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师谈判5个经典案例分析(2)
采购师谈判5个经典案例分析
6月17日和21日,M公司分别电告G公司和K公司,指出G公司已否认合同有效,拒开信用证等,M公司有权就此所受损害,费用,损失要求赔偿。双方多次的协商联系,均坚持自己意见,始终未能解决问题。
1989年7月26日,香港M公司通过律师,向香港最高法院提起诉讼,告G公司违约,要求法院判令G公司赔偿其损失。
案例分析
在这一则案例中,由于双方对合同条款争执不下,最终不得不诉诸法律。而在此之前,双方根本就没有对合同条款进行协商,也没有仔细的研究共同存在的问题。
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应当注意:
◆ 草拟合同时把握自己的优势。草拟合同的一方有巨大的优势,因为你起草合同,你会想起口头谈判时没有想到的一些问题。如果你草拟合同,你可以拟写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对方看到合同的时候,他们会绞尽脑汁地想怎么跟你谈判这些条款。
◆ 谈判的时候记笔记。在你认为应该包括在最后协议中的条款旁边做记号,它会提醒你不要忘掉。而且,你不会认为这些内容在谈判中已经谈过了,就不必再写进去了。
◆ 如果你们是谈判团,让你们的人过目你的笔记。你急于达成协议,可能猜测对方会同意他们实际上不同意的东西。
◆ 签合同以前,必须从头到尾阅读当前的文本,对方可能趁你不注意已经对合同做了一些变动。应当注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除非有一个不得已的前提条件,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时候已具一定的法律条件,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提议变更和解除合同一方,应给对方重新考虑所需要的时间,在新的协议未签订之前,原来的合同仍然有效。
采购师谈判经典案例三
有限权力成就低价谈判
中外合资内地某公司总经理,获悉澳大利亚著名建筑设计师将在上海做短暂的停留,该大师是著名的当代建筑设计师。为了把正在建设中的XX大厦建设成一幢豪华、气派,既方便商务办公,又适于家居生活的现代化综合商住楼,必须使之设计科学、合理,不落后于时代新潮。具有长远发展眼光的总经理委派高级工程师作为全权代表飞赴上海,与该大师洽谈。既向这位澳洲著名设计师咨询,又请他帮助公司为XX大厦设计一套最新方案。根据总经理的指示精神,全权代表一行介绍了XX大厦的现状:“XX大厦建设方案是在七八年前设计的,其外形、外观、立面等方面有些不合时宜,与跨世纪建筑的设计要求存在很大差距。我们慕名远道而来,恳请您的合作与支持。”全权代表一边介绍,一边将事先准备好的有关资料,如施工现场的相片、图纸,国内有关单位的原设计方案、修正资料等,提供给该大师一行。该大师在我国注册了一家甲级建筑设计公司。在上海注册后,该大师很快赢得了上海建筑设计市场。但是,内地市场还没有深入,该公司希望早日在大陆内地的建筑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由于有这样一个良好的机会,因此该大师一行对这一项目很感兴趣,他们同意接受委托。可以说,双方都愿意合作。然而,设计方报价40万元。这一报价令人难以接受。设计方的理由是:公司是一家讲求质量、注重信誉、在世界上有名气的公司,报价稍高是理所当然的。而且,鉴于内地的工程造价,以及中国内地的实际情况,这一价格已是最优惠的价了。根据谈判代表了解,设计方在上海的设计价格为每平方米6.5美元。若按此价格计算,XX大厦250万平方米的设计费应为16.26万美元,根据当天的外汇牌价,应折合人民币136.95万元。的确,40万元人民币的报价算是优惠的了!“40万元,是充分考虑了内地情况,按每平方米设计人民币16元计算的。”该大师说道。但是,考虑到公司的利益,全权代表还价:“20万元(人民币)。”对方感到吃惊。顺势,全权代表解释道:“在来上海之前,总经理授权我们10万左右的签约权限。我们出价20万元,已经超出我们的权力范围。。。。。。如果再增加,必须请示正在内地的总经理。”双方僵持不下,谈判暂时结束。第二天晚上,双方又重新坐到谈判桌前,探讨对建筑方案的设想、构思,接着又谈到价格。这次设计方主动降价,由40万元降为35万元。并一再声称:“这是最优惠的价了。”内地方面的代表坚持说:“太高了,我们无法接受!经过请示,公司同意支付20万元,不能再高了!请贵公司再考虑考虑。”对方谈判代表嘀咕了几句,说:“鉴于你们的实际情况和贵公司的条件,我们再降5万元,30万元好了。低于这个价格,我们就不做了。”内地方面的代表分析,对方舍不得丢掉这次合作的机会,对方有可能还会降价,内地方面仍然坚持出价20万元。过了一会儿,设计方的代表收拾笔记本等用具,根本不说话,准备退场。眼看谈判陷入僵局。
这时,代表急忙说:“请您与我公司总经理通话,待我公司总经理决定并给我们指示后再谈,看这样好不好?”由于这样提议,紧张的气氛才缓和下来。
之后,设计方打了很多次电话,与总经理联系。在此之前,全权代表已与总经理通话,向总经理详细汇报了谈判的情况以及谈判的分析和看法。总经理要求全权代表一行:“不卑不亢!心理平衡!”所以当设计方与总经理通话时,总经理做出了具体指示。最后,在双方报价与还价的基础上,某公司出价25万元,设计方基本同意。但提出8月10日才能交图纸,比原计划延期两周左右。经过协商,当天晚上草签了协议。又过一天,签订正式协议。
案例分析
当对方提出的要求超出已方的要求时,可以以超出权力范围为由加以拒绝。在这个案例中,内地代表就以超出自己的权力为谈判筹码,迫使对方在急于进入内地市场的情况下以低的价格达成这次的协议。
以下一些场景是经常用到角色权力策略的,谈判人员不妨认真体会。
◆ 对方咄咄逼人的情况下。 在业务谈判的过程中,如果已经做出的让步仍无法让对方满意,面对对方咄咄逼人的让步要求,不妨说:“我只有这么多的权限了,设办法再让了!”
◆ 对方要求你做出让步。 如果对方知道你手中有决定的权利,就不会轻易放弃说服你让步的愿望。然而,如果你以未经授权为由,就可以优雅地向对方说“不”,因为没有让步的权利,这往往会使对方大伤脑筋,迫使对方只能根据目前的权限范围考虑问题,放弃进一步的要求。
◆ 对方急于求成。如果对方急于完成谈判,虽然知道会损失某些利益,也不得不妥协拍板,否则就得冒谈判失败的风险。
因此,谈判中最有实力的不一定是那些当时可以有权处理和决定一切事情的人。精心筛选出的权利限制,能成为谈判制胜的重要因素。
采购师谈判经典案例四
长久才能共赢
ALADO公司隶属于1995年成立的马来西亚最大的铝合金制造商BSA集团。BSA集团是马来西亚最大的铝合金出口商,是马来西亚第一个生产18寸、19寸、20寸、22寸及24寸的铝合金轮圈的制造厂。奇瑞是安微芜湖市的地方国有企业。1996年购买了一条发动机生产线,1999年12月开始生产轿车。2003年销售轿车9万多辆,其中出口1200多辆,占2003年我国轿车出口的50%左右。2003年签约,为伊朗建一个年产5万辆轿车的整车厂,用奇瑞的品牌和散件装车,成为我国第一家到国外去办合资轿车厂的企业。
自2004年4月起,奇瑞公司开始与马来西亚ALADO汽车公司正式就ALADO汽车公司在马来西亚代理销售、制造奇瑞汽车展开洽谈。根据计划,双方先期进行CBU整车销售合作,后期进行CKD散件装配。马来西亚人力资源部长拿督冯镇安说:“此次合作除能开拓本地东盟汽车市场外,也能为马来西亚工人提供技术增值。同时,这项跨边合作将对许多零组件制造厂和下游供应商带来鼓励作用,并为马来西亚汽车工业创造许多就业机会。”
此后,双方在多个方面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最终在2004年11月12日,马来西亚ALADO公司与中国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规模盛大的授权签字仪式。奇瑞汽车将全面授权马来西亚ALADO公司制造、组装、配售和进口代理奇瑞牌轿车。
根据协议,ALADO公司获权制造、组装、销售和进口代理六种类型的奇瑞牌汽车,按照分阶段执行的计划,ALADO公司到2005年引进奇瑞的另外3款全新车型,将在2006年完成所有6款车的引进工作,首款引进车型是奇瑞QQ,奇瑞汽车于2004年12月正式登陆。同时ALADO公司与马来西亚的东方集团建立合作关系,在马来西亚的柔佛装配奇瑞QQ和奇瑞B14。
目前双方已经就CKD合作的细节达成有关协议。为使在马来西亚生产的奇瑞轿车质量得到保证,奇瑞公司先后派出二批人员奔赴马来西亚进行交流、指导,并就零件的国产化方面与ALADO公司达成了意向。
ALADO公司执行主席苏锦鸿先生透露,随着中国一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以及2005年东盟开放整车进口市场,设在马来西亚的奇瑞汽车工厂将成为奇瑞轿车进入东盟汽车市场的重要战略要地。公司将陆续在东盟国家确定40至50家奇瑞轿车特许经销商,首先在越南和印尼展开。
出席签字仪式的马来西亚交通部长陈广才指出,奇瑞汽车和ALADO公司的合作是马中两国经贸合作的一个典范。马来西亚政府希望更多的中国企业向马来西亚转让技术、扩大科技合作。
案例分析
奇瑞与ALADO公司在初次洽谈业务后,双方开展了多方面的合作关系,并没有因为第一次的合作而将这一合作关系告一段落。最终,双方在多个领域展开了全方面合作,形成了共赢的局面。
形成长久的合作关系,就要讲究诚信。有人会认为,谈判中不存在诚信,因为一旦讲诚信,向对方袒露已方情况,那将会导致谈判破裂,或让已方处于不利地位。须注意的是,这里说的诚信是在原则范围许可的诚信,不是那种向对方一览无遗的暴露。诚信是双方在遵守原则、保守秘密前提下的诚信,毕竟双方走到谈判桌前来就是要达成协议,形成合作关系。
一个高明的谈判者会重视任何业务伙伴,在商业社会里,顾客、合作伙伴都是自己不可多得的资源。所以,高明的谈判者会在谈判中始终坚持一个原则:把该说的东西向对方介绍。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对方更好地掌握已方的情况,以期考虑一种更好的合作方式,这不失为一种积极的办法。
诚信还有一层意思就是要积极地替对方考虑,给对方提供建设性意见,帮助对方走出困境。这种方法会引起对方的好感,使往后的合作一路顺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