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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金融结构优化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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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融结构是指构成金融总体的各个组成部分的分布、存在、相对规模、相互关系与配合的状态。 一国的金融总体主要由金融各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等)、金融市场、各种信用方式下的融资活动、各种金融活动所形成的金融资产.。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的:我国农村金融结构优化问题研究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我国农村金融结构优化问题研究全文如下: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关系我国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决策,也是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金融结构作为金融体制的核心,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不可或缺的因素。我国不仅是一个农业大国,而且是一个农业相对落后的大国,国家对农村金融更应有扶植政策,以促进农村金融对农业服务。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时期,对我国农村金融结构发展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我国农村金融结构现状分析。

  2006年银监会以“低门槛、严监管”为特点,开放农村金融市场。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准入的政策,为农村金融市场提供了更多新的信贷产品,有效促进和改善了农村金融结构,使我国初步形成了农业政策性业务由农业发展银行承担,商业性的农业高端业务由农业银行承担,农业基层业务由县级和乡镇级的村镇银行、农村小额贷款机构、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承担的多层次农村金融结构。随着农村经济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现行的农村金融结构与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农村金融需求的结构性特点日益突出。

  (一)农村地区投入结构失衡。

  由于商业银行的“盈利性、流动性、安全性”经营原则与农业生产的“高风险性、分散性、波动性、长期性”的特征相违背,农村金融机构中农业银行的信贷投放重点由农业转为工商业,其业务范围由农村逐渐转移到城市。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年报,到2010年末,全部涉农贷款余额1.5万亿元,占其贷款余额的30%,其中直接用于农业的贷款只占10%左右。其他3家国有商业银行以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也设有分支机构,但这些机构主要是吸收存款,除了向大型乡镇企业贷款外,基本上不向农民、小企业贷款,最终导致大量农村资金的外流。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农村区域主要的政策性银行,随着粮棉油流通体制的变革,农业发展银行从最初的综合性职能演变为主要承担粮食收购贷款等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金融业务,对农村企业和农村发展投放的信贷资金很少。

  农村信用社贷款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缺乏与农户金融需求对接的有效贷款保证手段等问题,使得农村信用社普遍存在对农户大额贷款的“惜贷”和“减贷”现象,农户的大额贷款非常难获得。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农户生产规模的扩大和生产结构的调整,制约了农业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作为农村经济主力军的乡镇企业,面临着激烈的竞争,迫使其走科技投入、技术创新和提高企业人力资本水平的科学道路,企业增加值近几年占全国GDP的比例逐年提高,超过了25% ,然而,乡镇企业贷款额占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额的比重却逐年降低。一方面,乡镇企业平均生命周期较短,容易给金融机构造成坏账呆账,其贷款申请容易遭受拒绝;另一方面,乡 镇 企 业 由 于 自 身 资 金 实 力 较弱,自有资金很难满足中长期投资需求,而其在金融部门的信贷大多是短期贷款,因此所借资金的周期与企业需求也不相匹配,再加上我国中小企业基本上没有在资本市场上进行直接融资的资格或能力,所以资金缺乏、借贷资金的周期不匹配严重制约了我国乡镇企业的发展。

  (二)农村金融结构效率不高。

  要保持较高的效率性,金融机构必须具备有效的产权、充分竞争和严格的破产约束,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在这3个方面都不具备。无论是农业银行还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产权制度改革都不彻底,产权关系不明晰;农村金融机构种类相对单一,自然地区垄断现象严重,无法开展竞争;为三农服务的政策限制和信用社主力军的垄断地位,使信用社破产约束失灵,农业银行是国有银行,大到不能倒闭,也存在破产约束失灵。因此,提高运营效率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的缺乏使我国农村金融组织体系整体上处于低效率运行状况。

  其表现,一方面是利率的非市场化。由于我国农村经济货币化程度不高,资金供给的政策性因素依然存在。虽然信用社贷款利率可以浮动,但毕竟都是在为“三农”服务的大政策指导下的浮动,真正的市场利率尚未形成,更何况存款利率仍然是计划利率,这自然限制了储蓄—投资转化效率的提高。另一方面,表现为政府对农村金融采取的强制性制度安排。 1998年以来,4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撤并了6万家左右县及县以下网点机构,分支机构总量减少的比例平均在39%左右。县及县以下区域的主动撤退,自然形成了农村信用社在农村金融市场的独占地位,其实质上更多是由于政府对农村金融的一种强制性制度安排,主要体现为对农村信用社的政策保护。农村信用社由于本身制度缺失所带来的困境,亏损挂账高居不下。

  (三)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

  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应立足于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成为农村经济调控的重要杠杆和手段。它与个体私营经济在产权设置、运作方式等方面具有较多的相似性,从而能产生一种制度上的天然亲和力;农村信用社规模小、机制灵活、管理层次少、自主性强、运行成本低,比较适合农村个体私营企业融资需求的特质。

  由于管理体制的原因,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功能错位,存在与国有商业银行争业务、争市场的现象,盲目扩张规模,偏离了合作制的发展方向。农村金融机构在资金投向、服务对象上没有突出以农村经济为主、为“三农”服务为主,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各种区域性中小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都不乐意为农村经济提供融资服务,部分农信社的定位根本不在小农贷款甚至不在农业,而选择工商企业和国有企业,这使得资金本来就不富余的农村地区资金更加匮乏,抑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不能填补国有商业银行服务方向转变和机构设置转变改革所留下的农村服务空白,无力承担起改革所赋予的重任。

  (四)农村民间金融缺乏管理和引导。

  长期以来,民间金融在我国被视为非法,多以地下金融的形式存在。由于金融管制、农村金融供需矛盾、正规金融在农村信息不充分等种种原因,民间金融组织在我国农村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然而,民间金融既没有立法,也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手段,只有在严重风险发生时才予以清理。农村民间金融市场中契约关系不发达,主要依靠道德伦理准则约束交易行为,在信息不对称、外部管理缺位的情况下,一些投机分子和不法分子利用民间金融活动谋取非法利益,给农村经济金融稳定带来了风险隐患。无论从组织类型、分布还是资金规模来看,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活动的广泛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然而,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其监管却相当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业几乎为国家所垄断,相关法律主要针对正规金融,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尚无专门以农村民间金融组织为规范对象的法律。对民间金融的监管只是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之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规定等。这种制度环境不利于农村民间金融的发展。如在市场准入制度上,虽然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准入门槛有所降低,但目前也仅有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一些特定的金融机构让民间资本得以合法进入,更多的合会、私人钱庄及其他非银行业金融机构等仍不能合法进入农村金融市场。

  二、优化我国农村金融结构的建议。

  (一)建立涉农金融风险补偿机制,加快农村信用环境建设。

  农业是基础产业,同时也是高风险、低产出的行业,为弥补金融机构提供农业金融承担的政策风险和损失,世界各国对农业金融业务提供政策补偿是普遍的做法。而我国农村金融机构虽然承担了大部分政策性支农任务,但在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面却没有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这不仅加重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负担,降低了农村金融机构的竞争活力,而且遏止了农村金融的良性发展。针对农村地区开办金融业务风险多、自然灾害影响大、农民收入低、还款能力弱等问题,我国应建立健全涉农贷款风险补偿机制。

  一是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运用存款保险机制对有问题的农村金融机构采取及时监测和早期纠正措施,促进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健康发展;

  二是积极探索和发展农业保险和农产品期货市场,发挥农产品期货市场和农业保险在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方面的功能和作用。

  三是进一步加快信用环境建设,增强信用机构与农民之间的信息沟通,建立分散信贷风险的机制,减少信息成本或者降低交易费用,减少金融机构的风险。

  (二)完善现代农村金融制度,提高农村金融结构效率。

  农村金融机构应改变过去产权不清晰、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缺乏有效激励机制等突出问题。农村信用社是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组织的主体,是农村金融的主力军,改革和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首先应从农村信用社改革开始,在坚持股份制改革大方向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分步实施,采取符合当地特点的具体组织形式,把地方性、股份制农村商业银行作为我国农村信用社发展的目标模式。根据激励相容的制度安排,地方政府应把农村信用社看作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允许地方财政代表地方政府入股,用优惠政策支持信用社化解支付风险。

  从农业银行的比较优势来看,其优势不在城市而在农村,其核心竞争力的培育也应该在农村。农业银行应加强县以下机构建设,提高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影响力,在农村金融市场上通过资金优势、网点优势、队伍优势和技术优势为“三农”服务。在此基础上,政府相关部门应适当放松金融市场准入制度,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优化农村金融结构,特别是要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的金融组织,大力培养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利率市场化,进一步扩大存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充分调动农村金融组织向“三农”投资的积极性。

  (三)加强农村金融结构管理体制建设,准确定位农村金融市场。

  农村金融结构是我国金融改革发展的一个新课题,农村经济的发展需要国家进一步强化农村金融机构发展的经济政策。农村金融机构是服务于农村经济的金融主力,根据服务对象的多层次性和金融机构自身发展的差异性决定其经营上的多样性。在经营中提供各自特有的金融服务,在此基础上发展成分布广、经营灵活、市场敏感度强的金融机构。在市场定位过程中,农村金融机构要树立正确的经营指导思想,找准服务方向,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树立适度规模经营、稳健有效发展的指导思想,加大对养殖业、农业产业化和优质特色农业的支持力度。

  要促进县域经济发展和金融机构适度竞争,允许社会资金参与现有金融机构重组和参股新设农村金融机构,推动交易工具和业务品种的创新,探索更适合中国国情的农村金融组织形式。应以市场配置的方式,从外延、内涵上积极拓展空间,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农村金融创新活动,以吸引和方便客户。一方面,扩大传统业务规模,更新观念,改变以往经营方式,做到“人无我有、以特取胜”;另一方面,要增加业务品种,走出传统业务的狭小范围,在积极扩大资产与负债业务创新的同时,抓住中间业务的开拓和发展,使之成为新的效益增长点。农村金融机构还应完善经营规则,积极发展农民个人消费信贷,利用农村金融机构擅长经营零售业务的优势,把经营触角拓展到农民消费这块金融服务的新领域。

  (四)建立以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导、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监管新体系。

  长期以来,金融监管及其体系建设是我国的一个薄弱环节,其中农村金融监管更加薄弱。目前,我国金融仅有中央监管系统,地方缺乏积极性。因此,要建立以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为主导、以地方政府为主体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地方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与中央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功能监管、审慎监管,完善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努力防范各种金融风险。建立农村金融事务协调机制,充分利用地方政府与金融监管机构在有关农村经济发展与金融部门信息方面各自拥有的比较优势,通过交流以便利决策,在金融危机处理与金融风险化解方面采取协调行动,将已发生的损失及其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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