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MC项目的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设计论文
中国的融资租赁是改革开放政策的产物。改革开放后,为扩大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开辟利用外资的新渠道,吸收和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1980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引进租赁方式。1981年4月第一家合资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成立,同年7月,中国租赁公司成立。这些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中国融资租赁业的诞生。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精心准备的:EMC项目的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设计相关论文。内容仅供参考阅读!
EMC项目的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设计全文如下:
一、引言
据国家统计局2013年发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至2011年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从30.66亿吨标煤增长到34.8亿吨标煤,年均增长2.1亿吨标准煤。我国2012年的全年能源消费总量为36.2亿吨标准煤,比2011年增长了3.9%,这一增速很难完成我国“十二五”期间的控量目标。面对如此严峻的能源形势,一种市场运作的新型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因其独特的特点和优势,开始被越来越多的节能服务企业应用和推崇。
然而,据EMCA的一项调查显示,由于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信誉低、融资困难,节能测算技术不发达以及缺乏政策支持等诸多原因,导致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并不顺利。其中融资困难是阻碍其发展的第一障碍,许多具有良好节能前景的项目和节能技术产品都由于融资不到位而被迫搁浅。
二、我国EMC项目融资现状
(一)融资现状
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的融资方式主要有债务融资方式、股权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和投融资交易平台。
1.债务融资方式
债务融资是指企业以负债形式获得资金,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直接融资是指企业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债券进行融资,但这种融资方式对发行债券的企业本身要求较高,因此对我国大部分节能服务企业来说,这种融资方式在短期内较难实现。目前,节能服务企业使用较多的间接融资方式是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和银行贷款。
国际金融机构贷款指的是,我国政府为促进节能产业发展,与一些国际金融机构合作,使我国的节能服务企业获得赠款或贷款,参与国际合作项目。这种贷款可以提供比市场利率更加优惠的资金成本,贷款的门槛也不高,但对一个项目能够提供的贷款总额度有限。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资金回笼较慢,一旦贷款发放完毕,项目可能陷入困境。
银行贷款包括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是我国合同能源管理使用较多的一种贷款方式。虽然银行贷款具有资金成本低、贷款金额大等优点,但要获得贷款需要有一定的抵押或担保措施。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多为发展历史短的中小型民办企业,有形资产较少,很难有足够的抵押或担保措施以获得大额贷款。
2.股权融资方式
股权融资模式是指企业原所有者通过出让部分股权给投资人一定的投资资金的一种融资方式。但由于《公司法》对发行股票有诸多限制,且这种融资模式会降低节能服务企业对企业和项目的控制权,因此,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在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进行融资时,仍以自由资金、债权融资等其他融资方式为主。
3.投融资交易平台
中国合同能源管理投融资交易平台于2010年6月5日在地坛论坛上正式推出并上线运行,此平台由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与北京环境交易所合作推行,是利用市场机制加快推进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节能服务产业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
该平台把众多节能服务公司、投资机构、节能项目业主单位和第三方评估机构汇聚起来,形成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化的节能项目交易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社会资金进入节能服务产业的障碍,缓解了节能服务产业的资金短缺,同时解决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中常常出现的信息不对称和操作不规范等问题。但该平台形成时间尚短,发展还不成熟,担保机制也不够完善。
4.融资租赁模式
融资租赁因其门槛低、还款灵活、压力小的优势,近年来在合同能源管理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其运作模式是,由融资租赁公司购买设备,交给节能服务公司使用,节能服务公司以分期付款的形式偿还设备款。这种模式可以避免节能服务公司因一次性付款购买设备而给企业自身造成过大的资金压力,同时可以降低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风险。但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涉及的参与方较多,而且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设备购买者,出资较多,承担的风险也多,因此如何协调各方关系和风险分担问题,是采用融资租赁模式进行融资的难点。
(二)主要融资障碍
1.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自身局限
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实施者节能服务公司多为中小型民营企业,成立时间短,管理不规范,具有缺乏信用记录、融资能力不高等弱点。
一方面,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采用最多的融资方式就是银行贷款。但由于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机制的特点,多数节能服务公司都是轻资产运营,缺乏贷款时需要用于抵押的资产,为贷款增加了很大难度。另一方面,我国很多节能服务企业成立时间尚短,还处于不太成熟的阶段,缺乏有说服力的业绩支撑和良好商业信誉,这也增加了其获得资金支持的难度。
2.国家政策缺陷
近年来,国家为了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相继出台了一些对合同能源管理企业给予补贴和财政奖励的规定和办法,然而这些规定和办法的实施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
调查表明,全国节能服务领域普遍存在政策落地难的问题,政府下发的补贴资金甚至出现花不出去的情况。究其原因,这与补贴政策门槛设立过高不无关系,大多数企业都因资质不够而失去了获得补贴的资格。而即使具备资格的企业,在申请获取补贴的过程中,也会遇到各种政策执行不力的情况,这都为政策的落实增加了阻力。
另外,据建筑节能合同管理领域的专家反映,现行的关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补贴办法中存在不合理之处。办法中规定,年节能量在不同量段的项目所能获得的补贴力度不同,且差异较大。但这一规定主要是针对工业节能项目的特点制定的,对建筑节能项目并不是很适用。因为建筑节能项目普遍体量较小,按这一规定所能获得的节能量奖励额度普遍偏低,企业并不能真正从中获益。
三、我国EMC项目融资模式创新
(一)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概念的引进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最早是1998年由信德电信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董事William Krueger在撰写的文章中提出,后来租赁业委员会研究决定,将其译为“结构化共享式租赁”,而不再使用原译名“结构化参与租赁”。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是指由出租人选择符合要求的出卖人,向其购买租赁物,然后将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并按还款方式中所约定的比例从承租人处获得收益分享,以此完成租金回收的租赁方式。其中,出租人在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时,应充分考虑承租人的诉求。这种模式的特点是,支付租金的具体方案由双方协议约定,通常出租人按项目收益的一定比例获取资金回报,即以收益分享抵扣租金,双方共享项目收益。
(二)设计思路
鉴于能源管理项目在我国发展所受的诸多限制以及此类项目的自身特点,本文试图基于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的理念,以共同投资、收益共享为核心思路,从以下三个原则出发,设计出一种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融资过程中对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融资能力的需求,并规避对国家补贴、辅助等政策依赖的融资模式。
原则一:以项目为依托
以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多由能源管理公司贷款完成。而由于缺乏可供抵押的固定资产,资金的筹集往往非常困难,而且即使融资成功,一旦项目失败,能源管理公司将面临巨大的资金偿还问题。鉴于此,本文在进行融资模式构建时,充分将项目融资以项目为依托的特点作为设计原则,以项目收益作为项目投资回报,以此吸引各方资金。
原则二:风险合理分担
采用传统融资方式进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时,出资人往往为参与者的其中一方,出资人在承担项目大部分资金的同时,也承担了项目大部分的风险。由于项目风险过于集中,导致很多出资人在出资时再三权衡,甚至放弃投资,项目融资成功率和实施效率大幅降低。因此,本文在构建融资模式时,试图通过优化投资结构,使各个参与方以不同方式共同参与投资,合理分担项目风险,以增加项目融资的成功率。
原则三:利益共享
利益分享是吸引投资的关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传统融资模式风险集中,令投资者望而却步。而想要改变这一局面,吸引更多的参与者参与投资,关键就是用利益吸引投资,将项目利益共享,吸引多方共同参与,扩大项目融资来源,提升融资成功率。
(三)EMC项目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构建
1.参与主体
(1)租赁公司。租赁公司是该融资模式的运作主体,担任出租人的角色,主要负责从潜在投资人处获得投资资金,向节能设备供应商购买设备并支付相关款项,与能源管理公司协调设备租用等事宜。租赁公司对协调和均衡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利益和风险分担关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2)能源管理公司。能源管理公司即节能服务公司,在此融资模式中担任承租人的角色。融资过程中,应协助租赁公司以未来节能收益为担保获得投资,如有必要,向出资方提供节能收益说明。
(3)潜在投资人。潜在投资人是该融资模式中的主要投资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潜在投资者主要包括银行、投资公司、地方政府、有投资意向的大型企业等。
(4)设备供应商。与传统融资租赁不同,在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中,设备供应商并不只是简单地供应设备。它还以低于市场水平的价格供应设备,以及通过收益分红回收租金的方式参与融资,与其他参与者共享收益。
(5)节能用户。节能用户往往不直接参与融资,而是通过合同将节能改造事宜委托给能源管理公司,并在项目的中后期直接从中受益。
2.模式设计(图1)
3.操作流程
步骤一:能源管理公司协助租赁公司以未来节能收益作为担保从潜在投资人处获得投资资金,并约定在效益分享时,能源管理公司为潜在投资人提供节能收益说明书。
步骤二:潜在投资人与租赁公司签订委托租赁协议,协议中约定好潜在投资人投入资金额度和收益分成比例等相关事宜。潜在投资人在模式中担任融资租赁委托人的身份,双方签订的协议赋予了租赁公司对租赁资产的管理权。
步骤三:租赁公司与投资人签订委托协议后,在引入资金的基础上加入其自有资金,与节能设备供应商签订购买协议,供货商以实物(节能设备)融资租赁的方式投入该融资模式。而设备款项的支付,则由租赁公司先向供货商支付一部分(一般不低于设备款总额的30%),剩余未付金额在项目投产后,以项目收益为基础,采用收益分成的形式抵扣付清。
步骤四:租赁公司与负责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在协议中约定租赁公司出租设备和能源管理公司使用设备等相关事宜。在此模式中,租赁公司不仅担当出租人的角色,同时负责整个模式的运作和管理,必要时也在各个环节和各方参与者之间发挥协调作用。
步骤五:租赁公司向能源管理公司确定项目收益,以收益分成方式收取租金,并依据之前签订的协议,协调与潜在投资人、设备供应商的利益分配。
结构化共享式租赁由上述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五个步骤组成。其中:租赁公司是整个模式运作的核心和主体;潜在投资人起初始资金支持的作用;设备供应商在获得一定比例的前期支付资金作为保证的情况下,以分成租赁形式加入该模式,参与投资。此模式能否成功应用,在很大程度上立足于各个参与方是否能够守信履约。
四、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的优势
(一)保证项目独立实施
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是以项目的资产和未来可能带来的收益作为融资的担保,而不是以合同能源管理公司、节能用户的资产和信誉作为融资的保障,即项目创造的价值才是项目还款的基础。项目一旦失败,只对项目具有追索权,而不对参与的公司具有追索权。因此,项目的失败与否与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和节能用户的其他项目没有任何联系。
(二)融资风险分散
不同于传统融资模式由一个参与主体作为出资人的特点,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由多个参与主体以不同方式共同参与投资,改变了传统融资模式中出资人独立承担融资风险的局面。这一特点使得一部分原本因为融资风险过大而放弃出资的投资人改变了想法,也增加了潜在投资人参与投资的可能性。
(三)以收益共享吸引投资
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以收益共享作为各方参与投资的回报。不同于传统融资,这种模式的参与者想要获得投资回报,主要寄希望于项目将来可能获得的收益,风险相对来说较大。但伴随着风险的是,可能获得相较于以往更高的投资回报。因为在此种融资模式中,投资参与者是以百分比的形式从项目收益中分成,项目的收益越高,他们可获得收益就越高。
(四)提升能源管理公司信誉水平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之所以面临如此困难的融资现状,其中一个主要原因就是,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多为不成熟中小企业,缺乏抵押资产,信誉水平不高,难以融得资金。而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只要有足够的节能收益保证,项目达成就有很大的可能性。这大大提高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成功率,从而使节能服务公司的知名度和信誉得到一定的积累和提升,为其长期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
五、结语
由于节能服务公司自身缺陷,以及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领域相关政策和融资大环境的局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融资面临着巨大挑战。本文构建的结构化共享式融资租赁模式,帮助节能服务公司最大限度地弱化自身弱点造成的融资阻碍,在不依赖政府政策的条件下融得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但这种融资模式涉及的参与方较多,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