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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
摘要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是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必须理清的一个重要关系。随着司考政策的改革,司法考试大有取代法学本科教育之势。因此,缓解二者之间的紧张局面,促进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有效衔接至关重要。
关键词司法考试 法学教育 法律职业教育
作者简介:沐玲,曲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助教,研究方向:刑法学。
中图分类号:G633.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3-231-02
自从2008年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考试政策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P这一规定,打破了法学本科学生在本科期间不能报考司法考试的限制,对于当年的本科在读学生,特别是法学专业的在读学生,都是一个令人激动的利好消息。但是,从规定实施起到现在,司法考试的这一规定正逐渐影响着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特别是在地方非重点院校,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更为明显,许多学校正在把“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其法学实力的体现。由此引发了法学教育逐渐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局面出现。本文以地方非重点院校为研究对象出发,探讨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关系。
一、2002年至2008年间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
自从2002年以来,国家将“三考”合并为“一考”,即“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合并为一考即“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并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担任公证员和取得律师资格都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这样的规定,使司法考试在法学界的地位变得非常重要。然而,2002年开始的司法考试制度对大学法学本科教育似乎没有带来什么大的影响。因为2002年的司法考试规定,只有获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人才有资格参加司法考试。因此,当年的法学院并没有把司法考试当做培养法学人才的“导向器”,仍然以讲述基本法律理论和基础法律原则为主。“司法考试”更多地被认为是学生毕业以后自己的事情。即2002年至2008年间,很多法学院校,不论是重点院校还是非重点院校,地方院校还是非地方院校,其法学教育在本质上没有区别,讲述的课程内容甚至是课程教材几乎一致。当年的法学学生也并没有过多地关注司法考试,因为那是“四年以后的事情”。相比司法考试,更多的法学学生在大学里关注的是“考法学研究生”。在当时看来,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甚至是研究生考试之间没有太多冲突。
从时间上看,司法考试是大学毕业以后的事情,因此,法学学生更加关注于在大学四年里掌握牢固的法学知识和提高自己的法学应用能力,争取在毕业后能利用所学的知识和能力,或者继续考研深造,或者进入一个律师事务所,或者先考公务员进入司法系统,有些学生甚至转行不再从事法律领域的职业。以上种种选择都是正确的。至于司法考试,对于转行的那部分学生来说,毕业后由于不再从事法律职业,所以不需要再考;对于考上法学研究生和毕业后想要从事法律职业的学生来说,当然是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大部分学生都选择一边工作一边备考。在当年看来,这样的时间安排没有与法学四年的本科教育时间冲突。学生无需在大学四年里花费时间来准备司法考试,其可以在本科毕业后,按照所从事的行业需要来决定是否参加司法考试。因此,2008年以前的规定,减少了法学本科学生复习司法考试的盲目性。
从法律内容上看,司法考试的内容与法学本科教育的内容有一定的联系和区别。司法考试侧重于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在试卷上主要是通过法学案例来考察学生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案件的能力;而法学本科教育主要侧重法学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掌握。这样来看,两者的侧重点不同。但是,无可否认,学生只有在牢固掌握法学基本知识的前提下,才能运用法学知识去解决实际案件。因此法学本科教育是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基石。2002年至2008年的司法考试并没有使学生在学习法律知识方面产生疑惑,即学生在大学里努力学好法学基础知识,牢固掌握14门法学核心课程的知识,努力锻炼自己各方面的综合能力,争取在毕业后继续深造和就业。至于本科毕业后,学生可以将大学所学的理论知识和工作后的实践经验相结合来复习司法考试,这样既有利于司法考试的复习,又能将司法考试选拔法学精英的能力体现出来。因此,2002年至2008年的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教育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二、2008年以后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
2008年是司法考试的一个拐点。就在这一年,司法部出台新的司法考试政策,政策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就是这一规定,给法学本科教育,特别是地方非重点院校的法学本科教育带来了较大影响。
(一)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教育在时间分配上存在紧张关系
2008年以后,由于大学三年级学生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而且在大学毕业后通过司法考试比没有通过司考的同学更容易进入法律职业领域。因此,现在的法学学生,从大一开始就涉足司法考试领域,更多的学生课后的法学练习题就是司法考试的真题。司法考试将在学生四年的学习生活中占据相当的时间。特别是在大三学年,这一学年的法学专业课程学习压力是最重的,学生不仅要花时间上课、听课、课后消化老师所讲的知识,复习专业课考试,还要抽出时间来复习司法考试。这样就使学生的精力无法集中,很多学生都无法兼顾。以地方非重点院校的法学学生来说,这类学生基础本就薄弱,在大学期间要求他们掌握好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并有一定的案例分析能力和法学应用能力就已经达到这类院校的培养目标了,如果还要他们抽出时间和精力来应付司法考试,可能会导致这样这类学生法学专业知识没学好、司法考试也没通过的局面。因此,2008年的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存在着时间利用冲突和紧张的局面。
(二)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教育在教学资源上存在着紧张关系
2008年以后的司法考试在一定程度上误导了法学本科教育。笔者对一些学校(主要是地方非重点院校)法学院学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进行调查。其中一所学校法学院全班有50人,共有48人通过司法考试。这样的高过关率确实让人觉得惊奇,也让其他院校羡慕。后来,拿那所学校的法学学生的培养方式来研究,就明白为什么它有那么高的过关率。原来,那所学校的培养方式就是按照“司法考试”的模式来培养的。该校重点上14门法学核心课程,(基本上就是司法考试要考的课程),与司考无关的课程基本没有,老师们在课堂上也是重点讲述司法考试的内容。在这样的培养方式下,学生们通过司法考试的几率肯定很高。但这样的培养方式岂不变成了唯“司考”是从?这样的培养模式还能造就出符合国家要求的真正法律人才吗?而且,笔者发现,这样的现象在其他学校也有体现。一些法学教师,在教授法学知识时,都会不自觉的以“司法考试”为辅导教材,更有甚者,直接以司法考试作为蓝本进行讲解,传授司法考试技巧。若不制止这一现象,对考生来讲,一旦学生如果在读本科期间通过不了司法考试,就会认为是学校的法学教育不能提供符合司法考试要求的标准,就会影响该学校的口碑和生源。学校为了争取生源,必然会大面积的放弃理论志趣,转向有利于应试考试的务实作风,使学院式法学教育“空洞化”。�Q这将对我国的法学人才培养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司法考试正在抢夺法学正规的教学资源,特别是地方院校与法学本科教育资源存在比较紧张的关系。
(三)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教育在教学内容上存在紧张关系
司法考试是法学领域内的考试,内容也是在法学范围之内,但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的一座桥梁,以及为适应法律职业的专门化和精英化的要求,司法考试的内容覆盖面广,要求考生掌握现行的几乎所有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两高的司法解释,而且主要以案例形式来考察学生,这要求考生的备考必须面面俱到。而法学本科的教育主要是侧重法学的基础知识和应用能力,当然,法学教育也不仅仅是学习法律知识,学生在本科期间还有外语、政治、体育、心理等多方面知识的学习。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培养具有扎实法学功底、综合素质较高的本科毕业生。而且,在某种程度上,法学本科教育应成为学生报考司法考试的前提条件。我国司法考试将法学专科、非法律本科、法学本科三年级等均赋予报名资格是不妥当的。�R现代社会出现了司法考试“专用教材”,例如“万国”“三校”等,很多学生为了通过司法考试,放弃了正规的法学本科教材的学习,整天抱着司法考试的专用书籍。因此,司法考试的内容与法学本科教育内容存在严重矛盾,试想一个基本法律原则都还未掌握清楚的学生,就凭借死记硬背,看司法考试教材就通过了司考,这对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和法治社会的建设将带来极大危害。
三、对司法考试和法学本科教育关系的建议
如上所述,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本可以达到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良好关系,但由于2008年以后司法部允许大三学生报考司法考试,导致二者之间在很多方面存在紧张关系,甚至在一些地方非重点院校,二者的矛盾更为突出,司法考试甚至大有取代正规法学本科教育之势。因此,笔者认为,理清二者之间的关系,给大学法学本科教育一个畅通的无压力的渠道将迫在眉睫。建议如下:
(一)司法部应严格限制司法考试的报考条件,将完成法学本科教育作为其报考司法考试的前提条件
这一点是很容易做到的。法学本科教育是为国家和社会输送高素质的法律职业人才。作为一个法律人必须具备法律职业的三大基本资质:一是必须掌握法学学科基本的知识体系;二是应当具备法律职业基本的职业素养;三是必须掌握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如沟通协商的技能、谈判妥协的技能、辩论的技能、起草法律文书的技能、获取运用信息的能力、制定规则的能力、起草合同的能力、证据审核和有效运用的能力等等。�S上述培养目标决定了法学本科教育的本质与功能。由此可见,法学本科教育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一环,其重要性远非一个司法考试所能比拟。因此,只有一个已经具备法学本科学历和学位的学生,才能允许其报考司法考试,这有助于更好地挑选最为适合的法律精英人才,更好地维护司法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建设适合中国的法学教育,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制度的有效衔接
在国外,虽然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有不同的高素质法律职业者的培养模式,但是,都区分了重基础素质的普通高等教育和重专业技能的系统职业培训。其中基本素质包括人文素质和法律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则是指法律实务技能。在美国,法学教育是以其他学科专业教育为前提的,即学生首先获得非法律专业的学位证才可以进入法学院。它是一种四加三年制(非法律专业四年,后三年法学院培养),只有大学法学院学生才可以参加司法考试。美国的三年J.D.的课程设置很值得参考。�T中国虽然无法照搬,但笔者认为应在法学本科教育中增大法律职业能力课程的比例,提高学生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实操能力,多带学生到庭审现场观摩、多组织学生案例讨论和模拟法庭实训。很多数据显示,有律师经验的人更容易通过司法考试。因此,当代中国的法学教育应注重锻炼学生的职业技能,实现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有效衔接。
注释:
08年国家司法考试政策调整大四学生首进考场.
霍宪丹.西南政法大学学子学术文库:不解之缘――二十年法学教育之见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廖焕国.论法学本科教育与统一司法考试.法制与社会.2009(12).
霍宪丹.法学教育的历史使命与重新定位.政法论坛.2004(4).
袁琳君.论我国的法学教育现状与法律人才的培养.兵团教育学院学报.20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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