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新经济交易成本视角下的农民工劳动关系
20 世纪90 年代以来,农民工问题已经成为我国重大的经济、政治问题,引起了学界的广泛关注。农民工劳动关系问题十分突出,已经成为经济学界的研究热点。既有的研究主要沿袭新古典经济学范式,将农民工受雇的企业作为一生产函数,从企业利用中国“人口红利”、追求成本最小化(主要是劳动力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的行为逻辑而导致的农民工权益受损、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频发等问题切入,着力于探讨如何构建和谐稳定的农民工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对工作关系控制过程的研究[1],需要探究企业等经济组织内部劳资双方的互动关系。为此,上述研究的不足在于:未能纳入制度因素以及交易成本,从企业制度或经济组织运作的内在逻辑展开分析,进而抓住农民工劳动关系的症结所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交易成本经济学将制度作为内生变量纳入企业分析。
一、交易成本经济学的理论逻辑。
1. 经济制度的主要目标在于节约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经济学突破了新古典经济学将经济制度作为外生变量、企业看作一生产函数,进行成本最小化、收益最大化的均衡分析范式,引入了交易成本概念,进而进行比较经济制度分析。以经济制度,即企业、市场以及与之相关的签订合同行为为研究对象,认为各种经济制度的主要目标在于节约交易成本。经济组织是经济制度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标志,经济制度如何节约交易成本则转化为经济组织如何选择节约交易成本。把作为经济组织的工商企业看作一治理结构,而非生产函数,认为依据不同的治理结构(治理能力及有关成本不同) 来选择不同的(具有不同属性的) 交易方式,即可达到节约交易成本、提高组织效率之目的。
2. 经济主体之间的交互活动是经济交易。
经济组织是由经济主体及其互动关系构成,将人们之间的各种交互活动看作经济交易,以交易为基本分析单位。交易是通过契约(或合同) 来实现的,各种交易可还原为不同类型的契约。因此,参与经济交易的主体被看作契约人。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是关于契约人行为的两个基本假设。由于人的有限理性,人们在交易时不可能预见到将来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并写入契约,因此,契约是不完全的;契约人的机会主义倾向意味着交易双方均有采取策略性的损人利己行为的倾向,导致缔约后的违约需要谈判和协调,以此来维持交易。如果诉求于第三方,如法庭来裁决,势必产生高昂的成本,即交易成本。
3. 经济交易行为存在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有别于古典经济学所分析的生产成本,它是指经济系统的运行成本,其在经济系统中的作用相当于物理学中的摩擦力。交易成本包括合同签订之前的事前成本和合同签订之后的事后成本。前者是指草拟合同、就合同内容进行谈判以及确保合同得以履行所付出的成本,后者主要包括四种形式的成本:不适应成本,即交易行为逐渐偏离了合作方向,造成交易双方互不适应的成本;讨价还价成本,即如果交易双方想纠正事后不合作的现象,需要讨价还价所造成的成本;启动及运转成本,即为了解决合同纠纷而建立治理结构(往往不是法庭)并保持其运转,也需要付出的成本;保证成本,即为了确保合同中各种承诺得以兑现所付出的成本。
4. 经济交易追求交易成本节约。
市场经济是效率型经济,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经济交易是稀缺资源,客观需要节约交易成本、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交易成本因经济交易而生,不同的交易可还原为不同的交易契约,客观上需要依据不同的交易特征,选择适当的交易契约,进而节约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区分各种交易的标志,即交易的三维特征包括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资产专用性是指某项资产(主要包括专用地点、实物资产、专用人力资产以及特定用途的资产) 用于某种用途后,再转作其他用途的难易程度,可分为资产专用性高、资产专用性低两种类型;不确定性是指由于对个人行为绩效评价的不确定所导致的交易的不确定性,可分为不确定性高和不确定性低两种;交易频率是指交易的频繁程度,可分为交易频率高和交易频率低两大类。不同性质的交易对应不同的契约,资产专用性为零的标准契约,无论交易不确定性及交易频率如何,属于古典契约;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高的交易属于关系契约;介于二者之间的是新古典契约。不同性质的交易对应不同类型的治理结构,即经济组织安排,最优化的治理结构是能够最大化节约交易成本的治理结构。
5. 节约交易成本需要选择适当的治理结构。
一般而言,古典契约对应的是市场治理,交易双方只需根据自己的经验即可判定是否继续保持该种交易关系,节约交易成本;关系契约对应的是双方治理或统一治理,由于资产专用性比较高,保持交易关系的连续性对交易双方意义重大,因此,通过双方自主行事(双方治理) 或通过兼并收购,实现纵向一体化(Vertical Integration) (统一治理),将交易双方的外部市场交易转变为企业内部交易,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新古典契约对应的是三方治理,由于交易的偶然性大,双方专用资产交易的成本太高,需要一种中介性的制度形式,即通常借助于第三方的帮助(如仲裁) 来解决交易纠纷,以此降低交易成本。
二、农民工劳动关系是:劳动交易关系。
1. 农民工劳动关系是:劳动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在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经济社会关系[2]。农民工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为单位成员,农民工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3]。目前,非公有制企业已经成为吸纳社会就业的主渠道,外出农民工主要就业于私营、外资等非公有制企业。在从业形式上,调查表明,2009 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2978 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4533 万人,在外出农民工中,以受雇形式从业的农民工占93.6%,自营者仅占6.4%。这意味着农民工绝大多数以受雇形式从业,农民工与用工单位之间是一种劳动雇佣的关系。在性质上,非公有制企业的雇佣劳动关系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下的一种新型雇佣劳动关系,其特点是在社会主义联合劳动占主体地位下的私营企业内部雇主和雇员地位平等基础上的新型合作关系[4]。
2. 劳动雇佣关系是:劳动交易关系。
农民工劳动关系的主体是作为农民工的劳动者(劳方)、农民工所受雇的单位(资方),劳动关系的确立是一经济交易行为,可称为劳动交易。交易对象是劳动力生产要素的使用权,交易的具体内容是:在劳动法律法规等既定制度安排下,劳方在一定期限内让渡劳动力使用权与资方,服从于资方的生产经营管理安排,以完成一定的生产经营任务为代价,资方支付劳方工资,并提供劳动安全保护、购买社会保险等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5]。农民工劳动关系的实质是劳资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是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和运作的基本依据。劳资双方的劳动关系往往以一定的契约(书面合同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为载体,这种契约明确了劳资双方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是劳资双方一致同意确立劳动关系的一种意思表示。
3. 劳资双方追求交易成本的节约。
交易成本产生于劳动交易过程,劳资双方均是成本负担主体。不论是合同签订之前的搜寻、谈判、签约等经济行为产生的事前成本,还是合同签订之后为保障合同履行、变更和终止合同等发生的事后成本,均涉及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自然成为双方的经济互动行为成本。市场经济是效率型经济,作为“经济人”,节约交易成本是行为主体的自发性追求。
三、农民工劳动交易关系的契约类型。
1. 契约特征。
(1) 人力资本专用性低。
作为交易对象的劳动力是体现在特定劳动者身上的各种技能、经验和技巧的综合体,与劳动者密不可分。这些技能、经验和技巧构成了人力资本,人力资本有专用性。科学文化水平(通常以受教育程度表示) 和专业技能素质(通常以接受专业培训等体现) 可作为人力资本专用性的重要衡量尺度。通常情况下,文化水平和技能素质与人力资本专用性呈正向关系。调查发现,在外出农民工中,文盲占1.1%,小学文化程度占10.6%,初中文化程度占64.8%,高中文化程度占13.1%,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占10.4%;51.1%的外出农民工没有接受过任何形式的技能培训。文化程度越低接受过技能培训的比例也越低,在文盲半文盲农民工中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占26.3%,小学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接受过技能培训的占35.5%,初中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接受过培训的占48%,高中和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接受过技能培训的比例分别为54.8%和62.5%。可见,外出农民工以初中文化程度为主,且一半以上未接受过任何技能培训,人力资本专用性低。
(2) 劳动交易不确定性低。
不确定性主要是指企业主(或其代理人经营者) 对劳动者工作任务是否可分割或估计单个劳动者生产率的难易程度,可从农民工从事的行业性质进行判断。从行业来看,外出农民工仍以从事制造业、建筑业和服务业为主:从事制造业的农民工占39.1%,建筑业17.3%,服务业11.8%,住宿餐饮业和批发零售业各占7.8%,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占5.9%。可见,农民工主要在工作容易分割、单个劳动者劳动绩效容易测量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就业,劳动交易不确定性低,这也为解释不少企业实行计件工资提供了理论依据。
(3) 劳动交易频率低。
劳动交易频率是指劳资双方签约行为的频繁程度,可从劳动者选择就业企业的频率进行评价。针对企业的调查显示:外地员工中2007 年春节回家探亲的占56.6%,这些探亲员工中约83%的人打算继续回本企业工作;针对外出农民工的调查显示,2007 年继续外出打工的人员中,76.3%的人员会继续回原企业工作,23.7%的人打算另谋职业。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多数农民工的就业单位选择相对稳定,劳动交易频率较低。
2. 契约类型。
上述分析表明,当前农民工劳动契约的同质性特征十分突出。从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三个维度分析,农民工劳动关系契约的组成结构中,绝大多数属于新古典契约,存在少数关系型契约,基本上不存在古典契约(资产专用性为零的标准古典契约属于极端情况)。
四、农民工劳动交易与治理结构匹配。
1. 劳动交易契约与治理结构匹配。
交易频率可分为偶然的交易(t0)和经常进行的交易(t1);不确定性包括劳动者工作任务易于分割、生产效率易于计量(s0)和不易分割、难以计量(s1)两种情况;人力资本有专用性,可分为资本专用性低(k0)和资本专用性高(k1)两种情况。由于经济环境往往处于动态变化之中,劳资双方利益相应受到影响,决定了劳动交易围绕劳资双方利益不断调整。因此,可不考虑交易频率问题,重点考虑劳动交易中劳动力资本的专用性和交易不确定性。由此得到四种交易成本最小化的劳动组织治理结构。
(1) k0,s0:企业内部市场。劳动者掌握通用技术,人力资本专用性低,工作任务可分割,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工人可以更换雇主,业主也可改换雇工,双方无须担心各自的利益损失。因此,劳动组织治理结构低级化,基本上没有专门的治理结构,如工会等。
(2) k0,s1:初级团队。尽管人力资本专用性低,但工作任务不可分割,每个工人的产出不易衡量,更换员工不会损失企业效率,但确定辞退工人的补偿标准成本高昂。因此,为降低交易费用,需要对雇员进行监督,以保证企业经营效率,防止“搭便车”行为。有一定的劳动组织存在,如生产车间的监工等,以保证经营效率。
(3) k1,s0:互担责任的内部市场。人力资本有较高的专用性,工作任务可分割。劳动者的谈判能力强,企业经营效率高,维持该劳动关系能够保障劳资双方利益的实现。因此,需要在治理结构上设计出防止业主随意辞退员工的惩罚措施和员工任意跳槽的限制条款。通过这种初级形式的组织治理,订立严格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和员工行为,建立起劳资双方具有一定相互依赖、合作双赢的劳动关系。
(4) k1,s1:亲密型团队。人力资本专用性比较高,工作任务不可分割。业主需要提供相应的条件,保证雇员能够长期稳定的工作,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雇员有防止雇主侵害自身权益的条件,如某雇员可能是企业的业务骨干或技术专家等,甚至形成了技术团队。劳资双方通过建立起完备的组织治理结构,如吸收职工参与企业管理、建立工会组织等来保证长期稳定合作。
2. 农民工劳动交易与治理结构分析。
上述四种劳动组织治理结构中,第一种对应新古典契约,治理结构低级化是其突出特点,是农民工劳动交易的主要治理方式,其他三种治理结构相对较少。目前,农民工就业所在单位工会组建率低,除了农民工流动性大、参会积极性不高等因素外,基于劳动交易成本、选择新古典式契约及治理结构也是一重要原因。
暂不考虑交易成本,从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性影响来看,若劳动力供求在结构上相对均衡,则上述四种治理结构不存在优劣之分,均有利于促使劳动关系稳定和谐。但外出农民工的劳动供求特征是:目前存在、并且在今后一定时期仍将存在大量的、相对过剩的低人力资本专用性的劳动力,高人力资本专用性的劳动力十分短缺。调查结果表明,企业招用员工的条件要求与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自身素质之间尚存一定差距:对企业的调查显示,87.7%的新增岗位要求具有初中以上的文化程度,其中23.8%的岗位要求达到高中以上文化程度;37.3%的岗位需要初级工以上的技能水平,其中9.2%的岗位需要达到中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而对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的调查则显示,虽然有65.5%的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却有45.3%的人没有接受过任何培训,25%的人只接受过不超过15天的简单培训,接受过正规培训的人员仅占13.1%。因此,农民工劳动关系形成了整体上的“资强弱劳”格局,“企业内部市场”型的治理结构尽管节约了交易成本,但难以兼顾劳资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五、结论与建议。
应用交易成本经济学理论与方法,结合已有的数据资料分析表明:农民工劳动关系是劳动交易关系,追求交易成本节约是劳资双方的自发性经济行为;农民工劳动交易契约绝大多数属于新古典契约,人力资本专用性低、劳动交易不确定性低、劳动交易频率低是其突出特征;治理结构上形成了“企业内部市场”为主的低级交易治理结构。上述治理结构特征尽管节约了交易成本,但目前存在、并在今后相当长时期仍将存在低人力资本专用性劳动力相对过剩、高人力资本专用性劳动力相对短缺这一劳动力供求格局下,难以兼顾劳资关系的稳定与和谐。尽管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劳动立法和执法力度,但一些企业低薪雇佣、拖延克扣工资、无视劳动者基本尊严的行为仍旧猖獗,甚至酿成了恶性劳资冲突事件。如2008 年的深圳富士康员工跳楼事件和南海本田工人停工等。因此,调整公共政策,提高农民工人力资本专用性水平,平衡劳动力供求结构性矛盾,促使劳动交易契约及治理结构趋向优化,成为构建稳定和谐的农民工劳动关系的重要路径。
1. 落实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政策。
近年来,为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国家日益重视农民工培训工作。2003 年,农业部等部门制定了《2003- 2010 年全国农民培训规划》、2010 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为农民工职业技能等培训提供了政策保障。虽然各级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和用工单位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农民工培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存在不少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技能培训专业与市场需求脱节;二是培训体系尚不完善,出现了多头管理、不能有效整合资源,政策限制、不能灵活对接,培训管理粗放等难题。因此,应充分发挥各级相关政府部门职能,将农民工培训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各级政府部门政绩考核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力度,提高政策执行效果。
2. 加强农村职业教育事业建设。
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贡献者。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实践表明,农民工具有代际更替性。目前,“新生代农民工”已经成为外出农民工的主体。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是我国产业工人的后备军,发展面向他们的职业教育,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是提高农民工技能素质的长久之计。因此,应建立农村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政策体系,从办学经费等方面对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在农村招生、人才培养提供支持;通过助学贷款等教育财政支持,鼓励和帮助农村初、高中毕业生接受正规的职业技术教育;加强县级职业教育中心建设;加强农村职业教育师资队伍、教材和教学实践环境建设。
3. 大力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
2008 年以来,受金融危机和国家农业补贴政策日渐完善的双重影响,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开始返乡,但在农村如何就业成为新的问题。返乡农民工由于习惯了城市的工作和生活方式,大多不愿或难以安心务农。他们大多积累了一定资金、专业技能和市场经济实践经验,具备了一定的创业条件。地方政府部门可通过资金支持、土地使用、税费减免、手续简化等激励政策,大力鼓励返乡农民工积极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
一方面可以减少农民工外出数量,逐步减弱供过于求的矛盾;另一方面也可进一步积累技能经验,提高农村人力资本专用性水平。
4. 积极创造农民工就业机会。
除了技能培训、职业教育、自主创业等提升农民工人力资本专用性水平外,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让农民工通过工作实践、以“干中学”的方式习得工作技能、积累工作经验也是一重要途径。因此,应充分利用“十二五”时期“结构调整为主线”的发展战略机遇,优化城乡经济结构,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非农就业。通过支持发展城市中小型、加工型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家庭服务等服务业,扩大农民工城市就业空间。同时,积极发展县域经济,以特色资源、特色产业为依托,发展农村非农产业,促使农民工就近就地转移就业。
此外,还应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完善进城务工农民工公共服务、有序推进农村人口城镇化等方面进行体制机制创新,进而提高农民工人力资本及其专用性水平,优化劳动交易契约及治理结构,为形成和发展稳定和谐的农民工劳动关系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