例应该高一些。对西部的资源大省,考虑到目前我国资源产品价格普遍较低,资源输出地区在资源保护、资源补偿方面需要大量支出,且又承担着环境污染造成的重大损失,以及治理环境污染需要大量投资的实际情况,中央和这类地区的分成比例可以按2:8为宜。另外,中央还应采取转移支付的方式加大对这类地区生态保护、环境治理的投入,帮助这类地区实现从资源优势到经济优势的转变,改变目前“资源富有,地方贫穷”的困境。
  总之,完善资源税有助于促进企业合理地利用资源,提高经济效益;也有助于全社会节约资源,提高资源利用率,使资源配置效率得到提高,从而保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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