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法规论文发表范文
高等教育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及由国家立法机关授权国家其他机关制定和颁布的有关高等教育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具有繁杂性和特殊性、权威性和可行性、科学性和民主性、严肃性和准确性等特征,把握这些特征是实施与监督的基础。下文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高等教育法规论文发表范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发表范文篇1
浅析高等教育法规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提出“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因此,要完成这一历史使命,需要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精良,优化精干,充满活力的高校教师队伍,这支队伍关系到高等教育的兴衰,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和命运。
【关键词】高校教师;高等教育;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提出“教师承担着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因此,要完成这一历史使命,需要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精良,优化精干,充满活力的高校教师队伍,这支队伍关系到高等教育的兴衰,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前途和命运。我作为青年教师队伍中的一员,为了能与广大的教师一道完成这个光荣而伟大的历史使命,必须学习和掌握高等教育法规,以为青年教师是学校的一支生力军,也是教师队伍中人数最多的一部分,青年教师思维敏捷,富有朝气,积极进取,勇于创新,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未来和希望。所以,对于我们青年教师而言必须认真努力学习,使自己沿着正确的道路成长。
在教育管理法制化的必然趋势下,教育法制即成为现代国家对教育进行有效调控的基本形式和运行平台。国家针对教育行政管理组织的设立与权限的设置,教育基本制度,公民受教育权的保护及其救济,学校与教师合法权益的保障等诸多问题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等行政规范性法律文件,以此为核心从而构筑了一套完整完备的教育法律体系。现在我国已进入了全面依法治教的新时期。作为高校教师,特别是我们青年教师,要想在实践中真正做到依法治教,首先必须认真学习贯彻,必须对教育法的相关原理有一个全面的了解。
一般意义上的法,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教育法属于法的一种,主要是国家对教育进行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合,它体现了国家对教育的干预和协调。在我国,国家对教育的管理,在通常情况下是通过教育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学校等)的行政行为来实现的。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质而言属公法范畴,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它是规范教育活动,调整教育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说:教育法师调整国家在行使教育行政权力和公民在行使受教育权力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以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所实施的教育管理活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所进行的教育活动,公民的学习活动以及社会组织和公民所从事的与教育有关的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为主要的规范内容。
教育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律部门,它的任务是规范教育活动中产生的教育内部关系以及与教育有关的外部关系。教育内部关系主要包括教育行政机关与学校,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教师与学校之间的关系,而教育外部关系则是主要包括教育行政机关,学校,学生,教师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在举办,管理,实施以及参与教育的各种活动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在我们的学习过程中,学习理解教育法,我们应该把握以下几层意思。
1、教育法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
从法的本质上讲,教育法所确定的行为规则首先和主要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统治阶级通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它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并根据统治阶级的利益标准和价值观念来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
2、教育法是为人们提供在教育活动中应遵循的行为规则
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和各种社会关系中都有许多规范需要遵循。这些规范都是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的,都在一定的范围内发生效力。教育法就是为所有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的人们的行为提供标准和指明方向。
3、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从法的产生方面看,教育法是由有立法权或立法性职权的国家政权机关通过法定程序采取制定,认可,行政,补充和废止等方式确定其行为规则,说明了教育法与国家必然联系,而其它社会规范一般都没有这个特征。从法的实施方式上看,教育法是以国家政权的强制力为后盾来保证其实施的。这是教育法与教育政策,职业道德以及各种整治规范等社会规范的主要区别。虽然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有一定的强制力,但法的强制力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力不同,它是以国家政权的名义所表现出来的强制,是以法院,监狱,警察以及军队为强制力的后盾。违反了教育法,损害了教育法所确定的学校,教师,学生等方面的权利,或是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就要受到政权的强制。例如,按照我国《教育法》的规定,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持续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它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它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教育法是以教育方面权力和义务为主要内容
从教育法的内容构成看:主要由规范性内容和非规范性内容构成,而规范性内容中,权利和义务是主要内容。如规定了学校享有的九项权利及应履行的六项义务等。这种权利和义务是具有普遍性,明确性的行为标准。教育法的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是具有普遍性的。明确性,教育法都以具体的条文等形式,明确地为人们提供标准,而不是模糊的,伸缩性很大的社会规范。例如,《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都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教育法是依法治教的依据,教育法的贯彻实施对于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合格人才,具有主要的意义。因为它可以保障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战略地位;保障和促进依法治教;确认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力和义务;保障和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提高教育工作的效率等等。所以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贯彻执行。
高等教育法规论文发表范文篇2
浅谈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规政策的现状
摘要:梳理和分析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法规政策的发展现状,探讨高等职业教育政策法规制定和执行中存在问题,从完善高等职业教育政策法规的具体层面提出改进建议不失为当前大家关注的热点。
关键词:高等职业教育;法规政策;现状;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综合国力不断提升,经济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使社会职业岗位的总体结构产生了一系列变化,高新技术广泛应用,第三产业蓬勃发展,需要大批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技能人才。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城镇化建设,解决“三农”问题,缓解就业压力,必须大力发展高等职业技术教育。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政策直接影响着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建立健全高等职业教育政策法规是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关键。
一、高等职业教育发展与社会需求现状
近20年来高等职业教育取得了长足进步,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明确提到“十一五”期间高等职业院校将为社会输送1100多万名毕业生。2006年我国高职高专院校有1091所,占全国高校总数的60.9%,在校生数713万,占高校在校生总数的47%,高等职业教育的快速发展成绩是可喜的。2006年第三季度,中国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监测中心对全国100个城市的劳动力市场职业供求信息进行了统计分析。这100个城市分布在全国各大区域,拥有市区人口1.42亿人,占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市区人口的54.7%;拥有市区从业人员(含城镇个体劳动者)5081万人,约占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市区从业人员的58.4%。从供求状况对比看,各技术等级的求人倍率均大于1,劳动力需求大于供给。其中求人倍率较大的是高级工程师、技师和高级技师,其求人倍率分别为2.52、2.06、1.91。劳动力市场中高技能人才依然供不应求。我国城镇的1.4亿名职工中,高级技工只占到5%,在全国7000万产业工人中,高级工只占3.5%。据广东省劳动部门的初步统计,2005年,广东对高级技术工人的需求总量为502万人,缺口为130万人。这说明一方面生产服务一线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广大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创业能力与劳动力市场需求有较大差距;另一方面也说明高等职业教育虽然在数量上增加了,但办学机制不够灵活,人才培养的数量、结构和质量还不能很好地满足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后果呢?政策上的不完善仍然是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政策法规现状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高职教育政策法规经历了从模糊到逐渐清晰的过程,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的政策法规基本有如下的内容:1985年5月《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以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为重点”,“同时积极发展高等职业技术院校”;1994年,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三改一补”的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方针;1996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7年原国家教委颁布了《关于高等职业学校设置问题的几点意见》;1998年8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12月,教育部提出了《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1999年1月,教育部、国家计委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6月,颁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出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2000年1月,教育部下发《关于加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提出高职高专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基本方针与基本思路;国家教育部颁布了《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通知,此标准于2000年3月15日开始执行;6月还下发了《关于加强本科院校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工作的通知》;2002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关于《加强高职(高专)院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2004年9月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10月又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加强了对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三、高等职业教育政策存在的问题
我国高职教育的发展进步是有目共睹的,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的政策也是较多的,但从整体上看,高职教育仍然是我国教育事业的一个薄弱环节,发展不平衡,投入不足,办学条件差,办学机制以及人才培养的规模、结构、质量还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高级技工或技师不仅在数量上奇缺,而且在质量上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即他们的知识结构还不能完全适应和满足企业的需求。按现存问题分析,在政策方面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政策导向出现偏差。
政策是指人们在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方针和行动准则。我国自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来,儒家“学而优则仕”的思想几千年来禁锢着人们的头脑,觉得只有从政做官才是莘莘学子寒窗苦读最好的出路,为官之人才能光宗耀祖,而处于生产服务第一线的人就缺乏此种荣耀。在这种情况下,政策的引导显得非常重要。我国高校1999年扩招大大地刺激了高中的发展,北京升入大学的比例已达到1:1,考生只存在选择哪个大学入学的问题,基本不存在升学的问题。在高层次高学历的社会需求驱动下,在人们“学而优则仕”的思想指导下,大家都选择读高中而放弃选择中等职业学校,使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缺乏坚实的根基。另外,在高考招生顺序上,高职被定位为高等教育的一个层次,最后一批录取,导致社会大众普遍觉得高职教育是最差层次的高等教育,使得高职学校招生困难,招来的生源不尽人意,而且报道注册率低。政府的政策导向不仅没有改变人们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偏见,反而加深了人们对高等职业教育的鄙视态度,使薄弱的高等职业院校更加势单力薄。
(二)制定政策法规时考虑欠完善。
高等职业学校以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宗旨,以培养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为己任,与普通高等院校在许多方面都存在不同的办学思路。虽然在我国1998年颁布的《高等教育法》中,第68条规定:“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但《高等教育法》中没有体现高等职业院校的特殊性,如:关于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的专业职称的评定问题,在《高等教育法》中第47条规定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研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这些规定显然是不符合高等职业教育教师职称评定现状的。普通高等院校与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职务的评定是不能一概而论的,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普通高等院校教师的学术型与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双师”型的区别,不管是学术型还是“双师”型在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都显得非常重要。高等职业院校并不包含在普通高等院校之中,而与普通高等院校处于平行发展之列。因此,政策法规的制定应从多方面考虑。
(三)政策法规前后相冲突。
1994年在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三改一补”的发展高等职业教育的方针之后,高等职业院校得到蓬勃发展。发展的定位就是专科层次,高等职业学校鲜有本科层次或没有研究生层次的设置。2004年9月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从2004年起到2007年,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不再升格为本科院校,目的是要巩固和加强现有职业教育资源,促进职业院校办出特色,提高质量。但是限制专科层次的职业院校升格为本科院校就能促进职业院校办出特色、提高质量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怎样用政策法规规范、引导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而不在于行政规定专科不再升格为本科。
1999年1月,教育部、国家计委印发《试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举办高等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提出“三不一高”,即对高职毕业生不包分配,不发教育部印制的毕业证内芯,不发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教育事业费以学生缴费为主,省级财政补贴为主,也就是按教育成本进行高收费。同是通过国家高校招生考试,同是社会主义建设所需人才,为什么就不能享受与普通高校学生一样的待遇呢?以上提及的政策与《高等教育法》中第16条规定的“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第68条中规定“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的内容是相冲突的。这些政策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定位显然是不合理的,限制职业教育向纵深发展,使得中职学校或高职高专学校成为普通高等院校的预备班,造成职业教育的严重浪费,影响了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高等教育“大众化”之后,普通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就业越来越难。虽然,社会紧缺大批应用型高技能人才,学术型的普通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却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导致出现供需不能通融的局面。怎样才能解决这一问题呢?大力发展高等职业学校不失为一条解决途径。大力发展高等职业学校不是讲讲就可以的,最主要的是需要政府大量的配套资金支持。在2005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虽然在第8点第26条中提到:从2006年起,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一般不低于20%,已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地区不低于30%。然而职业教育的缺口太大,国家政策帮扶的力度却非常有限。同时,在财力紧缺的情况下,还存在资金使用不到位及浪费现象,大力发展高职教育并不令人乐观。
(五)政策指导不力。
我国高等职业教育起步迟,在建校上通过“三改一补”发展而来,许多方面沿用普通高校设置方式演变而来,缺乏自身的特点。每讲到办高等职业教育都会提到要办出自己的特色,真正要办出自己的特色并不容易。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的政策法规规定的条文大而不具体,很多条文缺乏实施细则,也没有处罚的标准,存在指导不到位的问题。再加上政策法规执法主体混乱,政策规定职业教育由教育部总体规划,但劳动部门又负责一些职能,导致出现各自为政的现象,使一些高等职业院校在谋求自身发展时左右为难,无所适从。如遇到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难以协调的问题,即使对学校发展非常紧要也只好草草了之;高职高专学生毕业时既要通过高等职业学校拿毕业证,又要通过劳动部门拿职业资格证,遇到学校与上级哪个部门没协调好的情况时,更是麻烦。
四、对高等职业教育政策法规制定的建议
(一)观念的改变是关键。
常言说:“思想是行动的指南。”要改变高等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在制定政策法规时,就要树立高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等教育同为高等教育的类别,应该并列发展的观念,特别是在现行高等职业教育非常薄弱,而社会又急需大批应用型高技能人才的情况下,更应树立技术运用与学术科研同样重要,两条不同路径同样通向成功的观念,要通过政策宣传、舆论引导提高技术应用型人才的地位,加大高等职业院校的招生比例。建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添加有关高等职业学校的特定内容,完善《高等教育法》对高等职业教育的指导与规范;建议在高等职业学校的定位上,明确高等职业教育分为大专、本科、研究生三个层次,有关部门制定出细致全面的不同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所必须具有的条件细则,规范发展,允许高等职业学校在达到一定标准后逐步升级,提高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层次;建议在高考招生制度上象招考艺术院校类考生一样录取职业学校考生,不仅考文化而且考专业,与普通高等学校考生录取没有严格的先后顺序,这样做,既有利于中职学校的发展,又有利于职业院校培养质量的提高,使人们逐步改变对高等职业教育的鄙视态度,使政策法规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在可能的地区延长义务教育的年限,将中等职业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体系,不仅能促进高等职业教育的发展,为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坚实的根基,而且能大力推进当地经济发展,推迟社会就业的时间,提高社会劳动力的整体素质。
(二)加大财政支持的政策力度。
据了解,2007年教育部在全国范围内投资支持10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议国家在支持这100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时也象支持“211”工程学校一样坚决有力,减少盲目性,使有限的资源发挥出更好的效益。建议大力鼓励积极发展民办高等职业教育,特别是积极鼓励民办高等职业教育以合资的形式参与办学。2006年我国高职高专院校有1091所,占全国高校的60.9%,学校数量并不少,只是严重缺乏建设资金、正确的办学思路和管理机制。质量是培养人才的关键要素,提高办学质量,积极鼓励民办高等职业教育以合资的形式参与办学,充实学校的办学资源,加强管理规范,增强灵活性,加速学校的内涵发展,谨遵办一所学校就将一所学校办好的理念,才能减少资源的浪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章第38条中提到:“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依法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回报既然是合理的,就不应有要求不要求之说,只是尽快出台政策支持、规范和引导的问题,以使民办高职教育能够放开手脚大步向前,改善高职教育资金严重不足的状况。建议鼓励企业积极参与职教。制定法律政策保障企业对职业教育费用以不同形式分担的机制,如提供规定数目的实习岗位与技术指导,如果不能提供实习岗位与技术指导,就交纳一定岗位和技术指导的费用;通过减免税收等政策,鼓励企业与高等职业院校联合办学等。
(三)改革高等职业学校的人事政策。
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师总体上存在结构不尽合理、实践能力偏弱、培养渠道相对贫乏等情况。为切实推进高职院校的师资队伍建设工作,建议改革现行的高等职业学校的人事政策,放宽编制的限制,建立教师“良性流动”制度,让更多优秀的理论教师和企业技师到职校来任课,带动教学质量的提高,定期安排任课教师到企业去体验实践,加强教师职后培训;建议教师评定职称以双项考核评定的形式进行,既考核理论也考核实践操作。在高等职业学校中只有经过了双项考核的教师才具有专业技能教师的资格,在工资发放中按教师考核的操作等级发放专业津贴。
(四)完善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证书制度。
199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要求在全社会实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制度。学生不仅要从学校拿学历证书,还要从劳动部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这样很麻烦。建议制定高等职业学校一证制度,设立全国职业资格考试机构,高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在校期间必须参加本专业的职业资格考试(既包括专业理论也包括专业操作技能),才能拿到毕业证书。毕业证书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内芯,涵盖职业资格,使高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一毕业就可就业。2000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其中确定90个工种职业须持有职业资格证书就业。建议扩大职业工种准入数目,提高我国劳动力素质,推进我国工业化进程。
(五)建立定期评估指导的政策。
健全高等职业学校质量评估机制和评价指标体系,坚定走内涵建设发展道路,从提高学生的就业能力、提高师资水平等方面全面提高高等职业教育质量,建立具有高职教育特色的教育运作系统,使高等职业教育逐渐办出层次、办出质量,满足社会对中、高级技师、技工的需要。建设制定政策法规规定:每年定期出版《高等职业教育年度报告》,明确《高等职业教育年度报告》的职责主体、内容、时间、下一年建议等具体细则,为高等职业学校的发展提供正确的参考与依据。在高职院校的评估政策制定中体现既重理论又重实践的要求,数量和质量协调发展的导向,以防出现走极端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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