助人为乐与助人为忧的思考论文
乐善好施,助人为乐,是中华民族的美德。人们都普遍认同助人为乐的行为,但是当面对广州小悦悦事件路人态度的冷漠, 南京彭宇案 助人者的官司缠身,再到近日来网络上的俄罗斯行车记录仪记录下的助人为乐行为,在各大视频网站已被点击数百万次,这些看似简单的事件告诉我们, 助人为乐 应该值得每一位民众行动起来。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助人为乐与助人为忧的思考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助人为乐与助人为忧的思考全文如下:
摘 要: “道”是万物万法之源,创造一切的力量;德是为顺应自然、社会和人类客观需要去做事的行为,不违背自然发展规律,去发展自然、发展社会,提升自己的践行方式。道德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它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罪莫大于无道,怨莫大于无德。
关键词:道德 社会意识 行为准则
道是在承载一切;德是在昭示道的一切。大道无言无形、看不见听不到摸不着,只有通过我们的思维意识去认识和感知它;而德是道的具体实例,也是道的体现,我们能看到的心行,我们通过感知后所进行的行为。如果没有德,我们就不能如此形象地了解道的理念,这就是德与道的关系。
近年来,一些助人为乐者反被诬陷为肇事者,这导致社会上出现了多次老人跌倒无人敢扶的状况,比如天津“许云鹤案”后,福州、武汉等地接连发生的老人摔倒而无人帮扶事件,再次引发热议。综观这些热议不难发现,仅从道德和心理角度来看,几乎没有人对路遇伤病者应及时施以援手持否定意见,所谓的“纠结”在于,救助伤病者的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后果。在这种疑虑之下,助人为乐变成了助人为“忧”。这应该引起我们全社会的高度关注。“彭宇案”引发了社会道德滑坡,各地频现的翻版“彭宇案”,也恰是道德丧失、信任危机的体现,这些事件破坏了人与人之间的信任,使我们社会在帮助他人的问题上已经蒙上了浓厚的阴影。
造成这个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第一:个人素质和社会压力。诬赖现象反映了某些人素质不高,但更大程度上是转移风险和压力的缩影,子女肩上的沉重负担、医疗没有保障,在这种焦虑之下,道德的天平难免失去平衡,很多老人及其子女无力承担巨额的医药费,选择诬陷他人。当弱势群体没有幸福生活的时候,他们必然有改变本能的要求;当优势群体看到违法犯罪都不能被惩治的时候,他们必然有变本加厉的贪欲。这恰巧验证了鲁迅的尝言:“强者愤怒,抽刀向更强者;弱者愤怒,抽刀向更弱者。”
第二:司法判别有失公正。南京彭宇案的结果和今年6月天津许云鹤案一审结果直接影响人们对助人后果判断。在这两起案件的审判中,法院“疑罪从有”的断案思维和对“和稀泥”式审理结果的追求伤及了社会公平正义。如此司法行为,即使被告人最终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也会让人们担心惹上耗时费力的官司而对救助他人心生恐惧。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以所谓的“常理”为基础推断出的判决,也许在个案中有利于年迈体衰的、“弱者”一方,但从社会普遍意义上审视,必然伤及社会公平正义。
第三:社会氛围影响。一些媒体在报道彭宇案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大的反响,强化“好心没好报”的负面预期,放大了社会道德滑坡,在这种社会氛围下,人们在遇到倒地的老人时都不敢及时伸出援助之手。还有一些沉默的围观者,他们的漠视,他们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高傲态度,他们的胆小,让原本已摇摇欲坠的道德瞬间分崩离析,如同用一盆冰凉的水泼向一团炽烈的火焰上,只剩下那不堪入目的残灰,剩下那虚无飘渺的残烟在空中慢慢的消失殆尽。
我们全社会应该高度关注这个问题,争取多管齐下,标本兼治,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
第一:提升道德水平。扶危济困、助人为乐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不会因为时代变迁而过时,更不会因为不时出现的“救人官司”而失色。从长江大学勇救落水少年而献出生命的3名大学生到只身赤手承接坠楼女童的杭州“最美妈妈”吴菊萍,再到“7・23”动车事故发生后奔忙在救人现场和献血路上的温州市民,无数英雄的义举让人坚信,扶危济困、助人为乐仍是社会主流,善念与真情依旧蕴藏众人心中。政府和媒体应加大对此类事件的宣传,积极匡扶道德和正义。面对这一严重社会道德问题,加强个人思想道德修养显得尤为重要。每个人都应不断提高自身思想道德意识。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不是天然的,它需要教育与引导。在一个众人感到迷惑,不知道该不该伸手扶摔倒老人的时候,需要政府代表社会公信力来发声、发言,来明确要弘扬什么摒弃什么、要奖什么又要罚什么,就算小题大做也未尝不可。
第二:司法判别公正。在面对和处理有些事情时道德的约束力显得很微弱。当道德无法调整一种现象,而且这种问题又亟待解决时,法律的介入也是必要的。国家法律层面上及时给予支持,才能很大限度消除社会上‘好人难做’的道德困境。立法的重点是确立免责原则和举证规则,即救助人提供救助行为,除存在重大过失外,对救助行为的后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坚守道德,摔倒老人不再无助。不妨可以参照国外的律法,如:在新加坡,见义勇为已经由道德层面上升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法律义务。对于见义勇为,新加坡法律则完全站在保护施救者权益的立场上。惩罚机制规定,被援助者如若事后反咬一口,则须亲自上门向救助者赔礼道歉,并施以其本人医药费1至3倍的处罚。影响恶劣、行为严重者,则以污蔑罪论处。该规定实施以来,新加坡再没有发生过类似的事情,公民在实施见义勇为时也免去了顾虑和担忧。
第三: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不是天然的,它需要教育与引导。在一个众人感到迷惑,不知道该不该伸手扶摔倒老人的时候,需要政府、有公众影响力的人来代表社会公信力来发声、发言,不敢扶老人如今已成为了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解决它显得尤为重要。与其有关部门发布技术指南,不如有干部冒着巨大风险去街头扶起老人,不仅对群众激励效果显著,也能捎带普及些救人常识,岂不两全其美?还有一个可以起到强力模范带头作用的是富豪,反正慈善行为越来越像牟利和作秀,倒不如去街头扶起个老人,既能改善自身形象还能先富带动后富―――不是从物质层面而是从精神层面。
总之,解决助人为乐与助人为忧的疑虑,需要以司法为代表的公权力秉持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也需要人们在面对这类问题时保持冷静与理性,进而共同悉心维护好扶危济困的每一丝善念,营造助人为乐的社会大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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