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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论技巧浅说(3)

时间: 王燕648 分享

  第六,“法律眼”,法庭辩论的华彩乐章。新闻有新闻眼,法庭辩论也有“法律眼”。法律眼就是双方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对争议焦点作出的最出色的理论分析,具有独到性和突破性,使人振聋发聩,耳目一新。法律眼,是法庭辩论的“画龙点睛”之笔,是交响乐的华彩乐章。律师的精彩观点,就是通过法律眼放射出夺目的异彩。法庭辩论,如果没有这种亮点,就会变得平淡无奇。当然,并非每一次法庭辩论都会有“华彩乐章”,所以,“法律眼”经常不是刻意追求的结果,往往是法庭辩论的思想碰撞产生的智慧火花。

  律师辩论第七个问题 法庭辩论的语言要求

  我们前面说过,法庭辩论的目的,是通过说理的形式达到说服的目的。而语言作为说理的载体和外在形式,对于能否达到说服目的,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的基本要求是:

  第一,用语简洁。我曾经讲过,一个好的诉讼律师,他的法庭语言应该做到口语书面化,文字口语化,尽量去掉不必要的词句和语气词。通过准确的遣词造句和有效的词语连接,达到用简洁的语言准确完整表达自己的观点,达到出口成章的目的。

  第二,语言流畅。流畅不仅是语言表达能力的一个方面,语言流畅还体现了这个律师对自己观点的自信,对自己观点理解的透彻,以及律师本人有清晰的思路。所以流畅不能单纯理解为自己表达的语言干净利落,实际上他是一个律师对自己所要论证的问题的信心,对问题理解的透彻以及思路清晰和语言驾驭能力的综合表现。语言流畅仅仅是对自己所阐述的问题而言,但切忌“口若悬河,离题万里”。

  第三,节奏适度。语言的应运在于说服。但是,没有节奏感的,没有抑扬起伏的语言表达,往往不容易提起听者的兴趣,不容易使听者随着语言的节奏而掌握你所要表达的意思重点。所以,我们在发表代理意见的时候,要有张有弛,有紧凑有停顿。有时如长江大河,一泻千里;有时如潺潺流水,安详舒缓。 第四,语气。语气大体上有两种,一种是言辞锋利,语调铿锵,咄咄逼人。一种是言辞内敛,语调舒缓,娓娓道来。一般说,咄咄逼人的语气,可以增加辩论者的声势,但有时缺少亲和力。娓娓道来的语气,似乎减弱了辩论者的声势,但往往具有亲和力。我一般不认为单纯的咄咄逼人和单纯的娓娓道来,是绝对正确或错误的语气,应该说这两种语气都有其可取之处。关健是要根据情况灵活应用。例如,如果对手一

  味胡搅蛮缠,那么,适当的“咄咄逼人”一下,也许比一味的“娓娓道来”效果更好。但是,如果你意识到说理只是形式,说服才是目的,那么语言的亲和力可能会使听者更容易倾听和接受你的观点。特别是考虑到有些案件的开庭氛围,直接影响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前景,娓娓道来的语气,就更有可取之处。 第五,法言法语。法言法语的使用,是律师法庭辩论的一个独特的语言特色。法言法语是法律专业经过数百年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鲜明的职业语言特点。法律的语言所表达的概念,已经有了严格的法律含义。因此,应该注意在专业场合使用法言法语。其一,可以使你表达的意思在法律上有严格准确的意义。其二,应用法言法语,可以使听者能感受到你的专业素养和专家的风格,而增加接受你意见的可能性和信服力。即使你口灿莲花,滔滔不绝,但如果你不能够使用法言法语,就会给人一种“徒逞口舌”的门外汉感觉。

  第六,遣词造句。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其实体现的不仅是口齿的清楚。口齿清楚只不过是一个诉讼律师最基本的素质要求,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通过正确的遣词造句,表达你驾驭语言和文字的能力,表现你的文采。有时候,当你恰当地使用了一个成语,使用了一个典故,使用了一个排比句,或者恰当地使用了一个古训名句的时候,听者往往会有一种拍案叫绝的感觉,就像潺潺小溪中涌起的一朵浪花,像交响乐章中的华彩乐章的旋律,让人对你刮目相看。而一个律师在法庭辩论中所体现出来的这种文采,恰恰是增加说服力的一个非常重要手段。

  第七,平和大度。我觉得自己可以接受的语言风格,从整体感受讲,应表现为“平和大度”。具体说,其一,尊重对手;尊重对手,就是尊重自己。尊重对手,经常是从细节表现出来。包括语言,表情,甚至肢体动作,肢体语言。其二,用语文明;尽量避免使用激烈的、极端的语言,特别是不用可能带有人身侮辱的语言。即便对手有不得体的表现,也决不用同样的语言回应,所谓“以牙还牙,以眼还眼”。甚至可以说,当对手使用不得体的语言时,实际是给了自己一个表现“风度”的机会。这种风度,在辩论中是会得分的。其三,宽容平和。当对手表现失当时,只要指出其失当之处,点到即止,留有情面,不使对手过分难堪,也不要表现出瞧不起的神情。一定要记住,辩论不是逞一时口舌之利,追求个人表现,辩论是通过说理的形式和过程,达到说服法官的目的。而法官是专家,所以只要你的道理讲清楚,就可以了。其四,张弛有度。张弛,指的是语气有咄咄逼人,也有娓娓而谈,语言有言词犀利,也有平稳缓和。有度,指的是有节制,恰到好处。如何理解张弛有度,一切视不同的人,不同的风格,不同的案件,以及法庭辩论中的不同情况而定,绝无千篇一律的模式。

  律师辩论第八个问题 判断推理的逻辑力量

  我在向年轻律师谈起自己对法庭辩论的感悟时,经常讲到,要注意将自己在学校学到的关于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的基本知识,应用到法庭辩论中去,有的时候这种逻辑的力量比华丽的词藻更能够说服人。但是严格说,到底如何在法庭辩论中发挥逻辑力量,特别是关于逻辑学和法律的关系,关于法学逻辑的问题,我目前的认识还很肤浅,还需要不断学习,并进行这方面的经验梳理和总结。但是有一点儿体会,可以告诉大家,供大家参考。

  其一,理论上说,我们现在的逻辑学包括四种分类或者叫做三种分类,其中常用的思维方式,关于思维的理论和学说,是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此外还有数理逻辑,数理逻辑应该不在我们研究的范围之内)。 其二,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有很多联系,也有很多不同。如果从逻辑学的角度,我们可以做很认真的深奥复杂的学理研究,但是从一个律师的角度看,其实很简单,我认为可以直截了当的说,形式逻辑是从静态的角度来研究抽象思维的内存规律和外在规则的思维方式;辩证逻辑是从动态的角度来研究抽象思

  维的内存规律和外在规则的思维方式;其三,我认为逻辑的核心,逻辑的力量,或者说逻辑学;我们在法庭辩论中,不是为了逞口舌之利,而是为了通;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提出解决诉争问题的办法,恰恰;第十个问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公平正义”是法律;在多年的诉讼律师生涯中,我有一个基本判断,只要当;我认为,我们在法律和道德关系的层面,存在一个偏颇;的地方,但也有相互重叠融通

  维的内存规律和外在规则的思维方式。所以,所谓逻辑的力量,是指的一种思维方式的力量,而形式逻辑和辩证逻辑是从静态和动态的角度,来研究思维的内在规律和外在规则,研究思维方式的一种学说。通常,我们只要掌握辩证逻辑和形式逻辑的一些基本观点,基本原则就可以了,不必将其复杂化,关健是将这些基本的思维方式,思维规则,应用到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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