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于计算机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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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于计算机的论文范文一:国际法对互联网金融风险建议
摘要:互联网金融由于具有快捷、精确等优势而发展迅速,但也孕育着许多风险,如机构具体行为方面的风险、投资者方面的风险、交易过程中的风险、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等。为化解上述风险,应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规定,完善我国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及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国际私法规则,并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立法活动,同时要加强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建设。
关键词:国际法应对;互联网金融;建议
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虽然铺天盖地般地发展迅猛,但对于何为互联网金融,理论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一般认为,互联网金融就是指互联网金融主体通过采用现代网络技术为社会提供各种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一种新的业务形式。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多样,就我国而言,其基本模式包括:大数据金融、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模式等,这些模式在对外经济、贸易等方面也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但也存在较大的风险。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存在的风险
(一)互联网金融机构具体行为方面的风险
1.业务范围出界的风险。我国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加之“互联网金融领域没有明确的市场准入制度和国家标准,相关机构也没有按照金融机构的法定市场准入程序进行登记注册。”①在这种情况下,业务范围容易出界,如“有的演变为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有的变成非法集资或传销组织等,另外有的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发售公司股份,带有非法募资的嫌疑,有的个人通过网银、第三方支付发售彩券,抽奖等,事实上演变成了博彩行为等。”②这些行为往往不具有合法性,具有潜在的各种风险。
2.机构法律责任方面的风险一是身份审查方面的责任。与银行相比,互联网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审查不严格,程序简单。如果对可能涉及的非法行为主体身份没有进行认真审查,一旦出现非法行为,机构难辞其咎。例如“网络交易的买卖双方只需在平台上注册虚拟账户,并通过虚假商品交易,就可以完成洗钱、套现等非法行为。”①机构主体存在责任风险。二是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责任。根据《刑法修正案(七)》、《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规定,金融机构没有妥善保护公民信息隐私,可能引起各种法律责任。三是可能触及相关金融犯罪的刑事法律责任。我国规定的与金融有关的罪名较多,如金融诈骗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等,从我国互联网金融模式看,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众筹模式均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法律问题。例如关于第三方支付,会涉及到《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有关犯罪问题。关于P2P网络借贷,P2P中的债权转让模式,是“利用债权转让的方式向不特定的公众募集资金,并将客户资金存放在平台账户上,同时通过电子凭证的方式转让债权,具有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非法发行证券的性质。”②关于众筹模式,机构主体如果是采用平台向不特定公众募资,公开发行各种证券及债权凭证,则“具有较大的非法集资犯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风险。”③四是可能产生相关民事法律责任。互联网金融的民事法律责任问题较多,主要包括合同及电子合同问题、侵权问题(如侵犯隐私权、消费者权益受损如资金丢失)等。
(二)投资者方面的风险
1.存在信息盲区。投资者在识别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真实身份、资质信用合法性等问题上,存在困难和信息盲区,存在较大的投资盲目性。
2.个人隐私保护方面存在盲区。机构通常采集了许多投资者的各种个人情况与信息,但在实践中往往会忽视对这些信息的妥善保护,更有甚者还会出于各种目的故意泄露或倒卖信息,给个人隐私保护带来极大的风险。
3.投资者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与机构相比,投资者在资金、信息、技术等各个方面均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在无法得到特别保护的情况下,利益无法得到真正实现。
4.投资者在资金安全方面存在风险。由于机构掌握着平台资金的控制权,在监管不力的情况下,资金安全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5.借贷主体间的约定兑现问题存在法律风险。借贷主体间的约定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否则一旦无法兑现,也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以P2P为例,P2P是一个信息提供平台,平台只是收取服务费用,处于居间人的地位。在这种模式下,P2P模式不能突破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强制规定,但在实践中均有突破。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能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约为24%年利率),目前网贷平台中的许多平台约定的年化收益率超过24%,根据上述法 律规定,超过部分存在不受保护、不能兑现的风险。
(三)交易过程中的风险
1.交易安全方面存在风险。交易过程中的木马、病毒、钓鱼及网络攻击无处不在,防不胜防,给互联网金融交易安全造成隐患,甚至给参与方造成损失。
2.具体措施方面,监管无力。在风险防控方式方面,传统的金融风险防控方法陈旧,不能适应当下的监管需要。在监管部门方面,缺乏对口的监管部门直接监管。在监管人员方面,专业人才匮乏,监管效果较差。
3.行业缺乏行业自律的机制,行业规则、惯例滞后。
4.国际合作不足方面的风险。目前我国在互联网金融合作方面工作开展不够,无法完全消除交易过程中的国际风险。与此同时,我们对国外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多,在涉外金融互联网业务及纠纷中比较被动。
(四)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
在法律适用方面,各国关于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定的内容并不完全一致,存在法律上的冲突。例如关于第三方支付的资质要求,美国规定开展第三方支付的机构,不需要专门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而欧盟则规定开展第三方支付的机构,需要专门获得银行业务许可证。关于平台沉淀资金的监管要求,美国规定平台沉淀资金监管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沉淀资金的存放,是存放在监管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而欧盟法律规定,平台沉淀资金监管由银行负责,沉淀资金的存放,是存放在支付平台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一,适用不同国家的法律就会带来不同的法律后果,存在法律适用方面的风险。以上互联网金融风险不仅在陆上领域发生,也会在海事领域发生。例如在海事领域,交易正逐渐从航运业务延伸到航运金融产品,运用现代互联网电商系统,在海事物权、股权、债券等领域,开展离岸交易等各种交易,实现了交易的精确化、快捷化。可以预料,海事领域的互联网金融各种形式,也会同陆上互联网金融形式一样,发展前景广阔。无论互联网金融风险是在陆上领域发生,还是在海事领域发生,其互联网金融交易都是交易对象在平台上进行的,具有跨国、跨区域的特点,且常常具有涉外因素。因此,国际法的应对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国际法建议
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风险常常具有涉外因素,因此,应对互联网金融风险,不仅需要国内法,而且需要国际法。理论上关于国内法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成果已经较多,但国际法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研究尚属空白,因此,应引起格外的重视。就国际法应对我国互联网金融风险而言,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一)应集中精力深入研究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规定。深入研究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有效避免法律适用方面面临的风险。如果我们对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规定了解不多,在涉外金融互联网纠纷中就会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无法降低法律冲突、法律适用的相关风险。
(二)完善我国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在涉外、海事纠纷中,国际私法规则一般规定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我国作为侵权行为地时,如果我国的法律规定不完善,就无法保护我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相反,当外国作为侵权行为地时,如果我国当事人作为被告适用对方国家的法律时,也对我国当事人不利。因此,要完善我国国内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相关法律。首先,制定《电子合同法》、《电子货币服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及相关监管法规,解决监管主体、监管原则及具体措施等问题。其次,完善我国《征信业管理条例》及其相关的法律规定,逐步实现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和共享机制。最后,修订现有法律,如《票据法》要对电子票据等进行明确规定。
(三)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国际私法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没有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专门规定,应予完善。首先,立法要重视互联网金融直接适用的法的适用。处理互联网金融领域涉外案件,对于我国的强制性规定,应将之作为直接适用的法直接适用,而不予考虑冲突规范是如何规定的。对外国的强制性规定,如其规定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可以得到适用。但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除外。其次,立法要补充制定互联网金融国际私法规则。如应规定互联网金融机构主体资格的法律适用问题,解决机构的国籍、住所、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的法律冲突。在互联网金融合同及电子合同方面,应规定适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解决其法律适用问题。在互联网金融侵权方面,可以规定侵权行为地原则的适用。但由于互联网侵权行为地比较特殊,难于认定,应结合互联网的技术特性加以规定。在无法识别互联网金融的侵权行为地时,可以允许适用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
(四)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立法活动。由于互联网金融具有跨国性的特点,国际立法及其他国际合作就显得非常重要。我国应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国际法制的创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国际立法重点应放在解决各国法律冲突比较明显的领域,以避免或减少互联网金融的各种风险,为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五)要加强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目前的国际法律人才队伍无法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要加强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问题的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国际及国外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的知识培训,建立一支熟悉了解国际互联网金融法律的人才队伍,以有效应对涉外互联网金融纠纷,降低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风险,更好地维护我国国家和当事人的利益。
有关于计算机的论文范文二:互联网安全与计算机病毒预防研究
摘要:伴随我国计算机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还有全球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人们相互间的邮件的传输和文件快递方面更加的方便,人们在互联网上的应用也越来越多,相应的,伴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计算机网络安全与计算机病毒也得到了发展。在互联网的环境中,计算机病毒进行传播的主要方式就是指数模式,其传播速度也非常快。如果计算机病毒入侵了计算机网络系统,因其具有较大的破坏力,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甚至会导致整个计算机软件系统的瘫痪。本文重点研究了计算机网络安全和计算机病毒的防范措施。
关键字:计算机网络安全;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
一般情况下,计算机安全包含了软件和硬件的安全,同时还包含了计算机数据资料安全以及计算机运行的安全,因此,计算机的安全对于相关数据的储存管理与安全防护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为计算机病毒的威胁,也对计算机系统安全具有严重的影响。因此,需要相关的计算机技术人员对计算机网络安全以及计算机病毒防范措施进行不断的研究。
1计算机网络安全和计算机病毒存在的问题
计算机网络安全和计算机病毒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1自然灾害
目前大多数计算机信息系统比较容易受自然环境的影响,包括湿度、温度、冲击、振动等诸多因素。而不少计算机房常忽视防震、防火、防电磁泄漏等方面的工作,接地系统也考虑的不够周到,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还有待加强。
1.2软件漏洞
黑客对计算机发动攻击往往把网络软件的漏洞当成最好的利用条件,此外,还有软件“后门”的问题,这些“后门”都是软件设计编程人员为了自己方便才进行设置的,通常情况下。外人难以得知,而一旦“后门”洞开,其后果和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
1.3黑客的攻击和威胁
在当前的计算机网络上,黑客攻击事件频频发生,愈演愈烈,已成为具有一定技术和经济条件的各种各样的攻击者活动的舞台。之所以会出现黑客,大多情况下,并非黑客本身有随意入侵的本事,往往只是因为他们善于发现并利用漏洞。信息网络具有缺陷和不完善性,这正好成了黑客或病毒进行攻击的绝佳途径,信息网络的脆弱,引起了不少信息社会的脆弱和安全问题,对人们和社会构成了极大威胁。
1.4计算机病毒
计算机病毒通常是一种由人为编制、对计算机性能和数据进行破坏且能够自我复制的程序代码,它感染速度快、破坏性强,且传播形式复杂,很难彻底清除,可以轻易对硬盘、光驱、主板等造成破坏,是当今网络安全的头号强敌,一旦病毒在网路上扩散,会引起网络的瘫痪,使之不能正常运行。所以,加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尤其重要。
2计算机网络安全和计算机病毒的防范措施
2.1加密技术
数据加密是指根据一定的算法,将原有的明文或数据进行定的加密转换,对所进行的存储和传输工作进行加密,只有相关的信息使用者进行解密之后才能对相关数据进行使用,这同时也是数据保密性得以实现的有效保证。通常来说,加密算法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对称加密算法,另一种是非对称加密算法。对称加密算法主要是指进行解密的钥匙都是一样的,而非对称加密算法所受用的钥匙是不一样的,相对来说,非对称加密的方法运用更为广泛。
2.2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技术运用广泛,主要用于网络访问控制、阻止外部人员非法进入,能够有效地对内网资源进行保护。防火墙对数据包中的源地址和目标地址以及源端口和目标端口等信息进行检测,再与提前设置的访问控制规则进行匹配,若成功,就允许数据包通过;若不成功,就丢弃数据包。状态检测防火墙是当下市场上最常见的。防火墙一般只能防止外部,对内部网络起不了作用。
2.3物理隔离网闸
物理隔离网闸的主要作用就是对信息的安全性进行保护,其工作原理就是运用多种的控制功能进行固态开关的控制,从而保证对相对独立的主机系统进行一定的读写分析。而进行连接的主系统问,并没有相关的物理连接和逻辑连接,同时也不存在对信息包转发的依据,所以,从物理方面来说,物理隔离网可以有效的对黑客进行预防。
2.4防病毒技术
计算机病毒的特点通常就是:繁殖性强、攻击隐蔽性强、潜伏时间长、传播方式多样、破坏能力大,其注入技术可分为无线电方式、后门攻击式、固化式方式以及数据控制连接方式等。几乎所有的计算机病毒都是人造的,这也导致计算机病毒对其系统自身和信息储存等危害非常大。网络病毒技术一般有三种,一是病毒预防技术,利用固有的常驻系统内存,优先获得系统控制权,判定病毒是否存在,做好病毒扩散的预防工作;二是病毒检测技术,对文件自身特征和病毒特征对计算机进行侦测,判断系统是否感染病毒;
3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我国现阶段信息网络安全以及网络病毒问题越来越严重,相应的,数据保密也发展到了更重要的阶段,数据保密技术已经成为现代网络信息技术研究的重点内容。当前情况下,我国的网络安全技术所运用的主要技术有入侵检测技术、防火墙技术以及网络病毒技术等,相应的,网络安全不仅需要技术的提升,同时还需要加强社会法律法规,并对数据信息的安全防范意识进行加强,大力的进行宣传教育,尽可能的将安全隐患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