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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教学的改革与创新论文

时间: 谢桦657 分享

  环境法具有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新特点。环境法教学存在着重视程度不够、教学模式僵化、教学内容庞杂、理论和实践脱节等方面的问题,因而环境法教学改革的重心在于更新教学理念、凸显问题意识、优化教学内容、强化实践教学。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环境法教学的改革与创新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欢迎阅读!

  环境法教学的改革与创新全文如下:

  [摘 要] 环境法具有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新特点。环境法教学存在着重视程度不够、教学模式僵化、教学内容庞杂、理论和实践脱节等方面的问题,因而环境法教学改革的重心在于更新教学理念、凸显问题意识、优化教学内容、强化实践教学。

  [关键词] 环境法;教学改革;问题意识;实践教学

  教学改革是高等教育改革的基础性工程。环境法课程是教育部确定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必修的16门主干课程之一,在整个法学教育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环境法课程如何适应我国构建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美丽中国的时代需要对其进行相应的教学改革,已成为摆在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面前的一个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一、环境法课程的主要特点

  (一)鲜明的生态性

  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法》第1条也将“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作为其立法目的之一。由此可见,生态性是环境法的本质特征。这一本质特征要求我们树立生态文明意识和环境法治观念,正确处理人与人的关系和人与自然的关系,实现人与人和谐相处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二)理论的综合性

  环境法学是一门理论上具有综合性和探索性的课程,它既是环境科学的一个分支,又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学习本课程,既要具备一定的自然科学知识,又要具备充实的法学基本理论知识。例如,对环境法基本原理的研究涉及到法理学,对环境侵害的民事救济涉及到民法学,对环境行政责任的研究涉及到行政法学,对危害环境犯罪的研究涉及到刑法学,对国际环境法的研究涉及到国际法学,等等。因此,学习环境法必须有扎实的法学功底。

  (三)内容的新颖性

  在西方,若从上世纪60年代发达国家对专门性环境立法的研究开始计算,迄今只经历了大约50多年的时间。在中国,自1979年围绕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而对环境法展开专门研究以来,也不过30余年的时间。因此,环境法较之传统部门法,是一门新兴的法学学科。体现在:第一,观念新。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观念是环境法发展和进步的引擎。第二,内容新。环境法开拓了传统部门法的新视域,对传统部门法产生了挑战。例如,传统法只调整人与人的关系,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的关系、更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环境法形成了一套富于特色的环境法律原则和环境法律制度,传统的民法、行政法、刑法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很难完全适用于环境法。

  (四)较强的实践性

  随着环境问题的不断加剧和对人类环境利用行为的不断反思,环境法课程的实践性不断凸显。体现在:第一,知识的综合运用。在具体的环境法教学中,既涉及实体法知识,又涉及程序法知识,既涉及环境法学知识,又涉及相关学科知识。第二,能力的综合运用。在具体的环境法教学中,教师只传授学生相关法律知识是不够的,还要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于一体。

  二、环境法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重视程度不够,教学理念亟待更新

  环境法是法学本科教育的 16 门核心课程之一,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原因有二:一是环境法课程在各高校一般都属于“新开课”,无论是师资准备、人才梯队,还是教材配备、教案编写,客观上都无法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传统“大法”相比,对这样一个新事物,不管是教师还是学生对其都有一个从不重视到重视、从被动接纳到主动接受的过程。二是在国家司法考试中,环境法考察的内容少、分值低,而国家司法考试客观上对高校法学教育起着“指挥棒”的作用,这无形中给学生造成环境法不重要或不甚重要的误导。因此,破除环境法教学上的功利主义,是环境法教学改革成功的前提。

  (二)教学模式僵化,问题意识亟待培育

  正是由于环境法课程在各高校开设时间短,教师对环境法的教学经验不足,尚不能高屋建瓴、驾轻就熟,往往照本宣科、搞“一言堂”,教师讲、学生记。在这种单向知识灌输模式下,学生学习的是某一法律规范“是什么”,至于“为什么”、“应该怎么办”则知之不多。长此以往,学生可能学到了一些“知识”,但发现、探究与解决问题的能力却未见长,批判、开拓与创新性思维更未形成,在遇到新的实践问题或法律问题时只能束手无策。

  (三)教学内容庞杂,学科体系亟待完善

  环境法教学内容大体包括总论和分论两大块,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普遍的问题亟待改进。表现在:第一,总论与分论的关系不协调。总论与分论的关系应该是一种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但在环境法的教学中体现得并不明显。第二,分论结构不稳定且任意膨胀。对于分论,有的教师不仅讲授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而且讲授生态保护建设法;有的教师则只讲授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而在分论各模块中,内容的安排也不尽一致。如在生态保护建设法中,有的教师不仅讲授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法律法规,而且讲授防洪、抗震之类的法律法规;有的教师则不将防洪法、抗震法等纳入环境法的体系之中。第三,教学内容上重概念、轻分析,重规范分析、轻价值评判,重一家之言、轻百家学说,不利于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不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

  (四)理论和实践脱节,实践教学亟待强化

  理论联系实际是一切事物成功的不二法门,环境法教学亦是如此。但现实中的环境法教学却常常偏离了上述原则。有的教师注重从“概念”到“原理”的讲解,实践环节未能得到应有的关注,导致理论与实践的严重脱节,以致学生毕业后难以适应岗位角色和社会的需要。

  三、环境法教学改革的思路

  环境法教学改革的目标在于适应建设生态文明社会的需要,提高学生的环境意识和环境法治观念,培养学生将环境法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

  (一)更新教学理念,克服功利主义   尽管与民法、行政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相比,环境法目前尚不处于“显学”地位,现行国家司法考试框架下也还算“小儿科”,但无可争议的是,环境法对于落实党的“五位一体”的总布局、推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提高大学生环境意识和环境法治观念、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保护政策等方面的作用却是其他部门法无可比拟、也无法替代的。正基于此,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将环境法增列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足见其在高校法学教育中举足轻重的地位。为与环境法课程的这一核心地位相适应,也为满足新的时代背景下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新期待和新要求,建议国家司法考试加大对环境法的考查力度。

  在国家司法考试尚未作出调整之前,环境法教学应克服功利主义。从事环境法教学的教师应当理直气壮地讲授环境法,并借此训练学生法律思维、夯实学生法学基础、培养学生实践技能。

  (二)凸显问题意识,坚持问题导向

  问题不仅是激发学生求知欲的前提,同时也是学生理解和吸收知识的前提。因此,以问题为导向开展教学,将问题意识贯穿于整个课堂的始终,成为我们努力的一个方向。它有利于学生在相互争鸣、相互启发的氛围中求得共识、获取新知,也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洞察能力和创新精神。如笔者在讲授“危害环境犯罪制裁法”一章中的“污染环境罪”时,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对这一罪名的修改,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刑法修正案(八)》对这一罪名作了哪些修改?第二,这些修改在刑法上的意义何在?在环境法上的意义何在?第三,这些修改预示着刑法和环境法怎样的发展方向?这三个问题由浅入深、层层递进,通过对它们的启发与讨论并尝试给出回答,不仅使同学们对污染环境罪的现行立法和发展趋势有了一个更为深刻的认识,而且也训练了同学们的法学思维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些能力对于法学专业学生的学习和今后工作是十分必要的。

  值得强调的是,坚持问题导向、凸显问题意识,通常应是在教师的主导下由学生自己发掘问题、分析问题、寻找可能的方案,最终使学生由被动接受知识,变成主动接受与探究并举。教师的角色不再明确指向既有的答案,而是在初步解决问题的基础上提出更广泛、更深入的新问题,鼓励学生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提高学生批判意识和创新思维。如某权威教科书认为,环境权是基本环境法律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在教学过程中,有同学对此提出质疑,认为环境权虽然是一种新型权利,但无论如何其在内容上都不应包括义务。理由是权利和义务的法律性质迥乎不同。对此,笔者表示赞赏,这种赞赏不在于其观点的正确与否,而在于其“尊重权威而不盲从权威”的理论勇气。它表明对环境正义、环境法治的追求永无止境。

  (三)优化教学内容,完善学科体系

  1.知识的体系性和完整性相结合。通观国内环境法权威教材,结合环境法课程培养目标,笔者认为,环境法的学科体系可分为总论和分论,其中总论部分包括环境法导论、环境法的基本原理、环境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分论部分包括环境污染防治法、自然资源法、生态保护建设法、环境行政法、环境侵害救济法、危害环境犯罪制裁法、国际环境责任。这样的学科体系可以为学生搭起一个体系完整且可塑性强的知识框架。

  2.关键性与系统性相结合。环境法教学内容多、教学时间短,加之学生平时接触不多,所以教与学难度都比较大。为了增强环境法教学的实效性,教师要精选教学内容,确保学生既能深入地掌握各分支部门法的重点问题,透彻地了解各部门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又可系统地把握环境法的宏观体系,通晓环境法的基本知识。例如,在讲授各分支部门法时,对具体原则、制度等重点问题要重点讲解,通过案例研讨等方式反复呈现;在每一分支部门法讲授完之后,要用图表法再现这一部门法的内容体系,有意识地帮助学生把前后知识点串联成线,形成条理性。

  3.环境法知识与其他部门法知识相结合。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的交叉渗透,要求我们在环境法的教学过程中注重与其他部门法的关联。例如,在讲授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归责原则和免责事由时,既要看到其与一般民事责任的共同之处,也要看到它们的差异性;在讲授共同环境侵权时,倘能结合《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背景知识进行教学,无疑会收到事半功倍之效。

  (四)强化实践教学,提高实践能力

  环境法是一门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因此在环境法教学中理论和实践的结合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正如季卫东先生所言:“在现代国家中职业法律家之所以享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不仅在于他们掌握了法律专业的知识技术,尤其重要的是他们通过法学教育和实践体验所形成的独特的思考方式适应了时代的需要。”因而我们要打破以往环境法以课堂为中心的“封闭式”教学体制,实行开放式的教学,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此亦是环境法教学改革重点之一。对此,各高校作了一些有意义的探索。如组织观摩法庭审判活动、模拟法庭教学、专业实习、社会调查、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等。值得一提的是,笔者所在的高校多年来利用暑期组织“江淮环保行”和“江淮普法行”志愿活动,开展“公民的环境生态意识及其测评研究”等公众法律意识调查,不仅弥补了课堂教学的不足,使学生直观感受到环境法的立法、执法与守法现状,同时也增强了学生参与环境公益的服务意识和建设美丽中国的使命意识,已发展成为笔者所在校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一大品牌。

  为增强环境法课程的实效性,环境法教学从内容到形式都需要变革。从事环境法教学的教师应勇于探索,努力将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融为一体,以培养出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需要的应用型、复合型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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