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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计算机互联网电视产业发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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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电视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互联网电视的应用亦越来越趋于成熟化。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计算机互联网电视产业发展论文,供大家参考。

  大学计算机互联网电视产业发展论文篇一

  《 互联网电视与有线数字电视竞争力对比 》

  摘要:在我国,电视已经渗透到人们的生活娱乐当中。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不断提高。就我国电视的发展状况看,互联网电视和有线数字电视在为人们提供者极大的便利,但是这两者之间存在的竞争也是极大的。本文从互联网与有线数字电视两者竞争力记性比较,希望能为相关的电视企业提供一些参考。

  关键词:互联网电视;有线数字电视;竞争力

  现代社会互联网普及率非常大,互联网在逐渐得到充分的利用,在我国已经步入了互联网+的时代。互联网的市场发展极为迅速,用户量也在激增。尤其是互联网技术在电视中的应用,使互联网电视的受众度越来越高,充分体现了不受时空限制的优势,为提升电视的收视率做出了重在贡献。下面,简要对互联网电视与有线电视的竞争力进行比较。

  1互联网电视与有线数字电视

  互联网电视就是将电视与网络结合,利用网络的方便快捷,人们可以看到自己任何想看的电视,不受时间和地点的控制。同时也能获得天气、新闻、电影等一些资讯,用户可以及时地获得实时动态。有线数字电视在技术层面上与互联网电视是不同的,它利用的是计算机数字技术属于广电部门的技术支持,而互联网则属于电信部门管理,广电部门和电信部门在当前还并未实现互连互通。[1]因此,互联网电视与有线数字电视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传输网络和模拟电视对接的设备不同,互联网通过宽带以太网传输数字信号,而有线数字电视需要借助机顶盒与模拟电视对接。有线数字电视的机顶盒会将数字电视信号转化成模拟信号,为用户提供高质量的电视节目。

  2互联网与有线数字电视竞争力比较

  2.1互联网与有线数字电视具有不同的特色

  当前科技与信息技术发展迅猛,电视机的发展也逐渐与网络融合。传统的有线数字电视接受到的是一些实时的电视节目,用户的自主选择性不强。举个例子,如果人们没有时间去观看某一时段的电视节目,那就是错过了,看不到了,在这一方面就不是很方便,用户的需求不能得到满足。但是,有线数字电视也有自己的优势,首先有线数字电视已经为自己积累了一定数量的用户,此外有线数字电视的抗干扰能力比较强,较为稳定。为了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生活品质需求,以及为了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电视机厂商、广电部门、电信部门都进行了技术上的改革与创新。互联网电视具有的优势和特色就在于给用户提供了更多的选择权,及人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和手段自由选择看电视节目的时间,例如下载、缓存等。除此之外,用户还可以玩游戏、现场视频等,功能多种多样。[2]与有线数字电视相比,互联网电视还可以提供其没有的节目。从目前的电视市场分析,互联网电视更具优势,竞争力更强。

  2.2市场价格对比

  根据市场调查,互联网与有线数字电视在性能等方面进行比较,对于消费者来说,价格存在差距,但是用户表示可以接受。但是,从经营的成本来看,互联网的费用远远超过有线数字电视的费用。互联网电视为弥补这当中的价格费用,采取的措施就是针对某一资讯或节目实施收费,如果用户想要获得更多的资源就要付费观看或下载。从长期来看,用户得到的特权越来越多也意味着花费的金额在逐渐加大。当然,家庭用户在安装宽带的基础上,观看的节目数量能够扩大,相对来说花的钱就少,享受的服务比有线数字电视要多。因此,在价格上互联网电视也具有极大的潜在的竞争力。

  2.3占据的市场规模比较

  根据广电总局2012年5月底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使用互联电视机的用户已经达到了1.52亿人,然而使用有线电视机的用户只有8799万人。从该数据可以看出,互联网电视已经占据了一定的市场,其规模也仍将迅速扩大。互联网电视的普及率提高,互联网电视的生产、销售商等获得利益也会不断增加。在这个网络高速发展的时代,网络是一种通用的工具和手段,为此也会得到更进一步的完善与升级,进而使得互联网电视的用户数量扩大,而与互联网相关的线上线下产品也会随之更新完善。而有线数字电视的市场规模面对这样的局面,要保持盈利以及可持续发展,则需要技术的创新突破或者加强与其他电视企业的合作。

  3互联网与有线数字电视的劣势

  依据上述的互联网电视和有线数字电视占据的市场规模看,互联网电视是极具优势的。但是在发展中,互联网的运营以及后续的服务等还不能完全适应于市场的变化。例如,我国以长虹为代表的电视电器企业与电信加强合作,为实现更加快捷的服务,推出3G、4G等网络抢占市场。在互联网的相关产品上,除去国内产品,国外以英特尔、谷歌为代表的知名品牌也来抢占中国的市场。此外,我国的广电总局对互联网电视除了某些支持外也有相关的限制,例如限制互联网电视禁播哪些视频等,给予互联网电视牌照的限制。因此,互联网电视在发展中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值得关注的是,当前的互联网电视在技术上能够为许多用户带来便利,但在安全性上还仍然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从以上提到的两点因素看,我国的有线数字电视可以说还是具有一定的生存空间的,隶属于广电部门的管理,有线数字电视的视频、音频等方面更加稳定,用户虽与互联网电视相比有一定的流失,但是并不会出现大面积的流失,仍有稳定的用户数量。

  4结束语

  从社会发展的趋势看,互联网与有线数字电视发展当前是基本上势均力敌,两者有盈利和生存的空间。但是站在未来发展的角度看,互联网电视的市场更为广阔,随着技术、后期的服务质量、节目的品质等更方面的提高,互联网电视带来的各方面利益也会在人们的生活中体现。而有线数字电视面对新的形式,则应当遵循市场的规则,努力寻求新的发展机遇。

  参考文献:

  [1]周建红.互联网电视与有线数字电视竞争力比较[J].西部广播电视,2014(12):81+83.

  [2]王飞.互联网电视与有线数字电视的竞争力略述[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5(23):110.

  大学计算机互联网电视产业发展论文篇二

  《 管理系统中互联网电视论文 》

  1概述

  电信运营商介入互联网电视业务有利于整个产业的发展,可以解决目前互联网电视商业模式不清晰、缺乏方便快捷认证能力,缺乏前/后向计费渠道,缺乏用户投诉、售后服务和售后营销渠道,以及网络质量无法保障的问题。借鉴移动互联网的发展模式,电信运营商在电视产业的布局需要以类似于智能手机的“云管端”的方式构建互联网电视应用的运营管理模式,吸纳和保有用户入网,提升宽带价值。而且与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和服务提供商的关系应该从OTT(OverTheTop)转变为产业合作关系,双方协同发展,为用户提供高体验、高品质的应用和服务。

  2电视应用管理模式

  电信运营商开展互联网电视业务的根本目的是利用电视的屏幕来扩展互联网业务,视频业务虽然是互联网电视的核心关键业务,但是如何加入其他增值应用和行业应用才是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提出了统一的电视应用管理模式以实现对视频业务和增值业务(应用)的统一管理,具体包括建设半开放、半封闭的电视应用管理系统,采用松耦合方式与应用系统对接,以及按套餐方式对应用进行打包销售。在统一的电视应用管理模式中,创新性地提出应用管理平台和电视应用商店互相配合完成应用管理,包括应用上传、应用的产品打包和应用发布,以实现电视应用的有效管控,引入视频业务和游戏、音乐、教育、彩票、咨询、阅读、行业等各种增值应用。下面从应用打包销售、电视应用管理系统来对这种应用管理模式进行详细的说明。

  2.1应用打包销售

  付费牵涉到安全和用户接受度问题,通过运营商平台收费已经常态化、正规化,用户能接受,而且用户比较信赖。电信运营商能够成批引入应用,打包销售,不仅可以打造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的价值链,从用户和收入来源上掌控应用,而且使得电信运营商的计费手段成为电视行业的标准支付手段,避免沦落为纯管道。为了推动互联网电视用户规模化发展,本文建议使用套餐方式打包出售应用和服务。例如将视频业务和音乐、阅读等各种增值应用业务打包,与宽带业务、手机业务进行捆绑销售,用户缴纳套餐费用后,可以随意使用套餐中的产品,而不是以传统的按消费次数进行收费。打包销售应用是目前移动互联网新兴的应用销售方式,以KDDI推出的SmartPass手机应用套餐服务为例,每月只需要交390日元,相当于乘一两次地铁的钱就可免费下载500多个KDDI打包应用。具体计费方法建议采用如下2种方式。

  a)采用一定的用户规模预测量提前与CP/SP进行分成。例如KDDI的SmartPass套餐是按照400万用户的预测量提前给内容提供商/服务提供商(CP/SP)分成,即拥有400万用户数就可以达到盈亏的平衡点。

  b)对于某些应用,可以根据应用的活跃使用量,与CP/SP分享套餐订阅收入。例如对于某些非常热门的游戏应用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以提高游戏厂商热情。

  2.2电视应用管理系统

  电信运营商负责建设、管理和维护终端管理平台、应用管理平台和应用商店,打造“终端管理平台+应用管理平台+电视应用商店+管道+电视桌面”的应用管理系统,如图1所示。应用管理平台对互联网电视业务进展集中的管理和维护,包括业务申请、业务审批、业务开通、业务信息查询,以及应用打包等功能;电视桌面提供互联网电视终端,例如智能机顶盒或智能电视一体机,开机后桌面的鉴权,同时提供各种应用使用的计费/统计功能,为业务运营提供数据,例如应用使用次数;电视应用商店利用运营商的渠道优势,将应用汇聚到运营商的电视应用商店中,将认证、鉴权、计费能力开放给开发者,不仅可以掌握电视应用市场的主动权,具备监控和管理应用的能力,而且增加了运营商在产业链中的参与角色;终端管理平台主要是完成对互联网电视终端进行远程管理,主要功能包括终端注册认证、异网接入禁止、业务与配置信息的管理,与IPTV系统中的终端管理平台类似,本文不做详细说明。终端管理平台、应用管理平台、电视桌面和电视应用商店相互配合完成电视应用的运营和管理,流程说明如下。

  a)互联网电视终端开机启动后,电视桌面就到终端管理平台进行终端验证,只有通过验证才能使用。

  b)用户只能通过电视桌面上的应用商店客户端下载和安装应用,各种应用系统与应用管理平台采用松耦合的方式进行对接。

  c)用户使用某个应用时,电视桌面首先判断用户订购的套餐中是否包括该应用或者是免费应用,如果是已经订购的应用或者是免费应用,那么将控制转移给应用本身,如果是用户还未订购过该应用,则连接应用管理平台进行应用鉴权、应用订购。

  3应用管理平台

  应用管理平台不仅进行用户、用户和电视桌面的有效管理,而且还负责应用打包、应用运营管理,包括用户开机登录时的互联网电视用户认证和应用的认证鉴权,并根据用户下载和使用应用时产生的CDR数据及业务订购关系产生计费话单(该计费话单将作为IT/CRM进行用户计费、SP结算的依据)。电视应用管理平台包括用户管理、CP/SP管理、业务管理、认证鉴权、计费结算、桌面后台等模块。CP/SP管理模块对CP/SP的基本信息管理、生命周期管理、信息度管理、监控报警等功能,完成CP/SP合作引入;用户管理模块对互联网电视用户基本信息的管理,以及包括开户、销户、应用订购关系的管理;业务管理模块对互联网电视业务进展集中的管理和维护,包括业务申请、业务审批、业务开通、业务信息查询,以及应用打包等功能;桌面后台模块提供机顶盒开机后桌面的鉴权,同时提供各种应用使用的计费/统计功能,为业务运营提供数据,例如应用使用次数。在实际建设方案中,为了平台建设轻量化,可以采用IT/CRM(省电信公司)实现互联网电视业务的开户、计费和结算,通用数据库(UDB)提供的天翼账号以实现与宽带账户、移动业务等账号的统一管理,以及翼支付提供在线支付能力。为了对应用进行打包销售,借鉴IPTV业务管理体系中的内容管理方式,提出了类似的应用管理方式,将业务分为应用、应用服务和产品3级结构,应用只有打包为服务,然后打包为产品才能提供给用户,详细说明如下。

  a)应用:由CP/SP提供,向用户直接提供业务服务的逻辑对象,应用可以是视频应用或者增值应用,每个应用都有一个唯一的应用ID;应用的操作对象就是应用软件本身,例如AndroidAPK。

  b)应用服务:是电信运营商与CP/SP的界面,也是双方业务协商时采用的逻辑对象。每个应用服务都有一个唯一的应用服务ID。服务带有应用的价格描述,但是只用于应用销售的建议和结算,不用于面向用户的直接销售。

  c)产品:由电信运营商提供,是电信运营商和用户的界面,也是直接用于向用户销售的逻辑对象,每一个产品都有一个唯一的产品ID。产品中包含有销售价格、有效期及计价方式等信息。多个应用可以打包为1个应用服务,即允许1个应用可以属于单个或多个应用服务;多个应用服务能够打包为1个产品,同时允许1个应用服务分别打包到多个产品。应用、应用服务和产品之间的对应关系。

  4结束语

  电信运营商只有转变思维方式,为用户提供丰富多彩的增值化应用和服务,才能推动互联网电视用户规模化发展,促进互联网电视行业的深入发展。本文提出的电视应用管理系统借鉴了移动互联网的成功模式和IPTV系统建设的成熟经验,满足电视业务安全可靠、可管可控的要求,构建了完整的电视应用生态环境,掌握了互联网电视业务发展的主动权。后继将深入研究如何开放应用管理平台的认证、计费、支付能力,为CP/SP、应用开发者提供服务,打造完善的电视应用生态环境。

  大学计算机互联网电视产业发展论文篇三

  《 数字版权管理互联网电视论文 》

  1背景与需求

  1.1背景介绍

  1)独立运营模式独立运营模式是目前视频网站所采用的模式,该模式中互联网视频服务提供商通过在互联网上部署或租用CDN网络向PC、智能手机、平板电脑等智能终端提供互联网视频服务。独立运营模式的互联网视频服务商自行购买内容版权,自行审核上线,通过网络浏览器、专用客户端播放器提供服务,拥有自己的终端用户。

  2)集成播控模式集成播控模式是指视频内容提供商将内容提供给互联网电视集成播控平台,由集成播控平台通过部署在互联网上的CDN网络将内容提供给互联网电视机和互联网电视机顶盒。集成播控模式下,由集成播控平台对内容进行审核、上线、统一运营,集成播控平台拥有终端用户。

  3)视频服务汇聚模式视频服务汇聚模式是指由互联网视频汇聚平台汇聚各互联网视频服务提供商提供的视频服务信息,汇聚整理后以视频门户方式为用户提供服务。用户在消费视频内容时,终端会跳转到对应的互联网视频服务提供商的CDN网络去获取相应内容。该模式下,互联网视频汇聚平台拥有终端用户和汇聚的视频节目信息,视频内容由各视频服务提供商通过各自的CDN网络为用户提供。上述互联网视频服务的开展,需要有效的技术手段来保护高质量的视频内容,为多元化、灵活的视频服务营销提供有效的技术保障,确保互联网视频服务提供商获取应得的利益;在引进内容过程中,版权方要求互联网视频服务商提供有效的技术手段保护内容的版权;目前在引进影片、电视剧版权过程中,一般都是独家授权,为保障互联网视频服务商独家授权的权益,需要有技术手段保护视频内容的版权,防止内容被非法利用、牟利。因此,需要有效的数字版权管理技术支撑,保护运营各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互联网视频服务运营的可管可控。当前,国际上存在多种DRM技术标准与技术解决方案,包括OMADRM、Marlin、微软DRM解决方案等;但国外DRM技术标准与解决方案多存在专利授权政策不清晰,专利授权风险大,专利授权政策过于严格和授权费用高等种种问题,国外技术标准的等效采用不利于国内视频服务相关产业的发展。

  1.2需求分析

  互联网视频服务的版权管理需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在保护内容版权的前提下,支持灵活的商业模式配置,支撑多元化互联网视频服务的开展。

  2)需要实现互联网视频服务的可管可控,确保只有合法的内容通过合法的渠道分发给合法的终端,实现互联网视频服务的内容合法、渠道合法、终端合法。

  3)数字版权管理技术的实施应该具有较高的效率,不应该影响到用户的体验。

  4)有必要研究提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电视版权管理技术方案,最大程度上规避国外相关专利,实现自主创新,保护运营各方的合法权益,支撑我国互联网电视产业的发展。基于此,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领导下,中国广播影视数字版权管理论坛成立互联网电视数字版权管理技术规范起草特别工作组,着手起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电视数字版权管理技术规范。2014年5月6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GY/T277—2014《互联网电视数字版权管理技术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推荐性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该标准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等单位提出的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为支撑,实现自主创新,保障互联网视频服务的内容、渠道、终端可管可控,摆脱了对国外专利技术的依赖,大大降低互联网视频行业版权管理成本,有效保障我国互联网视频行业的安全。本文将对该标准的技术框架、关键技术等进行解读分析。

  2技术框架

  该标准面向互联网电视业务应用定义了内容封装格式、权利描述与授权、权利获取协议和信任与安全体系等数字版权管理基础格式、技术机制和方法,其中内容封装格式定义了受保护内容在数字版权保护系统中的基本呈现形式,包括内容标识、加密信息及获取许可证必须的信息;权利描述与授权定义了描述数字版权管理系统权利的方法和向内容使用方进行使用授权的技术机制;权利获取协议定义了DRM服务端和DRM代理进行安全通信和传递许可证的技术方法;信任与安全体系定义了基于PKI系统的信任技术机制,包括内容保密性、身份鉴别和数据完整性。采用该标准定义的基础格式、技术机制和方法,能够构造一个端到端的互联网电视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对互联网电视内容进行有效的数字版权管理。

  3关键技术

  3.1内容封装格式

  互联网电视内容分发过程中应分发加密内容。加密后的内容应包含内容标识及获取许可证所必需的信息,其中内容标识应遵循GY/T260—2012。根据不同的应用场景,需要定义不同的加密内容封装格式。标准既支持流式内容封装格式,也支持存储类内容封装格式。标准中定义了基于ISO基础媒体文件格式的打包DRM内容格式(PDCF)、用以支持基于HTTP动态自适应流媒体协议(DASH)的内容封装格式、基于ISO基础媒体文件格式的通用加密格式(CENC),以及支持HLS的内容加密封装格式。

  1)基于ISO基础媒体文件格式的打包DRM内容格式打包DRM内容格式(PDCF)是在ISO基础媒体文件格式基础上定义的加密内容封装格式。PDCF内容格式在ISO14496-12中规定的ProtectionSchemeInfoBox(‘sinf’)的SchemeInformationBox(‘schi’)中定义ChinaDRMKMSBox(‘cdkm’),ChinaDRMKMSBox规定ChinaDRM指定的结构和参数。PDCF内容格式的基本数据结构由相应的基础文件格式规范定义。上述文件中的媒体数据是以采样单元为单位存储的,一个或多个采样单元组成一个访问单元,加密操作是对访问单元进行的,在加密过程中,应在每个加密的访问单元之前插入ChinaDRMAUHeader。

  2)基于HTTP动态自适应流媒体协议(DASH)的内容封装格式ISO23009-4规定了MPEGDASH的分段加密与认证,MPEGDASH中媒体分块如果是加密的,其加密相关信息通过MPD文件中的ContentProtection单元来指定。符合该标准的互联网电视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在使用ISO23009-4MPD文件描述时,在ContentProtection的@schemeIdUri属性中应指定由ChinaDRM申请的唯一编号;在ContentProtection的@Value属性中应按“ChinaDRM版本/ChinaDRM方案提供商/扩展信息”的方式赋值,通过“/”进行区分,如“ChinaDRMV1.0/CompanyName/ExtendedInformation”。

  3)基于ISO基础媒体文件格式的通用加密格式通用加密格式CENC是基于ISO/IEC14496-12的一种加密格式,这种加密方式使不同的DRM系统能够解密同一个文件,CENC具体规定见ISO23001-7及此文档的补充文档ISO23001-7Amendment1。基于该标准的互联网电视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在使用CENC通用加密格式时,在ProtectionSystemSpecificHeaderBox(‘PSSH’)中,将16byte长的SystemID的前8byte设置为“ChinaDRM”,后8byte保留为0x00;在PSSH的Data部分,应包含获取许可证的URL;对TrackEncryptionBox(‘tenc’)中的default_IsEncypted或SampleGroupDescriptionBox(‘sgpd’)中的IsEncypted的设置增加对加密算法SM4-CBC的支持。

  4)支持HLS的内容加密封装格式HLS中媒体分块如果是加密的,其加密密钥通过#EXT-X-KEY来指定,格式如下:#EXT-X-KEY:<attribute-list>属性包括METHOD,URI,IV,KEYFORMAT,KEYFORMATVERSIONS。URI用来保存获取解密媒体分块的密钥文件。密钥文件的格式用KEYFORMAT来标识。该标准对HLS的支持规定为:如果KEYFORMAT=“chinadrm”,表示URI中给出的是获取ChinaDRM许可证的相关信息。ChinaDRM的不同版本在KEYFORMATVERSIONS中指出,不存在时默认为版本1。

  3.2权利描述与授权

  互联网电视数字版权管理的权利描述由内容、被授权对象、权利、密钥、密钥使用规则、计算器和数字签名等逻辑元素构成。权利描述逻辑结构的元素说明如下:

  1)内容内容是数字化的事物,例如图、文、音频、视频、动漫及其集合(如文件、数据库、软件、可执行代码等)等,一切可以数字化的事物都是内容。

  2)被授权对象被授权对象是对指定内容相关权利的承载者。被授权对象通过其唯一标识描述。

  3)权利权利是使用内容的权利,如:播放、存储等。

  4)密钥密钥是指该许可证中所包含的密钥信息,包括密钥的类型、算法、密钥数据等。

  5)密钥使用规则密钥使用规则包括密钥索引信息以及起始时间、截止时间、时间段、次数等相关规则信息。在使用密钥时应按照密钥使用规则中包含的规则合理使用密钥。

  6)计算器计算器是内容许可操作的一种方式,用来描述权利描述单元的逻辑运算方法。支持与、或、非、异或等逻辑运算。许可证中包括计算器单元的情况下,通过内容、被授权对象、密钥、密钥使用规则、权利之间的逻辑运算实现对内容的许可。许可证中不包括计算器单元的情况下,内容、被授权方、密钥、密钥使用规则、权利之间是逻辑“与”的关系。权利描述编码由许可证索引单元和一系列的基本单元组成。许可证索引单元描述许可证的版本、许可证ID和基本单元的数量。基本单元包括:内容单元、被授权对象单元、密钥单元、权利单元、密钥使用规则单元、计算器单元以及数字签名单元等。许可证发布时由许可证索引单元和后续的一个或多个基本单元组成,许可证索引单元应为许可证的第一个单元。许可证中的许可证索引单元和基本单元均由单元标识、长度和数据3个部分组成,单元编码。标识由2个字节构成,包括类型和索引,第1个字节是类型,第2个字节是该单元在许可证中的索引,用于支持许可证的分段传输。单元的索引从0开始,许可证索引单元为许可证的第1个单元,许可证索引单元编码后的索引始终为0;许可证索引单元后的基本单元的索引依次为1,2,3,…,依此类推。长度是该单元实际数据信息的长度,由两个字节表示。数据是单元的实际数据。一个许可证由多个独立的不同单元构成,单元的数量和种类由许可证索引单元标识。一个许可证可用一个签名完整传输,同时也可以按单元分别传输。

  3.3权利获取协议

  权利获取协议是DRM服务端与DRM代理之间用于交换安全上下文、请求和获取许可证的安全协议。权利获取协议包括:DRM服务端与DRM代理之间交换安全上下文的4-pass安全交互协议和DRM代理请求许可证的2-pass许可证获取协议。

  1)4-pass安全交互协议安全交互协议用于DRM服务端与DRM代理之间进行完整的安全信息交互。一般情况下,安全交互协议只在第一次交互时执行;但如果需要更新安全信息如DRM代理时间不准确时,需要重新执行安全交互协议。

  2)2-pass许可证获取协议DRM代理与DRM服务端通过4-pass安全交互协议建立安全上下文后,可向DRM服务端发起许可证获取协议获取相应的许可证。DRM代理可以根据用户的交互启动权利获取协议,也可以根据其接收到的权利获取协议触发器触发权利获取协议。权利获取协议触发器由DRM服务端或运营系统生成,DRM代理接收到该触发器后应根据触发器的内容启动安全交互协议或许可证获取协议。权利获取协议的消息利用URI的路径、查询信息和http报文的报文体进行传输。URI固定为“http”,表示使用http或https协议进行传输;URI中的域名为DRM服务端的地址,如“ri.example.com”。http报文体中的消息以JSON字符串进行描述。

  3.4信任与安全体系

  互联网电视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应实现满足以下安全需求的信任与安全体系:

  1)受保护的内容应加密传输,许可证应被安全地分发和管理;

  2)内容只能被已鉴别和已授权的DRM代理,按照许可证的要求合理地访问;

  3)DRM代理应准确依从于许可证中的权利和密钥使用规则。互联网电视数字版权管理系统的信任模型基于PKI体系。DRM系统中的各实体包括内容提供者、DRM服务器、DRM代理等都向认证中心申请获得一个数字证书,作为自己身份的凭证。各实体之间的信任关系基于数字证书的有效性。如果DRM代理的证书被DRM服务器验证有效,则DRM服务器信任该DRM代理。相似地,如果DRM服务器的证书被DRM代理验证有效,则DRM代理信任该DRM服务器。

  4参考实现

  互联网电视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参考实现的技术架构。互联网电视数字版权管理系统分为服务端和客户端两个部分。服务端包括认证中心、内容加密和许可证管理;其中认证中心负责为客户端和服务端许可证管理发放数字证书,并提供在线证书认证服务;内容加密负责与媒资管理系统对接,提供内容加密服务;许可证管理负责与运营支撑系统对接,为客户端提供许可证授权服务。客户端包括互联网电视机顶盒、智能电视、手持移动终端以及PC等,在客户端播放器中集成DRM代理模块与服务端安全交互,实现内容的安全解密与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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