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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网上消费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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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引言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特别是国际互联网的应用与普及,我们的现实生活发生了根本的变革,基于网络的消费方式——网上购物的出现及逐渐流行,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和消费观念,人们在网上轻点鼠标就可以实现购物,购买生活、工作和学习用品。网上消费给人们带来的快捷、便利、节约成本等优越条件,使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网上消费,但在看到网上消费有利的一面,同时也应该看到它不利的一面,网上购物本身仍然存在着一些缺陷,如安全性差、质量无保障等。研究网上消费的缺陷和存在的问题,对消费者而言,首先更能从实际情况出发,有选择性地选择消费方式,理性消费,已达到节约成本;其次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资金安全,更有保障的完成网上消费。对企业而言,更能针对消费者的需求进行网络营销,并且采取积极的措施保护资金安全,提高服务质量。对整个社会而言,有利于网上消费更安全可靠、积极地发展下去。

  二、网上消费存在的问题

  (一)经营行为缺乏规制。一是隐瞒真实情况,制造虚假广告。网上商店展示的商品往往是一些图片和文字。而许多网上经营者展示商品时,没有一定的展示标准,向消费者提供的大多是不完整的信息,使消费者不能全面判断商品质量,从而造成损失。网络广告作为消费者网上购物的主要依据,而消费者却又很难判别广告信息的真实性,许多经营者故意向消费者提供虚假的商品信息,欺骗消费者;二是网络欺诈。一些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未经工商登记的企业,编造虚假的企业信用信息和经营情况,以及获奖材料,宣称子虚乌有商品和服务信息,骗取消费者。

  (二)网上消费存在安全隐患。一是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得不到保障。消费者在网上消费的同时需要登记自己的个人信息,包括电话号码、身份证号、银行账号、通讯地址等等,这样就将消费者的个人保密信息暴露给网络这个开放的平台,导致一些不法分子盗取消费者信息,进行电话、网络等营销活动,骗取消费者信息进行欺骗、榨取等不法行为;二是消费者个人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消费者进行网上交易,首先需要申请个人账户,开通网上银行,存入资金给第三方平台,但是电脑网络系统自己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导致不法分子利用木马等病毒侵入电脑系统,篡改、盗取消费者账号,使消费者个人财产受到损失。

  (三)网上消费法制不完善。任何一个健康有序的环境都离不开法制规范,在网络世界里也是一样。但现实社会中的法律不能简单移植到网络虚拟社会中。目前,国内在网络的运行、管理、使用等方面的立法都还是空白。虽然立法部门和政府主管部门有了一些规定,但基本上是简单、片面和应急性质的,而且执行起来有难度。如,现在网络著作权纠纷层出不穷,但在《著作权法》诞生的1990年,还没有“网络”这个概念,因此现行《著作权法》难以有效地处理好现在的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又如,现行《刑法》基本没有涉及到网络犯罪问题,只规定了两个计算机犯罪罪名,远不能涵盖现有的各种计算机网络犯罪。由于对许多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无法可依,致使不少违法分子长期逍遥法外。全世界的媒体每天都在传达大量计算机违法犯罪的消息,但最后真正受到法律制裁的人则是屈指可数。在国外有的违法分子在其网上作案被发现后反倒受到重用。网络社会中的法治建设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建设一样重要,不可忽视。但网络立法的滞后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即使是发达国家的网络立法也很不完善。因为网络一方面在普及之中,另一方面又仍在发展之中,难以制定出针对网络成熟状态的稳定法律。因此,网络立法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总是滞后的,操之过急也不行。

  三、完善网上消费应采取的对策

  (一)设立网络市场主体准入制度。网上消费欺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市场主体的真实身份不明确,建议参照现行有形商品交易市场上企业、个体户登记规则,取缔网络无照经营活动,对在因特网从事商品经营的市场主体必须持有营业执照。凡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必须申请和使用电子营业执照。对于新设互联网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同时发给电子营业执照;已设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增在网络经营业务的,要进行经营范围的变更登记,经核准变更登记注册的同时核发电子执照。电子执照除了记载营业执照通常内容外,还要记明网站域名、IP地址、可以从事相关商品或服务的前置审批许可证及其有效期、电子执照有效期等事项。从事网络商品经营的商家必须在店铺的显著位置公示其电子执照,做到与在有形市场一样的亮照经营。通过实施对电子商务主体亮照经营制度,可以保证电子商务市场主体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使电子商务活动中的交易环境得到净化。

  (二)加强电子支付安全保障。商业银行应完善网上银行运行机制,制定正确的电子银行技术风险管理策略,对建设电子银行的技术方案进行科学论证,确保信息技术安全可靠,做到电子银行系统设计严密、功能完善、运行稳定。一是明确银行的责任。因客户有意泄漏交易密码,或者未按照服务协议尽到应尽的安全防范与保密义务造成损失的,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服务协议的约定免于承担相应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另外,对金融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开办电子银行业务,或者未经批准增加或变更需要审批的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造成客户损失的金融机构应承担全部责任;二是应加大电子银行安全技术投入,提高通信网络带宽,建立灾难备份与恢复系统,增强电子银行抵御灾难和意外事故的能力;三是应积极引进一些高效的安全产品和安全技术,如将指纹识别技术与银行卡结合起来,以指纹密码代替数字密码,提高客户取款的安全性。同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病毒和黑客的攻击,及时更新、升级防病毒软件和防火墙,提高计算机系统抵御外部网络攻击和抗病毒侵扰的能力,增强电子银行系统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三)把网上消费立法纳入整个法制体系建设。网上消费立法是整个国家法制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法制体系的建设必须考虑国际网上消费立法的协调。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及其广泛应用,国民经济的各种活动都无不涉及网上消费。这种情况下,传统的法律法规需要根据网上消费的需要进行修改,同时也需要制定适应网上消费的新的法律法规,以规范网上消费的市场,促进网上消费的发展,国家的法制体系是一个统一的整体,只有把网上消费立法纳入整个国家的法制体系建设,才能形成完整的国家的法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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