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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险的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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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保险的硕士论文

  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我国恢复保险业务至今,飞速发展的保险业积累了巨额保险资金。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有关保险的硕士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有关保险的硕士论文篇1

  浅谈安钢职工医疗保险改革的实践

  一、企业基本情况

  安阳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安钢或公司)位处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历经50余年的建设与发展,现已成为集采矿选矿、炼焦烧结、钢铁冶炼、轧钢及机械加工、冶金建筑、科研开发、信息技术、物流运输、国际贸易等于一体,具有年产钢1000万吨综合生产能力的特大型国有钢铁联合企业,也是河南省最大钢铁生产企业。截至目前,安钢共有员工5万人,其中离退休人员近2万人。2012年底,安钢与市人社局鉴订了《关于将安钢内部医改并入安阳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管理协议书》,从2013年1月1日起安钢医疗保险正式纳入市政府统筹管理,结束了长达12年的内部封闭运行模式。

  二、内部封闭运行简述

  安钢于2000年1月1日起,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参照安阳市属地医疗保险政策,建立起安钢内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并贯彻实施市人民政府下发各项有关医保规定。在内部封闭运行12年里,安钢根据市政府医疗保险规定不断调整完善企业内部医保规章制度,建立起单位内部统筹基金和职工个人账户相结合,实行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办法。同时,安钢每年按照市大病救助规定标准由单位统一代缴建立起企业内部运行的大病救助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和大病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公共事业部和职工医院三方相互监督,按照医保规定签字报销。

  医疗保险制度建立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安钢每位职工切身利益和企业稳定发展。为此,在安钢内部医疗保险改革推进各个发展阶段,公司十分注重职工思想动态,做好医疗和生育保险纳入市统筹相关政策和工作程序的宣传。通过电视台、安钢报、生活区张贴等多种形式进行政策宣传和教育,以便广大职工理解和支持。及时转发上级文件,建立完备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具体实操规程办法,确保职工就医的顺利及享受各项医疗生育保险的各项待遇。

  同时注重及时研究解决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企业实际制定下发配套规章制度,将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不断推向深入,确保了企业内部医疗保险制度平稳、健康、有序运行。做好医疗、生育保险并入市级统筹后政策的宣传及贯彻落实工作,及时转发上级文件,建立完备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具体实操规程办法,确保职工就医的顺利及享受各项医疗生育保险的待遇。

  三、职工医疗保险纳入社会统筹管理后的优点

  从2013年1月1日起安钢医疗保险正式纳入市政府统筹管理,截止目前安钢医疗保险纳入市统筹管理健康运行已有两年多的时间,在市医保中心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安钢不断理顺就医、转院、报销等管理手续,全力为广大职工作好政策宣传和热情服务,起到了很好的中间纽带作用。同时,积极配合市人社局采集了5万余名职工社会保障卡信息,建立医疗保险基础数据库信息及信息完善工作。进一步完善移交并网的数据库信息,对没有提交二代身份证的职工,加强政策的宣传力度,继续督促提交,保障职工正确建立个人医保账户。对重慢病移交、异地定居人员就医备案登记审核并建库的相关工作,确保并轨后重慢病和异地定居人员就医及结算制度的完善。

  发放职工社会保障卡(是集职工养老、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一体的社会保险卡),社会保障卡是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规划、分批制作的一种新型卡,每批社保卡制作完毕后,及时起草下发了《关于发放安钢职工社会保障卡的通知》,组织各单位快速发放,并要求为广大职工做好解释工作。同时,通过公司内网、安钢报和安钢生活区张贴纸等方式对卡密码分类设置、使用功能等进行了宣传,并对机关处室、生活公司、附企公司、炉料公司、炼铁厂等提供现场服务,集中修改服务密码和交易密码。截止目前,共有4.34万余张社会保障卡按时完成了发放,及时满足了职工门诊就医需求。过去两年,安钢不断加强与市医疗保险中心沟通,及时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遗留难题,逐步崭露出一些便利和优点,具体如下:

  1.职工在本地就医选择定点医院范围更大,就医更便捷。

  在安钢医保内部管理时,定点医院主要集中在公司内部职工医院,若职工患有眼科、妇科、恶性肿瘤等方面的疑难杂症时,要到市眼科医院、市妇幼保健院、市肿瘤医院住院就医,需安钢外诊专家小组审批后才能前往就医,为职工到市管医院就医造成很多困难。医疗保险纳入市统筹管理后,职工可以自由选择安阳市所有定点医院,大大简化了就医程序,极大方便职工就诊治病。尤其是近几年随着房地产市场开放,职工购买住房也遍布安阳市各地区,医保统筹前市区居住职工有病必须返回安钢职工医院就医,额外增加交通时间,导致职工意见很大。医保统筹后,市区居住职工有病就可就近住院,大大方便这部分职工就医需求。

  2.职工本地住院报销系统直接结算,有效减轻经济负担。

  在安钢医保内部管理时,职工住院需个人先垫付全部医疗费用,出院后凭有关部门审核后才能报销结算,审核程序较复杂,最快也需一个月左右,占用职工资金较多,尤其是对大病和生活困难职工,更是雪上加霜。医疗保险纳入市统筹管理后,在本地定点医院就医,住院期间只需缴纳医疗总费40%作为押金,不需缴纳全部住院费用,出院时由定点医院系统直接报销结算,大大减轻了职工经济负担。已发放到职工手中,有效满足了职工门诊刷卡用药需求。

  3.职工凭借社会保障卡可就近购药。

  在安钢医保内部管理时,发放职工医疗保险卡内部运行,仅限公司职工医院使用,职工购药只能选择安钢职工医院,不能自由选择市场药店,职工意见较大。医疗保险纳入市统筹管理后,发放的社会保障卡是由国家人社部统一规划、省人社厅集中制作的,全市定点医院药店联网互通,职工购药方便,选择门诊购药范围广,可到定点医院,也可到定点药店,大大方便了职工小病就医的需求,受到了广大职工普遍欢迎。

  4.大大降低公司大病救助经费支出。

  在安钢医保内部管理时,职工大病救助医疗费用年年超支,由于公司内部职工医院就医条件和水平限制,导致很多大病转院至北京、天津等大城市就医,医疗费用昂贵,监管不便利,致使大病救助医疗费用超支。医疗保险纳入市统筹管理后,大病救助由市医疗保险中心统一委托保险公司承保,既有效保障职工大病救助所需,又能为公司节约大病医疗救助经费超额支出。据统计,大病救助保险纳入市统筹管理后与企业内部运行相比,安钢每个缴费年度减少支出610万元,其中企业按职工个人应缴纳保险费提取基金400万元按政策由个人负担,报销费用超支210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

  5.基本医疗管理人员人工成本得到有效降低。

  安钢职工医疗保险纳入市统筹管理前,安钢从事医改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及相关服务的职能部室有劳动人事部、公共事业部、职工总医院、财务部、永通公司职工医院、炉料公司职工医院共6家单位,直接从事医疗保险服务人员多达25人。纳入安阳市医疗统筹后,安钢从事医疗服务的单位缩减至3家,直接从事医疗管理服务的人员12人,统筹后与统筹前相比人员减少了13人,按照安钢年人均收入5万元计算,年节约人工成本费用65万元。

  四、意见和建议

  安钢是1958年建厂的老国有企业,离退休人员多,分布广,住所遍布全国各地,需要异地就医的人员每年有3000人。目前医疗保险尚未实现省级和全国统筹,这部分离退休人员一方面对本地医保政策了解不及时,另一方面由于路途遥远,来往办理住院备案手续不及时,出院后报销医疗费时间等待时间较长,增加异地定居人员办理医保手续的困难和负担。制定医保政策时建议能适当考虑异地长期居住离退休人员就医困难,简化住院备案手续;或先住院就医,出院结算后再提交有关报销手续,切实有效解决其就医困难。

  安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市政府社会化管理可谓大势所趋,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潮流。我们坚信:市政府有专门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和专业管理人员,有配套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监管体系,有强大医保基金管理后盾,切实能维护好广大职工合法的社会保险利益,把每一份基金都能用到急需救治职工身上,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有关保险的硕士论文篇2

  浅谈保险业“高保低赔”的法律

  一、保险业的发展

  保险活动最早出现在海运当中,17世纪初,商人为了转嫁海运中风浪、海盗等风险,开创了海上保险业务(maritime insurance)。19世纪初,保险进入中国,经历了200多年的发展,保险业务从最初的海上保险扩展到火灾保险、人寿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等险种。

  保险业务开始进入普通民众生活时是不被接受的,“卖保险”被认为是搞传销、诈骗、咒人等,随着经济水平的提高和民众对保险业认识的深入,给孩子买一份教育保险,给爱车买一份车辆损失险逐渐成为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近年来,保险市场主体数量呈上升趋势,打破了保险行业一家独大的局面,保险行业不再垄断,公平竞争已经形成。现在我们习惯把保险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贴近我们生活的主要有养老保险、车辆损失险、交强险等。趋于成熟的保险业在民众的日常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但是保险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二、“高保低赔”的解读

  虽然保险业逐渐成熟,逐渐市场化,但是保险活动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财产损失险中“高保低赔”的问题仍然困扰着被保险主体。下面,以车辆损失险为例,探析保险活动中的“高保低赔”问题。

  高保低赔,指投保人在投保时按照新品购置价投保并缴纳相应保险费,而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只同意在财产发生保险事故时的实际价值为限进行赔偿。通俗来讲,就是按高限额保险金缴纳保险费,只能得到低限额的保险金。这种现象几乎存在于所有的保险公司,在货运车辆中表现的尤为突出。多数拥有货运车辆的民事主体均为自己所有的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然而,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并不能得到期望的赔付。这里的“低赔”是相对于“高保”来讲的,“低赔”本身并不造成不公平,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低赔”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外在体现。造成不公平的主要的矛盾在于“高保”。

  “高保低赔”由来已久,无论新品还是旧物,投保时一律以新品购置价作为保险金额,并缴纳相应保险费。2009年出台的《保险法》已明确禁止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行为,然而,《保险法》实施近七年的今天,高保低赔的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是我们的法律真的有漏洞,还是保险业自身的问题?

  三、“高保”现象存在的原因

  (一)保险行业不够规范,主要是保险机构追求高利润的性质使然。超额保险是法律不允许的,超出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机构超额承保,应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二)投保人对高限额保险金的期望。保险业是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具有高度的技术性和专业性,一般情况下投保人根本无法完全理解保险合同的全部条款。本着朴素的认识,认为投保高限额的保险自然会得到高限额的保障,投保人这样的期望间接促成了“高保”的猖獗。

  (三)保险监管机构监管力度不够。我国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保险公司存在“高保”现象而不会受到任何处罚,是监管机构监督不力。虽对保险业务进行监督不论是技术上还是业务数量上均有很高的难度,但是监管部门可以采取对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做进一步的规范化指导,对超额保险进行处罚等措施。总之,监管部门还需加强工作力度,使保险业健康发展。

  四、保险公司的理由

  对于“高保”,保险机构给出的理由是这样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部分损失后,修复车辆必然使用新的配件。投保人若按车辆的实际价值投保,而保险公司理赔时以新配件的价值进行赔偿,这样就会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而获利,也就违背了保险的损失补偿原则。且根据《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投保业务双方可以约定保险标的价值,投保人愿意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并无不妥。所以双方约定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价值是公平的。

  这种说法很难站住脚。损失补偿原则指保险赔偿的是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而不能因保险赔偿获得额外的利益。更换新配件的费用是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发生,对损坏的车辆进行修复而必然会发生的经济损失,不会导致被保险人获得额外的利益。

  另外,约定保险标的价值仅出现在定值保险中,在保险标的价值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大多财产的价值比较容易确定,不采用定值保险。此种说法不能成立。

  五、法律对高保低赔的评价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此项规定已经对超额保险作出否定评价,保险合同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此规定。但是现实中存在大量超额保险的现象,在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条款中明确约定了投保人可以以新品购置价投保并约定了超额保险的理赔方式,但依据保险条款的约定,不论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还是全部损失,保险人均以保险标的实际价值为限予以赔偿。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加重了投保人的义务――超额缴纳保险费,根据《保险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此类条款当属无效。保险公司肯定也未就此项减轻自身义务的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否则投保人怎么会同意超额投保?

  六、深入分析

  财产保险中大多采用不定值保险,不定值保险是指投保时双方只约定保险金额,并不对保险标的价值进行确定,待保险事故发生后对保险标的进行估损。

  与不定值保险相对,定值保险指双方采用约定的方式确定保险价值,主要适用于古玩、名人字画、船舶货运等价值难以确定标的,这些标的价值受时间、地点的变动影响较大,适用范围较窄。

  不定值保险应用于保险标的损失容易确定,不需要双方约定即可确定保险标的价值的情况。车辆损失险是不定值保险,投保时双方均对保险价值有明确的认识,因一般财产的价值可以由同类财产的市场价格或重置成本减折旧的方法来确定。在这样双方在明知标的实际价值的情况下,以明显超出实际价值的数额作为保险金额,属超额保险的范畴,是法律明确禁止的,双方均应负担法律责任。

  在实务中,因“高保低赔”发生纠纷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大多是车辆发生部分损失,且损失过大超过保险标的实际价值。对于此类损失,保险公司一般主张推定车辆全损,按照车辆实际价值予以赔偿并退还因超额承保收取的保险费。

  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采用实际损失补偿的原则进行裁判。即,如果车辆所有人已将车辆维修完毕则按实际修车费用作为实际损失的标准,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车辆所有人未修复车辆,且经评估车辆损失已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则推定车辆全损,由保险公司在车辆实际价值内进行赔偿。此种裁判方式,兼顾了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的补偿和合同双方约定的效力,可以说在保险条款不规范的现在起到了最大的公平公正的作用。但是公平、当事人意思自治及法律规定三者不能得到统一,“高保低赔”问题依然未能解决。

  七、结语

  《保险法》生效已近七年,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中仍有明显违背法律的约定,这是对法律的藐视,应当由法律对此种行为作出惩罚性的否定评价。若能辅之以行政指导,保险业才能得到更好的发展环境,从而为民众的生产、生活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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