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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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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特点

  摘 要: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具有简明、统一和和法定性特点。其工程造价控制必须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仔细斟酌招标过程文件,规避不平衡报价,注重评标阶段报价合理性审查。

  关键词:军队工程;计价清单;招投标;造价控制

  随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推广与应用,军队工程计价模式由“定额计价”逐步向“工程量清单计价”转变,这一计价方式的转变体现了工程造价计价改革思路,也相应改变了工程招投标规则、评定标规则、合同的操作模式和具体要求等。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如何做好招投标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成为军队建设单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特点

  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招投标,是指工程量清单由建设单位或委托招标代理单位编制,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根据自己的企业定额自主报价,标底根据预算定额、市场价格、管理机构发布的费率确定,在评标中只起参考作用。相对于传统的定额加统一基价取费计价模式招投标,工程量清单招投标有以下一些显著特点:

  (一)工程量清单报价具有简明性

  工程量清单报价均采用综合单价形式,综合单价中包含了工程直接费、工程间接费、利润和应上缴的各种税费等,有别于以往定额计价那样先计算定额直接费,再计算材料价差、独立费,最后再取费得到总造价的方面。

  (二)工程量清单报价具有统一性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投标人注重工程单价的分析、确定及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写,可避免各投标人因预算人员水平、素质的差异而造成同一份施工图纸计算出的工程量相差甚远的弊病。

  (三)工程量清单报价具有法定性

  工程量清单报价要求投标人根据市场行情和自身实力报价,适用于推行最低价中标的办法,充分体现了市场竞争。中标的投标单价一经合同确认,竣工结算不能改变,有利于工程款的拨付以及工程变更价的确定和费用索赔的处理。

  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措施

  招投标阶段工程造价控制体现在三个方面:获得竞争性投标报价、有效评价最合理报价、签订合同预先控制造价变更。新的计价模式赋予三个方面造价控制工作新的内容和新的侧重点。

  (一)准确编制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是造价控制的核心内容。编制工程量清单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编制依据。必须全面了解工程有关资料,了解建设意图、技术规范、实地勘察现场情况。了解实际施工条件(工程现场的场地、用房、交通等施工条件和水文、地质、气象等自然条件),为计算工程量打好基础,尽量减少日后工程变更。

  二是项目划分。要求项目之间界限清楚、项目作业内容、工艺和质量标准清楚,既便于计量,也便于报价;项目划分尽量要细,避免不平衡报价。

  三是清单说明言简意赅。包括工作内容的补充说明、施工工艺特殊要求说明、主要材料规格型号及质量要求说明、现场施工条件、自然条件说明等。尤其是现场施工条件、自然条件说明,应准确表述,便于投标人与自己所了解的情况对照。配套表格应设计合理、实用直观、具有操作性。既要使投标操作起来不繁琐,又要利于评标操作方便快捷。

  (二)仔细斟酌招标过程文件

  工程项目通过招投标的有关程序,将形成若干重要文件和重要资料,如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答疑、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以及施工合同等等,其中有不少条款直接关系到该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是造价控制的主要因素,应认真分析、仔细斟酌,做到准确、详细、周全,条款之间、文件之间应避免出现相互矛盾。为此,应抓住以下关键点:

  一要明确单价包含范围。施工企业在中标后,经常会对投标报价所包含的范围和内容提出疑义,强调报价中未含建设单位所要求的所有施工内容,要求增加单价或变更原有报价。因此,应在招标文件中加入“在工程量清单中,特征描述不全者,图纸和引用规范正确,其报价视为包含”的条款,防止投标单位对工程量清单所包含的内容和范围的随意曲解,明确投标报价应该包含的内容,分清责任。

  二要规范变更价格形成机制。在招标文件中,通过区别规定工程变更按照不同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工程变更价格,有效杜绝投标单位试图利用随意增加变更来达到抬高工程单价的目的。一般来说,在招标文件中加入:“工程变更,其工程量增减变动在15%(含)以内,且该部分分部分项工程费不超过总分部分项工程费用的2%(含)执行清单中的原综合单价;清单中没有的或超出上述约定的按规定程序计算并经审计后,按下浮比例下浮后,作为综合单价;其计算公式为:综合单价=经审计后的综合单价×(中标总价÷标底总价)×100%”的条款即可。

  三要防范工程量清单计算错误。计算工程量清单时,难免会出现计算错误,投标单位往往想通过对少算工程量的清单项目报高价,来达到在实际结算时多获得收益。因此可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在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误差在2%(含)以内的不作调整,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综合考虑;超出2%(不含)以上者,要求中标单位中标后三日内提出,经招标人审查后方可调整,其综合单价不变,招标人调整后作为合同签订依据,一次包死。非设计变更在实际施工时与工程量清单不符,不予调整。”通过这样的条款,可以有效防止投标人报高价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

  (三)规避不平衡报价

  所谓不平衡报价,就是投标单位在投标总报价确定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内部各项目报价,以期既不提高总价和影响中标,又能在结算时得到更理想的经济效益。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投标单位通过研究设计图纸,揣摩建设单位心理,对清单上在以后施工中工程量可能增加的项目报高价、可能减少的项目报低价;同时对清单上能够早日结算收款的项目报高价,后期项目报低价。二是投标单位通过研究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对于清单上内容不明确,存在取消或变更可能性的项目报低价。为此,应注意采取以下对策:

  一要设立标底。虽然招投标法允许不设标底,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中标的招投标方式,但还是建议提倡设立标底,为评标时合理确定企业最低成本价提供一定依据,同时也可避免出现施工单位盲目压价或串标现象的发生。若没有编制标底,可用各投标单位的报价的平均数作为该项目的标底。

  二要制定指导价。招标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指导价为投标单位对各项目报价的最高限价;也可以任投标单位自由报价,但规定在总报价低于标底时,各项目报价均不得高于指导价,从而将不平衡报价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里关键在于指导价的确定是否合理,能否做到同市场价格基本一致,杜绝暴利,同时又包括合理的成本、费用、利润,防止建设单位过分压价。在评标分析时,评标小组可以借助指导价分析报价差异的原因,甚至用以估计报价是否低于成本。

  三要做足前期工作。招标单位必须把前期工作做足,深化设计,在设计图纸和招标文件上将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范围详细说明,明确价格差距较大的各项贵重材料的品牌、规格和质量等级,认真计算工程量,确保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算细、算准,防止多算或少算工程量。对于某些确实无法事先详细说明的项目,可考虑先以暂定价统一口径计入,日后按实调整,从而堵死招标漏洞。对于暂定价格部分,待具体实施时,预先做好预算并进行审查,做到心中有数。

  (四)注重评标阶段报价合理性审查

  在审查投标单位报价时,不能只看总造价而不看每项单价,因为实际上总价符合要求的,并不等于每一项报价符合要求;总报价最低的,并不等于每一项报价最低。为此应注重以下要点:

  一要抓住主要项目。要克服只看单价不看工程数量的弊病,工程数量大的单价要重点研究,对其进行对比分析,区分哪些报价过高,哪些报价过低。

  二要比较工作内容。要克服只看单价不看工作内容,不看施工方案,不看工作要求的缺点。如刷乳胶漆子目,刷两遍与刷三遍的单价是不同的;用高档牌子与用一般牌子的单价也应该是不同的。

  三要增加报价澄清程序。由于不同的施工工艺、不同的建筑材料会引起造价不同,为保证评标合理、公正,以最终实现合理低价中标,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应根据《招标投标法》并参照国际惯例增加清单报价澄清程序,给投标人一个解释澄清的机会。要注意方案与报价的有机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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