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教育政策与评价的相关论文
依法治国是我国治理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依法治教是我国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的体现。下面是学习啦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浅析教育政策与评价的相关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浅析教育政策与评价的相关论文篇一
《对现有学前教育政策法规的分析与评价》
[摘要]依法治国是我国治理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依法治教是我国依法治国在教育领域的体现。本文从分析有关的学前教育法规入手,分析学前教育的性质与任务、学前教育机构、幼儿教师、幼儿、学前教育与家长和社会、政府职责、学前教育投入及法律责任几个方面,看其已有的规定及不足,期盼学前教育拥有一部自己的法律。
[关键词]学前教育性质;学前教育机构;幼儿教师;政府职责;学前教育投入
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基础,是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是个体一生发展的奠基阶段。它对基础教育的巩固与发展,对国民素质的提高、消除贫困、缩小不利人群的差距乃至提升综合国力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1]据美国一项长达30年的追踪研究表明:在学前教育上每投资1美元,可获得17.07美元的回报,其中4.17美元是对个体成长的回报,12.9美元是对社会公共事业的回报,体现在社会福利、补救教育、预防犯罪方面投入的降低,以及纳税的增加。[2]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学前教育的价值,只是这种价值具有潜在性、长期性。
一、研究目的
学前教育如此重要,但在现实生活中,学前教育面临许多的问题。可是现有的政策法规并不能解决,需要学前教育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解决相关问题。而且,无论是作为人大代表的一些高校教授,还是普通平民,对于学前教育立法的呼声越来越多。笔者从个人的角度研究了现有的法规中已有的规定及存在的不足,提出一些相关建议,以期能给将来的学前教育立法工作提供一些建议或启示。
二、学前教育法规的历史沿革
1.建国前。1904年清政府颁布《奏定学堂章程》,这是我国近代第一个公布的学校教育制度,包括蒙养院,从此,我国的学校教育在制度上得以确立。在《奏定学堂章程》中,专有《蒙养院章程家庭教育法章程》部分,这是我国第一部学前教育法规。
2.建国后。1949年至2008年有关的幼儿教育的重要文献有108项,其中相关法律5部,包括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政策性文件和法规83项,如幼儿园指导纲要和规程;有关领导人讲话、报告和题词11项及其他相关文件9项。[3]这里限于篇幅,仅列几部相对重要的法规。
1951年,颁布《改革学制的决定》,明确规定:“实施幼儿园的组织为幼儿园”,明确了幼儿园教育为我国学制的第一个环节,把幼儿教育纳入学制系统。1952年3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试行《幼儿园暂行规程(草案)》;1955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工矿、企业自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规定》。1956年2月,教育部、卫生部、内务部颁发《关于托儿所、育儿园几个问题的联合通知》对托儿所、幼儿园的领导管理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
1966年~1976年,十年的动乱给学前教育事业带来了毁灭性的灾难,学前教育事业没有得到发展。
1988年10月,国家教委发布《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几个问题的通知》和《社会力量办学教学管理暂行规定。》我国分别在1989年、1991年颁布了《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管理条例》。1991年9月,全国人大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2月,颁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规定幼儿教育的发展目标是“大中城市基本满足幼儿接受教育的要求,农村积极发展学前一年教育”。12月卫生部、国教委颁布《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1996年3月,国家教委颁布《幼儿园工作规程》确定幼儿园是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制度的基础阶段。1997年又颁布了《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就“九五”期间我国幼教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具体目标、措施保障等提出了基本要求。1998年12月,教育部制定《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提出“实施素质教育,要从幼儿阶段抓起,要用科学的方法启迪和开发幼儿的智力,培养幼儿健康的体质,良好的生活习惯与求知的欲望”。1999年6月,《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强调“积极发展以社区为依托的公办与民办相结合的幼儿教育”。2001年,我国新颁布了《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明确提出“幼儿教育是基础教育的组成部分,是学校教育和基础教育的起始阶段,幼儿教育应为幼儿的近期和终身发展奠定良好的素质基础[2]。2003年3月《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今后五年(2003~2007)幼儿教育改革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和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结合的发展格局。教育部在2008年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加快起草,修订…《学前教育法》…工作进程”。[4]
从以上学前教育法规的历史沿革,我们可以看到学前教育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这是让人感到欣慰的。但在现实中,学前教育的“地位”却并不高,幼儿教师在很多人眼中不过是照顾孩子的“阿姨”而已。它并不与中小学“同起同坐”。而法国早在1886年颁布的《机构法》中,明确将学前教育纳入法国学制系统,即将幼儿学校纳入法国“实行初等教育的小学”范围之中。法国的学前教育不仅在法律条款中予以规定,在现实中也具有同等于中小学教育的重要性。[3]
三、已有的规定及存在问题
(一)关于我国学前教育的性质与任务的规定
1.现有的规定。在(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一章第十九条中提到“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明确我国教育事业是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在(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
第一章第五条中规定“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明确了我国教育的任务。
关于学前教育的任务,在(1989)《幼儿园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1996)《幼儿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幼儿园的任务是实行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德、美诸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幼儿园同时为家长参加工作、学习提供便利条件。”(2001)《幼儿园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刚要)第一章第四条规定“幼儿园应为幼儿提供健康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他们多方面发展的需要,使他们在快乐的童年生活中获得有益于身心发展的经验。”
2.存在的不足。缺少具体保障措施即怎样确保幼儿体、智、德、美等方面和谐发展。我们可以从有关学前教育的三个法规中了解到学前教育的任务是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的发展,但是在现实中如何完成这个任务,有哪些具体措施?又有什么样的保障措施?我们的教育往往是重智轻德,重认知教育轻社会性、人格的培养。这些局面如何得到改善?
(二)对于学前教育机构的规定
1.现有的规定。在《条例》(1989)第三章专门规定了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条件和审批程序。例如,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还有对工作人员的要求等等。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制度,未经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第十二条规定“城市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农村幼儿园的举办、停办,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登记注册,并报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存在的不足。
1)对幼儿园多义务的规定,而缺少权力维护的规定。笔者认为,相关法规中,对学前教育机构,绝大部分都是对其义务的规定,而几乎没有对其权利的规定。比如在法规中,更多的是“必须”、“禁止”、“不得”等字样,而很少有“可以”、“允许”这样的语句。学前教育机构的一些正当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
2)条款过于笼统,内容不够全面,而且缺少操作性措施。我们可以在一些法规政策中看到对于幼儿园如何注册规定的极为详细,包括条件、程序、审批等等。但是对于幼儿园的注销的规定却很少。
(三)对于学前教育机构的工作人员规定
1.关于教师的资格与聘任的规定。
1)现有的规定。
《条例》(1989)第九条规定:“幼儿园园长、教师应当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程度或者经教育行政等部门考核合格。”这是首次对幼儿教师设定了专门的从业政策规定。(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在第三章专门规定了教师的资格和任用,明确了幼儿教师的资格,实行教师聘任制。这一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幼儿教师从业标准。《教育法》重申教师资格和教师聘任制的规定,第四章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首次明确了学前教育是国家学制体系的一部分。现在一般的考核只是幼儿教育学、心理学,再加上对唱歌、跳舞、钢琴、绘画的考试。笔者并不否认它们的重要性,但是如果缺乏对幼儿的热爱、缺乏理论知识、缺乏良好的思想品德素质,我们培养出的孩子会是全面发展的吗?
2.关于教师的权力与义务的规定。
1)现有的规定。
《教师法》(1993)在第三章专门讲述了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1995)在第四章中讲述了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三十二条规定“教师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规程》(1996)规定了幼儿园工作人员相关职责。在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等部门《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重申了要认真执行《教师法》,指出“幼儿教师享受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
2)存在的不足。
第一,对幼儿教师多义务性规定,缺少权力的规定。
在《规程》中规定了幼儿园工作人员的相关职责,却看不到幼儿教师有哪些权利。最大的问题就是幼儿教师的工资待遇低到一定程度。这个问题在城乡之间、公办与非公办之间尤为明显。有这样一则材料:“在山东对17市的农村非公办幼儿教师的待遇状况的调查发现,只有淄博、青岛、东营、潍坊、日照、德州六地公办幼儿教师工资略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外,其余的市仅仅相当于甚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例如,济南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为480元~540元,而农村幼儿园非公办教师仅为360元。[5]另外,在网络上征集学前教育问题中,提高教师待遇占的比例最大,为33.1%。工资待遇低、社会地位不高、工作压力大、付出和收获不成正比等等原因使得大量幼儿教师流失、转业。严重影响了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也阻碍了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缺少对幼儿教师编制的规定。
在相关的法规中并没有对幼儿教师编制的规定,这也是导致教师工资待遇低、合法权益得到不到保障、教师队伍不稳定、教育质量不高等一系列问题的原因之一。
第三,缺少对农村幼儿教师权益的规定。
如果说幼儿教师是社会弱势群体,那么农村幼儿教师就是弱势群体中的弱势群体。据调查显示,2004年,农村幼儿教师每月工资在300元以上的仅占31%左右[6]。而且农村幼儿教师还存在其他的一些问题,据于冬青和梁红梅的研究,认为农村幼儿教师存在学历水平偏低、教师职称评定情况较差,师幼比过高(2005年高达1:60)社会待遇差等问题。[7]
第四,相关部门对维护幼儿教师权利缺位。
幼儿教师虽然在法律中包括在中小学教师中,但在现实生活中,他们的权力与利益却不能得到和中小学教师一样的保护。他们的工资微薄,福利少而又少,正当权益不能得到保障、工作量大、缺少培训和进修的机会……这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相关部门却没有对此采取相关措施。
3.关于奖励与培训的规定。
1)已有的规定。
《教师法》(1993)在相关章节中规定了教师的培养培训、考核与奖励。《教育法》(1995)在第四章第三十四条提到“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2003年《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明确了幼儿教师之后培训的规划和建设,并强调“将幼儿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培训”。我国也有新政策出台,三年内对一万名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进行国家级培训,各地自五年内对幼儿园园长和教师进行一轮全员培训。
2)存在的问题。
第一,片面强调职前培养而忽视职后培训。
相对于幼儿教师职后培训,相关政策对幼儿教师职前培养的规定从培养规格、课程设置到培养目标都更为细致和具体,而职后培训只是被从重要性上给予肯定,这样不利于幼儿教师的专业化发展[8]。
第二,缺少明确的培训制度,培训效果无法保证。
没有明确的培训制度,许多培训流于形式,并不能真正提高什么。例如几百人坐在一个教室里,后面的人都听不清前面的人在讲什么。这是对时间、金钱、资源的浪费。
(四)学前教育受教育者
1.已有的规定。
《教育法》在第五章专门讲述了受教育者,但明显是对青少年而言的。在《条例》、《规程》、《纲要》中却没有对幼儿的专门规定。
2.存在的不足。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所谓的对幼儿的重视,也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幼儿仍然没有被看成是一个单独的、独立的个体,没有被给予应有的权利。
(五)政府职责
1.已有的规定。
《条例》(1989)在第一章第四条中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举办幼儿园,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公民举办幼儿园或资助幼儿园。”第六条中提到“国家教育委员会主管全国的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辖区内的幼儿园管理工作。”《教育法》(1995)中的相关条款提到了政府的一些职责。例如负责有关教育工作,并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等。这是对政府部门的整体要求。2001年11月10日,教育部原副部长王湛明确指出,发展幼儿教育,政府有义不容辞的责任,而且明确了幼教事业的发展目标,发展方针和管理体制,为幼教事业的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9]
2.存在的不足。
1)政府对于学前教育的职责不够明确。
政府而对学前教育职责不清。例如政府部门如何制定幼儿园的发展规划?由哪些人员制定?制定的标准有哪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对幼儿园的管理工作包括哪些方面?派什么样的人员进行管理?
2)缺少专门管理学前教育事业的机构。
2004年机构改革后,我国有幼儿园11.6万所,在园幼儿200万人,而国家负责管理幼儿教育的专职人员仅有1人!教育部有效编制仅2人,实际在编1人。全国上下的教育行政部门只有11名幼教专职人员。31名兼职人员。[10]
3)缺少对学前教育事业投入的相关规定与职责。
学前教育并不属于义务教育,一些政府人员并未引起对它的重视,同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学前教育投入多少,学前教育的政府投入不能到位。
4)缺少对农村学前教育的重视。
目前,我国农村70%以上适龄儿童还没有机会接受学期教育,近年随着进城务工人员的激增,农村学龄前留守儿童问题日益突出。我们对农村学前教育并没有明确的规划和管理。[10]
(六)学前教育与家长、社会
1.已有的规定。
《教育法》(1995)在第六章专门讲述了教育与社会,规定了父母的相关职责,社会相关的团体部门配合学校的教育。《规程》(1996)在第八章讲述了幼儿园、家庭和社区。规定幼儿园应主动与家长配合、建立与家长联系的制度、成立家长委员会、密切同社区的联系合作。
2.存在的不足
第一,对家长的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不够明确。
我们可以看出,在相关的学前教育法规中,只是简单的要求幼儿园与家长建立联系制度。但是家长有哪些权利?有哪些义务?如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怎样和幼儿园更好的配合?这些问题没有很好的解决。
第二,缺少对社会相关组织、团体的规定。
我们倡导社会团体要支持学前教育事业,但对支持的方式、程序以及政策都缺少相关的规定。
(七)学前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1.已有的规定。
《教育法》(1995)在第七章专门规定了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第五十条规定:“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
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规程》(1996)在第七章规定了幼儿园经费,其中第四十二条规定:“幼儿园的经费由举办者依法筹措,保障有必备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没有提到政府拨款予以支持。1997年《全国幼儿教育事业“九五”发展目标实施意见》规定:“拓宽幼儿教育经费渠道,加大投入力度,解决经费的渠道有政府拨款、主办单位和个人投入、幼儿家长缴费、社会广泛捐助和幼儿园自筹等等多种途径。”
2.存在的不足。
1)未规定学前教育的经费支出比例。
在《教育法》中规定经费支出随国民经济发展而提高,而没有规定经费所占比例。
现实生活中,幼儿保育教育的经费,世界平均水平约为3.8%,而我国学前教育经费长期以来仅占教育经费总支出1.2%~1.3%。美国、加拿大等西方国家以市场经济为主的发达工业国家,政府对幼儿教育的财政投入一般占该国幼儿教育总经费的40%左右。[12]
2)缺少学前教育专项经费。
义务教育是有专项经费的,这样有利于义务教育各个方面的开展。而学前教育却没有专项经费,“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这使得学前教育的发展总是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3)经费分配不公,且利用效率不高。
政府把大部分经费都投给公办园,而占了幼儿园总数很大比例的民办园只能得到很少的一部分甚至没有,这样不公平的分配不利于各社会力量办园的积极性。在14省市调查结果表明,仅70%财政拨款用于城市和县镇公办园,占70%的集体、企业办园得到的支持很少,农村乡办园没有明确经费来源。[12]
另一方面,很多公办园拿到经费并未用于改善教育质量或提高幼儿教师生活水平或改善工作条件之用。
(八)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现有的规定。
有关幼儿园的三个法规中没有明确的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是《幼儿园管理条例》的第五章规定了奖励与处罚。
2.存在的不足。
有关的三个学前教育法规,《条例》、《规程》、《纲要》并没有明确的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奖励与处罚的规定对有些妨碍幼儿园开展
正常工作的行为并不能起到震慑性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侯敬芹.学前教育发展呼吁公平——对学前教育地位的反思[J].科教导刊,2011(1).
[p[7]于冬青,梁红梅.中国农村幼教师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发展对策[J].学前教育研究,2008(2).
[8]魏军.我国幼儿教师政策变迁的文本分析[J].学前教育研究,2009(6).
[9]王湛.发展幼儿教育,政府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在全国幼儿教育工作座谈会的讲话[J].幼儿教育,2002(1).
[10]步社民.关于幼儿教育价值和现状的沉思[J].浙江师大学报,2006(1).
[11]彭世华.学前师范更加急需实行定向和免费教育[J].学前教育研究,2008(1).
[12]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7年全民教育全球检测报告——坚实的基础:幼儿保育和教育,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