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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犯罪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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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网络犯罪思考论文

  计算机犯罪作为当前高科技犯罪的主要形式,其危害性已经渐渐为人们所认识,但如何从真正意义上预防计算机犯罪,防患于未然,一直以来有很多观点。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推荐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思考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计算机网络犯罪思考论文篇一

  《对计算机网络犯罪若干法律问题的思考》

  摘要当今社会,计算机网络技术迅速发展,人类社会信息化程度逐渐提高,计算机网络已广泛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计算机犯罪作为当前高科技犯罪的主要形式,其危害性已经渐渐为人们所认识,但如何从真正意义上预防计算机犯罪,防患于未然,一直以来有很多观点。本文试从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及原因和完善法律等方面来探讨计算机犯罪预防,从而更为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计算机犯罪。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 计算机犯罪 犯罪预防

  当前社会,计算机网络技术迅速发展,人类社会信息化程度逐渐提高,计算机网络开始广泛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人类正在步入一个崭新的、高科技的数字信息化社会――“网络社会”。然而在计算机网络技术走近我们的同时,新兴的犯罪形式――计算机网络犯罪也走入了我们的生活。

  一、计算机犯罪的概念及其原因

  (一)计算机犯罪的概念

  所谓计算机犯罪,就是犯罪分子利用计算机或网络技术、管理的安全漏洞,并通过计算机或网络对受害者的计算机或网络对受害计算机或网络系统进行非授权的操作,从而造成受害者在经济、名誉以及心理等方面损失的犯罪行为。它既包括针对计算机的犯罪,即把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对象的犯罪,如非法侵入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也包括利用计算机的犯罪,即以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工具的犯罪,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贪污等。前者系因计算机而产生的新的犯罪类型,可称为纯粹意义的计算机犯罪,又称狭义的计算机犯罪;后者系用计算机来实施的传统的犯罪类型,可称为与计算机相关的犯罪,又称广义的计算机犯罪。目前,我国已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至少逾数千起,作案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内外贸易、工业企业及国防、科研等各个部门。有关专家预测,在今后5至10年左右,我国的计算机犯罪将会大量发生,从而成为社会危害性最大、也是最危险的一种犯罪。

  (二)计算机犯罪的原因

  1.计算机网络安全方面的缺陷诱发计算机犯罪。计算机技术的最大特点是信息共享,由此决定数据交换格式必须具备规范性,从而使得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相对的开放性。因此,计算机中所有信息不仅对直接操作人员是完全公开的,而且对进入网络的其他成员也是完全开放的;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脆弱的另一重要原因是,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的日趋复杂所导致的安全性能日益降低。网络犯罪者中多数是熟悉计算机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和精通计算机的未成年人,他们对计算机的喜爱达到了痴恋的程度,能够洞悉计算机网络的漏洞,从而利用高技术手段突破网络安全系统的防护,实现其犯罪目的,所以,一种安全软件很可能在使用几天后就被电脑高手破译了。2000年初,微软公司、亚马逊、雅虎等著名网站遭黑客沉重袭击,这充分暴露了计算机网络系统安全的脆弱性。

  2.法律不健全,导致对计算机犯罪行为打击不力。迄今为止,我国刑法在网络犯罪方面的立法仍乏善可陈,1997年颁布的刑法仅有两个条文对其规定,虽然之后仍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出台,但是总体来说,在这方面是严重不足的。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虽然有了重大进展,但是依然有很大的不足。新的修正案不足之处主要是对“非法侵入对象”的领域的修改方式。此前《刑法》第285条将非法侵入对象的领域界定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三大领域”,大多只涉及国家利益,没有涵盖重大公共利益的领域。而且“国家事务”的内涵难以界定,在实际办案中无法操作,导致大量非法入侵案件无法定罪处罚,严重削弱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同时,仅对非法侵入的领域做了限定,而未对上述重要领域中计算机信息系统的重要程度进行区分。应当指出,并非侵入重要领域中的所有计算机信息系统都能构成犯罪。

  但是,《刑法修正案(七)》没有对此进行修改,而是增加了一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此种规定存在着逻辑上的不平衡:非法侵入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的“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技领域”三大领域的,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而非法侵入“三大领域”之外的其他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法定刑更重,显然不妥。

  3.计算机犯罪发现难、破案难,使犯罪分子存有侥幸心理。由于计算机网络犯罪没有一个“物质性”的固定的犯罪现场,某些计算机网上高手在作案时或作案后不留任何痕迹。因此这种犯罪行为不易被发现、识别和侦破。据一项统计显示网络犯罪大约只有1%被发现,而且只有大约4%的案件会被正式进行侦查。由于网络的时空跨度超过了传统的限制而且操作具有长距离、大范围、易修改、不留痕迹等特点,因此网上违法犯罪行为在侦察和取证时都有相当大的难度。违法犯罪者作案,有时只需坐在家里悄无声息的按一下键盘或点一下鼠标,瞬间就完成了,而侦破却要做大量耐心细致的分析核查和筛选工作。如15岁的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闯入“北美空中防务指挥系统”,美国动用了国家级强力特工组织联邦调查局来对付此事,费尽周折才把这个小孩缉拿归案。在网络世界里,反犯罪的技术必须要高于犯罪的技术才能有效地打击犯罪活动,可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却是,网络上的反犯罪技术还常常落后于网络犯罪技术,因此抓捕一个犯人的成本要远高于这个犯人做一次坏事的成本。由于网络的开放性,网上跨国犯罪必然产生,如果没有国际合作,很多网上犯罪必将无法侦破。

  二、《刑法》计算机网络犯罪的规定

  我国1997年颁布的《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要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犯罪对象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技术计算机信息系统。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上述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而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该类系统而故意侵入。触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009年的《刑法》第七个修正案对该条文进行了修改,原《刑法》第28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变更后在此条后增加两款:“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我国《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体统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行为。本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后果严重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触犯该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措施

  计算机犯罪是信息时代的一种高科技、高智能、高度复杂化的犯罪。计算机犯罪的特点决定了对其进行防范应当立足于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一方面要完善我们的立法,利用法律的教育、引导等作用来引起社会公众足够的重视,形成计算机犯罪可耻的社会氛围,让人们从心里排斥计算机犯罪;另一方面要从加强监管,发展技术方面作好安全防范,让犯罪分子无孔可入。

  (一)健全和完善计算机网络法律法规

  进一步健全法律、完善法规,做到严格执法,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尤其是计算机犯罪管辖权、犯罪的主体的确定、犯罪范围的规定,以及系统安全事故犯罪等方面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使我们的执法机关在预防打击计算机犯罪行为时有法可依,以严厉制裁来威慑潜在的计算机犯罪,要依法治国,更要依法预防打击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网络安全立法需要进一步完善。除了要完善防范惩治网络犯罪的实体规范外,还应对侦查、起诉网络犯罪的程序和证据制度加以完善,为从重、从严打击网络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现今刑法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惩罚部分量刑从轻,从而放纵了很多计算机犯罪者,因此,尽快完善立法刻不容缓。

  (二)加强完善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机制

  科学合理的计算机网络管理体系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大大增强网络的安全性。从诸多计算机网络案例中可以看出,一半以上的电脑网络漏洞是人为造成的,更多的网络攻击犯罪来自系统内部的员工,所以加强管理防堵各种管理漏洞是十分必要的。在强化管理方面,除了要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安全等级制度、国际互联网备案制度、信息媒体出境申报制度和专用产品销售许可证等制度外,还应当建立从业人员的审查和考核制度,建立软件和设备购置的审批制度、机房安全管理制度、网络技术开发安全许可证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制度等。

  (三)加强技术研究堵塞计算机网络漏洞

  先进的科技预防是预防打击计算机犯罪的最有力的武器。谁掌握了科学技术谁就控制了电脑网络,谁首先拥有了最先进的科学技术谁就将主宰未来。特别要注重计算机技术研究、制定发展与计算机网络相关的各类行业产品,如计算机网络扫描监控技术、数据指纹技术、数据信息的恢复、网络安全技术等等。

  (四)加强公民法律道德素质教育预防计算机犯罪

  在逐渐完善法规、增强安全防护的同时,应加强公民法律道德思想素质教育来预防计算机犯罪。用优秀的文化道德思想引导计算机网络社会,形成既符合时代进步的要求又合理合法的网络道德。随着计算机网络迅速发展的同时,网络虚拟社会的一些行为正在使传统的道德标准面临挑战,不是说所有的这种挑战都会导致犯罪,但是计算机网络犯罪与当今网络社会的道德失衡不无关系,像各种网络色情、腐朽思想、黑客技术的泛滥等等方面的因素对网民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的影响很大,进而,形成了潜在的犯罪因素,因此而造成了许多计算机网络犯罪。正因为如此,必须大力加强法律意识、思想道德教育,建立科学健康和谐的网络道德观,真正有效预防计算机犯罪。

  参考文献:

  [1]高铭暄.新编中国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2]陈兴实,付东阳.计算机、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3]何弘.计算机安全理论基础.西安出版社.2006年版.

  [4]袁津生.计算机网络安全基础.人民邮电出版社.2002年版.

  [5]张越今.网络安全与计算机犯罪勘查技术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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