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办学校管理论文
学校管理追求民主、民办学校管理也在呼唤民主。既要追求质量,又要节约成本,这是民办学校追求的两大根本目标,目标的引领,让质量意识和成本意识成为民办学校推行民主管理的两大驱动。下面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民办学校管理论文,供大家参考。
民办学校管理论文范文一:民办学校管理制度论文
从第一所民办教育学校的诞生,到如今民办学校林立,管理制度作为一个学校发展的重中之重,值得我们研究民办教育的管理制度与公立学校的制度的不同。
一、民办教育管理制度的特色
1.董事会制度
董事会制度是民办教育与公立教育的区分点之一。董事会的设立,一方面可以在经济上给予学校一定的保证,在经济困难时期,董事会进行资金筹集,使之在经济上可以自由运转;另一方面,董事会既可以对校长的决议进行具体实施,又可以与校长互为监督制衡,参与和监督校长的整体决策,避免出现重大的决策错误,也避免了某一或某个团体由于权力过大而滋生腐败的不良现象。
2.校本制度
由于国家政策等多方面因素,国有的公立学校使用统一的教材,教学目标和课程评价标准一成不变,尽管这样有利于教学体制的正规化和程序化,却也使得教育内容过于陈旧,无法跟上时代步伐,顺应市场需求。校本制度就是“以校为本”的管理制度,在课程选取方面结合市场需求和学校自身实际情况,为学校量身订制有利于自身发展的教育教学体系。而这一管理理念正是民办学校具有源源不断的活力和生机的根本原因。
二、民办教育管理制度的弊端
1.管理制度缺乏规范性
民办教育学校的管理制度虽然存在诸多特色,但是诸多弊端也是不容忽视的。由于其民办的特质,在管理上必然没有国家公立学校所具有的规范性,对于许多国家规定和具体事项流程不甚了解,造成许多管理制度上的不规范甚至是纰漏,这一点是值得所有民营学校不断提高的。
2.评价标准不够统一
由于民办教育学校的在职老师并不属于国家编制,因此民办学校一般采用聘用制,但是对于教师的解聘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标准或规定,这就使民办学校教师的工作并不能够很好的得到保障。另外,对于教师的评优并没有一个像公立学校那样的系统、透明、公开的职称评价系统,这一点希望民办教育机构尽快进行改善。民办教育机构作为教育机构的新兴形式,存在许多优点和不足,作为民办教育的领导者应当不断改进不足,发挥优势,这样才能将民办教育学校越办越好。
民办学校管理论文范文二:民办学校管理总体意见
近年来,我县认真贯彻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坚持“先发展后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的思路,民办教育获得长足发展,现已成为我县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促进教育改革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推动我县教育事业科学发展,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义务教育法》、《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等教育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中小学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严格的申报审批制度
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备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民办学校,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基本标准和基本办学条件。民办学校必须纳入全县教育布局规划,合理设定学校发展规模,未经县教育局批准不得举办民办学校及其他民办教育机构。对批准筹办、试办的,必须在两年内达到合格设置条件,逾期不达标,取消筹办、试办资格。严格实行民办学校年检制度,凡不参加年检的,收回办学许可证。对年检基本合格的学校必须在两年内达到合格标准,逾期不达标将按不合格论处。坚决制止不符合教育规划,办学条件达不到要求,无证违规办学行为。
二、依法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民办学校应依法设立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行使决策权。董事长或理事长由举办者或投资方代表担任。董(理)事会成员,1/3以上成员应具有5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会成员名单必须报县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民办学校校长应当具备相应的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学校董(理)事会聘任,报审批机关核准后方可行使职权。民办学校法人代表是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民办学校应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和以老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教育教学的管理和监督,每学年应召开1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校董事会和校长要支持和保证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听取教职工对重大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决议。坚持依法办学,民主治校,建立和谐校园,不断提升办学品位。
三、建立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制
民办学校管理工作,由县教育局相关股室共同组织实施。职成教股负责审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组织年检工作,配合教育股对民办学校实施管理;教育股负责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以及规范办学行为的监督工作;人事股负责对民办学校师资队伍管理、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工作;计财股负责民办学校的发展规划、财务监督以及年报数据统计工作;办公室负责民办学校安全督导以及校车标识审报等工作。教研室、电教馆等依据相关职能负责对民办学校进行检查和业务指导。
民办学校依据办学性质和层次,高中县局直管;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实行县、乡镇(中心校)共管,以县为主;小学、幼儿园实行属地管理,以乡镇(中心校)管理为主。
四、切实加强德育工作,不断完善学生评价制度
民办学校要坚持以生为本,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全面促进学生健康成长。要加强青少年思想道德教育、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激发学生热爱生活、热爱学习、奋发进取的精神,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加强挫折教育,磨练学生意志。重视学生良好学习、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对犯错误的学生要坚持正面思想教育为主的原则,严禁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它污辱学生尊严的行为。要结合学校生源特点,建立并不断完善学校与家庭定期联系制度,加强留守儿童教育。
改革评价方法,改变单凭分数评价教师和学生的片面做法,多角度、多层面、全方位评价教师和学生。要将学生品德修养、身体素质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努力使评价为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服务。严格控制学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禁止排名公布学生考试成绩。
五、严格执行国家课程计划,切实抓好体育和艺术教育工作
民办学校要按照国家课程计划的规定安排教育、教学活动,严格做到“五要五不准”:要坚持按标准课时开课,不准随意增减课时;要坚持按课程设置开课,不准随意增减科目;要坚持按课程标准要求教学,不准随意提高或降低教学难度;要坚持按教学计划把握进度,不准随意提前结束课程和搞突击教学。教学用书须按规定统一征订。学校特色课程可放在活动类课程中开设。
认真落实“健康第一”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抓好养成教育,培养良好习惯,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完善设施设备,突出抓好音、体、美课程开设,认真落实健康教育和综合实践课程。抓好“两操两活动”,积极开展学校特色体育活动,确保大课间阳光体育活动时间不少于半小时,学生每天体育锻炼时间不少于1小时。规模较大的学校,要坚持开展每年一次的体育节、艺术节、科技节活动。积极实施国家体育健康测试标准,切实抓好学生近视防控工作。
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民办学校要按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教师,聘用的专任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聘用教职工应依照《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应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完善教师培养、培训制度,规范教师教育教学行为,提高教师的整体素质。对教师的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资格认定以及评先、评优等,民办学校教师享受与公办教师同等待遇,并参照同级同类公办老师评聘办法和有关政策执行。选聘外籍教师要按有关规定报省以上有关部门审批。
七、依法规范民办学校招生、办班行为
高中招生依据市教育局有关文件执行。民办初中招生依据县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实行初中招生计划申报审批制度,统一宣传、报名、录取时间。招生办法及招生广告必须报县教育局审核同意后(乡镇民办小学、初中要同时报所属中心学校审核同意),方可向外发布。严禁作虚假宣传,也不得向家长和学生作无原则的承诺。民办学校必须按照审批的校名、校址、办学层次和办学内容进行办学,招收学生必须与审批学校性质一致,不得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招生考试,禁止为它校代理招生,禁止提前招生,禁止寒假组织招生,严禁各种形式的贿招行为。
民办学校要合理确定规模,均衡分班。严格控制班级学额,各类学校均不得超过省学籍管理文件规定人数。未经批准不得举办分校或校外教学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禁止举办重点班、实验班、复读班,禁止招收复读生插入应届班复读。确因教育教学改革需要举办实验班的,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并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方可实施。开展教学实验不得向学生另行收费。
八、严格规范民办学校作息时间,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每周上课5天,双休日和节假日不准组织学生集体补课或上新课。寄宿生每天早上起床时间不得早于6:00,中午禁止安排自习辅导课;初中晚自习结束时间七、八年级不迟于8:40,九年级不得迟于9:00,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不少于9小时的睡眠时间。对寄宿生、寒暑假留宿生,周六、周日、假期活动安排,要力求丰富多彩,可适当引导学生自主学习,但不准组织集体补课。要做好双休日、节假日值日值班工作,确保学生活动有序安全。
九、切实加强安全防范教育,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建立并完善安全管理和应急制度,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演练,并纳入学年、学期工作计划。突出抓好交通安全、饮食安全以及防溺水、防传染病、防触电、防火防盗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知识教育。坚持严格的门卫制度,完善出入人员管理。加强食堂和宿舍的卫生、消防管理。加强自备车或租用校车的监管,定期到公安部门审查备案。加强对驾驶员、跟车教师以及相关人员的安全管理与教育,确保校车使用的安全。校车要按有关要求外观统一喷漆、非自有校车统一粘贴标识。学校主要领导要执行重大安全事故第一时间向教育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报告制度。每年组织学生体检一次,建立学生健康档案。
十、严格规范收费、退费行为
民办学校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执行国家和物价部门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超越物价部门批准备案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收取一次性建校补偿费和教育储备金。民办学校要根据学校的规模设置专门的财务管理部门,建立健全财务制度,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专兼职财务人员。学生中途转学、退学等需要退费,学校须按成本以学期(学段)为单位核算并及时退还学生,不得拒退,凡理由正当,开学一周内提出申请,学校须全额退还学杂费、住宿费;一月内提出的,退还三分之二;两个月内提出的,退还三分之一;两个月以上,住宿费、学杂费不予退还。代收代管费用按实际发生的余额退还。退费应在接到申请后一周内办理完毕。
十一、严格规范民办学校学籍管理
严格执行《县学籍管理办法》,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员。实行电子学籍管理,准确录入并按时上传学籍信息。完善学生变动手续,建立学籍管理档案。禁止举行转学择优考试,不得接收未按学籍管理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非正常流动学生。凡是超过班额规定的班级不得再接收转学插班生。对犯错误的学生要以批评教育为主,情节特别严重须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时,要经学校行政会议研究决定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且要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后方可公布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禁止开除或变相开除学生。
十二、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年检和评估制度
坚持对民办学校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年度检查结果分为合格、基本合格、暂缓通过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县教育局将年检结果在办学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结论戳记,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于“年检合格”单位,予以签发或换发办学许可证;对于“基本合格”和“暂缓通过’’的民办学校,要求限期整改并适时进行审核复检。对“不合格”者或存在严重问题的民办学校,将停止次年招生资格,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要主动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管理,加强自律,依法管理、依法办学。
建立民办学校激励机制,依法推动有特色、高质量优质品牌民办学校建设,满足群众义务教育选择需求。坚持每两年至三年进行一次民办学校办学水平评估,对获得“优秀’’等次的民办学校进行表彰奖励,对连续三年获得“优秀”等次的民办学校,给予一定期限的“免检”、免审。县教育局将不定期对全县民办学校进行检查视导,对办学行为规范、教育教学质量优秀的学校及教师将给予表彰奖励。
十三、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变更和终止工作
民办学校经登记部门登记后取得法人资格,学校独立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民办学校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法人。各级各类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由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报县教育局批准。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须由原举办者提出,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后,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并按县教育局关于民办学校变更规定和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县教育局批准。其它诸如名称、层次、类别、培训项目的变更和调整,须经民办学校决策机构同意,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报县教育局审批机构审核批准。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应按照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学校因无生自行停办或其它原因被撤销、被终止的,应向县教育局审批机关提出停办、终止申请报告,县教育局按相关法规和要求,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办理停办和终止手续。
十四、民办学校违规处理办法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关于民办学校违法违规办学处罚规定,依法取缔违法违规及其无证办学机构。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要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取消省示范普高定向计划、取消办学资格等处罚。
1、连续两年未招生或者所招学生达不到规定开班数额者;
2、办学条件差,教学或财务管理混乱以及发生其他违法办学行为,经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规定标准者;
3、不服从审批机关依法管理和严重违规违法屡教不改者;
4、经审批机关年检“暂缓通过”和“不合格”,责令限期整改并超过整改时限仍达不到规定标准且坚持不改者;
5、因违法办学情节严重,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责令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者;
6、对无证办学单位,经考察评估不具备办学条件,责令整改满一年以上仍达不到办学标准,且坚持不改者。
以上实施意见,希各部门各民办学校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如有与《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其它现行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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