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队伍管理论文(2)
公安队伍管理论文篇二
公安队伍目标引导机制创新初探
摘 要:目标引导机制就是目标管理方法的制度化,公安队伍推进目标管理是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是公安队伍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充分调动各级警察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必然要求。公安队伍目标管理方法的创新主要应从目标的制定,目标的实施,结果的考评三个方面展开。
关键词:公安队伍 目标管理 管理创新 创造性
公安队伍管理机制包含多项内容,目标引导机制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当前,在社会管理机制不断创新的历史时期,公安队伍目标引导机制也需要适应时代的要求而进行创新,本文试对这个问题做初步的探讨。
1.何谓目标引导机制
目标引导机制就是目标管理方法的制度化。目标管理最早是由美国管理学家彼得?德鲁克于1954年在其名著《管理实践》中提出的一种新的管理方法。1965年,管理学家乔治?奥迪奥恩出版专著《目标管理》,使这一理论得到进一步充实与发展。
所谓目标管理就是一个组织中的管理者依据管理的任务同其所管辖的人员共同制定工作目标,建立目标责任制,进而以目标为标准对个人进行评价、奖励的管理方法。目标管理包含三层内涵:一是个人的工作目标是由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共同商定的结果;二是管理者的总目标和被管理者的具体目标是开展工作的依据;三是以实现目标为考核个人的标准。
目标管理相对于传统的管理方法表现出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第一,目标管理是自我管理。传统的管理方法是偏重于执行管理者的要求为重点,而目标管理是以偏重于完成目标为重点。目标的制定是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协商结果,体现着被管理者的要求。目标的实现由被管理者独立自主地完成,反对管理者过多的干涉。因此,从根本上说,目标管理是一种自我控制的管理方法。这种管理方法的优势就在于:被管理者摆脱了管理者的直接控制,这样就使被管理者有利于建立工作责任感,有利于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发挥,从而有利于工作目标的顺利实现。第二,目标管理是系统管理。传统的管理方法主要表现为自上而下的管理方法,目标管理则侧重于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相互协作、共同努力,体现为系统的特征。目标管理通过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协商,将总目标逐级分解,转换成被管理者的分目标。在目标分解过程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权、责、利已经十分明确,而且,总目标与分目标方向一致,相互配合,形成协调统一的目标体系。所以,目标管理是系统管理。这种管理方法的优势在于:通过总目标的制定与分解,一方面,集体中的所有人员共同参与管理,这能够使集体中的所有人员明确共同的目标,有利于增强集体或系统的观念;另一方面,总目标的分解,又有利于各子系统明确在集体中所承担的责任和应发挥的作用。第三,目标管理是结果管理。传统的管理方法倾向于整个管理过程的监督与控制,而目标管理则以制定目标为起点,以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为终结。在目标管理中,工作结果是第一位的,工作结果是考核和奖评的依据,至于完成目标的具体过程、途径和方法,管理者并不过多干预。所以,重视结果的目标管理方法的优势主要表现为:一方面,通过明确被管理者为实现整体目标做出了多少成绩,这样有利于克服被管理者的懒散和虚假,敦促被管理者为实现目标而努力工作。另一方面,通过对结果的重视,而减少对过程的监控,这样无形中可以调动被管理者完成任务目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2.公安队伍目标引导机制创新的必然性
目标管理是许多行业所采用的先进的管理方法,对于公安队伍而言,进行目标引导机制的创新,即推行目标管理机制同样有其必然性。
2.1公安队伍推进目标管理是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今天我们所处的时代,是一个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新事物层出不穷的时代。可以说,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是时代的潮流,是大势所趋。2004年6月,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1]社会管理创新重要性进一步凸显出来。基于此,社会管理创新也就成为2009年底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所强调的“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工作的组成部分之一。因此,公安队伍推动管理创新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要求。而公安队伍管理创新首先就是目标引导机制的创新,恩格斯曾指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的。”[2]警察的工作都是在一定的目标引导下的工作,所以,推行目标管理,确立与时代精神相一致的,符合时代要求的目标,是公安队伍管理创新的必然要求。
2.2第二,公安队伍推行目标管理是公安队伍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新的历史时期,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政治体制的改革,公安队伍管理体制的改革也逐步展开,根据公安工作的特点和面临的发展形势,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都认为:公安机关必须落实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法律制度,推进公安队伍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也就是说,要创建一个制度化和规范化的管理机制,把各项工作放到一个相对稳定和规范的管理框架中,使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始终能够保持高效、协调和有序运转,使公安机关的各项工作不会因个别人的变动而改变,把个别人的影响降到最低水平,有效的解决管理工作中经常会出现的“领导说了算,叫干什么就干什么”的随机、随意的工作状态。推行目标管理正是顺应了这一要求,因为,根据目标管理的基本指导思想,一个工作目标一旦确定下来,就不得随意更改或调整,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要维护目标的稳定性和严肃性。在目标实施的过程中,只要承担目标任务的个体还存在,那么目标管理就不能中止。所以,推行目标管理机制正顺应了公安队伍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建设要求。
2.3公安队伍推行目标管理是充分调动各级警察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的必然要求。新的历史时期,随着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凸显出来,党和国家对公安工作提出了更高、更新、更严的要求。要完成党和国家交给的光荣而艰巨的任务,关键要建立一支纪律严明、作风正派、业务过硬、富有战斗力的公安队伍,因此,每一名公安干警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成为造就这样一支队伍的基础和前提。推行目标管理则是造就这样一支队伍的重要手段。正如前文所述,在目标管理机制中,目标的设定体现了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共同意愿,目标的实施过程则是管理者的充分放权和被管理者的充分自主。所以,目标管理,一方面可以使管理者从具体的事务中超脱出来,使管理者能够着眼宏观抓大事,着眼全局抓长远,克服事必躬亲的弊端,提高管理水平。另一方面可以使被管理者充分发挥自主意识,积极、主动,并富有创造性的去完成自己的目标。因此,公安队伍推行目标管理是充分调动各级警察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有效手段和必然要求。
3.公安队伍目标引导机制创新的具体举措
公安队伍目标引导机制的创新就是目标管理方法的创新,根据目标管理理论的思想和公安工作的实际,目标管理方法的创新主要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
3.1目标的制定。制定目标是目标管理中的第一步,也是最重要的一步,制定出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目标是目标管理成功与否的关键。公安队伍的管理者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目标。具体而言,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深入调查研究,确定整体目标。目标的制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过高的目标会给被管理者造成过大的压力,过低的目标又会使被管理者因过于容易完成而无法激发其创造性,从而失去目标管理的作用。所以,公安队伍的管理者必须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整体目标。二是要充分研讨协商,实现目标分解。整体目标的分解既是整体目标进一步具体化过程,也是让全体干警进一步了解公安工作整体目标的过程。所以公安队伍的管理者必须充分创造条件,与各职能部门充分协商,将整体目标贯彻到每个职能部门及每个人身上,使人人都有目标,让每个人都感到自己为达到总目标而身负责任。三是要协调各方要求,形成目标体系。目标分解并不是取消整体目标,而是要形成一个目标体系。目标体系一般包括远期目标和近期目标,整体目标和个体目标等。一般说来,远期目标、整体目标在目标体系内处于最高层次,它们在方向和内容上规定了各部门及个体的具体目标。远期目标、整体目标与近期目标、个体目标之间是整体与部分、个别与一般的关系,目标间环环紧扣,形成公安工作目标的有机整体。
3.2目标的实施。工作目标一经确定,就需要贯彻实施,否则,再合理的目标也是一纸空文。所以,目标的实施也是目标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具体而言,这个环节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充分信任,合理放权。目标管理在行为上主张自主、放权的原则,管理者对被管理者是尊重、信任和支持,被管理者在承担目标并被授权之后是自觉、自主和自治,这样才能充分激发被管理者的主体意识,使他们不断挖掘自身潜能,保证工作能够顺利完成。当然,这并不是说,管理者在目标分解后就可以放手不管,相反由于形成了目标体系,一环失误,就会牵动全局,所以管理者在目标实施过程中的管理也是不可缺少的。二是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充分放权的基础上,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就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对于管理者而言,要宏观把握,把工作重心放在综合性管理上。更为重要的是,管理者要完善制度建设,着力拓展工作广度和深度,开创积极进取的工作局面;对于被管理者而言,应根据自己所需要实现的目标,科学规划,合理实施,充分发挥出自己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而实现工作目标。三是要掌握信息,反馈调节。由于工作目标是在预测基础上制定出来的,在实施过程中与现实必然存在一定的差距,因此工作展开后的信息反馈就十分必要。这就要求管理者要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信息,在掌握目标实施过程中的信息后,一旦发现各环节出现不平衡与不协调的情况,管理者就有必要对各种不平衡情况进行调节,防止管理失控,影响整体目标的实现。
3.3结果的考评。结果的考评是目标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科学有效的实施结果的考评,将能够激励被管理者积极投身于下一轮目标管理的实施。因此,结果的考评对目标管理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合理的进行结果的考评,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成立具有公信力的考评组织。实施目标管理的公安机关应建立相对稳定、具有公信力的考评组织负责整个机构的目标考评。考评机构的组成人员要能得到全体被考评人员的信任和拥护,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只有这样,才能使考评的结果能够获得被考评人的认可,从而实现目标管理的有效性。二是考评标准要公平、公正、公开,并制度化。公平和公正的考评标准是保证考评结果具有激励性的保障,如果考评标准不能做到公平和公正,必然造成考评结果缺乏公平和公正性,这样也就无法调动被考评者的工作积极性,甚至会产生相反的效果。因此,考核标准要做到公平和公正,并及时公开。同时,作为目标管理的重要环节,结果的考评要长期进行下去,还要求考评的标准要基本保持稳定,所以,考评标准的制度化也是做好考评工作的基本要求。三是考核结果的奖惩要及时兑现。考评的目的在于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推动目标管理进入新的的循环。所以,考评结果出来后,管理者就应及时的按事先约定的奖惩标准予以兑现,对实现目标,考评优秀的进行奖励,包括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肯定他们的成绩,调动他们下一步的工作积极性;对没有完成目标,考评不合格的给予批评教育及适度的惩罚,以此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本文系广东警官学院重点课题“公安思想政治工作五大机制创新研究”(课题批准号:2009-Z09)的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 十七大报告学习辅导百问[C],北京:党建读物出版社,2007.37.
[2] 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7.39.
作者简介:
杨经录(1971-),男,吉林通化人,广东警官学院思政部教授,主要从事公安思想政治工作的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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